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31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1年對市場承擔責任公告》99/2011
2.《〈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生效日期)公告》100/2011

其他文件

1.第96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10-11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4/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黃毓民議員問:


本年4月8日,當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在其特別會議上討論"打擊走私及販賣非法香煙的執法行動"這議題時,當局表示政府曾經將充公所得的私煙拍賣或銷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拍賣充公所得的私煙的政策在何時訂立,以及理據為何;根據當局的估計,一般公眾是否知悉該政策;當局在訂立該政策時曾否進行諮詢或作出任何公布;

    (二)當局如何確保拍賣的私煙的品質良好,以及該等私煙不曾被不法份子添加危害健康的成份;2000至2007年,當局充公的私煙市值分別為何;過去 10年,被當局充公的私煙當中,被拍賣的私煙數目、所得收入及被銷毀的私煙數目分別為何;拍賣的私煙運往哪些地區,以及運往不同地區的私煙數目佔當年拍賣的私煙總數的百分比為何;當局有否評估,拍賣充公所得之私煙是否合乎道德、是否鼓勵市民吸煙、以及是否違背多年來的禁煙及控煙政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過去10年,當局銷毀私煙的方式為何;鑒於有專家指私煙含重金屬及致癌物質,不宜焚毀,故建議當局以堆填的方式處理,當局有何措施確保銷毀私煙的工作安全及不會影響環境衞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謝偉俊議員問:


有評論認為,過往政府雖有明確指令拆除屋宇僭建物的法例及相關制度,但多年來執法不嚴,導致僭建泛濫,積重難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估計以屋宇署的現有資源,該署需要多少時間,才可切實妥善處理違例僭建的問題;除屋宇署現有紀錄的違例僭建個案外,有否估計現時涉嫌違例僭建的構築物的數字;

    (二)有否研究,以往申請更改建築物結構的程序及手續,即使簡單如申請改動晾衣架及冷氣機架的位置,是否也相當繁複,以及處理時間是否過於冗長,令該等程序非常擾民,以致市民因厭煩官僚程序而情願非法僭建;如果研究的結果為是,有何方法在小型工程政策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申請程序,以及縮短處理申請及上訴的時間;如否,可否立刻進行研究;及

    (三)有否考慮仿傚多年前寮屋管制組(即俗稱"寮仔部")處理違例建築物的辦法,以某指定日期作分界,豁免拆除在該日期前已存在的僭建物,但有關樓宇業主須聘請合資格人士審定該等僭建物合乎安全標準,並向政府繳付額外地價或地租,而在指定日期後新建的僭建物則必須強制清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可否盡快考慮;以及,有否全面處理或"理順"樓宇僭建物嚴重泛濫的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3. 張學明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期港鐵經常出現故障,連落成只約5年及乘客量較少的迪士尼線,在一個多月內都發生兩次故障。他們對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在未有明顯改善服務及錄得大幅盈餘的情況下,仍堅持按可加可減的票價調整機制如期在本年6月份加價百分之 二點二,帶頭掀起加價潮,感到非常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特區政府作為港鐵公司的最大股東,現時有何措施推動港鐵公司改善服務,讓市民得到物有所值的服務;

    (二)會否研究推行"事故扣分機制",將港鐵票價調整機制和服務水平掛鈎,推動港鐵公司改善服務,減少故障頻生的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重新考慮設立涵蓋地鐵、巴士及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票價穩定基金,以彌補可加可減的票價調整機制在持續通脹環境下實際運作上的不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劉慧卿議員問:


財務委員會去年撥款2.2億元協助有需要家庭申請上網及購買電腦,該計劃由原本單一招標的計劃變成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和"信息共融基金會"兩間機構分開推行。 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本年5月25日本會的會議席上回應議員有關該計劃的質詢時謂,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葛輝先生認為若計劃能集該兩間機構提出的建議書的優點,可為低收入家庭帶來最佳效益,因此局方安排兩間機構進行磋商,但該兩間機構未能就共同成立推行機構的合作模式達成共識,政府於是決定委託兩間機構在兩個地理分區推行計劃。5月26日葛輝先生向本會遞交文件,指出在招標過程中,有人向他清楚表示,有政治需要要揀選某個推行機構,但他認為這做法對低收入家庭並非最好,有人更用不能令人信服的理由,指示他終止原來的遴選程序,及後要他揀選兩個機構;他認為這做法很可能涉及政治考慮,以及令他成為誤導立法會的一分子,於是決定辭職。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正式調查在招標過程中是否有人向葛輝先生暗示要他揀選某一機構,以及該做法是否違反招標程序;

