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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选举须依循下文所载的程序进行。
提名程序
提交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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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获确认后,小组委员会秘书须向委员发出委员名单,并邀请他们就主席及副主席职位的人选提交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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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席一职的提名须透过秘书处指明的电子方式提交。有效的提名须由一名委员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员附议,并为获提名的委员接纳。委员可提名其本人候选主席一职("有关委员"),惟该项提名须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员附议。在此情况下,有关委员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将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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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委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于一项就主席职位提交的提名中出现。如某委员的姓名在多于一项提名中出现(不论是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则只有秘书处所接获的首项提名方为有效。秘书处须通知提交任何无效提名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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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席一职的提名须在预定进行选举的会议("预定的会议")最少一整天前送达秘书处。如提交提名的限期适逢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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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文第3至5段所载的相同规定亦适用于提交副主席一职的提名(如有的话)的情况。
提名截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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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提名期结束后,小组委员会秘书须拟备一份名单,按秘书处接获提名的先后次序列出主席及副主席职位的有效提名(如有的话),并须在预定的会议前将名单分发给委员。如主席及/或副主席职位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选举安排须按照第9至28段所载的相关安排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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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下文(a)至(c)项列明的情况下,主席及/或副主席的选举将无须在预定的会议上进行:
小组委员会秘书须在适当情况下将选举结果及最新的会议安排通知小组委员会委员。如主席选举及副主席选举均无须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则仅为进行有关选举而安排的会议须当作取消。
主席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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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主席一职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主席选举须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主持选举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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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主席选举在立法会每届任期的小组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举行,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如他获提名候选主席一职,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在其他任何一次的主席选举中,在选举前担任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如他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选举前担任小组委员会副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如该两名在选举前担任正副主席的委员均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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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按照下文第12至17段订明的程序直接进行投票。主持选举的委员可处理就进行该等程序而言属必需的事宜,但不得听取规程问题或受理任何议案,包括就确立小组委员会进行选举的方式而提出的议案。候选人不得陈述竞选纲领或回答委员提问。
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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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小组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持选举的委员)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有效提名名单所列的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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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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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小组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的委员报告点票结果,而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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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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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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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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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小组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未能在会议的指定开始时间起计30分钟內完成,主持选举的委员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并且不得延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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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若小组委员会会议按照上文第18段休会,财务委员会主席有权任命小组委员会某位委员召开另一次会议以进行选举,并主持选举的余下程序。如有需要,财务委员会主席可因应实际情况指明选举的时限。
副主席选举
主持选举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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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副主席选举是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小组委员会的主席须主持该选举。如他缺席,在选举前担任副主席的委员(如有的话)须主持选举。如选举时沒有副主席,或副主席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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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副主席一职只有一项有效提名,而主席选举是在会议上进行,则在选出主席后,主席
1须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如副主席一职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副主席选举须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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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副主席选举是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主席须按照下文第23至28段订明的程序直接进行投票。主席可处理就进行该等程序而言属必需的事宜,但不得听取规程问题或受理任何议案,包括就确立小组委员会进行选举的方式而提出的议案。候选人不得陈述竞选纲领或回答委员提问。
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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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主席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小组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席)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有效提名名单所列的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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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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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小组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席报告点票结果,而主席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席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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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主席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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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席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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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主席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FC23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