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22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
1. | 《2017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修訂附表1)公告》 | 74/2017 |
2. | 《201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75/2017
|
1. | 第86號 | - | 優質教育基金 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 |||
2. | 第87號 | - | 教育發展基金 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 |||
3. | 第88號 | - | 資歷架構基金 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 |||
4. | 第89號 | - | 財務匯報局 2016年報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 |||
5. | 第90號 | - |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 2015/2016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
6. | 第91號 | - |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2015-2016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
7. | 第92號 | - | 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2015-2016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
8. | 第93號 | - |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2015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
9. | 第94號 | - | 肺塵埃沉着病特惠基金 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
10. | 第95號 | - | 語文基金 截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 |||
11. |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就對梁君彥議員的投訴提交的報告 | ||
(由委員會主席姚思榮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 |||
12.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7/16-17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
(一) | 過去5年,涉及電車的交通意外宗數及所引致的傷亡人數,並按意外成因(包括電車車長的駕駛態度/能力欠佳、電車行駛速度太快及電車有機件故障)列出分項數字;
|
(二) | 運輸署現時有否就電車的行駛速度及每天班次作出任何規定;如有,詳情為何;
|
(三) | 現時有何恆常機制監察電車的日常運作;
|
(四) | 鑒於有報道指上述意外事發位置近年曾發生數宗電車出軌意外,當局有否評估該段彎曲路軌的設計是否有問題,以及會否研究改善措施;
|
(五) | 鑒於香港電車有限公司("電車公司")據報自今年初實施"行車速度監察數據"計劃,行車速度某程度上低於同一車程平均行車速度的車長會被警告甚至被扣減獎金及年終花紅,變相迫車長必須開快車,運輸署事前是否知悉此計劃,以及電車公司的做法有否違規;如有,會否作出懲處;
|
(六) | 鑒於電車公司容許只持有暫准駕駛執照("P牌")的人士申請電車車長一職,當局有否評估該安排是否恰當;是否知悉現時持P牌的電車車長數目及百分比為何;及
|
(七) | 是否知悉,現時電車車長的入職培訓時間,與專營巴士及輕鐵車長的培訓時間有何差異;當局會否定期檢討有關的培訓時間及內容是否足夠;最近一次檢討於何時進行? |
(一) | 就有學生在校用膳的中、小學及幼稚園分別而言:
| |
(i) | 現時(a)實行現場派飯、(b)學生自備飯盒及(c)膳食供應商提供即棄飯盒的學校數目和學生人數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學校類別(即官立、資助、直接資助和私立學校)列出分項數字;
| |
(ii) | 在實行現場派飯的學校當中,有多少為受計劃資助學校;
| |
(iii) | 過去5個學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資助計劃下的申請、批出的資助總額,以及拒絕部分申請(如有)的原因;
| |
(iv) | 過去5個學年,每年分別有多少間受計劃資助學校,(a)在尚未兌現上述承諾及(b)在已經兌現該承諾後,放棄現場派飯;
| |
(v) | 有否了解有學生在校用膳但沒有實行現場派飯的學校當中,有多少間學校具備實行現場派飯的條件,例如(a)校舍於2011年或之後落成並已安裝現場派飯設施或(b)校舍現已具備所需設施,以及這些學校未有實行現場派飯的原因(包括遇到的困難)為何;如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向這些學校提供支援,以協助它們解決該等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 |