    (二)有否調查是否有人指示葛輝先生終止遴選程序,以及原因為何;及

    (三)在遴選的過程中,是否知悉組成"信息共融基金會"的"互聯網專業協會"具政黨人士背景;以及有否考慮揀選該機構會令公眾認為政府偏幫某政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甘乃威議員問:


政府在本財政年度將會向每名18歲或以上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市民發放6,000元。市民普遍關心發放的時間、準則、細節以及領取手續,但政府仍然未作出公布。據悉,有長期在內地居住而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長者為領取該筆款項,要專程返港,但由於他們在香港沒有住所,其中有人選擇在街頭露宿等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按年齡決定發放6,000元的次序,優先向較年長的市民發放;對於長者在未獲發放款項前離世的個案,政府會如何處理;及

    (二)發放6,000元的準則、細節及領取款項的手續為何(包括以哪一天作分界決定有關市民是否符合"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市民是否需要預先登記;如何避免市民因不能成功登記而不獲發放款項;神智不清、行動不便及長期居於安老院的長者、在囚人士和住院精神病患者怎樣領取,以及離開香港後在內地或海外居住而符合條件的港人是否需要回港領取款項);政府會否透過銀行發放款項;若會,政府是否需要向銀行支付手續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林大輝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不滿某些政黨及政客的行為和處事手段,指他們不親自提出訴訟,卻不惜利用一位目不識丁及領取綜援的長者申請法律援助,提出司法覆核,濫用司法程序,狙擊港珠澳大橋的建造工程,迫使工程"落馬",嚴重損害香港的利益,不僅拖延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工程、使費用大漲,更可能令78項其他工程受到影響,導致香港的經濟發展嚴重受阻,失業率上升,以及造成無可估量的損失。亦有傳媒報道,公民黨承認協助該位東涌居民提出司法覆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收到任何投訴或意見,指上述個案涉及包攬訴訟、助訟或其他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以及政府會否主動調查是否有人背後操控官司、妨礙司法公正及獲得利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公民黨梁家傑議員於本年5月19日的行政長官答問會上聲稱,本會一直有提點政府,政府處理《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手法會被視為違法的機會很高,而政務司司長於本年5月20日本會內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上,卻指政府翻查記錄,當中並沒有意見要求政府進行是次法院判決所要求的基線研究,政府會否主動向梁議員瞭解,提出該等意見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湯家驊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港人參加旅行團前往西藏旅行,疑因高山症於當地身亡,經死者家屬多番周旋後,保險公司才安排將死者遺體運返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當局每年收到多少宗港人因在外遇事而向特區政府求助的個案;並以表列出求助個案的種類及當局提供的協助;

    (二)香港居民不幸在外身亡,特區政府現時有否常設機制協助家屬辦理死者身後事及運送遺體返港;若有,相關機制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3年,當局有否教育市民或向他們宣傳港人在外遇事時應如何向特區政府尋求協助;若有,有關的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方剛議員問: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E),進出口商就其進口及出口的貨品須按照法定的收費率繳交"報關費",而若出口的貨品屬載列於《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附表1的港製成衣及鞋履項目,更須額外繳付"製衣業訓練徵款",以作製衣業訓練局("訓練局")的培訓用途。另外,政府在2001年與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達成新的財務安排,由2002-2003年度開始,以進口、本地出口及轉口的"報關費"總收入的60%計算對貿發局的撥款;但據悉,自該新安排實行以來,政府每年對貿發局的撥款均低於政府就"報關費"所得收入的6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政府所收到的"報關費"和"製衣業訓練徵款"的總額及增減變動,分別從該兩項徵費收入中撥予貿發局及訓練局的總額,是否知悉,該等撥款額佔該兩間機構每年收入的百分比以及相當於其總開支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列出);若該等撥款不足以全數支付營運開支,該兩間機構分別透過哪些渠道取得資金支付開支餘額,以及機構的發展和工作有否因為需要自行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而受到限制;

    (二)為何政府不將該兩項徵費所得的收入悉數撥予該兩間機構,支付其營運和發展所需,以協助香港進出口企業拓展市場,推動香港經濟貿易以及為香港製衣業培訓人才;

