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10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0年公司條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 條文)(修訂)公告》158/2010
2.《〈2010年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3)令〉(生效日期)公告》159/2010

其他文件

1.第38號-緊急救援基金
基金受託人年報(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39號-回應二零一零年《香港申訴專員第二十二期年報》 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7/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4.《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5.立法會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
(由專責委員會主席李鳳英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潘佩璆議員問:


根據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若僱員因工作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導致受傷,或患上 《條例》所涵蓋的職業病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僱主就有責任支付補償,但《條例》的保障範圍沒有包括由工作直接引致的精神疾病,或工作意外直接導致的僱員精神受損,令受影響的僱員難以獲得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新增的精神科個案中,有多少個案的精神疾病是因病者在工作期間受創而造成的;醫管局、勞工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為該些受精神創傷的僱員提供支援(例如提供持續護理和康復服務,以及協助他們重新就業等);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3年,當局共處理多少宗這類個案;

    (二)過去3年,勞工處職業醫學組為工傷僱員進行判傷的個案中,有多少個案是沒有身體損傷而只有精神受創;該等個案的判傷評估如何;當局會否就何謂精神創傷作清晰的界定及指引,以列明僱員因工作而患上某類或某程度的精神創傷時,僱主必須以工傷作出呈報,並同時向有關的僱員給予補償;如否,原因何在;及

    (三)國際勞工組織在2010年更新的職業病種類表內,已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列為職業病,當局會否跟隨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標準,盡快修訂《條例》的有關條文,將有關由工作意外直接導致的精神受損及由工作直接引致的精神創傷病症列為職業病,令患病僱員得到補償;如會,有關修訂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李國麟議員問:


據悉,在2004年生效的《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加強了對業主遇上"租霸"時的保障,從而增強業主對租務市場的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投訴"租霸"的數字與 《修訂條例》實施前比較減少了多少;當局有否評估《修訂條例》實施後是否能有效改善"租霸"的情況;除《修訂條例》外,當局還有哪些措施防止"租霸"問題發生;

    (二)《修訂條例》實施後,當局有否收到租戶被迫遷的投訴;若有,至今接到多少宗投訴及被迫遷的原因為何;當中有多少宗涉及被無理迫遷;當局有何措施幫助面對被迫遷的租戶,並按所提供的幫助類別列出曾接受幫助的租戶人數;當局有否評估現時向被迫遷的租戶提供的支援是否足夠;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會否考慮進行評估;及

    (三)當局有否評估《修訂條例》的條文是否足以同時保障業主及租客,以及避免傾向某一方;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譚耀宗議員問:


近年多項國際性及地區性的主要大型運動比賽,例如廣州亞洲運動會(下稱"亞運會")、南非世界杯及在2012年舉行的倫敦奧林匹克運動會(下稱"奧運會")等,均由一間本地收費電視台獲得本港的獨家轉播權,使普羅大眾難以欣賞各項體育盛事。此外,獲得南非世界杯獨家轉播權的收費電視台,曾與香港兩間主要免費電視台,就按照國際足球協會規定轉播世界杯中4場主要賽事(包括揭幕賽、四強賽及決賽)的安排發生爭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香港兩間主要免費電視台,與上述獲得世界杯、奧運會及亞運會獨家轉播權的收費電視台,在廣播覆蓋率、觀眾人數等的差距為何,以及該等差距顯示有多少市民無法欣賞上述的國際性體育盛事;

    (二)香港特區政府有否研究由其競投世界杯、奧運會及亞運會等國際性體育盛事的轉播權,並公平地將有關活動的電視轉播權,分銷給予全港各間免費及收費電視台、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及電台等傳媒機構的可行性及當中涉及的費用;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行政長官在本年7月本會答問會上回應本會議員提問時表示,特區政府會考慮如何讓全港的市民日後免費欣賞到世界杯的決賽或準決賽的賽事,其考慮的結果為何,會否由特區政府競投上述國際性體育盛事的轉播權;若否,特區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全港大多數市民,能夠收看世界杯、奧運會及亞運會等國際性體育盛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何俊仁議員問:


