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09/10-30
|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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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0年認許及註冊(修訂)規則》 | 69/2010 |
| 2. |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7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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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97號 | - |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三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0年6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五十三A號報告書) |
|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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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2/09-10號報告 |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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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過去5年,康文署使用的中介公司僱員和外判員工,以及其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數目;該等數目相當於該部門整體人手的百分比是多少,而期間部門內又有多少職位是由非常額轉為常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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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康文署在外判服務及採購中介公司提供的人手服務時,會否優先選擇僱員工資水平最高的競投者;而在考慮競投者的僱員工資是否合理時,該部門會否參照相關公務員職位的薪酬水平,從而要求競投者提供相若薪酬;該部門有何機制監察投得合約的公司在合約期內不會削減其僱員的工資及權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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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會否考慮為政府部門的非公務員員工數目相當於員工總數的比例設定上限,並限制部門在非公務員員工的比例超過該上限時,便須馬上審視其人手需求,把需要長期使用非公務員員工的職位轉為常額編制的公務員職位,從而避免政府員工"同工不同酬"、"去僱傭關係化"及"去公務員化"的趨勢擴大;若否,原因何在? |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
| (一) | 根據各政府部門現有的資料,現時私營靈灰安置所的數目和地區分布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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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去年,當局接到多少宗有關私營靈灰安置所的投訴,投訴的詳情及當局的跟進情況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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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鑒於政府於本年年初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正研究制訂合適的措施,以促進私營靈灰安置所業界提高資訊透明度,以及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研究的進展為何,有否計劃將現有的私營靈灰安置所規範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銀行透過服務提供者向顧客提供私人貸款的做法,是否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當服務提供者的職員為顧客辦理貸款手續時,沒有向顧客解釋清楚一旦服務提供者倒閉,顧客可能蒙受的損失和有關風險,銀行會否因而違反了任何指引和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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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會否參照台灣的做法,訂立法例規定服務提供者收取預付服務費時,必須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的履行合約保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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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政府短期內有否計劃加強宣傳和教育,使市民認識消費者在預付服務費方面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防止上述問題繼續發生;如果有計劃,會怎樣進行? |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智障人士在完成特殊學校課程後能夠繼續就學;因沒有經濟資助(例如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及相關的貸款計劃)而未能接受持續教育的智障人士數目,以及他們未能獲得資助的原因為何;有沒有專為智障人士而設的資助計劃;每年智障人士經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協助而成功就業的個案有多少宗;其他求助人未能成功就業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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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目前全港庇護工場提供的就業名額有多少個,以及平均輪候時間為何;過去5年,政府為嚴重肢體傷殘人士提供了多少個庇護工場名額及現時的輪候人數為何;新的日間展能中心(包括九龍西)的設立時間表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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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過去5年,每年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及殘疾人士社區支援計劃的服務使用者當中,智障人士照顧者所佔的百分比,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
