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6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24號-香港科技園公司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年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2.第25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2009/10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第26號-入境事務處處長法團就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的財政年度內的管理報告連同
審計署署長報告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4.第27號-二○一○至一一年度第二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5.第28號-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2009/10工作報告書
(由李國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3/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7.《仲裁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劉健儀議員問:


香港國際機場上月發生驚險車禍,一輛旅遊巴士從機場客運大樓旁的行車天橋駛往地面時失控,撞開護欄從 16米高的天橋墮下,並壓毀兩部的士,猶幸未有造成重大傷亡。有工程師形容肇事地點的護欄相當單薄,僅能抵受私家車撞擊,事件遂引起公眾對本港行車橋樑及高速公路護欄安全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肇事路段護欄的防撞等級,包括高度、材料及可抵受的不同類別車輛(例如私家車及巴士)撞擊力度等資料;

    (二)現時全港有哪些主要行車橋樑及高速公路採用上述類別的護欄,以及該等路段的總長度為何;及

    (三)鑒於2003年屯門公路雙層巴士墮坡的慘劇發生後,屯門公路交通事故獨立專家小組(下稱"專家小組")羅列39個優先需要提升護欄防撞等級的地點,至今該等改善工程的進度為何;鑒於專家小組的報告亦建議當局應繼續留意複式防撞等級的護欄(同時能阻擋輕型及重型車輛的護欄)在世界各地的最新發展,並設計適用於香港的護欄,當局有否就此研究出新款的護欄,以及會否在本港全面使用該等護欄;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林健鋒議員問:


根據《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的建議,政府會發展採用先進焚化科技作為核心技術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以處理無可避免的固體廢物。據悉,政府對該設施的兩個初步選址(即屯門曾咀及大嶼山以南的石鼓洲)正進行最後的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並將於今年年底公布有關的環評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政府的環評報告之外,當局會否根據其他原則、標準或新的科技,來決定最終的選址;如果會,詳情如何;如不會,原因是甚麼;當局有否考慮除了上述兩個選址外,新增更多的選址,以為應付固體廢物問題作準備;

    (二)鑒於政府擬擴建將軍澳堆填區的計劃引起當區居民的關注,在決定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的選址後,當局有否計劃如何諮詢當區居民;若有,諮詢的範圍及時間表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告指出,東京、台北及新加坡以焚化的方式處理的固體廢物量,均佔這些城市所處理的廢物總量五成以上,政府會否參照該比率計劃日後以焚化方式處理的固體廢物的比率;如會,擬議的比率為何,以及落實該計劃的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3. 涂謹申議員問:


有關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下稱"中信泰富")槓桿式外匯買賣事件及相關事務的各項調查,至今已進行了2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完成其調查並把報告交予律政司後,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科如何跟進其對中信泰富進行的紀律調查,讓公眾清楚得悉事件中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做法有否違反《上市規則》;

    (二)警方的調查進展為何、遇到甚麼困難,以及預計需時多久才可完成調查;及

    (三)鑒於在現有機制下,證監會要等待律政司的法律指引,才可決定是否轉介個案予財政司司長,以便考慮是否交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而律政司則要等候警方完成調查後才可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並向證監會提出法律指引,當中律政司或證監會有否等候時限,以及律政司在考慮以刑事或民事案件的準則來處理個別市場失當行為個案時,會考慮哪些因素,從而對足以嚴重影響市場的活動作出有效的回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收到投訴,指香港女童軍總會(下稱"女童軍總會")的現任香港總監的委任違反該會的年齡限制,但該名總監仍能獲身兼會長的行政長官夫人委任。投訴亦指該會的國際事務總監及香港助理總監(新界地域)在本年10月13日特別會員大會上投票反對確認2007年香港總監選舉有效後,遭現任香港總監"秋後算帳",將於本年12月停止職務。又有投訴指,該會在本年9月15日透過傳媒錯誤地指出,其慈善獎券從未曾有百分之50回款給隊伍,並向全港女童軍領袖/家長發公開信,企圖掩飾及否認"肥上瘦下",削減慈善獎券回款,導致各小隊經費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女童軍總會的《會章》或《政策、組織及規則》的條文規定,香港總監不可超過65歲,是否知悉為何現任香港總監於2007年在超齡的情況下仍可參選、當選及獲得委任;鑒於該會的《會章》乃根據法例訂立,有否評估該會繼續任用該超齡的香港總監是否公然挑戰及違反香港法例;該會會否即時終止任用該總監並向公眾道歉;及民政事務局局長會否就上述"秋後算帳"事件作出跟進,並為一直監管失當而下台;

