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

向下箭頭
  • 簡介
  • 為議員提供服務
立法會秘書處在行政管理委員會督導下運作,負責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立法會秘書處的使命是為立法會提供高效及專業的秘書服務、資料研究及行政支援, 提高公眾對立法會事務的認識,以及確保提供有效的申訴途徑。

  •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機構行政管理政策及執行
  • 樓宇管理
  • 招標及採購事宜
  • 機構活動策劃及餐飲服務
  • 資訊科技
  • 保安
  • 立法會綜合大樓擴建
  • 傳媒及公共關係
  • 機構傳訊策略及社交平台管理
  • 電視製作及廣播服務
  • 立法會議會聯絡小組
  • 訪客服務
  • 公眾教育
  • 人力資源
    (人事政策規劃、聘任、職員培訓、僱員權益等)
  • 會計
    (包括議員運作開支償還安排)
  • 資料研究
    (包括政策及議會程序研究)
  • 圖書館及立法會網頁管理
  • 檔案館
  • 立法會會議
    (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
  • 財務委員會及其轄下兩個小組委員會
  • 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其他小組委員會
  • 公共申訴辦事處
  • 立法會會議
    (一般事務)
  • 內務委員會
    (包括法案及附屬法例的統籌工作)
  • 議事規則委員會
  • 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其他小組委員會
  • 立法會會議
    (質詢)
  • 政府帳目委員會
  •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
  • 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其他小組委員會
  • 翻譯及即時傳譯
  • 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 發展立法會人工智能謄錄及翻譯系統
  • 向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及支援
  • 內部法律服務
行政部
  • 行政部
  • 傳媒及公共關係部
  • 人力資源及會計部
  • 研究及資訊部
  • 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
  • 議會事務部2
  • 議會事務部3
  • 翻譯及傳譯部
  • 法律事務部
行政部
行政部負責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提供秘書服務,並為秘書處其他部門提供內部行政支援。該部由一般行政組、物業管理組、保安組、資訊科技組,以及特別職務組組成。
傳媒及公共關係部
傳媒及公共關係部主責對外聯繫,並為立法會提供有關公共關係的意見及建議,統籌與傳媒有關的事宜以及提供教育與訪客服務,藉以推廣立法會的工作及整體形象。本部亦為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提供相關支援服務。
此外,本部亦設有內部電視製作小組,專門負責拍攝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公開會議及官式傳媒簡報會,並透過立法會網站作現場直播。
人力資源及會計部
人力資源及會計部由人力資源組及會計組組成。同時亦處理立法會議員的酬金及工作開支發放事宜
研究及資訊部
研究及資訊部就有關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事務向議員提供研究及資訊服務。該部由檔案館、圖書館及資料研究組組成。
資料研究組
研究及資訊部資料研究組提供不偏不倚的資料研究服務予立法會及其委員會。資料研究組主要是因應立法會、委員會及議員的要求,進行研究項目,並參考海外經驗,分析現行及擬議的政府政策,將研究成果刊載於研究文件,以協助議員就特定政策事宜進行審議及討論。資料研究組亦會密切留意時事,不時主動擬備適時及具前瞻性的研究刊物,供議員參閱。
圖書館
憲制圖書館
作為憲制圖書館,圖書館的使命是為立法會議員和職員及市民提供閱覽資源,以助他們瞭解香港立法機關的角色、職能、工作、人物及歷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憲制發展。
圖書館館藏
圖書館館藏涵蓋與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會議過程有關的文件和檔案,亦購置及保管大量參考資料,包括書籍、期刊、文章及電子資料庫,為研究政策和立法事宜的使用者提供適時和便捷的參考資料。立法會圖書館的館藏按以下分類:立法會紀錄館藏、憲制館藏、《基本法》館藏,以及一般館藏。圖書館亦積極開發及訂閱各類資料庫,以補充其印刷資源。
立法會網站
圖書館負責立法會網站的內容管理工作。市民可以遙距方式查閱立法會紀錄,包括追溯至1844年的"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以及立法局/立法會轄下各委員會自1995-1996年度起的公開會議紀錄。
圖書館刊物
圖書館每月均發出三份刊物,分別為《時訊•新知 內地政策報告》、《時訊•新知 海外政策報告》及《時訊•新知 議會動向》,讓議員及職員知悉內地及其他選定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政策、重要立法及財務建議、主要調查及審計報告,以及海外議會在規則及行事方式方面的最新發展。
圖書館服務
圖書館為議員及其職員提供全面的圖書館服務,包括參考諮詢、借閱及館際互借服務。圖書館亦舉辦展覽、研討會、工作坊及圖書館導賞團,讓議員及其職員熟習館內的印刷及電子資源。圖書館亦提供平台,供使用者查看議員申領發還工作開支的紀錄,以及議員的會議出席率。
檔案館
立法會檔案館的使命是挑選、蒐集和保存具永久價值的檔案,以供可持續查閱和使用。保存的檔案記錄了立法會的歷史、核心職能和活動,它們既是立法會的機構記憶,也是香港集體回憶的一部分。
為確保立法會的檔案得到具效率和成效的管理,以及歷史檔案能適時地挑選出來作保存和使用,立法會檔案館負責制訂、推行、檢討及改善立法會歷史檔案和檔案綜合管理計劃。有關詳情,請參閱《立法會歷史檔案和檔案管理政策》
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
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負責:
議會事務部2
議會事務部2負責:
議會事務部3
議會事務部3負責:
翻譯及傳譯部
翻譯及傳譯部負責編製《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利用自動語音識別系統為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擬備逐字紀錄本、翻譯所有立法會文件,以及監督為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提供的普通話、粵語、英語及手語即時傳譯服務。
法律事務部
法律事務部負責就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法案及附屬法例審議工作、公共政策研究、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的調查、申訴處理及其他法律事宜,向立法會及有關委員會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及支援。該部亦就關乎立法會事務的事宜向立法會議員提供法律意見。此外,該部亦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立法會秘書處提供內部法律服務。作為法律事務部的主管,法律顧問亦是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根據《議事規則》,立法機關法律顧問的一般職責,是就立法會的事務或行政所引起的法律問題,向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秘書提供意見。
此資料冊內容有待更新

1.    引言

  • 1.1
    本資料冊:
    • (a)
      概述立法會秘書處("秘書處")各部門的主要職務;及
    • (b)
      提供資料介紹為個別議員提供的服務。
  • 1.2
    秘書處會不時發出相關通告。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1.3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成立的法定機構,由13名委員(包括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立法會主席)組成,職能包括透過秘書處向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為議員及秘書處職員提供辦公地方;及監督秘書處的運作。
  • 1.4
    行政管理委員會轄下設有5個委員會,負責執行轉委的職能。這些委員會分別是人事委員會、議員工作開支委員會、設施及服務委員會、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委員會及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上訴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 1.5
    秘書處在行政管理委員會督導下運作。秘書處的使命是為立法會提供高效及專業的秘書服務、資料研究及行政支援,提高公眾對立法會事務的認識,以及確保提供處理市民申訴的有效途徑。
  • 1.6
    截至2022年11月1日,秘書處的編制有686個職位,設有10個部門。秘書處職員並非公務員,而是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直接僱用。他們必須以完全政治中立的態度為立法會服務,不得參與政治活動。議員與秘書處職員之間的工作關係,應是專業、以禮相待,並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
  • 1.7
    秘書長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委任,是秘書處的最高行政人員,須就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負責。秘書長同時亦是立法會秘書,負責就有關立法會程序的一切事宜,向立法會主席提供意見。秘書處的法律顧問是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其一般職責是就立法會的事務或行政所引起的法律問題,向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秘書提供意見。秘書處的組織圖載於下方,亦可於立法會網站瀏覽。現時,秘書處的辦公室位於(a)立法會綜合大樓("綜合大樓");(b)金鐘道政府合署2樓及46樓;及(c)中信大廈12樓。