(vi) | 過去5個學年,每年學生在校午膳所產生的廚餘量及其佔全港廚餘總量的百分比;當中沒有經廚餘機或其他方法處理的廚餘量、經處理後轉化為有用物料的廚餘量及該等物料的用途分別為何;
| |
(二) | 有否評估部分受計劃資助學校放棄現場派飯的原因;如有,按原因列出該等學校的分項數目和它們曾獲批的資助總額;當中屬(i)校舍設施未達現行標準的26間"火柴盒式校舍"設計的學校及(ii)校舍設施低於現行標準的其他學校的數目分別為何(按中、小學及幼稚園分別列出該等資料);有否向這些學校提供額外支援,協助它們解決實行現場派飯的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 |
(三) | 環保署自2010年就學校採用的午膳供應模式進行調查後至今,有否進行有關的跟進調查;如有,跟進調查的內容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如何有效評估(i)資助計劃及(ii)減少學校廚餘的工作的進度及成效? |
(一) | 過去3年,各有關政府部門人員進行拯救遠足人士行動的次數分別為何;
|
(二) | 有否計劃針對遠足人士事前準備不足的問題,加強有關的宣傳工作;如有,詳情為何;
|
(三) | 鑒於遠足人士在郊遊地點發生意外的風險不單取決於地理因素外,亦隨着天氣狀況(例如酷熱、嚴寒、乾燥、暴雨和強風)而不時改變,政府有否計劃設立綜合風險評級機制,並透過該機制不時發放郊遊地點的風險水平資訊,讓遠足人士因應其能力、經驗和裝備選擇郊遊地點;
|
(四) | 會否考慮設立郊野公園意外黑點公開資料庫,並於前往該等黑點的路徑豎立警告牌,以提醒遠足人士遠離危險;及
|
(五) | 會否安排更多消防處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人員接受攀山拯救訓練;如會,詳情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提供海運服務(例如船舶管理、船舶經紀及租賃、海事保險、船舶融資及海事法律和仲裁)的公司數目,並按業務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
(二) | 有否研究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吸引更多大型海運服務公司來港發展業務;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關措施會否包括提供稅務優惠;若不包括,原因為何;
|
(三) | 就香港發展高增值海運服務及便利海運業發展和營商方面,香港海運港口局轄下海運及港口發展委員會所訂的方向和策略為何;該委員會就下述便利海運企業營商措施進行的討論的結果,以及有關新安排推行的時間表:(i)撤銷對持有"多程進港許可證"的駁船逗留本港水域的時間限制、(ii)進一步便利海外合約海員來港上船入境安排,以及(iii)與更多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協議;
|
(四) | 有否研究採取措施吸引國際航運機構(例如國際海事組織)來港開設辦事處,以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航運服務中心的地位;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五) | 至今受惠於基金的學生、海運從業員和空運從業員分別的人數和所涉款額,並按有關課程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有否統計該等人士在完成有關課程後從事海運業/空運業分別的人數及比例;若有,有關數字為何;
|
(六) | 基金最新的結餘和財政狀況,以及當局會否考慮再向基金注資;
|
(七) | 有否評估(i)本港船舶註冊服務及(ii)當局向懸掛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旗")的船舶在境外期間提供的緊急支援服務的效率;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本港在這些服務的效率與其他國家/地區如何比較;及
|
(八) | 海事處為懸掛區旗的船舶提供的24小時服務的詳情;當局會否參考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在全球20個海事及金融中心設立辦事處的做法,為懸掛區旗的商船提供更有效及全面的24小時服務;若會,詳情為何;鑒於海事處將建立船隻證明書網上驗證服務,以便船東和海外港口管理機構即時驗證有關證明書的有效性,該項目推行的進度及時間表為何? |
(一) | 有否估計現時已簽署及隨身攜帶捐贈證的市民數目;鑒於以捐贈證的方式表達捐贈器官意願有不足之處(例如市民容易遺失或忘記攜帶捐贈證),為何當局在設立名冊後保留此安排;有否呼籲已簽署捐贈證的市民在名冊登記,以便醫護人員在該類人士身故後得悉其意願;
|
(二) | 去年向名冊登記及取消登記的人數分別為何;當局有否定期覆核名冊,刪去已離世或永久離港人士的登記;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三) | 是否知悉,(i)去年分別有多少名病人在輪候移植肝臟、心臟及肺期間離世,以及(ii)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下述個案:已在名冊登記/攜有捐贈證的死者被確定有器官適合作移植用途,但有關的移植手術因死者家屬反對而未能進行;
|
(四) | 鑒於醫院管理局於2015-2016財政年度,把器官捐贈聯絡主任的人手編制由7人增加至9人,政府是否知悉(i)該等人員的主要職責、(ii)推動器官捐贈工作在人手增加後的成效,以及(iii)該局會否進一步增加人手,以加強推動器官捐贈;
|
(五) | 鑒於政府早前表示正就設立預設默許器官捐贈制度收集市民意見,該項工作的進展為何;有否研究其他可行措施推動器官捐贈;及
|