    (二)是否知悉女童軍總會會否就錯誤地指出其慈善獎券從未曾有百分之50回款給隊伍一事立即公開道歉,並即時回復慈善獎券回款比率至百分之50;若會增加回款比率,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投訴指出,女童軍總會一直內定由一些名人及有錢人,甚至一些不會每星期參與小隊集會或訓練的人士擔任總監或副總監,該會會否把出身基層並會參與每星期集會及兼具訓練經驗的副總監晉升為香港總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5. 甘乃威議員問:


環境局在本年9月公布的《香港應對氣候變化策略及行動綱領公眾諮詢文件》及行政長官於本年10月13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均建議大幅增加核能在港發電燃料組合所佔的百分比,由2009年的百分之23,增加至2020年的 百分之5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當局有否研究及評估核能發電項目及增加輸入核能對本港構成的風險及對安全的威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有報道指出,中央政府在廣東省已有多個選址發展核電項目,而深圳其中一條地震斷裂帶已伸延至香港,是否知悉內地當局有否將地震帶伸延至本港的情況納入新核電項目的選址的考慮因素中;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現時大亞灣核電廠及各個新核電項目的選址的抗震能力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上述增加輸入核能至2020年的百分之50對整體發電成本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根據現有技術,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生產核電的鈾元素可持續供應多久;有否瞭解電力公司輸入核電的成本為何,以及對整體電費的影響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因上述增加核能在本港發電燃料組合所佔百分比而衍生的核廢料的數量為何;根據現時香港處理放射性廢料的標準,需否為增加輸入核能而產生的核廢料制訂處理方案,以及所涉成本為何;有否參考世界各地處理核廢料的方法和經驗;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是否知悉現時大亞灣核電廠所產生的核廢料的存放位置為何,以及當地處理該等核廢料的條件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6. 黃毓民議員問:


據報,本年10月1日,社會民主連線與百多名市民遊行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外示威,高呼"六四未平反,只有國殤"、"人民未當家,沒有國慶"等口號,要求還政於民及釋放劉曉波等愛國異見人士時,遭警方打壓表達自由及向示威者濫用胡椒噴霧。此外,報道亦指出,示威當日示威者攜帶一副寫上"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屠夫政權遺臭萬年"的棺材,其尺寸在拆去承托的竹樑後,不過是1呎乘4呎半,警方以棺材屬"大件物品"及"有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全"等理由,阻止示威者攜帶棺材經過中聯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稱上述棺材屬"大件物品"及"有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全"的理據為何;為何在示威者拆去承托棺材的竹樑後,警方仍然拒絕示威者攜帶該棺材經過中聯辦;是否因在棺材上"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屠夫政權遺臭萬年"的標語,警方才阻止示威者攜帶該棺材經過中聯辦;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當棺材被警方強行搶走後,示威者曾表示如能按計劃到中聯辦正門抗議,他們即會和平散去,但警方表示"要示威者放下示威物品才可經過中聯辦正門",警方根據甚麼法例作出上述指示;有否評估警方的做法是否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保障表達自由的規定;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警方在高舉未有填上內容的警告標語一分鐘後,便向上述示威者濫用胡椒噴霧,傷害到一名電視台攝影師、若干名警員及示威者,警方使用胡椒噴霧的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7. 劉皇發議員問:


關於各政府部門出版的年報及內部刊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有多少個政府部門編製年報及內部刊物;

    (二)去年上述刊物的總刊印量為何;