    (三)過去5年,該兩項徵費的總收入在扣除該兩間機構的撥款後,餘額的用途為何;政府有否計劃將餘額用作其他推廣香港貿易和製衣業發展的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港製成衣及鞋履出口需要繳交"報關費"以及"製衣業訓練徵款",存在雙重徵費的情況,政府會否考慮取消其中一項徵費;及

    (五)鑒於香港為免稅港,而進出口"報關費"並非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政府會否就該兩項徵費的收費率,以及是否有保留的需要進行檢討;會否考慮調低或取消該兩項徵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林健鋒議員問:


自2009年2月起,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由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任何人士報考私家車和輕型貨車駕駛考試而獲取合格後,須先申請暫准駕駛執照,並須遵守多項額外的駕駛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9年2月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私家車和輕型貨車的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分別因沒有在車輛展示"P"字牌、違例超速駕駛(包括在車速限制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道路以車速超過每小時70公里行駛),以及在設有3條或以上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上違例駕駛車輛行駛最右線而被檢控;

    (二)暫准駕駛執照計劃自2009年擴展至私家車和輕型貨車至今,每年涉及該兩類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的交通意外的數字有何增減,以及該等數字與2007及2008年每年分別涉及領有該兩類汽車的駕駛執照1年以下的人士的交通意外數字如何比較;及

    (三)根據當局的評估,私家車、輕型貨車及電單車的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由實施開始至今的成效為何;當局有否計劃進行檢討;如有,何時進行;有否計劃作出修訂;如有,修訂的方向以及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余若薇議員問:


最近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2011-2012財政年度各類樓宇的應課差餉租值較上年度大幅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區住宅、寫字樓、零售業樓宇及工廠大廈的應課差餉租值在過去3年的按年升幅;

    (二)各區差餉在2010-2011年度低於6,000元,但在2011-2012年度高於6,000元的戶數;

    (三)當局制訂2011-2012年度的差餉寬免上限時,有否考慮因應應課差餉租值上升而調高寬免上限的金額;

    (四)過去3年,當局接到要求覆核應課差餉租值的個案總數,以及當中成功獲覆核的個案數目;及

    (五)當局有否瞭解,在成功獲覆核的個案當中,原來的估價有誤的主要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葉偉明議員問:


根據旅遊業議會("旅議會")的資料,現時本港有近19 200名持證的外遊領隊及近6 200名持證的導遊。關於對外遊領隊及導遊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截至本年第1季,該批領隊及導遊當中,是否包括同時持有"領隊證"及"導遊證"的人士;如是,有關人數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有多少名領隊及導遊被"釘牌"(即被撤銷領隊證或導遊證),以及他們被釘牌的原因為何;另外有多少名領隊或導遊未有申請續牌或未獲續牌,以及有關原因分別為何;

    (三)當局有否定期檢視各培訓機構所提供的"職前導遊培訓課程"、"外遊領隊證書課程"及"技能提升計劃導遊培訓課程"等旅議會認可的課程,是否符合旅議會對該等課程及因應外遊領隊及導遊的相關核證制度的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將現時的"外遊領隊核證制度"及"導遊核證制度"交由旅遊事務專員("專員")負責,並由專員負責監管領隊及導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李永達議員問:


有關本港的空氣質素和空氣質素指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根據環境局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的2010環保工作報告,2010年目標包括"落實建議的新空氣質素指標和長遠空氣質素管理策略"、"最後落實的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環保署未能在2010年內完成上述兩項目標的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環保團體認為,環保署按時數統計每月所錄得的空氣污染指數的分項數字未能清楚展示本港空氣污染的情況,並建議改以統計每月的超標日數,或該月每日空氣污染指數的平均數是否超標作為指標,以讓市民更瞭解空氣污染的實際情況,政府會否考慮該等建議;按過去3年所錄得的數據,並以該等建議的方法統計過去3年的空氣污染程度,每年的統計結果分別為何;

    (三)鑒於有環保團體就本港11個一般空氣監測站的數據進行分析及比較,結果發現深水埗區的空氣質素最差,過去5年,政府有否進行類似的分析及比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就一些空氣質素較差的地區(例如深水埗及葵涌等)推出改善空氣質素的針對性措施;若有,每年分別在各地區的工作詳情為何;

