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19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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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 | 13/2018 |
2. | 《2018年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修訂)規例》 | 14/2018 |
3. | 《2018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修訂)規例》 | 15/2018 |
4. | 《2018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 | 16/2018 |
5. | 《2018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 | 17/2018 |
6. | 《2018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 | 18/2018 |
7. | 《2018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 | 19/2018 |
8. | 《2018年醫院管理局條例(修訂附表1)令》 | 20/2018 |
9. | 《201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21/2018 |
10. | 《2018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修訂)公告》 | 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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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69號 | - | 法律援助服務局
2016/2017年報 |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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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70號 | - |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信託基金委員會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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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71號 | - | 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2016-2017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及第六十九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8年2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九號報告書) |
(由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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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7-18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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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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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姚思榮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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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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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就泳會利用公共資源牟利的報道進行跟進調查;如有,詳情及結果為何;康文署有否評估該做法導致過去3年的公帑損失總額,以及會否對有關泳會的負責人追究有關刑事責任及追收少付的泳線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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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措施遏止泳會利用公共資源牟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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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檢討現時分配泳線的機制,包括泳總負責協調分配泳線的安排,以確保泳線分配公平及避免泳線被少數泳會壟斷,讓運動員有更多接受不同泳會訓練的選擇,以及推動游泳運動更健康地發展? |
(一) | 鑒於全球多個國家或地區(例如法國、英國、台灣、德國、印度、挪威及荷蘭)已就全面禁售燃油汽車訂立時間表,政府會否為此制訂時間表,以期達致汽車零排放及改善路邊空氣質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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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在下個財政年度起,提升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稅豁免上限,以鼓勵私家車車主轉用電動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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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正計劃把路旁停車收費錶升級及安裝多功能智慧燈柱,政府會否考慮在該等公共設施加入為電動車充電的設施,以及物色更多公共地方設置充電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因涉嫌藐視法庭而被拘捕及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涉案行為的類別(例如阻撓或拒絶執行法庭裁決或命令、擾亂法庭秩序及在法庭內或外辱罵法官)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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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分別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拘捕及檢控涉嫌曾作出藐視法庭(特別是辱罵法官)行為的人士;當中的考慮因素是否包括涉案人的政治立場及背景、被辱罵法官的種族及國籍,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及團體就涉案行為表達的立場;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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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覆檢過去3年內發生、對涉案人未作出拘捕或檢控的公開辱罵及詛咒法官案件,以回應市民對當局執法標準不一致的質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之中,哪區的公用自來水管滲漏問題最嚴重,並以表列出過去3年,每個分區的食水滲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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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據報某些大型屋苑內的食水管長期有滲漏問題,估計有三成食水在送到各用戶的水錶前已流失,就公共租住屋邨、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及私人屋苑分別而言,過去3年,用水流失率最高的30個屋邨或屋苑的名稱、每年的用水流失總量,及其招致的公帑損失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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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有何措施降低香港的食水滲漏率和用水流失率,以及該等措施的推行時間表、目標及其他詳情為何? |