    (三)編製及派發第(二)項的刊物的總支出為多少;及

    (四)在環保的前提下,政府會否訂下目標日期,要求各政府部門在該日期後只可以提供電子版年報及其他刊物,以電郵及網上閱讀方式,供有興趣者閱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8. 李華明議員問:


早於1981年,世界衞生組織("世衞")已訂立了《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世衞守則"),而衞生署最近表示,已成立一個跨界別的專責小組,草擬適用於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本地守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的專責小組的職權範圍為何;

    (二)擬訂立的本地守則將如何在香港落實應用世衞守則;

    (三)鑒於世衞守則訂明奶粉商在銷售母乳代用品時,不可直接或間接向孕婦、母親或她們的家屬派發奶粉樣品,過去5年,政府有否提醒本地醫院和私人執業醫生不應代奶粉商向該等人士推銷或派發奶粉樣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強制執行本地守則;若否,政府會如何令奶粉商自願遵守該守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陳茂波議員問:


政府於今年4月1日起,把2,000萬元以上的樓宇買賣印花稅稅率調高至4.25%。財政司司長亦於今年4月21日向本會表示,對於炒賣物業而從中獲利的炒家,稅務局會認真跟進所有個案,並就買賣利潤向有關人士或公司徵收利得稅。司長更表示,2008-2009年度,稅務局人員須作進一步跟進的懷疑炒賣個案有4 000多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樓宇買賣印花稅措施實行半年以來,政府錄得相關的樓宇成交數量和稅收款項有多少,以及與去年同期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上述經稅務局作進一步跟進的4 000多宗懷疑炒賣的個案中,證實為炒賣個案的有多少宗,懸而未決的有多少宗,證實為非炒賣的有多少宗;證實為炒賣的個案當中,涉及的稅款有多少,已收的稅款有多少,未能成功追討稅款的個案有多少,以及政府有何跟進措施;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當賣方並非香港居民或香港註冊的公司時,要求律師為賣方辦理手續時,須在賣方所得的款項中,扣起一定百分比的款項,待樓宇賣家繳付利得稅,或獲香港稅務局發出不須繳稅證明後,才將所扣起的款項交還賣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0. 黃國健議員問: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12A條,僱主可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申請,以利用其在強積金計劃為僱員所繳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抵銷所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2000年12月強積金制度開始推行至今:

    (i)每年度共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部分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曾被提取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當中所涉及的款額及百分比為何;若沒有相關數據,原因為何;

    (ii)共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部分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曾多於一次被提取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及最多被提取多少次;及

    (iii)有否強積金帳戶分別因上述的累算權益被提取以扺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導致該等累算權益的餘額不足原來的50%、30%、10%,甚至是零餘額;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重新檢討上述機制,包括考慮取消以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扺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安排;若否,當局如何保障僱員在退休時不會因上述安排而受到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李永達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0-2011年的施政報告中公布推行"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置安心計劃"),希望可幫助未曾置業人士達成置業的願望。關於可能符合置安心計劃申請資格的居住於私人樓宇非業主住戶("非業主住戶")及其他住戶的數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分別於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的全港非業主住戶的數目,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住戶
    人數
    居住於私人樓宇的非業主住戶數目
    (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13,500
    (i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23,000元
    (ii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27,000元
    (iv)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39,000元
    (v)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住戶
    每月入
    息第
    25個
    百分位
    數"
    (v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住戶
    每月入
    息中位
    數"
    (vii)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住戶
    每月入
    息第
    75個
    百分位
    數"
    (viii)
    整體數
    目(不
    論入
    息)
    一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
    或以上








    整體
    住戶
    (不論
    人數)









    (二)第(一)(i)至(vii)項的非業主住戶類別的數目,分別於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佔第(一)(viii)項的相關住戶人數類別的非業主住戶總數的百分比,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住戶
    人數
    下列類別的居住於私人樓宇非業主住戶數目
    佔相關住戶人數類別的私人樓宇非業主住戶總數的百分比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13,500元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23,000元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27,000元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39,000元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住戶
    每月入
    息第25
    個百分
    位數"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住戶
    每月入
    息中位
    數"
    住戶每
    月入息
    超過公
    屋輪候
    冊入息
    限額,
    但少於
    "住戶
    每月入
    息第75
    個百分
    位數"
    一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
    或以上







