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1998年7月10日通过
至2022年2月25日的修订本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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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立法会属下一个常设委员会,并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1(1)条而成立。委员会的职能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其他法例及议事规则所授予的职能,以及由立法会不时委予的其他职能[议事规则第71(4)条]。
1该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委员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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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0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委员会的委员须是按照附录I的程序示明加入委员会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委员会,则属例外[议事规则第71(1)条]。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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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参加的申请,须在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后,由委员会考虑。只有在议员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委员会方可接纳此等申请。根据本段获准加入委员会的议员,不得只因其获准加入委员会,而要求重选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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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选择加入委员会的议员,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政府当局所提交的议程项目,但却无权投票。只有委员会的委员可参与讨论议案及就议案表决。沒有选择加入委员会的议员,亦可按本会议程序第49至53段所订的规定,参与委员会为审核开支预算而举行的特别会议。
(FC235/20-21) (FC20/2022)
主席和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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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正副主席由委员会委员
2互选产生,任期直至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在该下一会期分别选出为止;若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是在下一会期开始前进行,现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该下一会期开始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委员会可在其缺席期间另选一名委员代行主席之职。尽管有第45段的规定,主席或主持选举的委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该等选举中除有权作决定性表决外,亦有权作原有表决[议事规则第71(2)条]。
(FCR(2002-03)35;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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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载于附录II。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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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附录II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任期首个会期的正副主席选举,须在该会期內委员会首次会议上进行。该次会议须由立法会排名最先的议员[议事规则第1A条]负责召开。至于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则可在该会期开始前举行的会议上进行。是次会议须由在任的主席召开。
(FCR(1999-2000)15; FCR(2002-03)35; FC235/20-21)
财务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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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制备委员会会议纪录,以及把纪录分发予各委员。会议纪录是以纪要的形式制备,记录出席议员的姓名、须采取的跟进行动(如有的话)及所作出的决定,并夹附会议的逐字纪录本(即场纪录本)。秘书通常不会把会议纪录送交政府当局或其他人士核正,惟记录政府当局或该等其他人士所发表意见的该部分则属例外。
(FCR(2007-08)33;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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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负责编印委员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报告书。
财务委员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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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就所有与委员会的事务及行政有关的法律事宜,向主席及秘书提供意见。
(FC235/20-21)
会议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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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主席加上8名委员[议事规则第71(5A)条]。除非在指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內,出席者达至会议法定人数,否则会议将不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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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有人向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委员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委员到场。如15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委员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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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主席在指示委员会就一项建议作出决定前,必须确定当时出席会议的人数是达到足够的法定人数。
公开及机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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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非机密性质的议程文件,均会公开讨论,但主席按照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命令不公开讨论者除外[议事规则第71(7)条]。倘议程文件属机密性质,而委员对该文件又有疑问,则委员会通常会在所有非机密性质的文件讨论完毕后,闭门讨论有关机密文件,但主席按照委员会的决定而命令另作安排者除外。倘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将一份文件列为机密文件,则须在提交的文件其中一段说明其将文件列为机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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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会以密封的信封,将机密文件送交各委员。委员应小心确保该等文件得以安全保管,且不应向未获授权的人士透露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撤回议程文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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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员会会议席上,财政司司长或在其缺席期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务)可在下列情况下撤回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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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提交表决前的任何时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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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提交表决后但在主席宣布结果前,获委员会委员一致批准撤回。
(FCR(2003-04)17)
修改政府当局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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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修改核准开支预算的建议必须由财政司司长提出,而委员不能对财政司司长的建议作出修改。委员会必须就原本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及表决。倘若委员会不批准有关建议,财政司司长便须考虑是否作出修订,俾能提出一个可令委员会接受的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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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议事规则第69条规定议员可就预算提出修正案,但这项规定只在全体委员会审议拨款法案本身时才适用,即开支预算仍未获批准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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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若根据立法局在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决议第5段,寻求委员会在资本投资基金项下批出款项,委员会可就批出此类批核安排订明具体的条款及条件。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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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会议程序或委员会在2018年1月13日制订和通过的决议另有规定外,议事规则第29至35条在作出主席决定所需的适应化修改后,应用于委员会处理议案的会议程序。
(FC235/20-21)