(六) | 死者的器官當中是否只有腦死亡人士的器官才適合作移植用途;過去5年,每年(i)腦死亡人士的數目為何、(ii)當中有多少名死者的家屬願意捐出其器官,以及(iii)有多少名病人獲移植該等器官? |
(一) | 現時各政府部門分別如何處理收集到已枯萎或折斷的枝幹和樹葉;
|
(二) | 過去3年,各政府部門每年(i)收集到及(ii)送往堆填區棄置的園林廢物的重量分別為何(並按廢物種類以表列出);
|
(三) | 環境保護署最近一輪推行的聖誕樹及桃花回收行動的公眾反應為何;鑒於桃花回收行動自2014年已開始推行,今年的回收行動的成效與過去數年的如何比較,以及有否呈日漸改善的趨勢;
|
(四) | 房屋署於2014年在藍田邨推行的循環再用園林廢物試驗計劃的成效為何;會否考慮在其他公共屋邨推行該試驗計劃;若會,詳情為何;及
|
(五) | 當局會否考慮制訂園林廢物回收的長遠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本港對消防裝置的耐火電線採用的標準為何;
|
(二) | 房屋署在採購用於安達邨的耐火電線時,如何檢測該批電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及
|
(三) | 鑒於除了上述耐火電線不達標的問題外,2015年亦曾發生11個公共屋邨的供水系統使用了不合規格的焊接物料,以致該等屋邨的食水樣本被驗出含鉛量超出世界衞生組織所訂暫定準則值的事件,當局會如何加強監督公共屋邨採用的物料,包括會否加強抽驗工作? |
(一) | 當局採用的"藝術工作室"的定義為何,以及當中涉及的考慮因素;
|
(二) | 有否評估放寬措施對協助藝術工作者成功租用工業大廈("工廈")單位的成效;若有,詳情及有關量化指標為何;
|
(三) | 主要用於排練或創作的工作室(例如畫室和劇團及舞蹈團的工作室),會否因部分時間用於舉行教學活動而被視為"直接提供服務",因而不能受惠於放寬措施;若然,當局會否考慮把該類藝術工作室納入放寬措施涵蓋的用途;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
(四) | 鑒於地政總署自2016年8月起就工廈違反地契條款("違契")改變用途的情況展開以風險為本的執管行動,該署至今分別就多少宗違契個案發出警告信、進行調查及以從嚴方式處理(例如重收單位業權),以及有關業權人已作出糾正的個案宗數;該等個案當中,涉及藝術工作室的個案宗數為何? |
(一) | 鑒於食環署在2015年表示,基於某相關部門認為擬設置街站的地點位於遊行路線中的較狹窄路段並因而會對遊行人士造成阻礙,拒絕了該年9宗設置街站的申請,該署以何具體準則評估某地點是否位於較狹窄路段;
|
(二) | 當局會否提供一份去年七一遊行路線沿途適合設置街站的地點清單,以供打算申請在本年七一遊行路線沿途設置街站的團體參考;如否,原因為何;
|
(三) | 食環署、地政總署及警方在審批設置街站申請的分工和職責詳情為何;
|
(四) | 鑒於警方表示,該部門會考慮擬議地點設置街站會否阻礙遊行人士前進及阻街後決定是否支持有關申請,(i)警方依據甚麼準則作出有關決定、(ii)負責作出決定的警務人員的職級和有關程序為何,及(iii)食環署是否有權在警方反對某申請的情況下批准該申請;
|
(五) | 食環署由2003年至2014年期間,有否基於所涉位置屬狹窄路段而拒絕任何在七一遊行路線沿途設置街站的申請;如有,有關的申請宗數;如否,為何自2015年起以此理由拒絕某些申請,以及當中是否涉及政策改變;
|
(六) | 有否機制可供團體就其設置街站申請被拒提出上訴;及
|
(七) | 鑒於食環署規定申請設置街站的團體須呈交最近期的周年申報表,但有不少團體未能提交該文件,當局設定該規定的理據為何,以及會否考慮予以取消? |
(一) | 現時使用食水沖廁的(i)住戶數目及(ii)人口,以及(iii)每年所用食水數量,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目;現時每立方米食水的生產成本為何;
|
(二) | 鑒於當局會藉着計劃為石湖墟污水處理廠進行擴建工程及提升其污水處理技術的機會,把該污水處理廠經3級處理後的排放水進一步處理,使排放水達致再造水的水質標準,供新界東北居民作非飲用用途(例如沖廁),有關工作的進展及預計完成的日期為何;在污水處理技術全面提升後,當局預計屆時(i)每年可節省原本用作沖廁的食水數量,以及(ii)經進一步處理的排放水的每立方米生產成本為何;
|
(三) | 按2017年物價指數估算,當局預計在將軍澳海水化淡廠啟用首年,每立方米食水的生產成本為何;
|
(四) | 現時本港就重用中水(即從浴室、洗手盆和廚房盆等地方收集的水)及集蓄雨水所使用的設備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當局會否研究將集蓄到的雨水進行處理後作飲用用途;
|
(五) | 鑒於過去曾出現水塘滿溢以致食水被排放出海的情況,而當局正在複檢水塘間轉運隧道計劃,有關工作的詳情及最新進展為何;及
|
(六) | 鑒於地下食水管爆裂事件經常發生(例如葵青區在去年3月至10月的7個月內發生7次食水管爆裂事件),當局有否統計過去5年因地下食水管爆裂而浪費的食水數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應科院")(i)投放多少資金於金融科技研發項目,以及(ii)有多少個與金融機構合作研發成功的金融科技項目;
|
(二) | 過去5年,每年應科院推出多少個研發成功的金融科技項目供金融機構採用;當中有多少個項目獲業界廣泛應用;
|
(三) | 鑒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自去年9月推出"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沙盒")作為新金融科技項目的測試場,至今有多少間銀行就其新科技項目進行沙盒測試及當中所涉新科技項目數目;當局會如何評估沙盒在測試新金融科技項目的成效;及
|