| (一) | 現時經營的士第三保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數目;是否知悉該等保險公司一般收取的的士第三保保費,以及與私家車第三保保費如何比較;過去3年,的士及私家車的第三保保費的增幅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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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過去3年,當局有沒有研究的士第三保保費的增加是否與的士交通意外頻生有關;如果有關,期間的士交通意外及的士第三保保費因而增加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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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當局會否進一步研究在所有的士安裝黑盒的可行性;如果會,實施時間表為何;如果不會,當局考慮的因素是甚麼? |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 (一) | 是次補選的實質開支及政府動用的人力資源為何,包括警力及其他相關的輔助人員,並以表列形式詳細列出各項開支及人力資源的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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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是否已展開修改相關法例的法律草擬程序,以杜絕再有議員於會期內辭職後又再次參與補選;若已展開,何時會把法案提交本會審議;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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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在相關的法例獲修訂前,有否制訂任何應變機制,處理有議員於會期內辭職後又再次參與補選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現時執法部門有否針對吸毒後駕駛向司機進行例行截查行動;若有,根據甚麼準則截查司機,以及截查行動的實際運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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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在上述吸毒後駕駛的事件曝光後,當局有否針對此情況評估現行截查行動的做法,以及針對評估的結果作出即時改善,以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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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當局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立法規管吸毒後駕駛的行為,該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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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過去5年,針對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個案數目,當中涉及非毒品及毒品的藥物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涉及的非毒品藥物以甚麼藥物為主;吸毒後駕駛的個案有否錄得上升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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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鑒於有報道指出,不少司機工作時吸食少量大麻或K仔,誤以為可達致提神及減壓的作用,針對此風氣,政府有何對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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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除研究立法規管外,當局有否其他配套計劃及措施,以防止吸毒後駕駛的不良風氣蔓延社區,危害市民的安全? |
| (一) | 過去5年,政府調撥給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社會福利署("社署")及非政府機構作支援精神病患者及康復者的資源分別為何,以及它們每年的開支增長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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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鑒於在新推行的個案管理計劃下的個案經理由醫療職系人員督導,有何機制確保個案經理有能力評估病人在醫療護理以外方面如社區和社交生活的需要;在運作上有何機制讓隸屬於醫管局的個案經理能統籌和安排社署等不同的政府部門,為其照顧的病人提供適切服務,尤其當部分復康服務(例如住宿宿位)嚴重不足的時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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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精神科病人的住院日數中位數、在社區的嚴重精神病患者或康復者的數目,以及他們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嚴重事故數目;當局有否探討出現該等傷人事故,是否與當局削減精神科病床,以及茩囿幫狣@理的同時,沒有周詳的規劃及社區支援作為配套有關;最急需改善的是哪些環節;會否邀請專家顧問全面檢討精神健康政策和服務,並制訂精神健康政策白皮書諮詢各界? |
| (一) | 現時當局有何監管程式盤交易的措施,以及有否為銀行、證券行、股票交易員和投資者提供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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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是否知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有否定期檢討電子交易系統的風險管理機制,以及有否評估現時電子交易系統的安全性;若有進行檢討及評估,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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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當局有何防範措施以避免同類事件於香港發生? |
| (一) | 過去3年,政府部門的電腦曾否被不同的電腦病毒感染;政府有何最新具體措施防範電腦病毒入侵電腦系統;隨茯鴔瑑o展,政府會否增加資源防止電腦病毒入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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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過去3年,涉案人士因惡意發放電腦病毒而被捕的個案數目,以及他們受到的懲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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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當局會否瞭解本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在防範電腦病毒方面的能力和意識是否足夠;當局有何措施支援中小企,以免其電腦系統受病毒入侵;若沒有措施,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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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鑒於上述研究指香港去年共有4萬3千多部電腦被殭屍網絡的病毒感染,當局有否評估該情況是否值得關注;會否提供最新相關資訊和教育市民,讓他們增加認識和提高警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是甚麼? |
| (一) | 截至本年第一季,共有多少名公務員由政府承擔《僱傭補償條例》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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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過去5年,每年政府就公務員因為工作關係受傷或身亡而作出的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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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政府處理上述的賠償個案涉及多少行政費用和政府官員的薪酬開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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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現時政府有多少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及他們的僱員賠償安排為何? |