上月一宗報道指,政府在批出尖沙咀前水警總部舊址的文物旅遊發展項目時,因計算總樓面面積前後出現差異,以及計算就額外總樓面面積須繳付額外地價所用的市值標準,令政府少收超過15億元公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何時委託顧問進行"尖沙咀前水警總部舊址發展機會研究"、招標、批出項目予成功的投標者及與其簽署協議、實地量度總樓面面積及修訂協議;每個階段所得悉的建築物總樓面面積分別為何;當局在得悉準確的總樓面面積後有否修訂協議內容,包括總樓面面積及項目價值,以及為何在委託顧問進行研究時沒有要求進行實地測量,這是否慣常做法;整個過程中是否有任何出錯,當局汲取了甚麼教訓及付出了甚麼代價,以及是否有人失職;

    (二)以項目中的歷史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分別為 4 300平方米及5 610平方米計算,在投標者競投及當局批核該發展項目時,投標價或項目價值受到甚麼影響,為何不涉及徵收額外地價;有否其他例子;若有,過去5年,有多少宗涉及技術修正但沒有徵收額外地價的個案,每宗個案分別涉及多少總樓面面積測量誤差,以及有多少個招標項目的規劃綱領只粗略列明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並以詳細測量為準;每宗個案最終相差面積多少,以及是否沒有徵收額外地價;及

    (三)當項目的總樓面面積由7 213平方米增加至7 413平方米時,當局如何計算所增加的200平方米總樓面面積的市值,使政府只能收取94,530,000元的額外地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方剛議員問:

美國的量化寬鬆貨幣政策引致大量資金流入香港的投資市場,增加資產泡沫風險,財政司司長因而在2010年 11月19日推出進一步遏抑物業炒賣的措施。有評論指出,該等措施主要針對近期價格飆升較為強勁的豪宅市場,對於工商物業,尤其商舖,下藥較輕;對中小型住宅更未有任何應對措施。加上與美元實施聯繫匯率的港元不斷貶值,導致通脹問題日益嚴重,資金亦會轉向尋求其他出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本年11月19日推出上述遏抑物業炒賣措施至今,物業市場的表現為何;是否達到政府的預期目標;市場資金有否由豪宅轉向工商物業、商舖和小型住宅的市場;政府將如何應對該等市場出現資產泡沫化的情況;

    (二)鑒於財政司司長較早前將全年通脹調升僅零點 2個百分點至百分之1.7,但亞洲國家(包括受外來物價影響較低的國家)已紛紛將全年通脹調升至百分之4至5的水平,而香港主要的日用品和食品價格月來均以高雙位數上升,有否評估香港有否低估通脹的實際情況和影響;在港元持續疲弱的情況下,政府會否調整現時計算通脹的方法以反映實質情況;及

    (三)鑒於財政司司長預期熱錢將會持續流入本港市場,美國利率亦會持續低企,但他亦預期利率終會回升,政府有否預期利率掉頭回升及資金撤離香港時,香港的經濟活動會受到多大影響,以及投資市場(包括銀行業)會出現多大波動和蒙受多大損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馮檢基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公布,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在本年10月份的按年升幅為百分之2.3,是19個月以來最高,當中食品(不包括外出用膳)上升達百分之5.7。有報道指出,由於食物佔中下層市民生活總體開支的比例較高,通脹升溫明顯會令他們生活承受更大壓力,加上港元跟隨美元貶值,而內地物價不斷上揚,很多基本糧食更出現囤積炒賣情況,受炒風影響,蒜頭、辣椒和薑等價格均大幅飆升,對主要依賴平價內地食品以維持生活質素的中下層市民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研究最近食物價格飆升對中下層市民生活的影響;當局有否瞭解內地出現基本糧食炒風的情況和有關當局的應對、內地炒風對本港進口食品價格的影響,以及炒風有否蔓延至本港的趨勢,甚至出現囤積抬價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

    (二)鑒於早前有報道指出,中國食米的超級市場零售價未有跟隨進口價下調,兩者的差價更擴大至百分之16,遠高於泰國米的差幅,有否瞭解為何出現中國食米的零售價未有跟隨進口價跌幅而下調,更出現不跌反升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有否發現有批發商和零售商肆意抬價以謀取暴利;有否評估這情況是否反映進口內地食米市場競爭不足;當局有何針對性措施,促使零售商盡快相應調低從內地進口的食米價格,避免普羅市民在通脹加劇下還要捱貴米;及

