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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立法會 (2012至2016年)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下稱"該條例")成立,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人團體。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由立法會主席出任,而委員人數不得多於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據該條例第9條,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 透過秘書處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 為立法會議員及秘書處職員提供辦公地方;
  • 監督秘書處的運作;
  • 就立法會及任何立法會全局委員會的議事程序製備正式紀錄;及
  • 履行立法會藉決議決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 該條例第10(1)條訂明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其中主要包括

    • 決定立法會秘書處的結構及職能;
    • 僱用秘書處職員、將該等職員解僱或對該等職員進行紀律處分及決定該等職員的數目、職級安排、職責、薪酬及其他服務條款及條件;
    • 制訂及執行有利於履行行政管理委員會職能的管理及財務政策;
    • 安排擬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周年收支預算及事務計劃書;及
    • 收取、使用及投資款項。
    • 委員名單
    • 文件
    • 年度報告
    • 簡介會
  •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任了5個委員會,執行若干轉委的職能。這些委員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