(一) | 會否公布《協議》及26個合作項目的全部內容,以及它們的目的、粵澳來港受訓人員的資歷會否獲港方的專業認可,以及實施時間表等詳情;如會,何時公布;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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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協議》有否包含粵港澳三地醫護人員的培訓資歷及專業資格互認事宜;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有關安排有否抵觸《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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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有否與粵澳衞生當局商討便利粵澳居民來港就醫的計劃;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本港的公私營醫療系統能否應付額外的服務需求?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新生嬰兒在出生前及出生後被驗出患有遺傳病,以及就嬰兒出生前被驗出患有遺傳病的個案,按檢測結果是透過常規檢查還是基因檢測得出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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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就基因檢測的成效及應用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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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公立醫院提供常規產前檢查所涉開支為何;醫院管理局有否計劃為本地孕婦進行免費的基因檢測;如有,詳情為何,包括估計每年可驗出多少個患有遺傳病的胎兒及所涉開支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放流魚苗合約已經/將會進行招標的日期,以及入標及中標承辦商的名稱為何;可否公開有關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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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述放流魚苗試驗的詳情(包括日期、放流次數及相關報告)為何;路政署其後建議放流的魚類品種為何跟放流魚苗試驗所採用的品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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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於2001年曾進行放流魚苗試驗,路政署在擬備放流魚苗的合約時有否參考有關安排及試驗結果;如有,有何借鏡之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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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環保人士反映,大橋工程會破壞天然海床,影響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路政署有否定期派員出海考察,在有關水域收集施工前後的海洋生態及漁業資源的數據,以便更準確地評估工程所造成的影響;如有,考察的次數及日期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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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機制(i)確保大橋工程承辦商按合約要求採取各項緩解措施,以及(ii)對違反合約要求的承辦商施加懲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訂立機制? |
(一) | 過去5年,每年貴金屬進口及出口報關費收入及按年變動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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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純度達995.0或以上的黃金條自2007年起獲豁免進出口報關費,政府有否評估該項豁免措施對促進該類貨品的進出口貿易的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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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機場貴金屬儲存庫目前的平均儲藏量及使用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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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新加坡已在2012年取消貴金屬進出口報關費,政府會否考慮除了豁免純度達995.0或以上的黃金條的報關費外,亦減免其他貴金屬(例如金塊和銀塊等)的進出口報關費,以減輕相關行業的經營成本,並加強香港在貴金屬國際貿易的競爭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兩年,各政府部門進行的填封路磚縫隙工程當中,有多少項的工程範圍包含樹冠範圍內的路磚,並按進行工程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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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有否研究填封樹木周圍的路磚縫隙對樹木健康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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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向各政府部門發出指引,訂明不得再把樹冠範圍內的路磚縫隙填封,以免危害樹木的健康? |
(一) | 過去5個學年,每年教育局為推動學生閱讀風氣而在學校推行的計劃及措施為何,並按學校類別(即中學、小學及特殊學校)分別列出有關資料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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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有否機制定期評核學校在推動學生閱讀風氣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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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否規定學校按年向教育局呈交推動學生閱讀風氣的工作報告;若有,可否公開過去5個學年收到的報告;若沒有規定,過去有否此規定;若有,該規定於何時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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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學校圖書館的下述平均數字(按學校類別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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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借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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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館藏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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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開館日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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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使用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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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圖書館主任的下述資料(按學校類別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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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職人數(按學歷及年資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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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新入職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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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平均接受在職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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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平均每周教學時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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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平均每周用於處理行政職務的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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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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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設有助教、家長義工或服務生以支援學生閱讀的學校數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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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進行推動閱讀與科目協作及推動學生閱讀風氣工作的學校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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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基礎教育課程指引》(2014)中"從閱讀中學習"的章節提出學校應調派圖書館主任處理專業工作,但教育局現時未有對圖書館主任的教學負擔和行政職務訂立指引,教育局