2.    議會事務部及公共申訴辦事處

  • 2.1
    秘書處轄下4個部門各由1名助理秘書長掌管,負責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以及立法會申訴制度提供支援服務:
    • 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
    • 議會事務部2;
    • 議會事務部3;及
    • 議會事務部4。
  • 2.2
    議會事務部1、2及4主要為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提供支援服務,而議會事務部3則負責為立法會會議提供支援服務,以及統籌和處理與立法會會議相關的事務。議會事務部4亦為議員提供支援,協助他們聯繫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議員和訪客,以及地區組織人士。公共申訴辦事處協助議員處理在立法會申訴制度下收到的個案。4個部門的服務範疇概要載於本章末

由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和議會事務部2及4提供服務的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

職能

  • 2.3
    現時共有18個事務委員會經由立法會藉於1998年7月8日通過及在2022年10月26日修訂的一項決議成立。事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及審視與政府政策局對應的指定職責範圍內的政策事宜。事務委員會亦提供議事場合,讓議員可就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問題交換意見,而政府當局把重大立法及財務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亦可透過事務委員會就該等建議先行諮詢議員。每個事務委員會亦可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政策事宜。

成員

  • 2.4
    除立法會主席外,議員可在緊隨新一屆任期首次立法會會議之後的星期五正午或該限期前,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加入某事務委員會。如示明加入事務委員會的議員人數超過20人,委員會席位便須按照《內務守則》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分配。事務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個會期。事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由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在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應由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組成。
  • 2.5
    在某一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法會的議員,可在宣布其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加入某事務委員會,但前提是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超過20人。若議員就加入某事務委員會所交回的回條數目超過該事務委員會可供分配的席位數目,該事務委員會的席位分配將會根據《內務守則》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抽籤分配。

會議

  • 2.6
    每個事務委員會通常每月開會一次。

法案委員會

職能

  • 2.7
    內務委員會若認為議員有需要特別詳細研究某項法案,便會成立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會研究法案的利弊、原則、詳細條文及任何有關的修正案。

成員

  • 2.8
    除立法會主席外,所有議員均可加入法案委員會。如示明加入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人數超過15人,委員會席位便須按照《內務守則》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分配。委員會主席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 2.9
    在某一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法會的議員,應在宣布其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擬加入哪些法案委員會,但前提是該等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超過15人。若議員就加入某法案委員會所交回的回條數目超過該法案委員會可供分配的席位數目,該法案委員會的席位分配將會根據《內務守則》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抽籤分配。

其他委員會

專責委員會

職能

  • 2.10
    立法會可委任一個或多個專責委員會,以深入探討立法會交付該委員會的事宜或法案。專責委員會在立法會授權下,在行使職權時,如有需要,可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1)條,傳召有關人士到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文件。專責委員會完成審議交其處理的事宜或法案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並隨即解散。為專責委員會提供服務的工作由4個議會事務部分擔。

成員

  • 2.11
    立法會主席須考慮內務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專責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並任命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員。

調查委員會

職能

  • 2.12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須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譴責議案")。《議事規則》第49B(2A)條訂明,在譴責議案動議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但立法會另有命令則除外。根據《議事規則》第73A(2)條,調查委員會負責確立譴責議案所述的事實,並就所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譴責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在完成調查獲交付的事宜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為調查委員會提供服務的工作由4個議會事務部分擔。

成員

  • 2.13
    調查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員組成,全部均須為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

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的主要職務

  • 2.14
    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由助理秘書長1掌管,除了為6個事務委員會(請參閱本章末的服務範疇)及研究與該等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相關的政策事宜或立法建議的任何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及支援服務外,亦負責處理財務委員會及其轄下兩個小組委員會(即工務小組委員會及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事務,以及在立法會申訴制度運作方面為議員提供支援服務。下文概述這些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職能及成員。

財務委員會

職能

  • 2.15
    財務委員會為立法會屬下一個常設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的職能為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任何其他法例和立法會《議事規則》所授予該委員會的職能,以及由立法會不時委予該委員會的其他職能。該等職能包括審核開支預算案、通過對業經立法會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建議,以及批准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而設立的部分基金的承擔額。財務委員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其履行職能。

成員

  • 2.16
    財務委員會由不少於50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委員會的委員須是按照《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附錄I的程序示明加入委員會的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整屆立法會任期,但如委員退出委員會,則屬例外。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由該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

會議

  • 2.17
    財務委員會通常在星期五下午開會。

小組委員會

  • 2.18
    財務委員會轄下設有兩個小組委員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及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

職能

  • 2.19
    工務小組委員會負責審核政府當局所提交的建議,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就以下事項向財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 將工務計劃內的工程提升為甲級或由甲級降至較低級別的事宜;
    • 批准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其下總目708所資助的非經常資助金項目的新承擔額;
    • 更改現已列為工務計劃甲級工程的項目及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其下總目708所資助的工程項目的規模及/或經批准的工程預算費用;及
    • 財務委員會是否進一步討論某項工務建議。

成員

  • 2.20
    工務小組委員會由不少於15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小組委員會的委員須是按照《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附錄I的程序示明加入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小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整屆立法會任期,但如委員退出小組委員會,則屬例外。小組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

會議

  • 2.21
    工務小組委員會通常每兩周開會一次,時間為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職能

  • 2.2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負責審核以下有關更改公務員編制的請求,並向財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 有關開設、重行調配和刪除按首長級薪級表支薪的常額職位和編外職位的建議;
    • 更改公務員職系和職級的架構(包括薪級、新職系和新職級);
    • 更改政府的組織架構,並因此而調動職位;
    • 有關開設為期超過12個月的個別首長級顧問職位的建議;
    • 更改列於預算案內的部門人事編制開支限額;及
    • 財務委員會是否進一步討論某項人事編制建議。
  •  
    小組委員會亦就更改預算案所開列的部門人事編制,以及公務員的人數和開支等事宜,向財務委員會報告。

成員

  • 2.23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由不少於15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小組委員會的委員須是按照《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附錄I的程序示明加入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小組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整屆立法會任期,但如委員退出小組委員會,則屬例外。小組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

會議

  • 2.24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通常每兩周開會一次,時間為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立法會申訴制度

  • 2.25
    公共申訴辦事處負責在立法會申訴制度運作方面為議員提供支援服務。

申訴制度

  • 2.26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其中一項職權,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然而,立法會申訴制度的運作並無法例訂明。在申訴制度下,若有充分的理由,議員會為不滿政府措施或政策的個別人士及團體提供協助。此外,議員亦處理關乎政府政策、法例及其他公眾關注的事項的申述。至於有關公共機構服務的申訴及意見,在適當情況下,亦會在申訴制度下處理。
  • 2.27
    公共申訴辦事處協助議員處理透過申訴制度接獲的個案,並向議員匯報個案的情況。透過當值議員制度及值勤議員制度,議員直接參與處理個案的工作。

當值議員制度及值勤議員制度

  • 2.28
    每周有9位議員輪流當值,監督申訴制度的運作、接見前來申訴及提交意見書的團體,以及處理有關的事宜。設立當值議員制度是為了讓議員能分擔彼此的工作量。
  • 2.29
    每位當值議員亦在當值一周內輪流"值勤"一次,每次兩小時。其間,值勤議員會:
    • 接見預約的個別人士;及
    • 向公共申訴辦事處提供處理個案的指引。
  • 2.30
    如個別人士/團體希望與某位非值勤/當值議員會晤,公共申訴辦事處會將該項要求轉達有關議員。該位議員可聯同值勤議員/當值議員一起接見個別人士/團體。
  • 2.31
    議員如透過立法會申訴制度以外的渠道接見個別人士/團體,公共申訴辦事處不會提供人手支援。

議會事務部2的主要職務

  • 2.32
    議會事務部2由助理秘書長2掌管,除了為6個事務委員會(請參閱本章末的服務範疇)及研究與該等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相關的政策事宜或立法建議的任何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及支援服務外,亦為內務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提供服務。下文詳述這些委員會的職能及成員。

