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19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0年公共收入保障令》18/2010
2.《2010年差餉(豁免)令》19/2010
3.《2010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20/2010
4.《2010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21/2010
5.《2010年圖書館指定令》22/2010

其他文件

1.第74號-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2008-2009年報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75號-預算
截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 預算綜合摘要
- 總目收入分析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II. 質詢

1. 梁家騮議員問: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下稱"直選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基本法》對分別由政府及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案訂定不同的表決程序的理據;

    (二)過去3個立法年度,每年的下列數據:

    (i)就政府按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提出的議案進行的表決當中,以記名和不記名方式進行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有進行記名表決的議案當中,不獲在席的直選議員過半數票贊成的數目為何;及

    (ii)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在不同階段(包括二讀、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進行的表決當中,以記名和不記名方式進行的數字分別為何,以及在該等表決中不獲在席的直選議員過半數票贊成的數字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建議修改《基本法》,劃一由政府及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案的表決程序,以期政府的施政更貼近民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陳健波議員問:


根據香港汽車保險局(下稱"保險局")的統計數字,由2004年至2008年,共有82宗索償個案因有關車輛沒有購備第三者風險保險(下稱"第三保"),而須由保險局向受害人支付合共超過8,400萬元的賠償金。有業內人士表示,由於現時賠償金是從第三保保費的徵費收取,因此造成有購買第三保的車主津貼沒有購買第三保的車主。他們亦認為,因涉及交通意外而被揭發沒有購備第三保的車輛數目只佔現時沒有購備第三保的車輛的少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因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沒有根據現有法例購備第三保的車輛而被檢控的車主人數,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

    (二)警方在調查涉及沒有購備第三保車輛的交通意外時,有否瞭解過該等車主沒有購買第三保的原因,以及當局在過去兩年有沒有評估現有法例對該等人士的刑罰是否具足夠的阻嚇作用;及

    (三)政府有何新措施確保車主會依法例購買第三保?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李卓人議員問: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規定,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可從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中支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根據上述規定分別向僱主或僱員支付款項的總額為何;

    (二)是否知悉,自強積金計劃實施起至2009年年底,核准受託人根據上述規定支付款項的累計總額為何;及

    (三)鑒於現時僱主可根據上述規定向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提出申請,從其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的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的部分提取款項,用作向該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政府會否重新檢討有關安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吳靄儀議員問:

瑪利諾修院學校於2008年被列為法定古蹟。校園內曾有一棵樹齡超過70年的異葉南洋杉樹,其一半根部在去年一次校內渠務工程中被挖斷。早前校方以安全為由移除該棵樹。關於保育在古蹟範圍內的樹木及上述南洋杉樹被移除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哪些條例及條文與保育位於古蹟(尤其是私人土地上的古蹟)的範圍內的樹木有關;若沒有該等法例,政府會否考慮展開立法工作,以彌補現行法例的不足;

    (二)是否知悉上述渠務工程的進行日期、性質、範圍、付款人及承辦商等資料;校方在工程進行前獲發的"一般許可證"是由哪個政府部門根據哪條法例簽發;該許可證的內容、簽發日期及有效期是甚麼;請向本會提供許可證的副本;瑪利諾修院學校有否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下稱"《條例》")第6(1)條,就上述渠務工程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若否,有否評估該渠務工程是否違法,以及當局有否採取任何跟進行動;若評估結果是工程沒有違法,理據是甚麼;及

    (三)是否知悉自瑪利諾修院學校被列為法定古蹟至今,校內共有多少棵樹木被砍掉,以及所有砍樹工程的日期、承辦商資料和砍樹原因等詳情;校方在每次砍樹前有否根據《條例》取得許可證;若有,請提供許可證的副本;若否,有否評估該等工程是否違法,以及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若評估結果是工程沒有違法,理據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5. 陳克勤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於去年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調高煙草稅稅率五成。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其後向傳媒表示,期望在增加煙草稅後,能夠鼓勵煙民,特別是年輕煙民戒煙,目標是令煙民人數減少一至兩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下列組中的吸煙人士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平均每名煙民每日吸食香煙的數目,並按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i)全港人口;

    (ii)11至18歲的人口;及

    (iii)10歲或以下的人口;