| (一) | 上述兩個離職公務員的就業申請及審批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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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除上述兩個申請外,過去3年,當局共批准多少名以退休以外的原因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後的一年內轉職至其他機構,以及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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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對以退休以外的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當局現時如何對其再就業作出規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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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當局會否盡快檢討以退休以外的原因離職的公務員申請再就業的審批安排,使其與退休公務員的申請審批安排一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在審計署署長第五十號報告書指出的政府閒置處所中,現時仍閒置的處所的數目、面積、已閒置的年期、現時每月市值租金及累計應收租值為何;已租出或已改變作其他用途的處所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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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自審計署署長第五十號報告書公布後,政府產業署就改善有關處所的閒置問題的工作詳情和進度為何;有否制訂工作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 (一) | 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月至3月的住宅樓宇買賣資料(按下表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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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政府從價值1,000萬元或以上的住宅樓宇買賣合約徵得的印花稅金額為何(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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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是否知悉自支迆臚G期通車至今,各個路段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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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鑒於寶琳站為單月台的設計,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技術上能否進一步加密將軍澳支赤滲Z次,以紓緩車廂和月台的擠迫情況;若能夠,詳情為何,包括增加的班次密度,以及額外可接載的乘客數目;若不能夠,港鐵有甚麼其他措施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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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有否計劃檢討"3+1"的列車服務模式;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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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鑒於將軍澳區人口正不斷增加,其交通需求將會越來越大,政府會否考慮增設一些行走區內的巴士線或公共小型巴士線,往來康城站一帶,以解決居民只能依賴港鐵出入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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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是否知悉,與之前3年比較,自支迅q車至今,整條將軍澳支赤漪G障比率為何;故障的性質是甚麼;支迅q車後有否加劇路軌和列車老化的情況? | |||||||||||||||||||||||||||||||||||||||||||||||
| (一) | 2005年至今,各鐵路走線分別發生服務延誤逾8分鐘、30分鐘及一小時的事故的數目及受影響乘客的人數,並按發生事故的原因,按下列表格分別提供服務延誤8分鐘以上至30分鐘、30分鐘以上至一小時,以及超過一小時的事故的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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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現時政府有否準則及指引決定於甚麼情況下可對港鐵公司施加懲罰;若有,過去5年,政府對港鐵公司施加懲罰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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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政府有否考慮就鐵路服務延誤設立記分懲罰制度,以促使港鐵公司改善服務質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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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是否知悉,自兩鐵合併後,港鐵公司每年投放於改善列車服務措施的金額及改善措施的詳情為何,以及有否檢討相關措施的成效為何;若有檢討,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
| (一) | 改善計劃於2008-2009及2009-2010年度在各長者地區中心的開支及所接獲的個案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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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當局有否為改善計劃訂下指標,以確保長者地區中心在某一時限內完成處理指定數目的個案(例如指定每個中心於一年內要處理多少宗個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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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鑒於有長者社區中心在過去兩年均向本人表示,當局就推行改善計劃而招致的行政費用所給予的撥款,不足夠處理眾多的個案申請,而由政府分配為期3年的活動工作員職位將於明年4月1日被取消,當局會否增加相關的撥款;若會,詳情為何? |