內務委員會

職能

  • 2.33
    內務委員會為立法會會議作準備,並商議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事宜。內務委員會亦負責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以研究法案或附屬法例。內務委員會例會的議程通常包括以下項目:就法案及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擬備的報告;議員擬向政府提出的質詢;及議員擬動議並進行辯論的議案。內務委員會亦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研究任何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 2.34
    此外,如有議員要求將提交立法會的呈請書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而其要求獲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支持,該呈請書將會根據《議事規則》第20(6)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內務委員會會決定呈請書的研究方式,以及可在研究呈請書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成員

  • 2.35
    內務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0名委員組成。除立法會主席外,所有議員均可在緊接新一屆任期首次立法會會議之前的星期五正午或該限期前,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加入內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整屆立法會任期,但如委員退出委員會,則屬例外。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由該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在某一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法會的議員,可在宣布其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加入內務委員會。

會議

  • 2.36
    在立法會會期內,內務委員會通常逢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舉行會議。若有財務委員會會議安排在同一下午舉行,在有需要時,內務委員會會議會於財務委員會會議預定開始的時間暫停,並於財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復會,以處理議程上的未完事項。除了例會,內務委員會亦會舉行特別會議,與政務司司長及/或其他政府高級官員討論公眾關注的重大事宜。

小組委員會

  • 2.37
    內務委員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協助審閱須予詳細研究的個別附屬法例。這些小組委員會的職能、成員及議事程序安排,與法案委員會相若。內務委員會亦可委任小組委員會,研究不屬事務委員會職責範圍或同時涉及多個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而備受公眾關注的事宜,或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除立法會主席外,所有議員均可加入這些小組委員會。為研究附屬法例或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須由不多於15名委員組成,而為研究不屬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或同時涉及多個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而備受公眾關注的事宜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則須由不多於20名委員組成。如示明加入小組委員會的議員人數超過指明委員人數,小組委員會席位便須按照《內務守則》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分配。

議事規則委員會

職能

  • 2.38
    議事規則委員會是根據《議事規則》第74條設立的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能為:
    • 檢討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委員會制度,並因應需要向立法會作出修正或改變的建議;及
    • 研究任何由立法會或其轄下委員會,或立法會主席交付,或由委員會本身成員提出有關立法會行事方式及議事程序的事宜。

成員

  • 2.39
    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10名委員組成,全部均為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

議會事務部3的主要職務

  • 2.40
    議會事務部3由助理秘書長3掌管,主要負責為立法會會議提供支援服務,包括:
    • 處理質詢、法案、附屬法例、擬議決議案及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
    • 協助立法會主席就有關上述事項的事宜及會議程序作出裁決並處理相關事宜;
    • 就與立法會會議相關的事宜及會議程序,向立法會主席及議員提供議事程序方面的意見;
    • 擬備立法會會議議程、講稿及會議紀要;
    • 安排提交附屬法例、報告及文件;及
    • 為立法會會議作出後勤支援安排,並統籌與立法會會議相關的事宜。
  • 2.41
    議會事務部3為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提供服務及備存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如有需要,該部門亦為調查委員會提供服務。

有關立法會會議事務的預告期限

  • 2.42
    立法會會議各項事務所需的預告期如下:
  • 提交文件兩整天
    提交呈請書3整天
    質詢7整天
    恢復二讀辯論法案通常12整天
    就法案提出修正案7整天
    議案12整天
    就議案提出修正案5整天
    修訂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的議案5整天
    延展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的審議期的議案3整天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休會待續議案7整天
    察悉提交立法會的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相關報告的議案兩整天
    註:"整天"一詞作為一段期間,不包括作出預告當天、舉行有關會議當天及有關期間內的公眾假期,而結束時間為該段期間最後一天的下午5時。

有關議員個人利益的事宜

登記個人利益

  • 2.43
    根據《議事規則》第83條,議員須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個人利益詳情,以登記《議事規則》第83(5)條所界定的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經換屆選舉產生的議員不得遲於一屆任期舉行首次立法會會議當天,就該等個人利益進行首次登記,而經補選產生的議員則須在其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日期起計14天內進行首次登記。該等個人利益其後如有變更,議員亦須在變更後14天內進行登記。議員必須使用"議員個人利益登記系統"登記利益,該系統可經由"議員辦公平台"1登入。議員所登記的個人利益會登錄於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內,以供公眾人士在立法會圖書館及立法會網站查閱。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職能

  • 2.44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是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其職能如下:
    • 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製、備存、取覽等各項安排;
    • 考慮議員或其他人士就該登記冊的形式及內容提出的建議;
    • 考慮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其個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訴,並經委員會考慮後如認為適當,調查該投訴;
    • 考慮與《議事規則》第83AA條(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所提述的議員行為有關的投訴,並經委員會考慮後如認為適當,調查該投訴;
    • 考慮關乎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操守標準事宜,並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及發出指引;及
    • 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包括關於根據《議事規則》第85條(與個人利益、工作開支或營運資金有關的處分)作出處分的建議。

成員

  • 2.45
    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員組成,全部均為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

議會事務部4的主要職務

  • 2.46
    議會事務部4由助理秘書長4掌管,除了為6個事務委員會(請參閱本章末的服務範疇)及研究與該等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相關的政策事宜或立法建議的任何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及支援服務外,亦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以及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提供服務。下文詳述這些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職能和成員。
  • 2.47
    該部門亦負責處理公眾提出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的要求,以及統籌整體聯繫服務。

政府帳目委員會

職能

  • 2.48
    政府帳目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第72條的規定成立,為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其行事方式及程序受《議事規則》所規管。委員會的職能為:
    • 研究審計署署長就政府帳目提交的報告;及
    • 研究審計署署長就政府部門及有關公共機構的運作是否符合經濟原則及是否講求效率與效用而進行的衡工量值審計的報告。

成員

  • 2.49
    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員組成,全部均為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

工作周期

  • 2.50
    審計署署長每年向立法會主席提交3份報告,其中一份有關政府周年帳目報表的審計結果,其餘兩份關乎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結果。委員會接獲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後會舉行公開聆訊,聽取各政府部門及有關公共機構的管制人員以及其他方面所作的證供。委員會其後會舉行閉門會議,商議在公開聆訊中取得的證供,並擬備報告,收錄委員會就各項問題所下的結論及提出的建議。委員會須總結其研究結果,並於審計署署長提交報告後3個月內,就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向立法會提交其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委員會如需要更多時間研究某個特定議題,可向立法會提交補充報告。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

職能

  • 2.51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根據《議事規則》第74A條成立。委員會的職能為:
    • 決定將某份立法機關(或其委員會)的文件或紀錄在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查閱政策("該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屆滿之前提早公開;
    • 制訂實施該政策的指引;
    • 考慮任何就立法會秘書拒絕提供該份文件或紀錄而提出的反對;及
    • 考慮任何其他有關該政策或由該政策引起的事宜。

成員

  • 2.52
    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擔任主席的立法會主席、擔任副主席的內務委員會主席、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以及不超過10名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方式選出的其他委員。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

職能

  • 2.53
    《內務守則》第34條就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的事宜作出規定。小組委員會的職能為:
    • 促進與各地議會機構的聯繫及與該等機構發展友好關係;
    • 研究有關與香港以外地區的立法機關成立友好組織的建議;
    • 處理與議會友好組織的活動有關的一切事宜,包括派遣代表團往香港以外地區訪問及為來港訪問的代表團安排款待活動;及
    • 就上述事項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成員

  • 2.54
    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及選舉成員的程序由內務委員會決定。

整體聯繫服務

  • 2.55
    為加強議員與駐港外交人員的聯繫,立法會會舉行會議及午宴,提供機會讓議員與領事官員及地區組織人士(包括鄉議局議員及區議會議員)會面,並就立法會的工作及彼此關注的事宜交換意見。
  • 2.56
    立法會會定期舉辦午宴及社交活動,以增進議員與政府高級官員及其他人士和組織的關係和溝通。
議會事務部及公共申訴辦事處的服務範疇
議會事務部1暨公共申訴辦事處
議會事務部2
議會事務部3
議會事務部4