    (二)是否知悉未成年的煙民在甚麼地點和循甚麼途徑獲取香煙;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防止他們在該等地點及循該等途徑獲取香煙,以及會否加重向未成年人士售賣香煙的罪行的罰則;及

    (三)有否分析未成年人士吸煙的原因;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未來的反吸煙宣傳策略會如何作出配合;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進行相關的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何秀蘭議員問:


據悉,三軍會乃前駐港英軍及家眷的遊樂會所,位處槍會山軍營內,1997年前由駐港英軍所擁有及管理;直至1997年主權移交後,其擁有權轉交解放軍駐港部隊。現時,三軍會是一間以收取入會費及月費而盈利的私人會所,並由一間私人公司管理,其會籍開放予公眾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會所的所在地現時是否屬於由解放軍駐港部隊管理的軍事用地及具防務目的;當局有否向三軍會或解放軍駐港部隊徵收任何費用、租金或差餉等;

    (二)是否知悉解放軍駐港部隊有否參與三軍會的管理和攤分其盈利;有否評估現時解放軍駐港部隊有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內駐軍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現時有否由解放軍駐港部隊管理的軍事用地,被用作與防務無關或無直接關係的用途;如有,當局有否計劃收回該等用地並將其列為"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7. 譚偉豪議員問:


關於推動本港學校資訊科技發展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按年齡、學歷和薪酬組別劃分,全港中小學每年各聘用了多少名學校資訊科技助理;

    (二)過去3年,全港中小學每年平均各有多少個學校資訊科技助理職位空缺,以及該數目佔該職位總數的百分比;

    (三)有否就學校資訊科技助理的薪酬、流失率、發展、就業前景和對資訊科技教育的影響等方面進行評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在日後進行有關評估;

    (四)會否考慮將學校資訊科技助理列為中小學的常設專業職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有學界及資訊科技界人士不滿學校資訊科技助理的薪酬偏低及欠缺就業前景,當局有何回應及應對措施;及

    (六)鑒於教育局已按第三個資訊科技教育策略內的建議,成立了中央技術支援小組,以協助學校和教師解決推行校本資訊科技教育發展計劃時遇到的技術問題,當局有否評估該小組自成立至今的工作成效;若有,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8. 何鍾泰議員問:


本年1月29日,馬頭圍道45號J一幢55年樓齡的6層高唐樓,在地舖進行裝修期間突然倒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最近一次檢驗上述樓宇的日期、接受檢驗的樓宇部分,檢驗的結果、檢驗後沒有將該樓宇定為危樓的原因為何,以及負責該次檢驗行動的專業結構工程師有否在場參與檢查;及

    (二)政府會否針對上述事件進一步加強監管私人樓宇裝修的程序,以防止類似的悲劇發生;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9. 黃國健議員問:


有觀塘居民向本人反映,在觀塘裕民坊一帶已被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收購的大廈,由於日久失修,曾有屋頂的鐵皮被吹翻掉下,幸而未有人受傷。此外,又有市民指出,觀塘市中心及旺角洗衣街等重建項目由於重建範圍較大,故尚需一段時間才能正式展開拆卸及重建工作,但期間已被市建局收購的樓宇卻有可能成為城市炸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5年,有沒有發生因已被市建局收購但尚待重建的舊樓日久失修而導致的意外;如有,意外的數目及性質為何;

    (二)市建局會否對已被其收購但尚待重建的單位及樓宇作出適度保養,例如定期巡察及清拆危險僭建物,以確保樓宇結構安全及不會對周遭路人構成危險;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5年,市建局投放於已被其收購但尚待重建的單位及樓宇的維修及管理的經費總額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0. 黃成智議員問:


據報,上月一名英籍少女在位於屯門龍鼓灘的小型賽車場("賽車場")駕駛小型賽車時發生致命意外。報道亦指出,賽車場於2006年啟用,賽車場的賽道部分屬私人土地,而看台等設施部分則屬以短期批地租約向政府租用的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用作上述用途前的土地用途分別為何;政府及該幅私人土地擁有者有否就興建該等設施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若有,申請的日期,城規會討論該等申請的日期及其與相關政府部門對申請的關注,以及批准申請的條件分別為何;

