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立法會會議

A 09/10-18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0年監獄(修訂)令》13/2010
2.《2010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14/2010
3.《2010年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修訂)令》15/2010
4.《2010年吸煙(公眾壎)條例(修訂附表2)令》16/2010
5.《〈2010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7/2010

其他文件

1.第68號-教育獎學基金
2008-2009年度經審計的帳目報表及核數師報告和信託人的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69號-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已審計的帳目報表及工作報告
(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的年度)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70號-香港藝術發展局2008/09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第71號-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及受託人基金管理報告書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5.第72號-預算
截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一甲部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卷一乙部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6.第73號-預算
截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二 - 基金帳目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7.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5/09-10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譚偉豪議員問:

關於運輸署開發的運輸資訊系統中的道路交通資訊及公共交通查詢服務的使用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李卓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截至去年年底,本屆每名立法會議員獲政府委任為諮詢及法定組織成員的情況(包括組織的名稱和類別,獲委任的年期,以及他們出席該等組織的會議的比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3. 譚耀宗議員問:


多位區議會議員向本人反映,其區內多幢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舊樓日久失修,因此去年5月已獲區議會提名申請成為樓宇更新大行動("更新行動")的第二類別目標樓宇,但至今政府未有任何答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4. 陳健波議員問: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政府不須為其車輛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現時政府自行承擔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的賠償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張文光議員問:


近日本人接獲超額教師的投訴,指他們即使是曾受師資培訓及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檢定教員",但在近年適齡學生人數不斷減少,中小學均出現縮班的情況下,他們找尋教職時遇到很大困難;但教育局卻同時批准未經師資培訓的大學畢業生,在學校擔任"准用教員"。他們認為當局在縮班時期,讓曾受訓的教師失業及讓未受訓的教師獲得教職的安排是浪費用於師資培訓的資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6. 黃定光議員問:


近日有速遞服務行業的人士向本人反映,指內地的新《郵政法》於2009年10月1日起,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由於在內地從事相關業務的香港速遞公司被視為外商,它們在內地的業務受到打擊,不少公司面臨結業威脅。該等人士表示,因不少內地港商經常使用該等公司的速遞服務,以便利他們在兩地"前店後廠"的運作,有關速遞業務的結束將帶來很大的經濟影響。該等人士亦表示,他們期望香港特區政府能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下盡快與內地商討,把速遞服務業納入《安排》的範圍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政府當局在2009年11月4日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表示,當延續10年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到2010年完成時,所有需要優先處理的政府人造斜坡均已完成鞏固工程。據悉,本港約三分之二的人造斜坡屬政府斜坡,而約18 000個人造斜坡由私人擁有。延續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的其中一項工作是對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而過去10年,每年向私人斜坡的業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的數目均大幅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8. 陳克勤議員問:


近日發生多宗司機涉嫌吸毒後駕駛而引致的交通意外,但現行法例並沒有賦權警方要求該等司機提供體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葉偉明議員問:


根據建造業議會的數字,2009年1月至11月期間發生的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中,屬"人體從高處墮下"類別的個案有18宗,佔總數的81.8%。有不少業內人士指出,建造業的高空工作危險性大,意外的死亡率高,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I)只訂明建築地盤東主及承建商對保障僱員工作安全的"一般責任",以及須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建築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但沒有規管高空工作的安全的條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關於本港高爾夫球場的灌溉需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1. 林大輝議員問:


本人於本年2月3日本會會議上提出有關內地與香港當局於2006年8月21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的書面質詢。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甘乃威議員問:


在去年11月23日南區區議會交通及運輸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專線小巴營辦商表示,由於八達通系統對轉乘路線數目的限制,他們難以如期推出南區專線小巴路線八達通轉乘優惠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李永達議員問:


有公立醫院病人向本人反映,現時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按病人要求而簽發的醫療報告以英文書寫,然而,不少病人不懂英文,他們到內地居住或工作時若需接受醫療服務,內地醫護人員亦往往難以根據該等醫療報告瞭解他們的病歷和曾接受的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壎竻膚蔽

14. 李慧k議員問:


對於香港個別政黨的立法會議員以先辭去席位,再補選的方式推行所謂的"五區公投運動",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在本年1月15日發表聲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無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亦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強調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而行政長官在1月14日的本會答問大會上也表示,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不會予以承認。鑒於有關議員已經正式辭職,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5. 馮檢基議員問:


據悉,有關注團體指出,雖然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項目("高鐵項目")的撥款申請已在爭議聲中獲本會財務委員會通過,然而,仍有受高鐵工程項目收回土地和清拆影響的石崗菜園村村民對當局提出的收地及清拆賠償、安置和復耕等的安排表達不滿,更有村民堅持"不遷不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李國麟議員問:


2010年1月8、15及16日,本會財務委員會就審議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項目("高鐵項目")的撥款建議舉行會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上述3日會議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問:


據悉,現時本地一日遊旅行團除無須經由持牌旅行代理商承辦外,大部分亦不是由持有香港旅遊業議會簽發導遊證的人士擔任導遊。此外,這類旅行團一般沒有購備適當的旅遊保險,亦不在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內。有不少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上述旅行團不但影響持牌旅行代理商及持證導遊的生計,亦因該等旅行團沒有提供足夠專業服務及保障,對旅客的人身安全可能構成嚴重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余若薇議員問:


據悉,現時每天有不少非專營巴士接載外地旅客經紅磡海底隧道前往中環、灣仔和銅鑼灣等空氣污染指數較高的地區觀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9. 葉劉淑儀議員問:


琤肏數有限公司("瓻公司")的指數系統於本年1月22日早上約10時至10時32分期間未能透過香港交易所的交易及資訊系統發布各項琤肏數。有評論指出,事件除影響港股市場當天的運作外,亦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美譽留下污點。此外,在事件發生後,瓻公司公開指出事件是因為數據排序出錯造成,實屬罕見,並表示就問題進行了所有必須的調整及全面的測試,認為再沒有出現任何問題。評論亦指出,瓻公司的交代欠缺說服力,令人憂慮瓻系統的可靠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劉慧卿議員問: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會")在2005年審議香港特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公約》")提交的報告後公布審議結論,提出多項建議。審議結論第72及74段指出,"委員會關注在弱勢社臚(例如待業人士、新移民及單親家庭)依然有兒童貧困的情況",建議香港特區"設定貧窮線,以及制定適當政策協助貧困兒童,務求解決日趨嚴重的貧富懸殊問題,並為更多弱勢社(包括新移民)提供社會福利"。就落實《公約》及審議結論中的建議的情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III. 法案

首讀

《2010年撥款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0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1月2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3月17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1月2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普查及統計(收入及工時按年調查)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7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3月17日的會議。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