    (三)過去12個月,從內地進口的新鮮豬肉及冰鮮豬肉的批發價/進口價和零售價的差距變化為何;差價是否有擴大的趨勢;有否發現有市場人士抬價的情況;現時當局有甚麼措施遏止市場人士藉抬價謀取暴利,讓市民以合理和反映成本的價格購買豬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梁家騮議員問:

食物及衞生局在《醫療改革第二階段諮詢文件》("諮詢文件")中建議,以自願性的醫療保障計劃作為本港醫療系統的輔助融資。根據相關的精算數據,有關方面就中等價格私家醫院的服務收費,以及與市場情況相約的行政費用和利潤率,初步計算出標準化醫療保險計劃("標準醫保")下各年齡組群的參考保費。就載於諮詢文件第54頁的"估計參考保費的方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計算諮詢文件第53頁的"作參考的標準醫保保費表"內的保費時,政府所採用的數據為何,並按下表列出該等資料;及

    年齡 現時預計
    醫療索償
    方面的成本
    承保投保前
    已有病症的成本
    行政開支 利潤率 高風險分攤
    基金的再保險
    保費率
    00-01




    02-04




    05-0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





    (二)諮詢文件第53頁"設有較高免賠額"的參考保費的計算方法,如何在第54頁所列的計算保費率的公式中反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陳健波議員問:


有評論指出,香港正面對經濟結構性轉型和產業發展失衡,以及香港人口政策欠缺妥善的就業及生活配套措施這兩大問題。據報,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在其報告估計,將最低工資的水平訂於每小時28元,會有大約4.5萬人被解僱,20萬人會被減工時,預料未來有更多低技術、低知識的勞動人口因議價力低,可能面臨失業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政府估算,香港未來3至5年基層勞動人口的就業及失業情況為何;基層勞動人口失業率會否進一步上升;若否,政府的估算為何;若會,哪些行業、職位及年齡組群預料會成為失業重災區,以及政府有何措施應對;

    (二)在六大優勢產業外,政府會否發展其他產業,以開拓更多基層職位;若會,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會否考慮與企業合作,在天水圍及東涌等勞動人口密集的地方,發展需要大量勞動人手的行業(例如電話服務中心等後勤支援服務),為當區創造更多就業及在職培訓的機會;若會,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在不影響家庭團聚的前題下,政府會否檢視及評估現時的人口政策對香港的未來就業情況所造成的影響,並找出相應的預防及解決方法;若會,內容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王國興議員問:


較早前有報道指出,有司機將機動三輪車("三輪車")停泊在露天私家車泊車位,並以八達通繳付泊車費後,警方仍以"三輪車不能停泊私家車泊車位"為由,要求司機將三輪車駛離,否則車輛會被拖走。報道又指雖然警方堅持司機違法,但運輸署證實,三輪車可使用私家車泊車位,事件反映出政府部門之間並未就統一三輪車使用私家車泊車位一事進行溝通,出現"烏龍"執法的情況。此外,亦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現時的電單車泊車位不足。關於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三輪車/電單車可合法停泊在哪種露天泊車位;若當中包括私家車泊車位,為何警方執法人員不准上述三輪車停泊露天私家車泊車位;

    (二)是否知悉,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現時全港有多少個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當中公營及私營的泊車位各有多少,以及缺乏多少個該等泊車位(以表列出);

    (三)過去5年,政府有否就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不足進行檢討;最近一次檢討的結果的詳情為何,以及有甚麼改善措施;及

    (四)政府會否在短期內就三輪車/電單車泊車位不足的問題進行全面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林健鋒議員問:


本港正致力發展郵輪旅遊;現時郵輪抵港時除可停泊在海運碼頭外,亦可申請臨時停泊在堅尼地城招商局碼頭或葵涌貨櫃碼頭,或作中流碇泊等。隨位於啟德發展區的新郵輪碼頭在2013年啟用,抵港的郵輪預料會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2009年和2010年1月至今,抵港以觀光行程為主的郵輪數目分別為何,並按郵輪排水量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該等郵輪使用臨時停泊安排的次數;

    (二)預計於2011年抵港以觀光行程為主的郵輪數目為何,並按郵輪排水量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預計會使用臨時停泊安排的郵輪數目為何;