    (二)地政總署何時開始以短期租約批出政府土地予上述賽車場營辦商興建看台等設施,並列出首次批出租約的日期、租約的期限和附帶條件,以及該賽車場營辦商每次提交的租約續期申請的日期、續期的期限及附帶條件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根據場地租約,營辦商必須於賽車場發生意外事故後向當局提交報告,至今營辦商提交事故報告的次數,日期及內容撮要,以及當局有否就該等報告作出改善建議;若有,每次所作出的建議的詳情為何;

    (四)鑒於有報道指出,民政事務局曾表示,賽車場現時根據國際汽車聯合會發出的安全守則及指引進行小型賽車運動,並由香港小型賽車會("賽車會")定期每月到賽車場進行檢查,但賽車會卻表示,只在賽事舉行時才派人到場地跟進巡查,是否知悉自賽車場正式營運至今,每年賽車會進行的定期檢查次數及每次檢查的項目為何;政府如何確保賽車會監管賽車場的日常運作(特別在沒有巡查的日子),以及營辦商有否遵守相關安全守則及指引;當政府發現賽車會在監管上有疏忽情況時,可對其施加的罰則為何;及

    (五)鑒於有報道指出,賽車會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資助在賽車場舉辦訓練課程,而賽車場營辦商於2006年在獲康文署及民政事務署同意和相關政府部門批出許可證和豁免書後,並在賽車會監管下開始其營運,該等許可證和豁免書的簽發日期、條款及有效日期為何;康文署透過甚麼計劃資助賽車會舉辦訓練課程,以及訓練課程的數目、舉辦日期、名額、資助金額及資助條款的詳情(包括需否提交財務報表等)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潘佩璆議員問:


國務院於去年宣布國家訂定在2020年降低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按碳強度標準相對2005年的標準下降到40%至45%,並已將上述目標呈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而環境局局長在去年12月2日出席本會會議時表示,特區政府爭取配合國家實現碳強度下降的目標,並藉此機會審視政府的相關政策及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進行的減排工作會否包括在國家的碳強度下降目標中;若會,何時會開始匯報該等工作;若否,原因為何;

    (二)特區政府可否承諾本港的碳強度下降的目標不會比中央政府所訂定的目標為低,以履行香港作為發達城市對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責任;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當局於2008年聘請顧問進行氣候變化顧問研究,當局會否因應研究結果制訂為達致不同減排目標而設計的各個減排方案;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行政長官早前提出發展包括環保產業的6項香港具有優勢的產業,當局會否藉應對氣候變化的機會,與中央政府商討及爭取作相互配合,以期發展環保產業並為本地勞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政務司司長於粵港澳共同推進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聯絡協調會議的討論中爭取把低碳發展的專項規劃納入"十二 五"規劃內的工作的最新進度及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2. 葉劉淑儀議員問:


據報,新加坡交易所與一所國際性的證券電子交易中心合作成立"黑池"交易平台,以供機構投資者對在亞太地區包括澳洲,香港及日本上市的股票以離岸交易形式進行大宗交易。關於"黑池"交易在港的發展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12個月,本港每月平均以"黑池"交易平台進行的香港股票("港股")成交量,以及該數量佔港股總成交量的百分比為何;

    (二)現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監管以"黑池"交易平台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知悉,"黑池"交易平台的營辦商需否向證監會申請相關牌照;若然,必要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及證監會的監管範圍為何;

    (三)鑒於"黑池"是一種為買賣雙方匿名配對大宗股票交易的平台,並主要由機構投資者參與買賣,有否評估"黑池"交易對一般投資者所造成的不公平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報道指美國於去年10月已通過條例草案,以加強對"黑池"交易的監管,以及增加金融產品交易時的透明度,當局會否彷效美國的做法,檢討相關的監察機制,以規管"黑池"交易活動;

    (五)鑒於有報道指出,有"黑池"交易營辦商表示在其交易平台進行的港股成交量將可達港股總成交量的5至10%,直接影響在港透過香港交易所("港交所")所進行的股票成交量,是否知悉,香港交易所及當局有何應對措施;及