| (一) | 當局有否評估六四事件是否當代中國歷史的重要部分;如果評估的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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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香港回歸至今已14年,當局曾以甚麼方式和投放了多少資源,讓市民更認識六四事件;當局在未來3年有何計劃加深市民對六四事件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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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鑒於有評論指,當局過去於學校課程內拒絕更詳細描述六四事件的情況,有否評估這樣做會否令學生難以理解六四事件在中國及世界各地所發揮的影響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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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香港回歸至今的14年內,上述委員會有否批出任何有助市民認識六四事件的資助;若有,共有多少個計劃及涉及的金額;若否,原因為何? |
| 項目編號 |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
| (1) | 《2010年應課稅品(豁免數量)(修訂)公告》
(2010年第35號法律公告)。 |
| (一) | 加強區議會參與美化、綠化、環境改善工程與管理的工作,並舉辦社區建設論壇和公開設計比賽,凝聚地區規劃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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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把香港劃分為幾個大型社區,由區議會和規劃署合作,與有關政策部門協調,因應各區實際需要和願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一起制訂並定時檢討'以區為本'的地區規劃和切實可行的改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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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增撥資源予區議會,以供聘請專業人士為當區進行不同專題的規劃研究及城市設計,並將報告提交規劃署參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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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賦予區議會權責參與規劃當區所需的大型社區建設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房屋、社區會堂、文娛康樂設施、休憩空間、垃圾回收場、焚化爐、骨灰龕等,建立整合而完善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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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而集合政府、議會及市民的力量落實地區規劃發展,合力優化各區生活環境,把香港建成為優質城市。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
| (i) |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隨茈咱褸奰u質都市生活要求日趨提升,而";在"定位,"之後加上"再加上現時委任區議員從根本上缺乏任何認受性,";在"由於"之後加上"規劃和土地政策傾斜,以及";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依據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並以公眾參與為大原則,革新現時的規劃和土地政策,同時";在"權責,包括:"之後加上"(一) 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制,令區議會能全面和真正代表地區居民意願;";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在"協調,"之後加上"並透過公眾參與過程,";在"願景,以"之後加上"平衡地區和";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專業人士"之後加上"及公民社會組織";及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 |
| (ii) |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現時",並以"1999年兩個前市政局被取消後,政府承諾下放兩個前市政局部分職權,但目前擴大區議會權責仍未全部到位,"代替;在"角色"之後加上"仍";在"(一)"之後加上"從社會的根基開始,以社區為本,";在"綠化、"之後加上"公共壎矷B";在"設計比賽,"之後加上"讓公眾可廣泛參與,";在"社區,由"之後加上"立法會、";在"參考"之後刪除";及",並以",以完善政府部門在規劃前期階段的設計工作;"代替;在"社區會堂"之後加上"及社區中心、公共街市、圖書館";在"休憩空間、"之後刪除"垃圾回收場",並以"文物古蹟的保育及活化、公共壎苀]施、公廁浴室、垃圾收集站及分類回收設施、污水處理廠"代替;及在"完善的社區"之後加上";(五) 發揮區議會的參與及監督作用,促使有關政府部門提交時間表,早日完成兩個前市政局遺留下的各項公共工程;及(六) 進一步加強立法會、政府部門、各區區議會三者之間的溝通合作,以全面配合發揮協同效應,從而令公共資源有效善用,並最大限度地減少重覆及內耗,改善對全港市民服務水平"。 |
| (iii) |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現時",並以"自從代議政制推行至今,"代替;在"定位,"之後刪除"在制訂規劃時未能把",並以"以致區議會就當區規劃的意見常被忽略,令"代替;在"意願"之後加上"往往未能";在"參考;"之後刪除"及";在"骨灰龕等,"之後加上"並就影響當區居民的其他設施,如堆填區等的規劃,充分諮詢區議會的意見,以";及在"完善的社區"之後加上";及(五) 積極支持各區,按照當區的特色,發展地區經濟,例如適當規劃區內的旅遊資源,以發展地區旅遊,以及研究設立獨特及具吸引力的美食特區或露天市集,以促進當地就業"。 就劉健儀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居民的"之後刪除"其他設施,如",並以"舊區重建、樓宇安全、海濱用地、環保及"代替;及在"等的規劃,"之後刪除"充分諮詢",並以"優先諮詢並尊重"代替。 |
| (iv) |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現時",並以"雖然"代替;在"為主,"之後加上"但";在"規劃權責,"之後加上"並相應加強對區議會及區議員的支援,";在"參考;"之後刪除"及";在"完善的社區"之後加上";(五) 加強區議會秘書處的人力支援及資源;及(六) 為區議員提供任滿酬金、醫療福利,以及取消區議員雜項開支津貼課稅的安排";及在"從而"之後加上"提升區議會履行權責的水平,"。 |
| (v) |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時區議會"之後加上"選區太小,致令區議員不時為爭取地區利益而忽視整體社會發展需要;另外,區議員";在"的角色"之後加上"亦";及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詳細考慮擴大區議會選區,增撥資源,"。 |
| (v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時區議會的"之後加上"議席並非全部由民選產生,且其";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落實區議會全面民主化,並";在"權責,包括:"之後加上"(一) 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及當然議席,令區議會的議席全部由直接選舉產生,令區議會能全面和真正代表地區居民意願;";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參考;"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所需的"之後刪除"大型",並以"地區性"代替;在"設施,包括"之後刪除"公共房屋、";在"休憩空間"之後刪除"、垃圾回收場、焚化爐、骨灰龕";及在"完善的社區"之後加上";及(六) 政府必須就規劃全港性的必要設施,包括公共房屋、垃圾回收場、焚化爐、骨灰龕等,諮詢區議會,讓區議會向政府提供意見,政府並須提供區議會所需資料和回應,使政府作全港性規劃時能納入區議會的意見"。 |
| (vii) | 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參考;"之後刪除"及";及在"完善的社區"之後加上";及(五) 透過發掘、保育和優化有歷史、地方或文化色彩的旅遊資源及增建旅遊硬件設施,加強區議會規劃及推廣地區旅遊發展的角色"。 |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