    整體
    住戶
    (不論
    人數)








    (三)分別於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全港非業主住戶每月入息的第25個百分位數、中位數及第75個百分位數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住戶人數居住於私人樓宇非業主住戶的每月入息
    第25個百分位數中位數第75個百分位數
    一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或以上


    整體住戶
    (不論人數)




    (四)分別於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全港非業主住戶的每月入息的第10個百分位數,之後每隔10個百分位數至第100個百分位數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住戶
    人數
    居住於私人樓宇非業主住戶的每月入息
    第10
    個百
    分位
    第20
    個百
    分位
    第30
    個百
    分位
    第40
    個百
    分位
    第50
    個百
    分位
    第60
    個百
    分位
    第70
    個百
    分位
    第80
    個百
    分位
    第90
    個百
    分位
    第100
    個百
    分位
    一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或
    以上










    整體
    住戶
    (不論
    人數)











    (五)鑒於當局初步構思置安心計劃的申請資格包括單身人士每月入息上限為2.3萬元和資產上限為 30萬元,以及家庭申請人的月入上限為3.9萬元和資產上限為60萬元,當局估計分別於20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符合置安心計劃申請資格的住戶數目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張學明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有關政府部門在高速公路維修路面時,在工程車上豎立的改道指示牌的高度,只適宜遠距離車輛的駕駛者觀看,近距離的駕駛者則難以察覺有關的改道指示,故此易生亂象及對駕駛者和路面工程人員構成危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在高速公路曾發生多少宗交通意外、有關的傷亡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正在維修的路段;及

    (二)會否檢討該等改道指示牌的高度,以及考慮加設高度適合近距離駕駛者觀看的指示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余若薇議員問: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04年年底發表《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和《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提出立法保障市民"合理私隱期望"的民事權利;立法會亦於2006年10月19日通過"立法規管偷拍行為"的議案,但有評論指出,至今侵犯私隱的情況未有改善。今年6月中旬,發生女藝人及其母親在家中被偷拍的事件,令保障公眾人物私隱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法改會發表上述報告書後,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加強保障市民的私隱;

    (二)有否計劃透過民事法保障市民的合理私隱期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透過民事法限制任何人無理宣揚另一人的私生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4.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綠化建築近年大行其道。本人最近亦接獲一些沙田區市民提出綠化沙田大會堂及沙田公共圖書館天台空間的要求。他們指出,綠化天台空間一來可以美化環境,二來又可增加休憩空間,三來可降低大廈室溫,節省能源,推動環保。政府曾表示,建築署於2001年起會在可行情況下於新建政府建築物屋頂進行綠化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1年至今,全港進行了多少項政府建築物屋頂綠化工程;未來3年還有多少項該等工程會進行;

    (二)現時已在屋頂進行綠化工程的政府建築物的數目佔全港政府建築物總數的百分比為何;建築署會否研究在所有舊有政府建築物天台加建綠化設施,使更多市民受惠;及

    (三)為了減低市區熱島效應,當局會否考慮將綠化天台工程納入新政府建築物(特別是文康設施)的常規建築規格內,以為環保多出一分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5. 葉劉淑儀議員問:


香港金融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的"施政方針"於 1999年8月成立,目的是對香港和亞洲區內的貨幣政策、銀行及金融業具深遠影響的課題進行研究,經費由外匯基金撥款提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研究中心的工作與金管局內部之經濟研究部有何不同,以及兩者如何分工;

    (二)研究中心現有多少全職及/或兼職員工,以及該等員工是否由金管局借調;

    (三)財政司司長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研究中心的角色為何;

    (四)研究中心在過去11年共撰寫了多少份研究報告,以及其中是否有報告在國際性經濟/金融學術刊物發表;

    (五)研究中心在過去11年共組織了多少場研討會(包括工作坊、研討會及會議);以及這些研討會在貨幣政策、銀行及金融業發展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方面,為金管局或香港政府帶來了甚麼啟示;及

    (六)研究中心自成立至今獲得的經費總額,以及其將來發展的方向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陳克勤議員問:


消費者委員會於本年10月15日公布其就測試一次性使用電池的報告中表示,在測試18款一次性使用的碳性電池後,發現部分樣本的水銀及鎘含量,均超過歐盟環保指令的標準。報告亦指出,本港至今並沒有法例規管一次性使用電池的重金屬含量,也缺乏回收制度。早前有團體向本人表示,該團體原本打算在地區推行回收電池計劃,藉此推動環保教育,但最終因沒有回收商願意處理電池回收工作而擱置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本港棄掉一次性使用電池的數量,當中被棄掉至堆填區及運送至海外作處理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碳性電池所佔的百分比為何;當局如何確保該等電池被棄掉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

    (二)有否瞭解現時本港沒有回收商處理回收電池的原因;當局如何提供協助,推動上述回收行業的發展;

    (三)現時棄掉的電池在運送海外處理前需否經由相關的政府部門審批,或需符合國際標準;若然,詳情為何;

    (四)會否要求電池生產商列明碳性電池的重金屬含量,供消費者參考,以及會否研究立法規管碳性電池的重金屬含量;

    (五)現時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回收可充電電池的回收率為何;署方會否考慮擴大回收範圍以涵蓋一次性使用電池;及

    (六)鑒於環保署在其公布的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至2014)中表示,計劃將充電池納入"生產者責任計劃"內,以及考慮禁止在堆填區棄置某些特定產品,現時會否重新研究上述建議;若會,具體落實的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7.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據報,就價值1,200萬港元或以上的物業而言,在2010年上半年,涉及內地買家的交易分別佔一手市場和二手市場總成交金額的35%和20%。關於內地買家在本港物業市場的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政府有否就內地買家在本港物業市場的活動蒐集數據;

    (二)2010-2011年度施政報告所載的房屋供求推算,有否包含內地個人在本地物業市場的權益;及

    (三)過去3年,政府有否進行任何研究,探討內地個人投資對本地物業市場的影響;若有,所得結論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劉慧卿議員問: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即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才有權享有該條例下的某些僱員權益。此外,當局早前表示會就《僱傭條例》中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進行檢討。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何時開始就《僱傭條例》中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進行檢討,以及預期何時完成;

    (二)是否知悉《僱傭條例》中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存有法律漏洞,令很多兼職僱員和"散工"不受保障,以及就此當局有何對策;

    (三)過去3年,有否蒐集並非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員工的數據;若有,當中女性僱員的百分比為何;若否,會否開始收集這方面的資料;及

    (四)鑒於當局曾表示,不論是否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只要是因工受傷,均可獲得工傷賠償,過去3年,政府有否收集這些非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因工受傷而獲賠償的數字;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黃定光議員問:


《版權條例》(第528章)下有關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條文已於本年7月16日生效。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任何人如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定期或頻密地為分發而製作或分發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包括連環圖冊)、報章、雜誌或期刊的版權作品之侵權複製品,而其製作或分發的程度超逾法定數字界線並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新條文實施以來,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有關觸犯該條文的投訴,以及當局共採取了多少次跟進行動,並按個案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為上述新條文進行了哪些宣傳推廣活動,以及涉及的資源為何;會否在未來一年加強宣傳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會,原因為何;及

    (三)在宣傳上述新條文時,當局有否瞭解相關機構所關注的主要問題;若有,會否相應地增加宣傳教育的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2007-2008年度施政綱領有關房屋事務的措施:"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亦會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個案,透過日常租務管理及定期家訪,及早偵察濫用公屋資源的個案,亦會透過宣傳提高公眾善用公屋資源的意識。"有關濫用公屋資源的問題,房屋署('房署')最近公布,有5名公屋居民就他們的收入或資產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用於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人手編制;

    (二)過去3年,每年房署人員為偵察可能濫用公屋資源的個案而進行的定期家訪次數;

    (三)過去3年,每年房委會證實有濫用公屋資源的個案數字,連同有關個案的詳情及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包括收回的公屋單位數目、收取的罰款,以及少收及追收的租金款額);