    (六)有否評估發展另類交易(例如"黑池"交易)平台對香港長遠維持其在世界金融中心地位的利與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政府在2010年1月5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交文件,講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的最新情況。該文件未有提供有關成功申請人在移居香港後所作貢獻的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蒐集根據上述兩項計劃獲批的新移民於移居香港後情況的統計數據;如有,此等數據的性質為何;

    (二)就2009年之前根據該兩項計劃獲批准的申請個案而言,主申請人在2009年留港的平均日數分別為何,以及在2009年整年均不在港的主申請人人數分別為何;

    (三)按在獲批准時的年齡劃分,於2008年及2009年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批准的申請個案的主申請人的分項數字(按下表列出);及

    年齡主申請人總數
    人數百分比
    18-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50

    51或以上

    總數


    (四)按房地產的類別(商用、工業或住宅)劃分,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批的申請人於2008年及2009年在本地房地產的投資總額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的投資款額佔該年有關類別的房地產成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4. 李慧琼議員問:


針對本港學前特殊教育(學習差異教育)的情況,有政黨邀請學者在2009年對幼稚園教師("幼師")進行一項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本港或有高達七成幼稚園有多類型特殊幼兒,以及有約五成受訪教師認為其學校可能有多達10名或以上有學習差異需要的幼兒("學習差異幼兒"),反映學前特殊教育需求殷切。研究同時發現,教育人員對學習差異幼兒的認知和接納程度僅屬中等,反映學習差異兒童的實際數目會比上述調查結果顯示的為多;而本港家長普遍對學習差異兒童的認識非常不足,情況極須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全港現時有多少名學童出現學習差異問題;

    (二)為了盡早識別及協助有學習差異的兒童,減低他們在小學階段的學習困難,當局會否檢討現時在小學階段才有系統辨識兒童有學習差異需要的做法,包括會否提早於學前階段進行甄檢;若會檢討,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三)當局現時向幼師提供了甚麼支援,協助他們及早辨識及幫助有學習差異問題的兒童,包括提供了怎樣的教材設計及教學方法指引;當局制訂該指引的根據為何,有否評估指引是否夠具體和充足;以及如何監管主流幼稚園有否根據指引支援學習差異幼兒及其父母;

    (四)針對家長對學習差異兒童認識不足,以及部分家長知道孩子有困難,但不知道如何協助他們的情況,政府現時提供了甚麼支援;及

    (五)政府在公眾教育方面採取了甚麼措施/策略,以令社會人士明白及接納學習差異兒童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為這些兒童提供正面的成長環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5. 李永達議員問:


有關學校使用即棄和可再用餐盒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全港小學及中學總共使用了多少個餐盒;當中即棄及可再用餐盒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即棄餐盒當中,屬可循環再造的餐盒的百分比為何;

    (二)現時全港有多少個回收商回收即棄餐盒;過去3年,被回收的餐盒數目佔即棄餐盒的總數的百分比為何;以及政府怎樣處理不被回收的即棄餐盒;及

    (三)鑒於環境局局長於2010年1月13日回應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指出,"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亦預留5,000萬元,資助現有學校進行改建工程和加裝設施,以推行集中分發午膳。每間學校可按照實際支出獲得資助,有關資助現已開始接受申請",政府有否為申請數字訂下目標;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政府有甚麼方法達到該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6. 李國麟議員問:


現時,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每年均撥款作為職員培訓及發展的經費,當中部分經費用作培訓護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醫管局:
    (一)用作培訓護士的開支款額為何,該數目佔職員培訓及發展的開支總額的百分比,以及接受培訓的護士人數,並按醫院聯網、職級及培訓時數列出分項數字;

    (二)撥款資助的護士培訓課程的數目,並按課程種類及名額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會否考慮資助更多不同類型的培訓課程及增加資助名額,讓更多護士自我增值及持續提升醫療護理服務的質素;及

    (三)轄下公立醫院的護士因接受培訓而提交的進修假期申請數目,當中分別獲批准及不獲批准的申請數目,以及部分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當局如何在人手安排上作出調配,以便護士參加不同的培訓課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馮檢基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香港天文台("天文台")就本年農曆新年假期期間(由2月11日至20日)預測冷鋒南移的時間,以及7天天氣預報和更短期天氣預報與實況出現明顯誤差,氣溫預報一改再改,而實際氣溫多日來均比預測顯著為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期間冷鋒的到達時間及最高和最低的溫度(包括7天天氣預報和本港地區天氣預報)的預測與實況如何比較,以及發出寒冷天氣警告的時間;