    (三)啟德發展區的新郵輪碼頭啟用後,政府會否取消現有的郵輪臨時停泊安排;如會,原因為何;政府會否考慮保留該等臨時停泊安排及增加適當的配套(例如環境美化和旅客接駁安全設施等),以增加本港整體的郵輪泊位數目,及滿足不同郵輪的需要;及

    (四)政府如何利用新郵輪碼頭的優勢,進一步推動本港郵輪旅遊的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陳淑莊議員問:


現時,華人廟宇委員會("委員會")轄下的廟宇均受《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條例》")監管;《條例》規定所有華人廟宇的收入,扣除進行傳統儀式,以及廟宇建築物及其財產的維修的開支後,其盈餘可撥入華人慈善基金。然而,據悉近日不少華人廟宇透過興建及售賣靈灰龕位獲得巨額收入,但未有按法例規定,將收益撥入華人慈善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委員會有否定期要求每間華人廟宇向它呈交任何形式的財務報表或紀錄,以監察各廟宇的財政狀況;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政府和委員會有否訂立政策,監管每間廟宇的財政管理;若有訂立政策,詳情為何;若沒有政策,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每年每間華人廟宇的總收入、傳統儀式開支、維修保養費用、其他營運開支、盈餘及撥入華人慈善基金的數額為何;

    (三)鑒於據悉近日不少華人廟宇均有興建靈灰龕位作售賣用途,而該等活動明顯與《法例》所指在華人廟宇進行信奉神明、與靈界溝通或占卜的活動,以及廟宇運用收入可進行的活動無關,政府有否按照《條例》跟進和調查有關個案,以確保廟宇按照 《法例》的規定運作;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檢討《條例》,並作出適當的修訂,以確保《條例》配合現代香港社會的需要;若會,有關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梁國雄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一間專門為銀行及財務機構提供個人信貸資料的個人信貸資料服務公司曾將有關他的錯誤個人資料向銀行提供,導致他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被拒絕。同時,更有市民向本人投訴,該公司保留及/或向銀行及財務機構提供一些市民超過7年的信貸紀錄,因而違反了《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發布《守則》規管個人信貸資料外,現時政府有否對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作出規管;若有,如何規管及其範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有否規管銀行及財務機構如何接納、依賴及使用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若有,如何規管及其範圍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過去3年,私隱專員或金管局有否定期調查服務機構有否保留或發放市民超過7年的任何信貸或其他紀錄;若有定期調查,每隔多久進行定期調查一次;若沒有定期調查,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葉偉明議員問:


教育局自2005年起,將向有需要的聽障學童派發助聽器及維修助聽器的服務外判。本年8月,教育局增加撥款 500萬元,為全港約1千5百名聽障學童每人購置多一部助聽器。不過較早前有報道指出,自教育局將上述服務外判後,部分學童只能使用由外判商提供的指定型號的助聽器,有使用過這些助聽器的學童的家長投訴,助聽器除未能有效改善學童不同的聽障問題外,更因為質素參差(例如有助聽器因損壞而需要每個月維修數次),影響學童的學習進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2005年至今,向教育局申請提供助聽器的學童共有多少人;該數目佔現時全港患有聽障的學童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每年服務的學童的新增人數有多少;以及該等學童就讀的班級及男女比例分布情況為何;

    (二)教育局在進行相關外判服務招標時,有沒有一套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是否以單一招標的形式去挑選有關的外判供應商;在招標過程中是否只以"價低者得"作為唯一或主要的選擇條件;

    (三)當局在接受學童申請這項支援服務時,曾否為他們進行個別詳細檢查,以助他們配備合適的助聽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在上述計劃下,當局是否強制學童只能選擇指定型號的助聽器;當局有否對外判供應商供應的助聽器進行專業測試以確保質素;當學童的現有助聽器需要維修時,當局會否向學童提供多一個助聽器作替換,令他們的學習進度不會因更換助聽器而受影響;若否,當局為何不為聽障學童提供一個後備助聽器;及

    (五)當局有否考慮在未來數年推行這個計劃時,以其他的形式(例如資助券或實報實銷的形式),讓聽障學童的家長選購助聽器時,能有多些選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14. 陳茂波議員問:


政府於2000年立法會通過前地下鐵路公司(現稱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上市的條例草案時表示,"政府最少會有20年繼續作為該公司的最大股東",股權和表決權不低於50%。當局又稱,如果有意減低在該公司的股權至低於50%,"政府須要有信心公司在釐訂地鐵票價的時候,必會充分考慮乘客對票價的接受程度和公眾利益"。當局在兩鐵合併時,亦表明地鐵公司上市公司的身份維持不變。現時政府在港鐵的持股量有約77%,但環顧本港的藍籌上市公司,其大股東持有僅三成多四成股權,就足以控制該等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現時政府在港鐵的持股量是否合適;如評估的結果為是,理據為何;如評估的結果為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行動去糾正;

    (二)當局有否研究政府在港鐵的持股量,與港鐵票價之間的互相影響程度;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現時適用於港鐵的票價調整機制,可否做到當局所指"當局須要有信心公司在釐定地鐵票價時,必會充分考慮乘客對票價的接受程度和公眾利益",以及政府是否已具備減持港鐵持股量的條件;如否,當局將會就該票價調整機制作出甚麼調整,以致它能充分考慮乘客對票價的接受程度和公眾利益;及

    (三)鑒於港鐵上市至今已10年,已過了當局指政府最少會有20年作為該公司最大股東的一半時間,當局有否就此開展研究,部署如何有序地減持在港鐵的持股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李慧琼議員問:


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建議將本港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訂於每小時28元,政府會於明年5月1日實施。按照這個時薪水平,若一個二人家庭的全部成員均領取最低工資,便可能因超過11,660元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而不能申請入住公屋。此外,有子女的基層家庭的總收入亦可能會在最低工資生效後超出領取全額學校書簿津貼的入息限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趕及在法定最低工資生效前,全面檢討相關政策,以確保基層家庭不會因最低工資的實施而被剝削申請各項支援計劃的機會;若會,涉及哪些政策,以及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林大輝議員問:


    關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於本年11月24日就本人的口頭質詢所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全面公開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小組")就檢討《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條("第39E條")的實施情況而提交的報告,以及當局與小組之間的相關來往信件和文件;如會,何時公布;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局長表示,"據我們理解,不少香港企業在內地加工貿易升級轉型時,已選擇以注資方式把機械及工業裝置的擁有權轉至新成立的內地企業",政府有否數據顯示上述"不少香港企業"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局長根據甚麼客觀事實得出有關理解;

      (三)鑒於局長表示,"部分香港企業以租賃形式向內地新成立的企業提供機械及工業裝置,有關租金收入屬內地的應課稅利潤,須繳交內地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但香港企業向加工企業提供機械及工業裝置生產自行出售的貨物,並沒有存在收取租金的情況,為何當局可將此理解為"租賃";

      (四)鑒於局長表示"在'進料加工'下免費租用予內地企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我們擔憂若果按照部分企業的要求,為該等機械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可能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香港稅務局對於轉讓定價的問題均有特定指引處理,局長基於甚麼理據支持上述擔憂;

      (五)鑒於根據稅務上訴委員會個案D37/01及D60/06,該委員會裁定納稅人的稅務責任應按本地法例決定,而不應考慮外地稅務機關是否有稅收流失,為何局長提出其他稅收管轄區(包括內地)的徵稅權利的問題;

      (六)鑒於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開支,均須予扣除,有否評估用於產生應課稅利潤的機器設備,只因為是在境外使用而不能享有折舊免稅額,是否違反"稅務對稱"及《稅務條例》第16條規定開支扣除的基本原則;如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評估,當局拒絕改善第39E條對工商業、社會就業和經濟發展帶來甚麼影響,以及本港企業因減少投資機械及工業裝置而引致生產力和競爭力下降,繼而導致盈利減少,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損失是否比局長指"放寬第39E條"帶來的稅收減少為大;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八)鑒於業內人士要求當局恢復遵循第39E條的立法原意,只針對打擊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的避稅安排,為何當局將此理解為"放寬"第39E條;

      (九)當局會否就在本年11月24日答覆質詢的內容再諮詢工商業界、會計界及稅務專家等界別的意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會否考慮召開業界聯席會議,邀請本港四大商會、中小型企業商會、會計及核數師行和稅務專家等代表共同商議處理執行第39E條的方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問:


    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每年舉辦多項大型推廣活動,藉以吸引旅客來港。關於旅發局在舉辦該等活動時向本港旅行社提供的贊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旅發局曾否贊助本港任何旅行社的廣告或宣傳費(包括在本港及海外刊登及播放宣傳廣告);如有,過往3年旅發局有哪些推廣活動涉及類似贊助、每年動用多少政府撥款贊助本港旅行社的廣告費、所有曾獲廣告贊助的旅行社名稱及贊助款額為何;

      (二)鑒於據報,有旅發局職員指出,2009年旅發局首辦"夏日流行音樂節"時,僅贊助一間旅行社在海外刊登廣告的一半廣告費,其他旅行社連爭取的機會也沒有,安排涉嫌違反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當局有否徹查及跟進該個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旅發局贊助旅行社廣告費的原因為何;

      (四)旅發局有否既定程序處理申請和審批上述贊助費;如有,詳情為何;旅發局有否準則,以確保公平、公正和合理地批出贊助費;

      (五)有否定期透過公開及適當途徑,向外公布上述贊助費的開支;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公布第(四)項的程序及準則,讓全港旅行社知悉需在甚麼情況下和按甚麼程序申請贊助費;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甘乃威議員問:


    就屋宇署與食物環境衞生署成立以專責處理大廈滲水的投訴及查詢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聯辦處由成立至今,每年共接獲多少宗投訴及查詢個案,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聯辦處由成立至今,每年完成處理的投訴及查詢個案的數目為何;在完成處理的投訴個案中,已成功找出滲水來源的個案數目,已進行維修工程但未能停止滲水情況的個案數目,以及已進行維修並停止滲水情況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在完成處理的個案中,需時最長及最短分別為多少,以及完成處理每個個案平均需時多少;

      (三)聯辦處由成立至今,共累積多少宗投訴及查詢個案仍未完成處理,其內容分類為何,其中有多少宗涉及需要查證滲水來源,平均每宗需查證滲水來源的個案的等候時間及最長的等候時間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第(三)項的各區累積個案中,曾經處理但問題重複出現的個案數目為何;

      (五)聯辦處由成立至今,有多少人手處理有關投訴及查詢的個案;及

      (六)聯辦處有否檢討在處理滲水投訴的個案時所出現的困難或樽頸情況,以及有否研究如何可更有效及更快處理大廈滲水問題,使滲水情況盡快停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9. 李華明議員問:


    政府的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在本年9月發表的《風險簡訊》中指出,"現時納米技術在食物加工領域的應用主要集中於發展納米結構食物配料和食物添加劑。這類納米食物聲稱味道、口感和濃度較佳,生物可用性較高,而且食物基質內'互不相容'的配料可混合在一起。納米結構食品的例子有塗醬、雪糕、乳酪等"。另外,"納米技術間接用於食物領域的例子還有研製納米農用化學製品及獸藥"。該中心亦指出,"納米技術應用於食物領域引起的安全問題,備受關注"。然而,該中心只是向業界建議"應確保出售的產品可供安全食用"和"不要出售未經安全評估的納米材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既然納米技術在食品上的應用所引起的安全問題備受關注,中心會否就這個專題進行研究及作安全測試;

      (二)中心會如何協助食物製造商,令他們"不要出售未經安全評估的納米材料",詳情為何;若不會提供協助,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如何規管納米食品的銷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陳偉業議員問:


    就電訊服務營辦商濫收服務費用問題,政府在2009年 11月11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若有證據顯示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或發牌條件,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會作出調查,並就屬實的個案懲處電訊服務營辦商。然而,本人近日仍接獲多位巿民的投訴,指他們在沒有申請使用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的服務的情況下,被有關的營辦商收取該等服務的費用。此外,亦有市民指電訊服務營辦商的服務收費較他們實際應繳付的為多,令他們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按電訊服務的種類(例如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對外電訊和寬頻上網等)及投訴性質分類,去年電訊局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涉及電訊服務營辦商濫收費用的投訴宗數和涉及的有關營辦商的名稱;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投訴人成功追討賠償的個案數目,以及被檢控的電訊服務營辦商的名稱及次數;及

      (三)除了繼續實施現行監管電訊服務營辦商的措施外,當局會否採取新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12月1日
    隨立法會CB(3) 268/10-11號文件發出)

