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6月26日,维多利亚女皇在总督府公布《英皇制诰》的宪章。该宪章批准成立立法局,并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后......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于1888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后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于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任期、职权,以及其他事项订立规定。立法会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稅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此外,立法会更获得《基本法》赋予权力以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经历了不少重大转变,由作为一个咨询架构演变为一个具权责以制衡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现载述立法会自1843年起的演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