    (二)天文台在上述期間的每日預報準確度的絕對值(滿分為100)為何,以及上述冷鋒的預報與實況出現顯著誤差的原因為何;及

    (三)現時天文台預測冷鋒的到達時間和其後的降溫情況的方法為何;當局會否因應上述預報與實況出現誤差的情況檢討現時的預測方法,以及重新評估該等大尺度天氣系統(例如冬季季候風)對本地氣溫的影響,並在硬件和軟件上作相應改善,以盡量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林大輝議員問:


政府於2008年11月向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3條過海隧道流量不平均,有改善空間,而流量不均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3條隧道收費的差異。此外,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指紅磡海底隧道("紅隧")南北行方向於每天的早晚均出現塞車的情況,除增加行車時間外,更因增加汽車廢氣排放而加劇空氣污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紅隧、西區海底隧道("西隧")及東區海底隧道("東隧")的每日平均汽車流量,以及最高和最低的汽車流量分別為何,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自2003年年底實施行車時間顯示系統以來,當局有否檢討其成效,包括系統估計行車時間的準確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運輸署曾否接獲有關行車時間顯示系統錯誤估計行車時間的投訴;若有,自該系統實施至今共接獲多少宗投訴,當中涉及的估計行車時間與實際所需行車時間的最大及最小的時間差距為何;

    (四)運輸署有否評估現時紅隧的塞車問題是否嚴重,以及有否研究如何解決該問題,包括制訂過海時間指標或其他汽車分流措施(例如增加自動繳費行車線的數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3年,有否評估3條過海隧道的塞車問題對市民上班和上課時間及空氣污染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對本港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對本港相關行業的生產總值及旅遊業發展的影響)為何;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評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項目、西九文化區項目及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對紅隧交通的影響為何;會否加劇紅隧的塞車問題;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如何解決該等問題;

    (七)有否評估在沙田至中環線通車後,能否紓緩3條過海隧道的塞車問題;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鑒於政府於2008年11月表示已聘請顧問就改善3條過海隧道的流量分布進行為期12個月的研究,顧問研究何時完成,以及會否公開研究的結果;及

    (九)鑒於東隧及西隧的專營權將分別於2016年及2023年屆滿,政府將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是否提出回購或延長其專營權;顧問研究的結果將如何影響政府的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甘乃威議員問:


近年,不少市民於維港兩岸垂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沒有法例規管維港兩岸的垂釣活動;若有,詳細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於維港兩岸海濱垂釣的人數;

    (三)是否知悉,現時市民於維港兩岸海濱垂釣的漁穫是否適合食用,以及有否評估於約2014年"淨化海港計劃"第二期甲完成後,市民在該等海濱垂釣的漁穫是否適合食用;及

    (四)鑒於未來數年維港兩岸將會有多條海濱長廊啟用,政府有否考慮開放該等長廊供市民進行垂釣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有不少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本人反映,指他們在申請牌照續牌時,除須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外,亦須提交其年度的管理帳目報表,當中更有不少旅行代理商被要求提交3至4季的季度管理帳目報表;然而,其他行業即使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一般每年亦只須向稅務局提交報告一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持牌旅行社結業及新登記成立的數目分別為何;有否評估該等旅行社結業的原因;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如果沒有,可否盡快進行評估;

    (二)因應近年旅行社結業的數目、一般中小型旅行社的經濟情況和他們面對的困難,以及公平對待所有行業的原則,過去3年當局有否評估持牌旅行代理商在申請續牌時須按年或季度提交管理帳目報表的措施是否有實際需要和合理;當局有何法律依據,規定持牌旅行代理商在續牌時須提交上述文件,而該等文件較其他商業機構在申請換領商業登記證時所要求提交的為多;及

    (三)過去3年,當局有否考慮放寬上述的續牌要求,容許營業額較低的中小型持牌旅行社在申請續牌時只提交經審核的財務報告,而無須提交其管理帳目報表,以減輕該等旅行社的經營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根據《稅務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0年1月26日訂立的 《稅務(資料披露)規則》。