助理秘書長1
助理秘書長2
助理秘書長3
助理秘書長4












委員會
  • 財務委員會
  •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 工務小組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
  • 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
  • 發展事務委員會
  • 環境事務委員會
  • 財經事務委員會
  • 房屋事務委員會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其他服務
  • 立法會申訴制度
委員會
  • 內務委員會
  • 議事規則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
  • 政制事務委員會
  •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 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
  • 人力事務委員會
  • 保安事務委員會
  • 福利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會議
  • 質詢
  • 法案及修正案
  • 附屬法例及修正案
  • 擬議決議案及修正案
  • 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及修正案
  • 附屬法例、報告及文件的提交
  • 與立法會會議相關的程序及其他事宜
委員會
  •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委員會
  • 政府帳目委員會
  •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
  •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
  • 教育事務委員會
  • 衞生事務委員會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 交通事務委員會
其他服務
  • 議會聯絡及整體聯繫服務


3.    人力資源及會計部

主要職務

  • 3.1
    人力資源及會計部由首席議會秘書掌管。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
    • 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人力資源及財務政策;及
    • 處理議員酬金發放事宜及議員提出的發還工作開支申請。

行政安排

  • 3.2
    人力資源及會計部包括以下2個工作組:
    • 會計組;及
    • 人力資源組。
  • 3.3
    下文各段概述各工作組為議員提供的支援服務。

會計支援

  • 3.4
    會計組由會計師掌管,主要負責監督秘書處的一般會計事務,以及處理議員酬金發放事宜及議員提出的發還工作開支申請。

議員酬金及發還工作開支申請

  • 3.5
    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最高限額載於附錄A
  • 3.6
    載述申請發還不同類別開支的指導原則及安排的《立法會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發還開支指引》")載於附錄B,亦可通過"議員辦公平台"查閱。
  • 3.7
    附錄C是《立法會議員酬津安排簡介》("《簡介》"),當中載述議員申領醫療津貼及收取任滿酬金的條件。《簡介》亦闡述議員薪津的課稅規定,以及議員不獲發還的工作開支可作扣稅用途。
  • 3.8
    議員的每月酬金會按月在月底前自動存入其指定的銀行帳戶。至於發還開支予議員方面,議員提交的發還開支申請經核實並確定為符合《發還開支指引》後,有關的開支償還款額便會直接存入議員的銀行帳戶。自第七屆立法會開始,秘書處已推出新的電子提交系統,供議員提交發還工作開支的申請。
  • 3.9
    根據《發還開支指引》第6段,議員可申請選舉結果宣布當日之後所招致或支付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償還款額。議員亦可申請預支營運資金,用以支付辦事處營運開支、酬酢及交通開支,以及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有關詳情載於《發還開支指引》第90至94段。

審計監察

  • 3.10
    議員申領的償還款項須按年進行審計監察。進行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使用公帑時不會出現利益衝突,以及在有需要時妥為申報利益。進行審計監察的審計師會定期舉行簡介會,以加深議員及其職員對審計要求的了解。進一步詳情載於《發還開支指引》第89段。

人力資源支援

  • 3.11
    人力資源組由總議會秘書(人力資源及會計)1及2掌管,負責制訂及推行人力資源策略,透過吸納、激勵及挽留人才,應付各項服務需求。該組亦負責規劃及安排培訓及發展計劃,確保秘書處職員具備所需的技能及專業知識,持續為議員及立法會提供有效支援。此外,該組負責監督與職員關係及職員福利、工作表現管理、服務條件及人力資源管理資料系統有關的事務。該組亦協助為行政管理委員會轄下的人事委員會提供服務。


4.    法律事務部

主要職務

  • 4.1
    法律事務部由法律顧問掌管,負責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及支援。該部門亦為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提供內部法律支援。該部門直接向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在專業範疇上獨立於秘書處其他部門。秘書處的法律顧問亦是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其一般職責是就與立法會事務或其行政管理有關的法律問題,向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秘書提供意見。

提供服務的行政安排

立法事務

  • 就法案及附屬法例擬備提交予內務委員會的法律報告。
  • 透過以下方式,向內務委員會為研究法案及附屬法例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及支援:
(a)列席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所有會議,就實質的法律及草擬問題提供意見;
(b)協助審閱政府當局提出的修正案;
(c)協助草擬有關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提出的修正案;
(d)在有關法案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要求時,就其提出的修正案擬稿提供意見;及
(e)協助編製提交予內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報告。
  • 在議員提出要求時,就其提交的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提供意見。

非立法事務

  • 就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研究的事項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列席會議。
  • 在涉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立法會議員(而該法律程序是由其立法會職務所引起)及立法會人員執行公務的過程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內部法律支援。

立法會的其他事務

質詢
  • 就質詢擬本的內容所引起的法律問題及其是否符合《議事規則》,從法律觀點提供意見。
議案
  • 就議案措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是否符合《議事規則》,從法律觀點提供意見。
議會事務
  • 秘書處法律顧問作為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負責就與立法會事務或其行政管理有關的法律問題,向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秘書提供意見。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立法會秘書處

  • 就與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履行其各別職能有關的事宜,向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提供內部法律支援。

立法會申訴制度

  • 就與在立法會申訴制度下接獲及處理的申訴個案所引起的法律問題,向當值議員及秘書處的公共申訴辦事處提供意見。

個別議員

  • 在議員及其職員提出要求時,就由議員的立法會職務所引起及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


5.    研究及資訊部

主要職務

  • 5.1
    研究及資訊部由主管(研究及資訊部)掌管。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
    • 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以及議員提供資料研究及資訊服務;
    • 進行研究項目及資料搜尋工作,並就時事專題及議員關注的其他範疇擬備文件;
    • 為議員、議員職員及秘書處職員("議員及職員")提供參考資料查詢及圖書館服務;
    • 為公眾人士提供查閱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紀錄的服務;
    • 建立及管理資料庫,以便搜尋和檢索與議員及立法會事務有關的資料;
    • 管理立法會網站及立法會流動應用程式,以適時提供有關議員、立法會事務及與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有關的其他活動的最新資訊;
    • 舉辦專題展覽,以議員感興趣或關注的事項及歷年來立法會事務的演變為主題,以加深公眾對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工作的認識;
    • 挑選、蒐集、管理及保存歷史檔案及材料,作為立法會的機構回憶;
    • 為議員及職員以至公眾人士提供參考及查閱歷史檔案及材料的服務;
    • 根據立法會的既定政策就查閱資料的要求進行檔案覆檢工作,並定期就已屆期限的歷史檔案進行評估;及
    • 制訂及發出檔案管理指引及標準,以確保秘書處妥善保管檔案,並授權秘書處處理檔案存廢事宜。

行政安排

  • 5.2
    研究及資訊部包括以下3個工作組:
    • 資料研究組;
    • 圖書館;及
    • 檔案館。
  • 5.3
    下文各段概述各工作組提供的支援服務。

資料研究服務

  • 5.4
    資料研究組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提供不偏不倚的資料研究。其中,大多數研究項目為因應立法會、其轄下委員會及議員的要求進行。此外,該組會不時在預期議員對某些時事專題的資料有需求的情況下,以及因應立法會當前及未來的事務,擬備研究文件。
  • 5.5
    資料研究組擬備的研究刊物有幾個類別。就委員會及議員要求進行的研究項目,相關結果會以"資料摘要"或"資料便覽"的形式發表,前者提供較詳盡的分析,後者則是主要載列事實資料和統計數據的簡短文件。資料研究組亦會按議員要求進行"資料蒐研"工作,就特定課題蒐集具權威性、相關和可靠的資料,並以摘要方式簡述研究結果。此外,資料研究組亦定期主動進行研究項目,並以"研究簡報"或"資訊述要"的形式發表相關結果,前者就廣泛議題提供較全面的論述,後者則是較簡短精要的研究文件。這些研究刊物均旨在臚列主要的關注事項、概覽香港的政策發展,以及利用其他地區的相關經驗作補充,供讀者參考。
  • 5.6
    "數據集"及"數據透視"則為另外兩類研究刊物,以便覽方式提供選定課題的基本事實資料和主要統計數據。"數據集"彙集取自多個可靠來源的數據,包括本地及國際官方報告的數據資料;"數據透視"則以圖像方式就選定課題的主要統計指標作出扼要的實況分析,方便讀者理解。