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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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就新世紀學校圖書館服務的發展進行檢討,包括圖書館服務的目標及圖書館主任的職能;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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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為圖書館主任訂定明確的教學負擔上限,以便他們可專注提供新世紀學校圖書館服務,並妥善履行肩負資訊及媒體專家、教師的教學夥伴、課程支援及教學資源統籌員的角色;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的士業界計劃引入的混合動力的士與倫敦的混合動力的士在設計、功能及驅動模式等方面如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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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已登記的電動的士及混合動力的士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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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劃鼓勵的士、小巴及巴士服務經營者轉用電動車輛或混合動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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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政府車隊中各類別電動車的數目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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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行政長官在她於去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在選定的市區地點進行多功能智慧燈柱試驗計劃,政府有否評估倫敦當局在燈柱提供電動車充電設施的做法,在香港是否可行;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可行,實施時間表及各政府部門的分工為何;如評估結果為不可行,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非符合資格人士欠交公立醫院費用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並按專科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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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管局有否考慮採取新措施向非符合資格人士追收欠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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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醫管局在2016-2017年度錄得15億元的營運虧損,該局會否考慮向非符合資格人士實行"先收費、後診治"的措施,以免壞帳令營運赤字問題加劇?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機管局有否定期抽樣比較零售商在機場店鋪及在其他分店出售同一貨品的價格;如有,行動的次數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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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機管局發現多少宗機場零售商違反上述條款的個案,以及機管局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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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機管局表示,消費者若發現在機場購買的貨品的價格高於同一零售商的其他分店發售的相同貨品的當天價格,可在購物後30天內,將收據正本等資料及有關貨品送交機管局,經核實後可獲安排由零售商退款,是否知悉過去3年,機管局有否宣傳此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年金計劃的最新詳情,包括(i)100億元的規模會否因應市場反應而擴大、(ii)出現超額認購時甄選投保人的方法,以及(iii)投保人退保時可取回款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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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自按證公司宣布擬推出年金計劃以來,各私營保險公司已陸續推出包含嶄新設計(例如年金隨年齡遞增及投保最低年齡為30歲)的年金產品,按證公司會否考慮推出有類似安排的年金計劃,供市民選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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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按證公司會否推出每月年金與通脹率掛鈎的年金計劃,以確保每月年金的購買力不會被通脹蠶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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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對各類資助房屋及社會福利措施的受助人進行資產及入息審查時,會否計算年金計劃的已繳保費和每月年金;若會,詳情為何? |
(一) | 過去6個月,當局於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i)發出上述法定通知及(ii)沒收共享單車的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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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不少市民批評當局執法欠成效,局方會否因應市民批評,重新檢討現行政策並制訂成效指標,確保有效地就違泊單車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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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修改針對違泊單車執法政策,以及研究制定針對共享單車違泊的規例,並對相關服務營辦商施加罰則,以更有效地打擊違泊單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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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i)不少市民違法在行人路上踏單車的原因,以及(ii)當局在這方面宣傳教育工作是否足夠;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立即進行,並研究改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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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因應觀塘及黃大仙區共享單車數目急增,當局有否計劃落實於觀塘海濱增設單車徑並將其延伸至茶果嶺、鯉魚門一帶;如有,詳情為何;政府會否在九龍東其他地方加建單車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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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市民可向哪些政府部門提出關於共享單車違泊的投訴;當局會否因應各區關於共享單車的投訴急升,設立投訴熱線以集中處理該等投訴? |
(一) | 過去5年,每年各類魚翅貨品的進口、出口及再出口數量分別為何,並按(i)鯊魚品種、(ii)貨品來源地、(iii)貨品目的地,以及(iv)運輸途徑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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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香港海關檢獲懷疑受規管的魚翅貨品的(i)個案宗數、(ii)貨品總值及(iii)貨品重量,並按(a)鯊魚品種、(b)貿易形式(即進口、出口或再出口)、(c)貨品來源地、(d)貨品目的地及(e)運輸途徑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在該等個案當中,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處罰,以及他們在貿易中的角色(例如出口商或進口商)為何;如當局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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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當局規管本港魚翅貨品貿易的措施為何;過去5年,每年香港海關進行了多少次針對入口、出口及再出口魚翅貨品的隨機抽樣檢查;香港海關有否計劃加強對魚翅貨品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的執法行動,包括策略性地安排關員在不同運輸途徑作出抽樣檢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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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當局是否有措施確保貨主向貨運公司和香港海關提交的貨物艙單所載資料準確;如是,詳情為何;當局會否盡快檢討和修訂現時應用於魚翅貨品的香港貨物協調制度編號,例如為已被列入《公約》附錄II的鯊魚品種另設一個貨物名稱及編號協調制度,以分辨貨物的資料及種