    (四)過去3年,就透過宣傳以加強公眾對善用公屋資源的重要性的認知,房委會的工作為何,以及有否檢討該等宣傳活動的成效;

    (五)鑒於現行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要求在公屋住滿 10年或以上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他們的收入,政府會否檢討此項政策,以更能反映快速轉變的社會狀況,包括考慮應否縮短現時首次申報的10年年期和其後每兩年申報一次的時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2010-2011年度施政報告已提到,政府會就租戶的家庭收入及資產額外抽查5 000宗個案,房署會否增聘員工進行這些抽查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該署如何確保額外的工作量不會影響其員工的工作質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金融機構)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仲裁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11月4日
隨立法會CB(3) 128/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修訂於2010年7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0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98號法律公告),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該附表已於2010年11月5日
隨立法會CB(3) 135/10-11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0年〈2008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18號法律公告);

    (b)《2010年〈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19號法律公告);及

    (c)《〈2009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2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0年12 月1日的會議。

  2.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10月2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二份技術備忘錄》(即於2010年10月15日刊登於憲報的第5號特別副刊),將《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第37B(2)條所提述的備忘錄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7B(4)條延展至2010年12 月8日的會議。

  3. 幫助有需要人士置業安居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在政府提出'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後,私人住宅樓價仍不斷上升,該計劃仍未能滿足社會對資助置業的需求,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增加土地及公私營房屋供應,恢復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重推出售公屋計劃,以及重新研究讓符合白表申請居屋資格人士可於居屋第二市場,選購未補地價居屋,幫助有需要人士置業安居。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在政府",並以"多年來,住屋問題一直困擾香港社會發展,而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代替;在"上升,"之後加上"反映",在"需求,"之後加上"更遑論可長遠解決香港住屋問題;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制訂穩定而可持續的長遠房屋政策,以滿足市民真正的住屋需要,為香港建立安居樂業的環境"。

    (ii)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在政府提出",並以"本港樓價自2008年年底開始,已累積上升百分之四十七;雖然行政長官在本年度的施政報告中提出多項措施及"代替;在" '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 "之後刪除"後,",並以",但"代替;在"上升,"之後加上"顯示有關措施及";在"需求"之後加上";就此";在"促請政府盡快"之後加上"重新諮詢公眾,恢復制訂香港長遠的房屋策略及建屋目標,重建完整的住屋流動階梯;同時,政府應在各區";在"房屋供應,"之後加上"以及縮減合資格人士輪候公屋的時間,並全面檢討申請公屋的入息及資產限額,令難以置業的中、下階層市民也得到住屋保障;此外,政府也應立即";及在"需要人士"之後加上";在居屋及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下的資助房屋未落成前,政府亦應與市區重建局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等公營機構商討,由該等機構撥出部分單位,以有條件的方式出租或售予合資格申請白表居屋及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的人士,使他們可得到即時協助,"。

    (iii)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本年度的施政報告雖然提出了多項與房屋有關的措施,但";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優化'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增加該計劃提供的單位數目,並盡快推出市場;此外,政府必須重新制訂長遠的房屋策略,";在"('居屋')計劃,"之後加上"在遵循施政報告中提出的總樓面面積的寬免上限,以及在設計上避免造成屏風效應及熱島效應的前提下,加快發展新市鎮和西鐵線車站上蓋物業招標,";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政府須盡快落實立法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及加強銷售的透明度,讓有需要人士可在更公平的環境下置業安居"。

    (iv)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鑒於在",並以"本港市民對置業有強烈訴求,但鑒於"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恢復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重推出售公屋計劃,以及重新研究讓符合白表申請居屋資格人士可於居屋第二市場,選購未補地價居屋,幫助有需要人士置業安居",並以"同時提交未來5年、10年、 20年的人口政策,以訂定香港長遠房屋政策,包括盡快發展新市鎮、興建符合市場需要的居屋,並檢討公屋政策,令有需要人士更快入住公屋"代替。