    (四)鑒於有報道指政府以公帑資助車輛安裝的柴油粒子過濾器和柴油催化器會增加車輛直接排放的二氧化氮,在推行資助計劃時,是否知悉該等裝置會增加二氧化氮排放;若是,二氧化氮和其他空氣污染物因而增加的數量和對公眾健康的影響分別為何,以及有否向公眾公布該等資料;

    (五)鑒於在2010-2011年的施政報告中,政府表示會聯同專營巴士公司試驗為歐盟2期及3期巴士安裝催化還原器("還原器"),倘若試驗成功,將由政府出資全面安裝,全面安裝還原器的所需金額、時間表及其他詳情(例如還原器的出產地及使用年期等)為何;是否知悉,還原器會否增加其他空氣污染物的排放;若知悉,詳情為何,以及若會增加其他空氣污物的排放,政府有何對策;及

    (六)鑒於環境局局長於本年3月16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需要深入分析所收到的不同意見和評估對相關政策原則的影響,全盤考慮及協調推行建議措施的行動",而行政長官於2011年5月19日的本會答問會上回覆本會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將於本年內就空氣質素指標作出公布,現時,就分析意見、評估影響、諮詢不同持份者等工作的進展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3.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他們在零售店舖購買電器用品,當相關的代理商或製造商上門送貨及安裝電器時,他們卻發現貨不對辦,發送安裝的貨品十分陳舊及劣質,當該些電器出現故障而他們要求代理商或製造商更換貨品時,卻遭拖延甚至被拒絕,令他們蒙受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3年,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每年接獲涉及對電器用品代理商或製造商所提供的貨品不滿的投訴個案數目為何,並按投訴者不滿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和涉及的代理商或製造商的名稱;當中涉及個案最多的代理商或製造商的名稱為何;

    (二)第(一)項的投訴個案中,獲成功處理的個案數目為何;當中電器用品代理商或製造商願意更換貨品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三)就未能成功處理的個案,消委會有否措施協助權益受損的市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馮檢基議員問:


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就《香港國際機場2030規劃大綱》展開公眾諮詢,內容包括興建第三條跑道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對機管局提出興建第三條跑道的初步分析和結論為何;預計整體諮詢,到決定興建、撥款、進行環評,至最終開展工程和啟用的時間表為何;當局初擬興建第三條跑道的財務安排為何;

    (二)鑒於社會對興建第三條跑道有不同意見(包括認為興建第三條跑道刻不容緩,以應對現有機場於 2020年前飽和狀況,並要提升競爭力以應付周邊機場不斷擴建的挑戰;亦有從技術和航道等方面質疑第三條跑道的實質價值;或有意見認為新建跑道會帶來嚴重的飛機噪音滋擾,還須填海過百公頃,對海洋生態帶來嚴重影響;亦有意見認為隨未來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和港深機場鐵路項目完成,可減輕機場航班的需求等),當局如何確保在進行公眾諮詢時,機管局會充分闡述各方的意見讓公眾瞭解;如何在諮詢過程中兼容並蓄,提出相關緩解措施以減少工程的負面影響;並以公平和公正的態度採納各方意見才作出最終的決定;及

    (三)鑒於早前高鐵工程風波和最近港珠澳大橋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當局如何就興建第三條跑道加強與直接受影響的持份者的溝通和諮詢;並避免因各項法定程序出現錯漏和失誤而可能帶來的法律挑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黃成智議員問:


有關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鐵路服務及事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由2005年至今,每年各鐵路走線的平均每日載客量、繁忙時間的平均載客量和載客量及非繁忙時間的平均載客量和載客量分別為何(按年列出);

    (二)是否知悉,由2010年至今,各鐵路走線分別發生服務延誤逾8分鐘、30分鐘及一小時的事故的數目及受影響乘客的人數,並按發生事故的原因,以表列出服務延誤8分鐘以上至30分鐘、30分鐘以上至 一小時,以及超過一小時的事故的分項數字;

    (三)是否知悉,第(一)項的事故的詳情(按下表列出);

    事故
    發生日期
    事故
    發生時間
    受影響的
    路線
    事故成因
    及調查
    結果
    已採取的
    補救行動及
    改善措施
    服務延誤
    時間
    (分鐘)