擬備國家概覽和背景簡介

  • 5.7
    除了上述研究刊物外,資料研究組亦擬備國家概覽和背景簡介,為議員提供與海外的職務訪問及接見香港以外訪問團相關的簡明背景資料。

圖書館服務

  • 5.8
    立法會圖書館是一所參考圖書館,為議員及職員提供參考資料查詢、借閱及館際互借服務等全面圖書館服務。圖書館亦定期舉辦工作坊及圖書館導賞團,讓議員及職員熟習館內的印刷館藏及電子資源。儘管圖書館只為議員及職員提供借閱服務,該館亦歡迎公眾人士親身到訪,查閱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紀錄。

圖書館館藏

  • 5.9
    圖書館一直銳意發展其館藏,專注蒐羅憲制相關課題的藏品,以作為有關立法會的角色、職能、工作、人物和歷史,以及內地和其他地區憲制發展的知識中心。
  • 5.10
    圖書館佔地共805平方米,有約50 000冊館藏及約40 000套立法會紀錄,當中逾50%為憲制相關課題。館藏分為3類:立法會紀錄館藏、憲制館藏及一般館藏。

電子資源

  • 5.11
    圖書館致力開發及管理不同的資料庫,協助使用者快速查閱立法會資料。這些資料庫包括:(a)立法局/立法會議員資料庫 —— 提供自1843年成立立法局(時稱"定例局")以來,獲委任/獲選加入立法局/立法會的議員的資料;(b)議員個人利益資料庫 —— 提供個別議員所收受金錢或其他實惠的資料,而該等個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視為會影響其在立法會的行為、言論、表決取向,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所作的行為;(c)法案資料庫 —— 該資料庫包含立法局/立法會自1844年以來曾審議逾7 000項法案的重要日期及修訂歷程;(d)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資料庫 —— 向使用者提供一站式的檢索服務,涵蓋由2012-2013年度會期開始的立法會會議處理的事務的資料;(e)議會規則資料庫 —— 便利使用者搜尋有關《議事規則》、《內務守則》及財務委員會及其轄下兩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的個別條文修訂紀錄。議員可透過"議員辦公平台"查閱圖書館所提供的電子資料庫;及(f)研究刊物資料庫 —— 便利使用者搜尋及檢視資料研究組編製的研究刊物。
  • 5.12
    圖書館亦積極蒐羅及訂閱各類資料庫,協助議員掌握香港的最新民情,以及內地和世界各地的憲制和法律事宜。這些資料庫的例子包括慧科剪報(WiseNews)(涵蓋印刷及網上新聞)(亦可透過"議員辦公平台"閱覽)、全球法律訊息數據庫及全球商業及新聞數據庫(Lexis-Nexis)、OECD iLibrary、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資料庫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資料庫、中國政府資料庫、中國共產黨資料庫、北大法寶,以及Britannica Online。

圖書館出版的刊物

  • 5.13
    圖書館每月製作三份月刊,分別名為《時訊․新知 — 內地政策報告》、《時訊‧新知 — 海外政策報告》及《時訊‧新知 — 議會動向》。這些刊物讓議員及職員知悉選定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政策、重要立法及財務建議、主要調查及審計報告,以及海外議會在規則及行事方式方面的最新發展。此外,圖書館每月亦製備"新增館藏一覽表",載列最近加入館藏的書籍。

圖書館設施及開放時間

  • 5.14
    圖書館設有連接圖書館目錄和特定電子資源的電腦工作站、影印機、彩色及黑白打印機,以及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
  • 5.15
    圖書館的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公眾假期除外)。

立法會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

  • 5.16
    圖書館負責立法會網站(https://www.legco.gov.hk)的內容和資訊架構管理,以及協助精簡內部工作流程以提高資訊發放的效率。互聯網用戶可以在立法會網站查閱有關立法會事務的最新資訊,以及約330 000項數碼化立法會紀錄,包括追溯至1844年的"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立法局/立法會轄下各委員會自1995-1996年度會期起的公開紀錄;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及其轄下各專題小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香港政府、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曾審議及/或發出的文件。圖書館亦負責立法會流動應用程式的內容和資訊架構管理,以適時向應用程式用戶發送有關立法會事務及活動的最新消息。

歷史檔案服務

  • 5.17
    立法會檔案館於2012年成立,負責為立法機關制定及推行歷史檔案和檔案綜合管理計劃。檔案館挑選並妥善保存超過35 000份具永久保存價值的立法機關歷史檔案,並為議員及職員以至公眾人士提供這些歷史檔案的參考、查閱及複製等服務。檔案館亦負責指導及協助檔案使用者在館藏尋找有關主題的原始資料。
  • 5.18
    檔案館會根據立法會的既定政策,就已屆期限的歷史檔案及未達至最長封存期但有公眾透過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程序申請查閱的歷史檔案進行覆檢工作。立法會網站載有關於新近公開的歷史檔案的資料。檔案館閱覽室內提供多種設施及服務,以便使用者在檔案館內查閱歷史檔案。議員亦可使用檔案館閱覽室,經立法會或其轄下委員會相關秘書安排下,查閱立法會或其轄下委員會獲提供省覽的機密檔案及資料。
  • 5.19
    檔案館歡迎議員捐贈紀錄及資料,作為立法機關承傳歷史的一部分。捐贈物品會依照國際標準及最佳行事方式專業處理,並妥善地保存於檔案庫內最合適的環境,以供查閱。
  • 5.20
    檔案館亦就檔案管理(涵蓋從檔案編製至最後存廢)提供意見,並不時舉辦工作坊及設施參觀活動,讓議員及職員熟悉其服務及館藏。

歷史檔案電子目錄

  • 5.21
    檔案館提供名為"立法機關歷史檔案目錄"(CAROL)的電子系統,以搜尋資料及預約在檔案館查閱歷史檔案。該系統自2015年年中起已可在立法會網站上使用在,現時亦可在"議員辦公平台"上使用。

開放時間

  • 5.22
    檔案館的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公眾假期除外)。


6.    傳媒及公共關係部

主要職務

  • 6.1
    傳媒及公共關係部由主管(傳媒及公共關係部)掌管。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
    • 就有關立法會的事務,向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提供宣傳和公關方面的意見;
    • 與傳媒代表保持密切聯繫及管理綜合大樓的傳媒設施,以協助新聞界採訪有關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
    • 處理新聞界及公眾人士就立法會事務提出的查詢;
    • 發放所有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新聞稿;
    • 拍攝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所有公開會議和官式傳媒簡報會,並透過立法會網站及內部廣播系統作現場直播,以及向新聞機構提供相關會議及簡報會的現場影音訊號,以供廣播及報道之用;
    • 製作官方刊物及多媒體宣傳品(例如年報、介紹立法會的影片和資料便覽),向公眾人士介紹立法機關的工作和職能;
    • 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的所有官式活動和本地訪問活動提供攝影服務;
    • 管理立法會YouTube頻道,用以發布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所有公開會議和官式傳媒簡報會及本地訪問活動的視像紀錄;並管理立法會Flickr相簿、立法會網站的圖片及影片廊,以及 "議員辦公平台"的立法會圖片庫,用作上載議員的官式活動照片供議員使用;
    • 向公眾人士提供教育及訪客服務(例如綜合大樓的導賞團及"與立法會議員暢談"活動);
    • 統籌議員與到訪代表團的會晤安排,並為會晤提供服務;
    • 管理綜合大樓的教育設施;
    • 製作立法會品牌的紀念品,以及在綜合大樓營運紀念品店,豐富公眾人士的到訪經驗;及
    • 向訪客提供接待服務。