发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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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第36至42条的规则(第42(a)条所订的衣饰规定除外)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程序,惟主席另有命令者除外[议事规则第43条]。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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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9A段另有规定外,在委员会会议上被主席叫喚就一项建议发言的委员,在发言前可无须经预告而动议一项中止某议程文件的讨论的议案,届时主席须提出该中止待续议案的待议议题[议事规则第40条]。委员就该议题发言时,其发言不得多于一次[议事规则第38条],发言的时间亦不得超过3分钟或主席所决定的任何时限。倘若沒有或再无委员示意就该议题发言,主席须随即向委员会提出该议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有关议题经提出后,委员不得就该议题发言[议事规则第33条]。
(FCR(2007-08)33; FC168/17-18;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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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席认为动议该项中止某议程文件的讨论的议案是滥用程序,可决定不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或无经辩论而立即把议题付诸表决[议事规则第40(1B)条]。
(FC235/20-21)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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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后,通常首先会处理上一次会议未完成讨论的事项(如有的话)。为方便沒有议程项目文件的公众人士了解有关情况,主席随后会就每份文件(机密文件除外)作出简介,并会介绍负责在会上解答有关文件问题的人士(如有的话)。就委员会将讨论的文件而言,主席会邀请各委员讨论有关文件,或向负责解答问题的人士提出问题。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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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就一项建议所提出的问题,必须与议程文件的內容有直接关系。对于更广泛的政策问题,委员可在立法会会议提出,或向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提出,主席在决定有关问题是否合乎规程时,须在适当的情况下参照议事规则第25条有关质询內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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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决策局及/或部门代表列席会议,是要解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倘若委员需要有关人员在会议上对其问题作出详尽或非常专门的口头答覆,则须预先通知秘书,以便有关人员准备作答。倘若政府当局未能在该次会议中给予圆满或明确的答覆,有关代表可视乎情况,随后向委员会发出参考文件,以书面补充有关答覆,或写信给提出问题的委员,并将信件副本送交其他委员。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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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对所有事项作出决定时,均须以出席会议而又参与表决的委员赞成及反对者的过半数意见为依归。主席或任何主持会议的其他委员不得参与表决,但如在其他委员的赞成者及反对者数目相等的情况下,他有权作决定性表决[议事规则第71(5B)条],但他所作的决定性表决,不得使待决议题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而得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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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小组委员会通过的文件而言,若委员会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或委员会的决定,不会进一步讨论该份文件,主席须无经讨论而立即将该份文件付诸表决。就委员会已讨论的文件而言,主席把该份文件付诸表决前,须询问委员是否有进一步提问。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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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将待决议题交由委员会表决时,须先请赞成该议题的委员举手,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委员举手。主席继而须根据其判断,说出其是否认为出席会议而又参与表决的委员的过半数赞成该议题。如无委员质疑主席的判断,主席须宣布该议题就此决定。如有委员要求进行点名表决,以质疑主席的判断,则主席会命令委员会进行点名表决。钟声响起5分钟后,委员会便立即进行点名表决[议事规则第47(1)条]。
(FCR(2005-06)11; FCR(2016-17)85;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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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席命令进行点名表决时,议事规则第48及49条所载的规则,将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在紧接主席宣布议程项目下的一项点名表决结果后,委员可无经预告而立即动议于其后就相同的议程项目下的任何议案或待议议题进行点名表决时,委员会须在点名表决钟声响起一分钟后立即进行各该点名表决。届时主席须无经辩论而把就该议案提出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若响钟设备发生故障或在不可响钟的情况下,主席须命令秘书作出安排,通知在会议厅范围內的委员会委员参与表决。表决将在该命令作出后10分钟进行。
(FCR(2005-06)11; FCR(2010-11)39; FCR(2016-17)85; FC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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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委员未有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声明与某事项有直接金钱利益关系,而参与了表决,其表决仍属有效(而委员会的决议亦属有效),除非其表决根据议事规则第84(4)条的规定作废。
恶劣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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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恶劣天气期间,下列安排将适用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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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1号或3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黃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所有会议将继续如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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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适用于全港的极端情况公布在会议的原定时间前两小时內发出或生效,除非主席另有指示,否则所有会议将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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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8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会议进行期间发出,主席应宣布休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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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会议进行期间发出,主席应决定休会待续还是继续举行会议。
(FCR(2016-17)85; FC235/20-21)
- [议事规则第71(4)条]一词是指该条文曾参考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1(4)条的条文。
- 除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委员"一词是指财务委员会委员。
- "整天"一词作为一段期间,不包括作出预告当天、举行有关会议当天及有关期间內的星期日及公众假期,而结束时间为该段期间最后一天的下午5时。
(FC235/20-21)
附录I(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2段)
示明加入财务委员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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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须依遵下文所载的程序,示明加入财务委员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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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员可在紧接新一届任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之前的星期五正午或该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委员会,则属例外。然而,任何议员一经当选为立法会主席,即不再是委员会的委员。就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而言,议员如拟加入委员会,可在有关会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之前的倒数第二个星期五正午或该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参加,而交回回条的限期须视为有关议员的委员会委员身份开始生效的时间。如交回回条的限期适逢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公众假期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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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于交回回条的限期届满时,加入委员会的议员少于50名,则交回回条的限期会自动延展至下一天(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的正午。如在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加入委员会的议员少于50名,则该限期会逐次自动再延展一天,直至有不少于50名议员加入委员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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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委员会委员或立法会议员名单有所变更,导致委员会由少于50名委员(包括主席在內)组成,立法会主席可作出指示,邀请议员在指明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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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某一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可在宣布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委员会。有关议员的委员会委员身份由秘书处接获其回条之时开始生效。