    (四)過去3年,當局有否研究就鐵路事故訂立一套懲治及補償機制,例如停止發放獎金予港鐵公司的行政總裁及相關管理階層職員,以及向受事故影響的乘客提供補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10年6月2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在兩鐵合併至今,港鐵為維持高質素的鐵路服務和提升設施表現,及在鐵路基建和維修方面,每年投放40億元,用作維修、保養及更新資產",是否知悉,2005年至今,每年港鐵公司:

    (i)在維持服務質素、提升設施表現、鐵路基建、維修保養及更新資產等方面的工作詳情為何,以及涉及的開支分別佔上述40億元開支的百分比為何(按年列出);及

    (ii)負責上述各項工作的人手及時間等資源的分配分別為何(按年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梁國雄議員問:


早前有傳媒揭發,多間大型連鎖超級市場將豬肉混入牛肉作牛肉發售;由於牛肉價格較高,超級市場得以牟取暴利,但其貨不對辦,妄顧公眾健康及食物素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政府有否就超級市場或連鎖店鋪發售的碎牛肉抽樣化驗,以確定有否混入豬肉;若有,共發現多少宗個案,以及涉及哪些超級市場或連鎖店鋪;若否,是否經傳媒揭發才知悉有關情況;

    (二)根據現行法例,將豬肉混入牛肉作牛肉發售有否觸犯任何法例;若有,觸犯了甚麼法例,相關罰則為何;以及上述個案經傳媒揭發後,政府有否立即採取執法行動;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採取了甚麼行動、到了哪些及多少間連鎖超級市場進行抽查、以及成果為何);若否,相關政府部門有否評估問題的嚴重性;

    (三)是否知悉,一般而言,當市民進食混入豬肉的牛肉後,會否影響健康;及

    (四)市民發現再有超級市場或連鎖店鋪發售的碎牛肉被混入豬肉或其他肉類時,可向哪些政府部門投訴;收到投訴後,政府會否立即派員到現場取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據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現正就在香港引入商業信託上市商討細則,而根據現時的建議,信託管理人必須持有不少於總信託單位50%的控制性股權;與此同時,和記黃埔有限公司於本年3月宣布會將其港口業務分拆以獨立商業信託形式在新加坡上市。有關香港股票交易市場在信託上市方面的競爭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目前唯一獲准在香港上市的信託類別,政府有否考慮容許其他信託(包括但不限於商業信託)在本年年底前上市;若有,在制訂商業信託的上市機制時所考慮的準則及因素為何;

    (二)過去3年,有否就制訂商業信託上市安排諮詢持份者;若有,諮詢詳情為何;有否達致持份者支持建議中的上市安排的共識;若有,該建議的詳情為何;

    (三)鑒於在新加坡只須持有25%的信託單位便可控制有關的商業信託,就在香港上市的商業信託,政府建議以持有不少於總信託單位的50%作為門檻,所考慮的因素為何,以及該建議的安排是否符合海外的做法;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商業信託並無獨立的法律身份而只是由信託管理人控制,政府有否就引入任何外部規例以規管商業信託的可行性作出考慮,尤其就有關提高信託的資訊透明度及企業管治的要求方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據報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盈")已建議將其電訊業務以商業信託形式獨立分拆上市,政府曾否得悉及評估制訂商業信託上市機制的進度能否適時配合電盈就該商業信託作出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的建議;若否,政府曾考慮採取哪些措施以加快在香港引入商業信託上市;及

    (六)有否考慮制訂任何制度上的安排,以監察商業信託的營運風險及其向公眾銷售的任何相關金融產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8. 甘乃威議員問:


維多利亞港兩岸的海濱為重要的公共資產,社會大眾對有關的規劃、發展、設計及管理都十分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於香港島北岸發展一條有完整性及連接性的海濱長廊由中西區的西環直達東區的小西灣一帶,政府有否訂定發展該項目以及當中各分段的時間表;

    (二)可能會影響香港島北岸的海濱長廊的完整性及連接性的私人物業或土地,以及政府物業或土地的詳細數字分別為何;政府就此分別有何解決方案;有否定下時間表於其他地區重置該等政府物業;及

    (三)政府會否以公私營合作的模式設計、建造及營運中環新海濱用地,以至整個香港島北岸海濱的發展項目;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劉慧卿議員問:


近日有報道指出,公眾場所女廁經常大排長龍,一直為人詬病,當局打算修改《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強制發展商將男女廁格比例由1:1.25增加至1:1.5。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往3年接獲多少宗投訴,指商場、戲院和其他公眾娛樂場所等的女性廁格不敷應用;