(四) | 會否仿效英國、新加坡及台灣等國家或地區,容許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例如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公司)和初創企業就其新金融科技項目進行沙盒測試,以推動金融創新? |
(一) | 按年份和住戶人數劃分,(i)曾獲發放生活津貼的住戶數目、(ii)發放的津貼總額、(iii)該等住戶每月繳交的租金中位數,以及(iv)該等住戶每月繳交的租金佔其入息的比例中位數;
|
(二) | 按年份、居所類別(例如私人樓宇、臨時房屋)和住戶人數劃分,在有關年份獲發放生活津貼的住戶每月繳交的租金中位數;
|
(三) | 鑒於當局指出家庭津貼較生活津貼更能持續和有效地紓解N無住戶面對的財政壓力,但有意見認為家庭津貼的申請門檻較高,而且失業住戶及1人住戶不能受惠,當局有否計劃推行可替代生活津貼功能的新津貼項目,或恢復發放生活津貼,以改善N無住戶的經濟狀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四) | 鑒於在發放生活津貼的3年間,每年獲發放該津貼的人數持續上升,而N無住戶的生活壓力(特別是租金方面的開支)越來越重,當局會否考慮重新實施租金管制,或增建中轉房屋供正輪候公屋的N無住戶暫時入住,以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i)收到多少宗關於提供或改善鄉郊地區無障礙設施的要求及(ii)完成多少項有關工程,以及現時施工中的工程數目及其預計竣工日期(按區議會分區及設施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
(二) | 有否就為鄉郊地區提供無障礙設施訂定指引;如有,指引的詳情,以及上次檢討及修訂指引的日期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有否計劃進行全面的鄉郊地區無障礙環境普查,以及強化各民政事務處內地區無障礙主任在改善鄉郊地區無障礙環境的角色;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警方接獲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收債行為造成滋擾而作出的舉報宗數為何;
|
(二) | 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2年發表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中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根據甚麼法律條文和機制制訂上述同意書和表格的內容;
|
(二) | 署長會按甚麼機制及基於甚麼理據,在同意書上附加條款和條件,以及不時修訂表格;
|
(三) | 鑒於在一些特別情況下,受港人港地措施規限的住宅單位可能有確實需要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而署長會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批出特別同意書,讓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持有有關單位,署長至今有否向位於啟德的首個港人港地項目的買家批出特別同意書;若有,數目為何;及
|
(四) | 有否評估當受港人港地規限的住宅單位的業權人沒有事先取得署長同意書而把有關單位轉讓予一名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買家,有關的買賣協議可否按《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41條的規定獲強制執行,以及政府可根據甚麼法律條文和程序終止該項轉讓和處理該物業的業權? |
(一) | 每年下列每類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棄置醫療廢物的數量及方式為何(以表列出): | |
(i) | 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公立醫院、診所及醫療機構、 | |
(ii) | 《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所界定的私家醫院和留產院、 | |
(iii) | 菲臘牙科醫院,及 | |
(iv) | 衞生署或其他政府部門轄下的政府診所和醫療化驗所;
| |
(二) | 每年下列每類小型醫療廢物產生者棄置醫療廢物的數量及方式為何(以表列出): | |
(i) | 私家醫科診所/業務、 | |
(ii) | 私家牙科診所/業務、 | |
(iii) | 私家牙科、醫科、獸醫或病理化驗所、 | |
(iv) | 私家中醫診所/業務、 | |
(v) | 安老院、 | |
(vi) | 設有醫科教學課程或研究(包括中醫學)的大學、 | |
(vii) | 從事醫學研究的製藥公司、 | |
(viii) | 私家獸醫診所/業務、 | |
(ix) | 護養院、 | |
(x) | 經營醫療業務的健康及美容中心,及 | |
(xi) | 其他有關的團體;
| |
(三) | 違反《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第354章,附屬法例O)的定罪個案的數目及詳情為何;及
| |
(四) | 環境保護署就打擊非法棄置醫療廢物行為而進行的巡查的詳情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越南("相關國家")的有關當局有否通知中國駐當地大使館,在當地(i)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ii)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期間死亡,以及(iii)被判處死刑(如有死刑)的港人數目;若有關當局有作出通知,按年及國家名稱分別以表列出過去5年的有關數字;
