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立法会已于
2014年3月19日
的立法会会议,通过
决议案
,修改议事规则,订明以下的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秘书处保管的立法机关(及其委员会)的文件及纪录可供查阅,但须符合下述情况:
(a)
如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认为,其任何文件或纪录不应供予查阅,或订明不应在某段期限內提供其任何文件或纪录供予查阅,则有关文件或纪录不可供予查阅,直至该订明期限届满或有关的文件或纪录已存在50年(以较短者为准);
(b)
经覆检后,任何该等文件或纪录可在上文(a)段所指明的适用封存期届满前,供予查阅;
(c)
可在任何时间提供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文件或纪录以供查阅,但若有关文件或纪录已存在20年,便必须供予查阅;及
(d)
法律禁止披露的任何文件或纪录或其部分,不得供予查阅。
(
《议事规则》附表2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立法会根据
《议事规则》第74A条
已成立一个名为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查阅事宜委员会"),负责决定将某份立法机关(或其委员会)的文件或纪录在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届满之前提早公开;制订实施该政策的指引;考虑任何就立法会秘书根据《议事规则》第6(5A)(b)条(立法会秘书的职责)拒绝提供该等文件或纪录而提出的反对;及考虑任何其他有关公开资料政策或由该政策引起的事宜。
该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出任为委员会主席,成员包括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及不超过10名其他委员,按內务委员会所决定的方式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选出。
其职能、组成和行事方式载列于《议事规则》第74A条。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根据《议事规则》第74A(11)条,查阅事宜委员会已决定其
行事方式及程序
。在拟订该套工作方式及程序时,查阅事宜委员会已考虑以下原则,使公众查阅立法机关资料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a)
透明度:关于查阅事宜委员会如何决定准许公众查阅某份封存的文件及纪录,过程应尽量透明,但不得泄露该文件及纪录所载的资料,除非及直至查阅事宜委员会已决定该文件及纪录可供予查阅;
(b)
效率:查阅事宜委员会应以高效的方式、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执行职能;及
(c)
一致性:查阅事宜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准许查阅封存文件及纪录时,应保持一致性。
获豁免类别的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
查阅事宜委员会已采纳一份
获豁免的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类别
一览表。如公众人士拟查阅的由立法会秘书处保管的封存文件及纪录属于一览表所列的类别,有关要求可予拒绝。
解封覆检
根据
《议事规则》第6(5A)条
,立法会已授权立法会秘书须在文件或纪录存在25年內进行上述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b)段所提述的覆检,以确定应否将可提供该等文件或纪录以供查阅的时间提早,而若有关文件或纪录仍未可提供予公众查阅,则须在上次覆检后最少每4年再覆检一次。此外,立法会秘书可根据查阅事宜委员会所制订的任何指引,包括获豁免类别,拒绝提供某份文件或纪录以供查阅。下表显示截至2023年11月1日已届期限可披露予公众查阅的文件及纪录的情况 -
已届期限可披露予公众查阅的文件及纪录一览表
(截至2023年11月1日的情况)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的要求
为增加透明度,查阅事宜委员会会在立法会网站公布获批及被拒查阅资料要求一览表。下表显示截至2024年10月18日的情况 -
获批个案一览表
(截至2024年10月18日的情况)
被拒个案一览表
(截至2024年10月18日的情况)
有关立法机关历史档案及纪录的版权告示
1.
除另有注明外,载于立法机关历史档案及纪录("有关文件")的材料皆受立法会根据《版权条例》(第 528 章)第 184 条或其他各方所拥有的版权约束及保障。
2.
若有关文件包含受立法会版权保障的资料,该等资料可供使用,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该等资料不得出售或用来获得任何种类的得益、利润或报酬,或用作任何其他商业用途。"商业用途"包括要约提供商业机会的用途,以及宣传或推广任何货品、服务、不动产及商业机会的用途。
(b)
该等资料必须准确地复制,并不得以对立法会及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任何权利或权益有不利影响的方式使用。
(c)
必须注明"立法会"为该等资料的来源及版权拥有人。
3.
若有关文件包含受第三者版权保障的资料,提供有关文件不会自动赋予收取资料者以侵犯版权的方式使用该等资料的权利。在使用第三者版权资料前,必须获得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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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获豁免类别的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
解封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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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立法机关历史档案及纪录的版权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