傳媒設施及宣傳

使用新聞發布室舉行傳媒簡報會

  • 6.2
    議員可於辦公時間內(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公眾假期除外)預留綜合大樓一樓的新聞發布室1A及1B,就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事宜舉行傳媒簡報會。新聞發布室的開放時間或會因應綜合大樓的開放時間而調整。
  • 6.3
    預訂申請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議員須在傳媒簡報會舉行前最少2小時透過"議員辦公平台"內的"議員會客室預訂系統" ("網上預約系統"),預約使用新聞發布室,每次預訂的時數不得超過兩小時。立法會主席及委員會主席如需舉行官式新聞發布會,可優先使用。若個別議員已預約的使用時段與上述官式新聞發布會撞期,有關議員將於最少3個工作天(星期六計算在內,但不包括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前,以電郵獲通知其預約已被取消,以便議員另作安排。
  • 6.4
    預約使用新聞發布室時,議員須透過網上預約系統提供預訂詳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議員名單、傳媒簡報會主題及聯絡電話),以便秘書處跟進。
  • 6.5
    此外,新聞發布室的廣播系統可供辦公時間內使用,議員須於舉行傳媒簡報會最少兩小時前,透過網上預約系統提出要求。
  • 6.6
    如無需使用已預留的新聞發布室或廣播系統,應盡快透過網上預約系統取消預訂。
  • 6.7
    新聞發布室的講台只供議員使用,其他人士不可使用該講台作任何用途,包括與議員舉行傳媒簡報會,或與議員合照。
  • 6.8
    如有查詢,可在辦公時間內致電3919 3026與秘書處一般行政組聯絡;在非辦公時間則可致電3919 3044與綜合大樓保安控制室聯絡。

使用採訪位置的講台

  • 6.9
    議員及公職人員可使用設於綜合大樓一樓及二樓採訪位置的講台,舉行"站立式"傳媒簡報會。出席會議的團體代表或出席立法會官式活動的賓客亦可使用講台,但前提是所進行的訪問內容須與該會議討論的事宜或與該活動相關。講台的使用以先到先得為原則,無需預約。
  • 6.10
    其他人士不得使用講台作任何用途,包括與議員合照或陪同議員舉行簡報會或接受採訪。

使用記者採訪室

  • 6.11
    記者採訪室設於綜合大樓一樓及一樓閣樓,在該等房間不需用作官式用途時,議員可預留以接受新聞機構的訪問。
  • 6.12
    為免撞期,議員如擬預訂使用該等房間,應先透過電郵(enquiry@legco.gov.hk)通知該部門,並提供預訂詳情。預訂申請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

官式傳媒簡報會

  • 6.13
    該部門會就立法會主席及委員會主席舉行的所有官式傳媒簡報會或新聞發布會作出安排及提供協助。每年的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演辭發表後,該部門亦會協助統籌各議員舉行的官式傳媒簡報會。

協助新聞界採訪及提供攝影服務

  • 6.14
    該部門負責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所有官式活動和本地訪問活動提供攝影服務,並協助應邀的傳媒代表進行採訪。

專責採訪立法會新聞的記者聯絡名單

  • 6.15
    該部門負責編製和不時更新專責採訪立法會新聞的記者名單,以便議員就立法會事務相關事宜與傳媒保持聯繫。議員可透過"議員辦公平台"內的"採訪立法會新聞的記者聯絡名單"網上資料庫,搜尋及下載相關記者的聯絡資料。

新聞界的採訪要求

  • 6.16
    如有記者要求訪問個別議員,可直接聯絡議員或向該部門索取有關議員的電話號碼。

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的安排

  • 6.17
    該部門的職員會在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當值,為議員、傳媒代表及公眾人士提供所需協助。

會議影片

  • 6.18
    該部門的電視製作小組為議員提供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所有公開會議,以及官式傳媒簡報會的高解像度影片下載服務。本年度立法會會期的影片,可於立法會圖書館內指定的自助個人電腦下載。議員可聯絡該部門以安排下載過往年度立法會會期的影片,但須繳付服務費用。

圖片及影片

  • 6.19
    該部門就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公開會議、官式傳媒簡報會、訪問活動及官式活動拍攝的照片會上載至立法會網站的圖片及影片廊、立法會流動應用程式的圖片廊、立法會Flickr相簿,以及 "議員辦公平台"的立法會圖片庫。歡迎議員下載及分享該等照片,用作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用途。
  • 6.20
    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所有公開會議及官式傳媒簡報會的視像紀錄會上載立法會YouTube頻道,而就本地訪問活動和官式活動拍攝的影片,則會同時上載立法會YouTube頻道和立法會網站的圖片及影片廊。
  • 6.21
    一般瀏覽者亦可將這些圖片及影片的內容分享/連結至其他社交媒體分享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網誌或電郵帳戶。

聯繫活動及公眾教育2

議員與訪港代表團會晤

  • 6.22
    該部門統籌部分由議員與政府部門及駐港總領事轉介的訪港代表團的會晤安排,讓議員有機會向訪客簡介立法會的工作及香港的最新發展情況。該部門會發通告,邀請議員參與該等會晤。

預約立法會綜合大樓導賞團

  • 6.23
    為增進訪客對立法會工作的認識,該部門為議員的賓客提供綜合大樓導賞團。該部門會發通告,邀請議員預約該等導賞團。

與公眾會晤及促進公眾參與

  • 6.24
    該部門為學生舉辦教育活動。議員可在學校參觀及教育活動中參加"與學生會面"環節。在"與立法會議員暢談"的活動中,議員與學生在非正式聚會的輕鬆氣氛下會面和交談。學生可與議員自由討論有關立法會的工作、社會議題及他們感興趣的課題。這項活動會不時加入新元素,讓學生透過不同形式參與。該部門每年為大專生舉辦的暑期實習計劃亦包括"與立法會議員暢談"環節。該部門會發通告,邀請議員參與該等活動。

接待及立法會紀念品

接待服務

  • 6.25
    議員的訪客須經議員許可,方可進入綜合大樓。為便利和加快議員的訪客於綜合大樓接待處辦理登記以領取臨時通行證,議員須於訪客到訪前登入"電子訪客接待系統"(EVAS),輸入訪客資料及會面詳情。至於臨時通知到訪或未經預約的訪客,該部門會向有關議員辦事處確認後,才為他們登記及發出臨時通行證。

紀念品店

7.    翻譯及傳譯部

主要職務

  • 7.1
    翻譯及傳譯部由主管(翻譯及傳譯部)掌管。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
    • 編製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 翻譯所有立法會文件,包括委員會文件、會議紀要及報告;
    • 監督為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提供的英語、粵語、普通話及手語即時傳譯服務;
    • 督導中文/英文與8種語言(即烏爾都語、印度語、尼泊爾語、泰語、印尼語、他加祿語、旁遮普語及越南語)間的下述翻譯及即場傳譯服務:因應操上述語言市民提出的要求,為委員會會議及在申訴制度下預先編排的會議提供有關語言的翻譯及即場傳譯服務;
    • 如有需要,在議員與團體代表及海外訪客會晤時,為只通曉英文或中文的議員提供接續傳譯服務;
    • 為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提供謄錄服務;及
    • 統籌《公文寫作及編校手冊》的編製工作、為秘書處各部門內部提供內部語文諮詢服務,以及就語文培訓提供意見。

行政安排

  • 7.2
    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草擬本在會議後3個工作天內備妥。翻譯及傳譯部在發出草擬本後4個工作天內會發出確定本,議員及公職人員就草擬本所建議的改動會收錄在內。一般而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翻譯本於有關的立法會會議舉行當日起計24個工作天內備妥。
  • 7.3
    一般而言,委員會文件的譯本均於會議舉行前備妥。


8.    行政部

主要職務

  • 8.1
    行政部由助理秘書長(行政)掌管。該部門的主要職務包括:
    • 為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即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委員會、立法會廣場使用事宜上訴委員會及設施及服務委員會)提供秘書支援服務;
    • 為議員提供支援服務;
    • 監督立法會轄下處所的物業管理及保安工作;
    • 監督綜合大樓、議員辦事處及秘書處辦公室的改善/改裝工程;
    • 為秘書處其他部門提供行政支援;
    • 監督為議員及秘書處而設的資訊科技基建及事務應用系統的開發、支援及運作;及
    • 監督綜合大樓擴建計劃的推行。