|
(二) | 是否知悉,(i)過去5年每年中國駐相關國家大使館向多少名在當地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的港人進行探訪和該等探訪的次數,以及(ii)該等大使館有否作出定期探訪該等港人的安排;
|
(三) | 過去5年,每年入境事務處轄下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接獲多少宗由外地港人提出的求助;該等個案分別涉及多少名在外地港人(i)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ii)被判處死刑、(iii)要求特區政府協助尋求外地政府特赦,以及(iv)獲特區政府支持其特赦請求,並按該等港人所屬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
(四) | 會否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由中國駐海外的大使館為在外地被施加刑事強制措施的港人提供:(i)廣東話翻譯服務,以便他們在當地獲得適切的服務及援助、(ii)在指定時間內定期與其在港家人進行電話通訊的安排,以及(iii)套取指模服務,以便該等港人申請特區政府簽發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等文件;
|
(五) | 會否參考某些海外國家的做法,向在外地遭刑事檢控的港人提供海外法律援助服務,以協助他們獲得公平審訊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
(六) | 政府現正分別處理多少宗由在相關國家服刑的港人提出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政府會否定期公布該等數字;
|
(七) | 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於1997年生效至今,在外地服刑的港人申請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個案宗數為何;獲批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由申請提出至獲批),以及申請獲批的人數(按申請人所屬年齡組別及按國家名稱以表列出該等數字);政府在處理該等申請遇到困難時,有否向中國外交駐港特派專員公署尋求協助;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八) | 有否與印尼、馬來西亞和越南的政府商討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若有,最新進展及遇到的困難為何;若否,會否盡快展開商討;
|
(九) | 會否考慮發出外遊警示,提醒港人哪些國家通常對被定罪毒販判處死刑;及
|
(十) | 會否推行公眾教育,提醒港人不要隨便替人攜帶貨物或行李到外地,特別是前往通常對被定罪毒販判處重刑的國家? |
(一) | 在2010-2011至2016-2017財政年度,每年已進行(i)檢查及(ii)更換升降機的公共屋邨名稱分別為何;每個公共屋邨進行該等工程的日期,以及所涉費用為何(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 |
(二) | 觀塘及黃大仙區內樓齡超過25年的公共屋邨名稱,並以表列出每個屋邨下列資料: | |
(i) | 是否已經進行檢查升降機工程,以及進行/預計進行該工程的日期;及 | |
(ii) | 是否已經進行更換升降機工程,以及已進行/預計進行該工程的日期;
| |
(三) | 鑒於本人得悉,某些高樓齡公共屋邨的升降機井道規格與現行規格有別,以致更換升降機工程需時較久,觀塘及黃大仙區內樓齡超過25年的公共屋邨的升降機井道規格與現行規格有何差異,以及當局更換有關升降機的時間表分別為何;及
| |
(四) | 鑒於部分高樓齡公共屋邨的每個樓層均只有一部升降機到達,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屋邨的居民(特別是長者及輪椅使用者)在更換升降機期間出入不受影響? |
(一) | 過去5年,每年的蔬菜入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商當中,經營直銷菜買賣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
(二) | 過去5年,每年輸港的各類蔬菜(包括冬季蔬菜、夏季蔬菜、葉菜類、瓜類、果類、根莖類、豆類、香草類、菇菌類及其他)當中,直銷菜所佔的數量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
(三) | 過去5年,每年(i)當局抽取多少個蔬菜樣本進行檢測、(ii)檢測不合格的樣本數目(及它們不合格的原因),以及(iii)因進食含過量殘餘除害劑的蔬菜而中毒的個案數目;該等數目當中,與直銷菜相關的數目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
(四) | 有否評估直銷菜是否適宜食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何措施回應市民對直銷菜食用安全的關注;及
|
(五) | 有否研究直銷菜充斥市面是否顯示食物監察計劃("監察計劃")出現漏洞;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當局會否採取措施把直銷菜納入監察計劃,例如規定所有內地供港蔬菜一律須經蔬菜統營處分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海關採取與持牌及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應用金融科技經營金錢服務有關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涉及的罪行);