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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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調查結果顯示,本地市場上有至少76種鯊魚品種的食品出售,而當中近三分之一屬瀕危及易危鯊魚品種,當局有否計劃採取額外措施,以加強管制鯊魚食品的貿易;當局會否考慮設立鯊魚食品強制性標籤制度,讓消費者清楚辨別食肆及海味商出售的鯊魚食品是否屬受規管的品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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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據悉將會有更多動植物物種被列入《公約》內,當局有否計劃增撥資源及訂立機制,防止新列入的動植物物種被非法進口或經香港再出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關於流動通訊網絡的覆蓋範圍和質素的投訴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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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被移除的基站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和移除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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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當局接獲營辦商就於政府物業內設置基站的申請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i)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的申請宗數,以及遭拒絕的申請按被拒原因分類的數目,以及(ii)審批該等申請平均所用時間;按區議會分區列出目前待批的申請宗數和它們至今已提交的平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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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i)營辦商申請在下述類別的政府物業設置基站的程序和(ii)負責審批該等申請的政府部門(按下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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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會否(i)簡化營辦商在政府物業內設置基站的申請程序和縮短審批時間,以及(ii)在政府物業範圍內物色更多適合安裝基站的地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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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營辦商為了準備在2020年推出第五代流動通訊服務,將需要設置較現時更密集的基站,政府(i)有否計劃檢視香港整體(尤其是偏遠和鄉郊地區)的通訊網絡基建設施的情況,並就完善有關基建設施作出規劃,以及(ii)有否制訂政策和措施鼓勵營辦商拓展其流動通訊網絡和協助他們物色設置基站的地點;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當局分別接獲預先包裝食品的包裝載有失實及誤導性營養聲稱的投訴宗數(並按食品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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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最常見違反營養標籤規定的情況,以及有多少個食品生產商/銷售商因而被定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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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把"天然"及"有機"等營養聲稱納入標籤制度的規管範圍? |
(一) | 現時當局遣送聲請被拒人士離境的程序為何;過去10年,每年(i)被遣送離港及(ii)拒絕被遣送的人數分別為何;現時遣送聲請被拒人士離港的人均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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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據悉部分拒絕被遣送的人士獲准持行街紙繼續留港,現時相關的人數為何;該等人士繼續留港每年招致的公帑開支(包括人道和法律支援的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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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入境處早前以包機形式遣送68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離港,整項遣送行動的公帑開支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把以包機遣送的做法擴展至來自其他國家(例如印度、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的人士,以期盡快減少等候遣送的人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有何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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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10年,每年被羈留在事務中心的聲請人及非法入境者數目,以及為他們提供膳食的人均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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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時事務中心各職級人員的編制為何;當局會否在事務中心設立一隊編外緊急應變部隊,以便更有效地處理肢體衝突事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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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每年(i)事務中心內發生並涉及被羈留人士(包括酷刑/免遣返聲請人士)的肢體衝突事件宗數、(ii)因該等衝突而受處分的涉事者人數,以及(iii)因處理該等衝突而受傷的員工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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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局會否加強事務中心員工的培訓,使他們更有效地處理秩序和肢體衝突事件;如會,詳情為何;鑒於被羈留人士經常於事務中心內鬧事,但只有每年4次參加懲教署舉辦的戰術訓練複修課程的員工才可持續獲發"槍械及彈藥管有權牌照(豁免)",以在中心內使用防暴裝備,當局會否(i)將入境處納入《監獄條例》(第234章)的適用範圍,方便事務中心員工履行職務,以及(ii)研究擴大《武器條例》(第217章)和《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的涵蓋範圍,讓事務中心員工可自動獲授權管有槍械和彈藥,從而有效地管理該中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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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目前有大量聲請人士在香港等候聲請審核/上訴,或遣送離港,而事務中心的羈留容量非常有限(雖然近月提出聲請的人數有所回落),當局有否計劃擴建事務中心,或使用其他現有監獄,或重開空置懲教院所,以加強羈留非法入境者(包括酷刑/免遣返聲請人)的能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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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鑒於有患上愛滋病或其他傳染病的非法入境者透過提出聲請留港以獲得藥物及治療,當局有否統計有關的人數,以及有何措施防止該問題惡化? |
(一) | 現時有關政府部門在收到關於共享單車造成阻礙的投訴後,一般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以及完成處理該等投訴平均需時多久;有否評估哪些公共地方較適宜停泊共享單車而不會造成阻礙,以及有否向共享單車租用人宣傳,提醒他們停泊單車時為他人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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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市民指出,共享單車服務採用"隨行隨租"的方式經營,單車在出租前未經專業人士檢查是否可安全使用,因此該等單車機件失靈引致意外的機會較以傳統方式出租的單車為高,政府會否與有關營辦商釐清共享單車機件失靈引致意外時的責任誰屬,以保障該類單車的租用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權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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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共享單車服務引致單車隨處停泊等問題,政府有否評估目前對共享單車服務的規管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會否制訂相關政策或引入發牌制度,適當地規管共享單車服務? |