(FC235/20-21)
附录II(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5段)
选举财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
提名程序
提交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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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获确认后,委员会秘书须向委员发出委员名单,并邀请他们就主席及副主席职位的人选提交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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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席一职的提名须透过秘书处指明的电子方式提交。有效的提名须由一名委员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员附议,并为获提名的委员接纳。委员可提名其本人候选主席一职("有关委员"),惟该项提名须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员附议。在此情况下,有关委员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将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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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委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于一项就主席职位提交的提名中出现。如某委员的姓名在多于一项提名中出现(不论是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则只有秘书处所接获的首项提名方为有效。秘书处须通知提交任何无效提名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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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席一职的提名须在预定进行选举的会议("预定的会议")最少一整天前送达秘书处。如提交提名的限期适逢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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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文第3至5段所载的相同规定亦适用于提交副主席一职的提名(如有的话)的情况。
提名截止后
主席选举
主持选举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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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主席选举在立法会每届任期的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举行,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如他获提名候选主席一职,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在其他任何一次的主席选举中,在选举前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如他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选举前担任委员会副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如该两名在选举前担任正副主席的委员均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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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按照下文第12至17段订明的程序直接进行投票。主持选举的委员可处理就进行该等程序而言属必需的事宜,但不得听取规程问题或受理任何议案,包括就确立委员会进行选举的方式而提出的议案。候选人不得陈述竞选纲领或回答委员提问。
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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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持选举的委员)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有效提名名单所列的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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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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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的委员报告点票结果,而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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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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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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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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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未能在会议的指定开始时间起计30分钟內完成,主持选举的委员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并且不得延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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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若委员会会议按照上文第18段休会,立法会主席有权任命委员会某位委员召开另一次会议以进行选举,并主持选举的余下程序。如有需要,立法会主席可因应实际情况指明选举的时限。
副主席选举
主持选举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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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副主席选举是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委员会的主席须主持该选举。如他缺席,在选举前担任副主席的委员(如有的话)须主持选举。如选举时沒有副主席,或副主席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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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副主席一职只有一项有效提名,而主席选举是在会议上进行,则在选出主席后,主席
1须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如副主席一职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副主席选举须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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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副主席选举是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主席须按照下文第23至28段订明的程序直接进行投票。主席可处理就进行该等程序而言属必需的事宜,但不得听取规程问题或受理任何议案,包括就确立委员会进行选举的方式而提出的议案。候选人不得陈述竞选纲领或回答委员提问。
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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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主席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席)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有效提名名单所列的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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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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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席报告点票结果,而主席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席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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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主席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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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席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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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主席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FC235/20-21)
- "主席"一词在此及随后或指根据上述第20段的规定主持选举的另一名委员。
职责
委员组合
小组委员会
主席和副主席
财务委员会秘书
财务委员会法律顾问
会议
会议法定人数
官员及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参考文件
议程文件
公开及机密文件
以传阅方式考虑文件的安排
撤回议程文件的安排
修改政府当局提出的建议
财务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财务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语文
会议形式
议案
发言规则
金钱利益的披露
问题
表决
为审核开支预算而举行特别会议的程序
恶劣天气
附录I. 示明加入财务委员会的程序
附录II. 选举财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