(該規則已於2010年2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456/09-10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2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0年監獄(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3號法律公告);

    (b)《2010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號法律公告);

    (c)《2010年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5號法律公告);及

    (d)《2010年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修訂附表2)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4月14日的會議。

  2. 積極參與補選以實現真普選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全港選民積極參與即將舉行的五區補選,透過投票和平地量化民意,以達致變相公投的社會效果,爭取盡快實現真普選及廢除功能組別。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改善舊區居住環境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港舊樓林立,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樓宇多達16 000幢,十年後更會上升至26 000幢;不少舊樓日久失修、環境惡劣、管理欠善,並因此引伸出各樣樓宇安全及治安問題;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從舊樓維修、大廈管理、舊區重新發展和舊區規劃等層面著手,改善目前舊區居民的居住環境;建議措施包括:

    在樓宇維修方面,

    (一)增加撥款予'樓宇更新大行動',並協調各項資助和貸款計劃,提供一站式服務,以及完善有關計劃,協助更多經濟有困難的業主;

    (二)加強監管涉及結構改動的裝修工程;

    (三)針對舊樓天花滲水問題,檢討現行以色粉作為主要測試的工具,改善政府部門的相關跟進程序,提高處理效率;

    (四)加快處理大廈僭建物的清拆程序;

    在改善大廈管理方面,

    (五)積極協助舊樓業主組織業主立案法團或委聘管理公司,包括研究房協或其他非政府組織擔任代理人,由這些組織代為管理或聘請管理公司,協助居民解決管理和維修問題;

    (六)檢討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以改善'一廈多法團'以及'多廈一法團'的樓宇管理效率欠佳問題;

    (七)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以解決現時大廈管理糾紛需時冗長,法律費用昂貴等問題;

    (八)積極研究設立舊樓管理專員,統籌現時各部門的工作,避免各部門各自為政;

    (九)推行物業管理公司發牌制度,改善管理公司的質素;

    在加快舊區重新發展方面,

    (十)市建局進行市區重建項目時,宜採用'由下而上'的方式,由舊樓業主作主導,在取得一定的業權份數後,可主動邀請巿建局進行重建;

    (十一)為推動市區重建,重建的發展模式應多元化,除了經濟補償外,市建局可考慮其他補償方案,包括以樓換樓方式,供舊樓業主選擇;

    在舊區規劃及優化市容方面,

    (十二)改善舊區的綠化、社區配套設施和保育工作,優化河道和海濱地帶,以活化舊區,改善居民的生活質素;

    (十三)增撥資源予食環署,以清除舊區內的環境衞生黑點;及

    (十四)積極研究可行方法,妥善處理私家街的管理問題,以改善相關地方的街道環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加上"樓宇失修和欠缺管理,除對住戶和公眾構成潛在危險外,亦窒礙社會持續發展,";在" '樓宇更新大行動',並"之後加上"放寬各項資助和貸款計劃的申請限制及援助條款,及";在"裝修工程"之後加上",並進行廣泛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市民對改動單位結構會影響樓宇安全的意識,及鼓勵市民提供涉及結構改動的工程資料,以協助政府及早發現違法的結構改動工程,避免樓宇結構受影響";在"清拆程序"之後加上",以及加強運用《建築物條例》第22條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特別針對明顯失修的破舊樓宇,進入樓宇單位,視察單位內有否影響樓宇結構的僭建物,以確保樓宇安全,若發現互有關連的嚴重僭建情況,政府應主動協助受影響業主一併進行復修工程,才由業主分攤費用,以避免樓宇結構出現持續潛在危險,保障樓宇安全";在"公司的質素;"之後加上"(十) 設立修改不合理公契條款的機制,以協助業主更有效管理樓宇;(十一) 積極研究設立審批機制,協助小業主在分公契的情況下,可有權處理涉及分公契的樓宇管理問題;";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三)"代替;在"樓換樓方式"之後加上"及與業主合作重建的方案";在"選擇;"之後加上"(十四) 檢討現行市建局的補償措施,確保受市建局凍結人口調查影響的租戶獲得合理賠償或安置安排;";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六)"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