    (v)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 '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後,"之後加上"民間及不同政黨均質疑其成效,而";在"該計劃"之後刪除"仍",並以"更"代替;在"促請政府盡快"之後刪除"增加土地及公私營房屋供應,",並以"提出長遠房地產政策、增加定期土地供應量和透明度,以及研究如何避免過分依賴地產商作為唯一房屋供應者,"代替;在"('居屋')計劃,"之後加上"興建適量居屋單位,";及在"白表申請"之後刪除"居屋資格人士可於居屋第二市場,選購未補地價居屋,",並以"資格人士亦可於居屋及夾屋市場,選購能力所及的居所,藉此"代替。

    (vi)梁國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並促請政府每年興建35 000個公屋單位,以及提高公屋申請人的入息上限,以解決香港市民的居住問題"。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為減輕低收入在職人士的交通費負擔,並鼓勵持續就業,行政長官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施政報告》中推出'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讓全港合資格的在職人士申請,有關計劃將取代'交通費支援計劃';鑒於現時'交通費支援計劃'仍有不足之處,令部分低收入勞工未能受惠,本會促請政府在制訂'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具體細節及資格時,能採取以下準則,讓更多基層勞工得到幫助:

    (一)申請人的個人資產總值上限應多於現有'交通費支援計劃'的44,000元;

    (二)申請人的每月入息上限需多於現有'交通費支援計劃'的6,500元;

    (三)合資格人士的津貼,按每4星期工作72小時為計算基礎發放,而每4星期工作不足72小時者,也可按實際工時按比例領取,從而令兼職僱員也能受惠;

    (四)津貼不應設有申領期限;及

    (五)'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個人資產總值上限、每月入息上限及津貼金額需制訂機制,以便定期檢討及按時調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減輕"之前加上"交通費用是香港廣大僱員及求職人士日常的一項開支,";在"申領期限;"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現時'交通費支援計劃'所包括的求職津貼應繼續納入於新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內;求職津貼的申請人資格不會收緊,而實報實銷的上限亦不會下調"。

    (ii)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為減輕低收入在職人士的交通費負擔,並鼓勵持續就業,",並以"基於"代替;在"推出'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之後刪除",讓全港合資格的在職人士申請,有關計劃將",並以"以"代替;在"取代'交通費支援計劃' "之後刪除";鑒於現時'交通費支援計劃'仍有不足之處,令部分低收入勞工未能受惠";在"本會促請"之前加上"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表示,政府會在計劃實施3年後檢討成效,";在"制訂'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之後刪除"具體細節及",並以"申領"代替;在"得到幫助:"之後刪除"(一) 申請人的個人資產總值上限應多於現有'交通費支援計劃'的44,000元;(二) 申請人的每月入息上限需多於現有'交通費支援計劃'的 6,500元;",並以"(一) 申請人不設資產審查;"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二) 月薪6,500元或以下,或時薪 31元或以下的僱員為"代替;在"合資格人士"之後刪除"的津貼,按每4星期工作72小時為計算基礎發放,而每4星期工作",並以",及按每4星期工作36小時或以上,但"代替;在"不足72小時者,"之後刪除"也可按實際工時按比例領取",並以"可領取半數津貼"代替;在"也能受惠;"之後刪除"(四) 津貼不應設有申領期限;";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三)"代替;及在"調整"之前刪除"的個人資產總值上限、每月入息上限及津貼金額需制訂機制,以便定期檢討及按時",並以"應按最低工資的調整幅度"代替。

    (iii)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減輕"之前加上"鑒於本港低收入人口持續攀升,";在"申領期限;"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新計劃的審批申請手續須進一步簡化,並加快審批速度及降低相關行政費用"。

    (iv)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減輕"之前加上"由於交通費用為低收入在職人士帶來壓力,";在"的交通費"之前刪除"低收入在職人士",並以"他們"代替;在"勞工未能受惠,"之後加上"而且隨公共交通票價陸續調升,低收入人士的負擔勢將加重,";在"(一)"之後加上"放寬";在"申請人的個人資產總值上限"之後刪除"應多於現有'交通費支援計劃'的44,000元";在"(二)"之後加上"放寬";及在"申請人的每月入息上限"之後刪除"需多於現有'交通費支援計劃'的6,500元"。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