    (二)何時會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建築物條例》,將男女廁格比例定於1:1.5,以及有何理據支持這比例能解決女廁廁格不足的問題;及

    (三)在修訂條例時,會否參考外國經驗,設立一些男女均可使用的廁所;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黃成智議員問:


有安老院業界代表指出,私營安老院舍("私營院舍")經營面對種種困難,政府的支援亦不足夠。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自法定最低工資法例實施後,私營院舍在僱用職員時,可能要付出更高的成本,現時租金及食物價格上漲,亦增加了私營院舍的經營成本,當局有否接獲私營院舍在該等情況下遇到經營困難而向其求助的個案;當局主動瞭解私營院舍經營困難的詳情為何;當局有沒有積極措施協助私營院舍渡過難關,以及當私營院舍沒法繼續營運而倒閉,當局如何協助受影響的長者;

    (二)現時共有多少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長者入住私營院舍,並以表列方式列出各區的數字,以及該等數字佔有關院舍的總居住人數的百分比;及

    (三)鑒於本會的長者服務小組委員會曾指出,大部分入住私營院舍的長者均有領取綜援,私營院舍把宿位的月費訂於援助水平,遠低於資助宿位的每月資助額,故該等院舍未能達至資助院舍的服務標準,當局是否知悉,現時私營院舍要就該等宿位補貼多少經費才能達到社會福利署定出的資助院舍服務標準;當局有沒有接獲私營院舍求助,表示因此而經營困難;若有,當局將如何提供協助;有否接獲投訴,領取綜援的長者申請人入住私營院舍時遇到困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1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805/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同意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9條委任以下人士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a)郝廉思勳爵;及

    (b)簡嘉麒勳爵。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同意張舉能法官擔任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1年5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1年專業 會計師(修訂)附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7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1年7 月6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1年6月8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24/10-11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1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訂)公告》
    (2011年第6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訂立安老服務5年規劃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香港社會老齡化趨勢加快,本會促請政府全速計劃,及早制訂更全面的安老政策,並且訂立安老服務5年規劃,以每5年為期,訂立具體的安老服務發展目標及承諾,以期改善服務供求失衡、輪候服務人數眾多、服務輪候時間漫長的嚴重問題,並加強照顧長者的生活需要,努力改善民生;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確立長者院舍服務及社區照顧的5年規劃及服務承諾,大力增加安老院舍宿位及社區照顧名額;檢討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參考現時的學券制模式,向長者提供安老服務費用資助;以及加強長者'居家安老'政策的配套措施;

    (二)取消申領'生果金'的離港限制,使長者可以安心在內地定居養老,並讓領取傷殘津貼的長者可兼領'生果金',以改善生活;

    (三)深化長者福利可攜性政策;設立長者回鄉生活津貼,讓選擇回鄉安享晚年的長者每月獲發放生活補助金;積極與內地有關部門研究港人內地養老醫療保障計劃,並考慮與內地合辦醫院或門診服務,以服務在內地居住的港人;

    (四)建議在'生果金'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制度以外,推行一套全新的'長者生活補助計劃',為一些未能申請綜援的長者提供資助,幫助他們改善生活;

    (五)提高長者醫療券金額至1,000元,以及降低年齡要求至 65歲,並簡化行政安排,鼓勵更多醫生加入服務;以及放寬長者藥物資助政策;

    (六)加快從'關愛基金'撥出資源,設立長者鑲補牙齒津貼,並加強長者的牙科護理服務,包括在全港18區設立牙科診所、推出長者牙科保健服務,以及開放公營牙科診所予長者使用等;

    (七)加快在全港18區設立公營中醫診所,並增設長者健康中心及會員名額;

    (八)投入資源,加強長者照顧服務行業的職業培訓,以增加安老服務及護理人手,提升從業員專業知識及質素;

    (九)制訂全面及長遠的長者住屋政策,重新審視現有土地規劃,預留作長者住屋用途的土地,並積極研究在私人及公共房屋引進'混合式發展'概念,設計兼容長者居所及配套設施的住宅模式;

    (十)加快推行'安老按揭計劃'(即'逆按揭'),以協助持有私樓的長者優化財務,改善晚年居住環境及生活,並為一些只持有物業但生活開支卻無以為繼,且無子女的長者,推行'以房養老'計劃;