|
(二) | 海關有否研究(i)金融科技的發展會如何影響其有效執行第615章下的監管職能,以及(ii)該部門是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適當技術,以執行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應用金融科技經營金錢服務的職能;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海關有否就香港推廣及發展金融科技積極聯繫其他本地監管機構? |
(一) | 機電署就上述事故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的最新進展為何;
|
(二) | 過去5年,機電署每年收到的自動梯事故報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自動梯的(i)垂直提升高度為15米或以上、(ii)機齡超過10年,以及(iii)設計有缺陷;
|
(三) | 過去5年,機電署人員每年巡查自動梯的次數為何;當中分別有多少次的巡查原因是:(i)接獲投訴、(ii)自動梯近日發生意外、(iii)自動梯的機齡超過10年,以及(iv)有關的保養承辦商表現欠佳;過去5年,自動梯保養承辦商或其人員因違反實務守則而被機電署處分,以及因違法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數目及詳情分別為何;及
|
(四) | 機電署會否加強監管承辦商就自動梯(尤其是垂直提升高度為15米或以上的自動梯)進行的保養工作,以保障公眾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宗就政治爭議提出而原告人獲批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件、法援署在該等案件至今的開支總額,以及法庭審理該等案件至今共用了多少時間;
|
(二) | 法援署在長洲覆核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至今的開支總額,以及法庭審理該等案件至今用了多少時間;該名
原告人分別被判勝訴和敗訴的案件數目,以及法庭正在審理或排期審理的案件數目分別為何;及
|
(三) | 法援署以何準則接連批准長洲覆核王提出的30多宗法援申請;法援署有否因應一個人可獲批法援以提出多宗司法覆核的情況,以及該名原告人在該等案件的勝訴率,分析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門檻是否過低,以及法援申請的審批條件是否過於寬鬆? |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4月26日的會議) | |||||||||||
1. |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 ||||||||
全體委員會處理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 |||||||||||
毛孟靜議員、鄭松泰議員、譚文豪議員、鄺俊宇議員、林卓廷議員、涂謹申議員、尹兆堅議員、黃碧雲議員、胡志偉議員、葉建源議員、許智峯議員、姚松炎議員、陳志全議員、劉小麗議員、張超雄議員、郭家麒議員、梁國雄議員、邵家臻議員、羅冠聰議員及朱凱廸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該等修正案並已於2017年4月24日隨立法會CB(3) 490/16-17號文件發出) (《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4月25日隨立法會CB(3) 498/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 |||||||||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4月12日及13日的會議)
| |||||||||||
2. |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
| |||||||||||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4月11日隨立法會CB(3) 478/16-17(01)號文件發出))
|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7年4月26日的會議)
| ||
1.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2016年道路交通(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2016年第101號法律公告)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總數限定的有效期(該有效期為自2016年6月21日起計的12個月)延展至2022年6月20日。 | |
2.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7年3月14日訂立的 《201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費用)(修訂)規例》。 | |
(該項規例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7年3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452/16-17號文件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