    (ii)鄭家富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0年12月3日
    隨立法會CB(3) 276/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於2010年10月2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二份技術備忘錄》(即刊登於2010年第41期憲報的第5號特別副刊) -

    (a)在第2.1段中,在"獲"之後加入"分";及

    (b)在第2.5段中,以"兩"代替"三"。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0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2010年最低工資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5號法律公告);

      (b)《2010年 最低工資條例 (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6號法律公告);

      (c)《2010年 最低工資條例 (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0年第147號法律公告);及

      (d)《2010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0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1年1月5日的會議。

    2. 空氣污染與公眾健康

      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港空氣污染的問題持續嚴重,市民的健康備受威脅,但政府仍未更新本港的空氣質素指標,現時仍有很多高污染的專營巴士及貨車在路上行駛,繼續排放廢氣,本會對此表示失望;根據達理指數的統計數據,在本年首10個月,本港因空氣污染而提前死亡的人多達635人、超過4百萬人次求診;鑒於空氣污染已造成高昂的金錢損失及社會成本,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下列建議,以盡快改善空氣質素,保障市民健康:

      (一)立刻更新空氣質素指標,採納世界衞生組織的空氣質素指引中最嚴格的標準,作為本港空氣質素的指標,並承諾於將來定期檢討空氣質素指標;

      (二)以財政資助或延長專營權的方式,推動巴士提早淘汰及更換高排放量的專營巴士,以改善路邊空氣質素,並即時為所有未被取替或淘汰的巴士加裝減排裝置;

      (三)優化今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更換歐盟二期柴油商業車輛的計劃,包括將歐盟前期、歐盟一期車輛納入該計劃中,容許只註銷舊車的車主獲得計劃的資助;

      (四)增加及擴大電動車輛的數量、使用和車種;完善及加強配套設施,以配合引入電動車輛,例如積極與不同發展商商討在其物業內的停車場,設置供電動車輛使用的充電裝置;盡快研究修改法例,加快及簡化電動車駕駛者申請行駛快速公路許可證的程序,以助電動車普及化;

      (五)促使巴士公司擴大及增加對乘客具吸引力的轉乘優惠和服務,以及加快重組及完善巴士路線,以避免巴士路線重疊、紓緩交通擠塞及減少空氣污染;

      (六)加快落實設立'低排放區'的建議,以限制高排放量的車輛進入指定範圍;

      (七)就空氣污染指數'極嚴重'的情況,制訂針對性指引,包括實施停課及長期在外工作的工人停工等措施,以保障學童及弱勢社如長期病患者、長者、戶外工人於高污染情況中的健康;

      (八)在制訂改善空氣污染措施時,應採納世界衞生組織最新的指標及基準,並評估每項措施對改善公眾健康的成效,以及將改善公眾健康列為處理空氣污染問題的首要政策目標;及

      (九)正視空氣污染是公共衞生議題,要求食物及衞生局的問責官員參與制訂改善空氣污染的政策。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空氣污染"之前加上"鑒於";在"更新空氣質素指標,"之後加上"為最終";在"標準"之後刪除",作為本港空氣質素的指標",並以"訂下時間表及制訂相關措施"代替;在"檢討空氣質素指標"之後加上"及相關措施的成效";在"減少空氣污染;"之後加上"(六) 透過政策鼓勵各巴士公司,在新發展區及繁忙地區,採用純電動巴士行走,以進一步改善該等區域的路邊空氣質素;";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情況中的健康;"之後加上"(九) 積極推動節能政策,並進一步提高天然氣及可再生能源佔發電燃料的比例,以減少發電時排放的廢氣;";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政策目標;"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 "(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二) 積極跟進與廣東省就2010年以後改善區域性空氣質素的工作,以確保區域空氣質素持續改善"。