行政安排

  • 8.2
    行政部包括以下工作組:
    • 物業管理組;
    • 一般行政組;
    • 資訊科技組;
    • 保安組;及
    • 特別職務組。
  • 8.3
    下文各段重點載述為議員提供的相關支援服務。

立法會綜合大樓及中信大廈議員辦事處的出入管理

出入管理

  • 8.4
    秘書處向議員及其職員發出通行證,用以進入綜合大樓和出入綜合大樓及/或中信大廈內的指定地點(包括議員辦事處)。每位議員可獲發最多15張職員通行證。所有持證人在綜合大樓內須時刻將通行證佩戴在顯眼處;在遺失通行證時須通知當值保安人員,以及在離任議員或議員職員的職位時,須把通行證交還保安組。
  • 8.5
    議員的職員只可出入綜合大樓六樓至八樓或中信大廈十三樓或十五樓其所屬議員辦事處所在的樓層。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及會議前後一小時,每名議員可有兩名職員進入相關會議場地所在的樓層(即綜合大樓一樓或二樓)。議員無需指定有關職員的人選,秘書處會向每名議員發出兩張會議樓層通行證作該用途。會議樓層通行證可轉讓予其他議員的職員使用,議員不論是將自己的會議樓層通行證借予其他議員或借用其他議員的會議樓層通行證,均須就該等會議樓層通行證的使用負責。然而,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所有議員的職員即使持有會議樓層通行證,亦不可進入有關的會議場地。

安全檢查

  • 8.6
    所有擬進入綜合大樓的人士(持有秘書處發出的有效通行證的人士除外),必須向負責的秘書處職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及登記,並須在綜合大樓公眾入口通過金屬探測拱門,以及將所攜帶的物品放進X光機檢查。當秘書處發出黃色或紅色警示時,所有擬進入綜合大樓的人士均須通過安全檢查程序(顏色警示機制詳情:https://www.legco.gov.hk/tc/visiting/legislative-council-complex/colour-alert-mechanism-c.pdf)。
  • 8.7
    議員及其職員在進入中信大廈或其位於上址的辦事處("中信辦公室")時,無須通過安全檢查程序。

泊車設施

在綜合大樓停放議員車輛及單車的安排
  • 8.8
    辦事處設於綜合大樓或中信大廈的議員可將車輛(須貼上並時刻展示秘書處發出的泊車證)停泊於綜合大樓地下低層一樓的立法會停車場("停車場")。議員可使用"立法會行政支援系統"(LASS)申請及取消其泊車證(該系統亦可在"議員辦公平台"上使用)。議員如無需再使用泊車證,應在7個工作天內將泊車證交還秘書處。
  • 8.9
    每位議員於平日(公眾假期除外)在同一時間只可停放一部車輛,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則可停放最多兩部車輛。議員的第二部車輛須以先到先得方式停泊在其中一個訪客泊車位,但須視乎是否有空餘泊車位,該等泊車位不接受事先預訂。
  • 8.10
    議員於同一時間只可在綜合大樓地下議員入口1外的指定範圍("指定範圍")停放一部單車。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任何地方均禁止騎單車。
在綜合大樓停放訪客車輛/單車的安排
  • 8.11
    議員可於任何一天上午7時至晚上10時為其訪客(a)在停車場預留最多兩個泊車位及(b)在指定範圍預留最多兩個單車停泊位,泊車時間以4小時為限。使用該等泊車位費用全免。
  • 8.12
    議員可在擬泊車當天的兩星期前、但不遲於擬泊車當天的24小時前預訂該等泊車位,預訂申請會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基於保安理由,訪客車輛/單車不得通宵停泊。議員可致電2537 1935或電郵至so@legco.gov.hk,向保安組預訂泊車位。
電動車輛充電器
  • 8.13
    停車場有15個泊車位設有電動車輛充電器。議員為車輛充電後,請即時將車輛駛離該處,以便其他車輛使用充電器。
電動車輛充電器
  • 8.14
    辦事處設於中信大廈的議員可自費租用中信大廈停車場的泊車位。現行收費如下(2023年4月1日起生效):
    • 月租泊車智能卡按金:每張智能卡港幣100元;
    • 浮動泊車位:每月港幣5,000元;及
    • 指定泊車位:每月港幣6,200元。
  • 8.15
    如擬租用中信大廈的泊車位,須以書面向中信大廈管理處提出申請。就有關詳情,請致電2104 6222與中信大廈管理處聯絡。中信大廈不設單車停泊設施。

使用立法會車徽/車窗標貼/車身膠貼/襟針

  • 8.16
    議員可自費購買立法會車徽、擋風玻璃標貼及車身膠貼。該等物品只應展示於現任議員已向秘書處登記的車輛上。如展示該等物品的車輛的車牌號碼有所更改,議員應通知秘書處(更改通知書可按此下載https://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handbook/members-handbook-notification-of-change-c.pdf)。議員亦可自費購買襟針佩戴,該襟針只供議員使用。(訂購表格可按此下載https://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handbook/members-handbook-order-form-c.pdf)。費用會記入議員的社交活動帳戶。

立法會綜合大樓及中信大廈辦公室的設施及服務

議員辦事處

  • 8.17
    每位議員均獲提供位於綜合大樓六樓至八樓或中信大廈十三樓或十五樓的其中一個議員辦事處,該辦事處應用作立法會相關事務用途。綜合大樓提供的議員辦事處分為兩類,一類為一位議員單獨使用的獨立辦事處,另一類為兩位或數位議員共同使用的合併辦事處,而中信大廈辦公室則為議員提供獨立的分格式辦公室,並為議員的職員提供開放式工作間。"立法會綜合大樓及中信大廈議員辦事處使用指引及條件"載於附錄D

會議廳及會議室

  • 8.18
    會議廳及5間會議室(即會議室1、會議室2(可分為兩間會議室,即會議室2A及2B)、會議室3、會議室4及會議室5(只用於舉行閉門會議))均預留作舉行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會議之用。立法會會議通常在會議廳舉行。委員會會議可在該5個會議室舉行。
  • 8.19
    會議廳及所有會議室會在其場地內首個會議舉行前1小時開放,以供進行場地設置,並在會議結束後15分鐘關閉。

會客室

  • 8.20
    議員可使用裝設於每個會客室外的"議員會客室預訂系統"的顯示面板或透過"議員辦公平台"預訂附錄E所載的會客室。議員須遵守附錄F所載的相關使用規則及條件。

議員活動室

  • 8.21
    議員活動室(綜合大樓五樓504室)設有健身器材及淋浴設施,供議員專用。訪客不得進入此房間。

天台花園的海景角

  • 8.22
    天台花園位於綜合大樓五樓,開放供所有議員及秘書處職員使用。議員辦事處及秘書處各部門可使用天台花園的海景角舉行辦事處活動,惟須視乎海景角的使用情況。

哺集乳室

  • 8.23
    綜合大樓地下設有兩間哺集乳室,供持有由秘書處發出的有效通行證的綜合大樓女性使用者使用。

咖啡角

  • 8.24
    咖啡角(綜合大樓五樓503室)供議員和秘書處首長級職員使用。他們亦可邀請賓客到咖啡角。購買食物和飲品的費用將由有關議員及首長級職員的社交活動帳戶支付。

社交活動帳戶

  • 8.25
    秘書處負責設立及備存個別議員的社交活動帳戶,用以記錄議員參與各項社交活動所引致的開支、議員在立法會會議舉行期間獲安排的餐膳、嘉賓日午宴、在會議廳前廳享用的食品和飲料及在咖啡角所購食物的開支,以及購買立法會品牌紀念品的開支。秘書處會在每月月初發出電子結單,向議員收取前一個月的開支費用。