(一) | 目前分別有多少間小學及中學實行普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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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政府共向多少間中小學提供資助,以在該等學校推行普教中,以及每年的資助總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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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當以粵語作為中國語文科教學語言("粵教中")的學校改為普教中時,該校學生的家長是否有權要求學校讓其子女繼續以粵語學習中國語文;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教育局如何保障他們可行使此權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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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去年12月公布的《全球學生閱讀能力進展研究2016》的結果顯示,普教中不會比粵教中更能提升學生的中文閱讀能力,教育局會否檢討上述遠程目標? |
(一) | 金管局於去年9月推出的沙盒2.0版本是否仍只容許銀行及其夥伴科技公司參與;若是,原因為何;若否,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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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對於欠缺資金和營運經驗的初創企業,當局有否措施鼓勵它們使用沙盒2.0版本測試產品及收集市場數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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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現有監管法規可能窒礙新金融科技產品及服務的推出,當局有否措施協助提供該等產品及服務的初創企業在現有制度下申領相關牌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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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管局3個監管機構均已分別推出沙盒,而計劃就跨界別金融科技產品進行測試的公司只需就使用沙盒提出一份申請,收到該申請的監管機構會作為主要聯絡點,協助該公司聯絡其他監管機構,讓公司使用其他相關的沙盒,至今(i)當局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申請、(ii)由遞交申請至申請獲批准的平均所需時間,以及(iii)被拒絕的申請數目及其被拒絕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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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為初創企業提供合適的創新實驗室和實驗場景,以協助它們就改進現有產品進行測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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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是否知悉現時初創企業開立銀行戶口的成功率,以及開戶平均需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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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局去年收到初創企業就開立銀行戶口申請被拒所作投訴宗數;該等個案主要涉及哪類初創企業,以及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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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最近有初創企業負責人反映,雖然金管局已提醒銀行不應就打擊洗錢活動而實施過嚴的客戶盡職審查程序,但不少初創企業仍因未能通過此程序而被銀行拒絕其開戶申請,當局有否新措施解決此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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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鑒於有不少初創企業的負責人反映,銀行對他們的業務所涉及的新型業務流程和模式及高新科技應用不太熟悉,因此傾向拒絕這些企業的開戶申請以迴避風險,當局有否具體措施解決這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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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當局有何措施協助不屬金融機構的創新金融科技公司在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下,發展涉及交通及醫療服務的電子支付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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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金管局有否統計現時分別有多少間在本港註冊及在海外註冊的金融科技公司,以及當中屬初創企業的數目分別為何;若沒有統計,當局會如何評估金融科技的未來發展? |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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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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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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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332/17-18號文件發出) | |||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2月6日隨立法會CB(3) 356/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2月7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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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 | : |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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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336/17-18號文件發出) | |||
(全體委員會就《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2月6日隨立法會CB(3) 357/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2月7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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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286/17-18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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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2及3 (自2017年7月12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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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構建全方位'再工業化'政策體系
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工業技術變革帶來新機遇,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積極發展高增值先進製造業,香港也不例外;政府已明確表示'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宣布成立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適時檢討並提升'再工業化'政策的定位,從現時由創新及科技主導的工業政策體系,提升為更獨立、更具前瞻性、更系統化的全方位工業政策體系;政府亦應檢視工業對本地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研究香港工業'外延發展'的特點,以便為離岸製造生產的港資廠商提供稅務支援,從而鞏固香港經濟根基及推動產業多元化。 何啟明議員、梁繼昌議員、蔣麗芸議員、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及譚文豪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60/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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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面檢討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以捍衞勞工權益為首要任務,並盡快全面檢討及修訂各項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與時並進。 陸頌雄議員、郭家麒議員、黃碧雲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7年6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59/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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