    (十一)全面在公眾場所落實'長者友善政策',切實執行'無障礙設施'要求,並為長者提供各類方便出入的設施;及

    (十二)推動各大交通機構為長者提供全面和永久性乘車優惠;透過推出'長者康體券'及豁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所有展館的長者入場費,豐富長者退休生活,並設立'長者就業基金',以協助健康長者延續工作,發揮所長。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現時,"代替;在"出入的設施;"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確保長者能夠維持合理生活水準,並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

    (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根據政府統計處資料,香港人口預算會從2003年年中的680萬人上升至2033年年中的838萬人,屆時每4人中便有1人是65歲或以上的長者;";在"服務5年規劃,"之後刪除"以每5年為期",並以"以後每5年作檢討,而規劃及檢討過程容許相關的持份者參與"代替;在"服務承諾,"之後刪除"大力",並以"先處理所有輪候者獲取相關服務的事宜,後按長者人口增加的比例"代替;在"機制;"之後刪除"參考現時的學券制模式,向長者提供安老服務費用資助",並以"檢討長者長期照顧服務的融資制度"代替;在"居住的港人;"之後加上"(四) 制訂長者退休保障計劃,讓長者能夠更有尊嚴地生活;";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 在制訂長者退休保障計劃前,"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從'關愛基金"之前刪除"加快",並以"立即檢討現正試驗的'院舍及日間護理中心長者基礎牙科外展服務先導計劃',並將計劃推廣至全港所有需要有關服務的長者;在未進行全港服務前,可"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中心及"之後加上"將中心的";在"會員名額"之後加上"全面開放,使全港長者可以受惠";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在"的職業培訓,"之後加上"並與'資歷架構'掛鈎,";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模式;"之後加上"同時亦要優化現行香港房屋委員會推行的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及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放寬限制,以鼓勵更多子女與長者父母同住;";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在"私樓的長者"之後加上"多一個選擇以";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出入的設施;"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及在"退休生活"之後刪除",並設立'長者就業基金',以協助健康長者延續工作,發揮所長",並以";及(十四) 為了要讓長者'老有所為',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長者就業政策,包括推廣彈性退休年齡,而政府亦可帶頭檢討公務員退休年齡,並鼓勵企業延長僱員的工作年限,甚至採取彈性的退休計劃,例如在'正式退休'後,以半職或合約制的形式聘用他們"代替。

    (iii)方剛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按政府統計處推算,年屆65歲及以上的人口比例將由去年的13%顯著上升至2039年的28%;";在"訂更全面"之後加上"及長遠";在"模式"之後加上"推出'安老券'";在",向"之後加上"正在輪候宿位的";在"費用資助"之後加上",讓他們自由選購合適的安老服務,直至正式入住院舍為止";在"出入的設施;"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為紓緩中產子女供養父母的壓力,並鼓勵他們供養父母,增加各項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十四) 放寬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住扣稅限制,以鼓勵年青一代就近照顧年長父母,促進家庭和諧;及(十五) 為鼓勵聘用本地家居照顧員,如果子女為照料家中長者而聘用曾受認可機構培訓的本地家居照顧員,則由政府提供'家居照顧免稅額',以在鼓勵居家安老之餘,促進本地就業"。

    (iv)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為了應對"代替;在"老齡化"之後加上"及貧窮化";在"趨勢加快"之後加上"的現象";在"生活需要"之後加上"及退休保障";在"以改善生活;"之後加上"(三) 取消長者的家人需要提供'經濟狀況聲明書'(俗稱'不供養證明書'或'衰仔紙')才可以取得獨立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資格的要求,讓長者得以安享晚年;";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居住的港人;"之後刪除"(四) 建議在'生果金'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制度以外,推行一套全新的'長者生活補助計劃',為一些未能申請綜援的長者提供資助,幫助他們改善生活",並以"(五) 推行全民退休保障計劃,以改善長者、在職貧窮人士及無酬家務勞動者的基本退休生活問題,並在現時社會勞動力仍然充裕的時候,讓勞方、資方及政府三方進行社會儲蓄計劃,為將來人口老化高峰期的危機作好準備"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牙齒津貼"之後刪除",並",並以"及推出長者牙齒保健券、全面"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診所,並"之後加上"大幅";在"會員名額"之後加上",以及訂出目標,將輪候時間減至少於兩個月";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住宅模式"之後加上",增加長者的居住面積以提供足夠地方設置復康用品,以及增加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名額,令更多長者可與家人共同生活";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 "(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