餐廳

  • 8.26
    立法會餐廳位於綜合大樓地下,所有獲授權使用者(包括議員及其職員、秘書處職員、獲准進入綜合大樓的記者及公眾人士)均可使用。餐廳亦設有專供議員與其訪客用膳的議員專區。
  • 8.27
    使用綜合大樓有關設施的行政安排詳見附錄G

行政支援

管事及膳食服務

  • 8.28
    秘書處在立法會及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提供管事服務。
  • 8.29
    綜合大樓一樓的宴會廳一般在立法會會議日為議員提供餐膳。視乎立法會會議的進度,亦可安排在宴會廳提供晚膳服務。膳食費用由議員分擔,並由其社交活動帳戶支付。
  • 8.30
    秘書處一般會在星期二及星期五(夏季休假及由立法會主席作東舉行公務午宴的日子除外),在宴會廳為議員及其嘉賓舉行嘉賓日午宴。
  • 8.31
    立法會定期安排午宴及其他社交活動,促進議員與政府高級官員及其他賓客或組織的交流。

文件收發服務

  • 8.32
    秘書處於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每日安排派送文件/郵件到綜合大樓及中信大廈的議員辦事處。議員亦可從文件收發處(綜合大樓地下公眾入口2旁邊)所設的信件箱收取其郵件。
  • 8.33
    為節省紙張及在立法會推動綠色文化,秘書處會透過電郵及"議員辦公平台"向議員提供文件的電子複本,同時亦鼓勵議員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減少使用印文本。

中央信息服務

  • 8.34
    如有需要,秘書處會透過中央信息服務向議員發布緊急信息。該等信息會透過短訊服務發送至議員的個人流動電話。

使用立法會會徽作名片及文具用途

  • 8.35
    立法會會徽的版權屬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所有。議員可把會徽用於其名片及文具。秘書處已製作立法會會徽應用指南連同會徽的電子複本,供議員參閱。議員如擬索取該應用指南,請致電3919 3018與一般行政組聯絡。

預約貴賓設施

  • 8.36
    議員有權享用出入境管制站(例如香港國際機場)的貴賓設施。請致電3919 3026向一般行政組查詢有關詳情。

資訊科技支援

  • 8.37
    行政管理委員會支持推行下文所載的一系列資訊科技措施,以推動無紙化立法會,以及協助議員及秘書處精簡工作流程和提高運作效率。

議員辦公平台

  • 8.38
    "議員辦公平台"是專屬議員使用的一站式網上工作平台。在該平台上,議員可使用下列服務/系統,在網上處理各種與立法會相關的事務:
    會議/活動和文件(7天)及相關系統
    • (a)
      7天內舉行的所有立法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及其他活動的時間表及文件(包括議程及文件);
    • (b)
      7天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的電子講稿;
    • (c)
      不在席通知(立法會會議) (NANC)系統:議員如須離開會議廳而未能在15分鐘內返回,或未能出席整天的立法會會議時,可透過此系統通知秘書處;
    • (d)
      查閱行政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於7天內舉行閉門會議的議程及文件的系統,但使用該系統的議員須為有關委員會委員;
    • (e)
      立法會議事程序及相關事宜;
    • (f)
      報名參與會議及活動系統(SSMA):議員可透過此系統示明加入所有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及報名參與官式活動等;
    • (g)
      立法會會議事項的預告/申請表格系統(SNAF):議員可透過此系統就所有立法會會議事務作出預告;
    • (h)
      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問題收集系統(SFCQ):議員可透過此系統輸入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問題;
    • (i)
      立法會會議的遙距表決;
    申請使用服務/設施
    • (j)
      立法會行政支援系統(LASS):議員可透過此系統提交/更新其履歷及通訊資料、就秘書處提供的各項行政及支援服務(包括通行證及立法會泊車證)提出申請,以及就他們離開香港通知立法會主席;
    • (k)
      議員會客室預訂系統(MRBS):議員可透過此自助系統,按會客室的實時使用情況預訂該等房間;
    • (l)
      電子訪客接待系統(EVAS):議員可透過此系統,預先登記前往綜合大樓或其辦事處的訪客資料;
    電子剪報及資源中心
    • (m)
      電子剪報(WiseNews):提供新聞剪報及搜尋功能的網上平台;
    • (n)
      《立法會秘書處為議員提供服務的資料冊》:詳載秘書處各部門的主要職務及為議員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 (o)
      圖書館系統:議員可透過此系統取覽立法會圖書館各類電子資源;
    • (p)
      電子歷史檔案目錄(CAROL):載有檔案館保存的檔案一覽表及相關資料;
    • (q)
      圖片庫:載有秘書處為議員的活動拍攝的照片,可供議員下載用於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用途;
    工作開支償還款額
    • (r)
      申請發還開支系統(ECS)(供議員提交發還工作開支的申請);及《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載述申請發還款項的指導原則及安排);
    個人利益登記
    • (s)
      議員個人利益登記系統(SRMI)(供議員在網上登記個人利益);及《個人利益登記指引》
    立法會電郵及通訊資料
    • (t)
      Microsoft Outlook電郵帳戶:方便議員與秘書處之間的信息交流,以及以電子方式向議員發送文件;
    • (u)
      議員通訊錄;
    • (v)
      立法會秘書處電話簿;
    • (w)
      政府電話簿;
    • (x)
      採訪立法會新聞的記者聯絡名單;
    申訴制度
    • (y)
      申訴制度下發出的文件;及
    • (z)
      《申訴制度參考資料手冊》:提供有關立法會申訴制度及相關事宜資料。

其他主要的資訊科技支援服務及設施

  • 8.39
    除了"議員辦公平台"外,秘書處亦提供各類其他資訊科技支援服務及設施,方便議員參與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
    • (a)
      電子表決系統(EVS):設於會議廳、會議室1、會議室2、會議室3及會議室4,提供表決及要求發言輪候管理功能,供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其轄下兩個小組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各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使用;
    • (b)
      資料顯示系統(IDS):設於會議廳及會議室1,議員可使用此系統(i)檢視、編輯及列印其文件;(ii)瀏覽互聯網;及(iii)提出規程問題;及(iv)接收會議資訊,例如電子講稿、輪候發言的議員人數及其姓名、議案的標題、內容及正在表決的修正案、表決結果,以及收看在會議室進行的簡報及會議的現場直播;
    • (c)
      立法會流動應用程式:方便議員瀏覽與立法會有關的資訊,包括最新消息、會議日誌、圖片廊、議員通訊錄、網上廣播、新聞稿、規則及行事方式、社交媒體分享及推送通知;
    • (d)
      資訊顯示系統:透過裝設於綜合大樓內多個地點的資訊顯示器提供會議資訊,包括會議的現場實況、會議日期、會議議程、在立法會會議上輪候發言的議員人數及其姓名、表決結果及實時特備資訊;
    • (e)
      立法會網上廣播系統:議員可即場收看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公開會議和官式新聞發布會,亦可瀏覽昔日會議及發布會的紀錄。此系統同時提供語音及視像兩種網上廣播模式。議員亦可使用電腦工作站、流動裝置及立法會流動應用程式,在網上接達此系統;
    • (f)
      議員參與立法會事務紀錄系統:議員可透過此網上系統檢視其參與立法會事務及其他活動的紀錄;及
    • (g)
      無線互聯網接駁點:綜合大樓內多個地點及中信大廈辦公室均設有這些接駁點。


1有關"議員辦公平台"的詳情,請參閱本資料冊第8.38段。
2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發展,部分面對面活動會按需要改以網上形式進行或暫停舉辦。
引言
向下箭頭
立法會秘書處為議員提供服務的資料冊
引言
議會事務部及公共申訴辦事處
人力資源及會計部
會計支援
人力資源支援
法律事務部
研究及資訊部
資料研究服務
圖書館服務
歷史檔案服務
傳媒及公共關係部
傳媒設施及宣傳
聯繫活動及公眾教育
接待及立法會紀念品
翻譯及傳譯部
行政部
立法會綜合大樓及中信大廈議員辦事處的出入管理
立法會綜合大樓及中信大廈辦公室的設施及服務
行政支援
資訊科技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