      (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空氣污染"之前加上"有見";在"污染的專營巴士"之後刪除"及貨車",並以"、貨車及私家車"代替;在"本會對此表示"之後刪除"失望",並以"極度關注"代替;在"更新空氣質素指標,"之後刪除"採納",並以"根據"代替;在"標準,"之後刪除"作為本港空氣質素的指標",並以"訂下本港空氣質素指標全面達到該指引的時間表"代替;在"檢討"之後刪除"空氣質素指標";在"計劃的資助"之後加上",同時也要協助業界解決更換車輛後所出現的技術問題,從而確保更換後的新型車輛在維修、設計及零件配套等方面皆可配合業界的運作";在"優惠和服務,"之後刪除"以及",並以"並在不影響巴士公司員工的生計及職位數目,以及與區議會共同商議下,"代替;在"(六) 加快"之後刪除"落實",並以"研究並諮詢公眾及運輸業界有關"代替;在" '低排放區'的"之後加上"具體";在"範圍;"之後加上"(七) 要求本港電力公司在不增加電費及不影響市民健康的前提下,全面採用低排放發電技術及使用潔淨燃料發電,並盡快提高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從而改善本港因發電排放廢氣而引致的空氣污染;";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針對性指引"之後加上"及法例";在"停工"之後加上",以及將僱員因在空氣污染嚴重的環境下戶外工作所引致的相關疾病列為職業病";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空氣污染"之前加上"鑒於";在"優惠和服務"之後加上"、增加巴士轉乘站";在"政策目標;"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透過制訂政策、綠色運輸規劃和財務措施,以及在市區建立更完善的綠色運輸系統,以遏抑汽車數目增長;及(十一) 提供財務誘因,吸引小巴營運商加快引入更低排放量的新小巴,以淘汰舊小巴"。

      (iv)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空氣污染"之前加上"現時,";在"檢討空氣質素指標"之後加上";同時,檢討現時的空氣監測站,以確保能取得更全面而準確的數據";在"政策目標;"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 積極研究及發展可再生能源,以加強改善空氣污染"。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3. 檢討自然保育政策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檢討現行自然保育政策及制訂適當措施,包括:設立由民間主導、政府支援的自然保育基金;為因自然保育需要而被凍結發展,並且在法律上已確立擁有發展權的土地訂立補償機制;對毗鄰郊野公園的'不包括的土地'馬上實施規劃管制;要求發展商在規劃許可和建築圖則許可到期後,就尚未展開工程的項目按照現行保育準則,重新申請發展許可;堵塞地產商利用收購丁權進行大規模開發的漏洞;以及對違規發展和非法破壞土地的業主和責任人加強罰則,藉此妥善保育具有高生態價值和景色怡人的地段。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前加上"近年,不少具高生態價值的土地受到破壞,";在"自然保育基金;"之後刪除"為",並以"就"代替;及在"補償機制"之後加上"的事宜,進行全面的研究和諮詢,讓公眾對補償機制牽涉的龐大社會資源提供意見"。

      (ii)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前加上"鑒於近期發生多宗干擾具保育價值的土地的個案,而同時私人土地擁有人的發展權益與保育需要之間的矛盾亦尚未妥善處理,";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確立自然保育政策目標及策略,以科學及具廣泛認受性的機制,釐定真正需要保育的項目;(二)";在"設立由"之後刪除"民間主導、政府支援",並以"政府及民間共同管理"代替;在"自然保育基金"之後刪除";",並以",並由政府先注資10億元作為啟動基金,其後每年注入政府賣地收益百分之一的資金,並積極尋求民間注資;(三)"代替;在"保育需要而被"之後刪除"凍結發展,並且在法律上已確立擁有發展權的土地訂立",並以"管制土地用途或凍結發展權益的私人土地,訂立妥善的"代替;在"補償機制;"之後加上"(四) 在諮詢社會上各持份者的意見後,";在"郊野公園"之後刪除"的'不包括的土地'馬上",並以"但未有任何規劃限制而具有高保育價值的土地,逐步"代替;在"規劃管制;"之後加上"(五) 在涉及自然保育範圍內土地的發展項目,";在"申請發展許可;"之後刪除"堵塞地產商利用收購丁權進行大規模開發的漏洞;以及對",並以"及(六) 釐清"代替;在"業主和責任人"之後刪除"加強",並以"之間的責任,同時透過加強監管和"代替;在"罰則,"之後刪除"藉此";及在"保育具有高"之後刪除"生態價值和景色怡人",並以"保育價值"代替。

      就張學明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其後"之後刪除"每年注入政府賣地收益百分之一的",並以"透過農地更改土地用途補地價時徵收附加費注入"代替;及在"私人土地,訂立"之後加上"經詳細研究及公眾諮詢得出的"。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