    (v)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後加上"社會對安老服務的需求持續增加,而";在"應包括:"之後加上"(一) 針對現時私營安老院舍質素參差,正視業界的經營情況,研究透過完善土地規劃及房屋政策,為市場提供適宜開辦私營安老院舍的地方;同時,確保買位價格足以支持提供優質服務的成本;推動老人院舍的自願評審制度,以鼓勵業界提升質素;(二) 針對社會上失智症(或腦退化症)患者不斷增加,對醫療、社會福利、法律、治安、倫理等範疇均構成影響,正視問題的嚴重性,制訂應對方案,以保障失智症患者及其家屬;(三) 鼓勵本港的電台增設專供長者收聽的頻道,並同時鼓勵電視台製作更多長者節目,以提供更多免費視聽娛樂給年長市民;(四) 透過宣傳教育,積極提倡敬老、愛老和護老的風氣;";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在"居住的港人"之後加上";另一方面,針對近年不斷有香港長者從內地回流香港,制訂更全面的策略,以協助此等貧苦無依的長者重新在港定居,安度晚年";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 "(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六)"代替;及在"永久性"之後加上"免費"。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政府措施無助市民置業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就市民置業的問題,市民與本會早有共識,政府應復建居屋和恢復'租者置其屋'計劃,而本會亦曾通過有關議案,但政府充耳不聞,漠視民意;在政府推出一系列措施,包括推出'限呎盤'土地、'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打擊炒樓的額外印花稅,以及增加拍賣土地後,香港樓價仍節節上升,反映政府措施無助市民置業;就此,本會對行政長官曾蔭權表示極度遺憾,並促請行政長官認真反省,尊重民意。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置業"之前刪除"就",並以"針對樓價上升及"代替;在"的問題"之前加上"困難";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之後刪除"而本會亦曾通過有關議案,但政府充耳不聞,漠視民意;在政府",並以"但在政府近期"代替;在"一系列措施"之後加上"後";在"增加拍賣土地"之後刪除"後,香港",並以"等,"代替;在"反映"之後刪除"政府措施",並以"有關措施未能遏抑樓價上升,"代替;及在"就此,本會"之後刪除"對行政長官曾蔭權表示極度遺憾,並促請行政長官認真反省,尊重民意",並以"促請特區政府因時制宜,積極回應市民訴求,制訂一套土地及房屋供應策略,使房地產市場回復健康發展,包括復建居屋、恢復'租者置其屋'計劃及優化'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以及增建公屋和推出中產公屋及青年租屋計劃,以協助市民儲蓄金錢置業"代替。

    就陳鑑林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訴求,"之後加上"而對於政府多次未能積極回應市民與本會的共識,本會表示極度遺憾,並呼籲香港市民繼續努力,向行政長官曾蔭權表達強烈訴求,爭取";及在"房屋計劃',"之後加上"為香港市民提供可負擔的置業機會,"。

    (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但政府"之後刪除"充耳不聞,漠視民意",並以"回應的種種對策和力度都未能湊效,令市民不滿日益增加"代替;在"節節上升"之後加上"至回到1997年相若水平";在"反映政府"之後加上"上述";在"措施無助"之後加上"解決";在";就此,本會"之前加上"困難";及在";就此,本會"之後刪除"對行政長官曾蔭權表示極度遺憾,並促請行政長官認真反省,尊重民意",並以"促請行政長官曾蔭權尊重立法會及社會共識,制訂合適的協助本地市民置業措施及落實時間表,當中包括:盡快恢復每年興建適量居屋及恢復'租者置其屋'計劃、優化'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及提出更多協助夾心階層的住屋及置業措施、設法進一步增加興建住宅樓宇的'生地'及'熟地'的供應量,以及盡快制訂本港的長遠房屋政策,從而令本地市民能安居樂業"代替。

    就王國興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共識," 之後加上"而對於政府多次未能尊重立法會及社會共識,本會表示極度遺憾,並呼籲香港市民繼續努力,向行政長官表達強烈訴求,爭取" 。

    (iii)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市民置業;"之後加上"同時,當局亦一直拒絕增建公屋,以紓緩市民對購買私人樓宇的需求;"。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