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72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問題
財務委員會目前使用的會議程序在一九九四年十月開始採
用。其後,立法局及其屬下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已有所改變
。因此,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需要作出修改,以確保與
會議常規及立法局的辦事方式一致。
建議
2.除了在內容方面作出若干修改及重新安排段落,以加強
會議程序的清晰和明瞭程度外,該等會議程序的擬議修訂
亦包括如下各點:
- 財務委員會當然官守議員的議席在一九九五
年十月取消;
- 為財務委員會推選主席和副主席的安排,提
供較清晰的指引;
- 就提出議程項目的通知列出較具體的規定;
- 就有關資本投資基金的建議,清楚說明財務
委員會在訂明條款及條件方面的權力;及
- 就中止財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提供更清楚
的指引。
3.
附件所載的經修訂會議程序,經委員會通過後將即時生
效。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經委員一俟通過,有關人事編
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的適當修訂,亦
將提出。
理由
4.立法局秘書處在本年夏季檢討財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兩個
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後,認為該等程序應作出多項修訂
。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
主席和副主席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擧行的會議上,
就各項擬議更改進行討論,他們同意如下各點:
- 立法局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取消當然委員議席
後,布政司及財政司不再同時是財務委員會
的成員。因此,對財務委員會當然委員的指
稱應從該等會議程序中刪除。
- 有關推選主席和副主席的會議程序應予修訂
,使財務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選擧,可按
照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的決定
,在公開會議上進行,並更清楚地指明進行
選擧的時間和有權投票的人士。有關的安排
,應與內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十月通過,
並為立法局其他委員會所採用的選擧程序一
致。
- 原有的規則第26條應予修訂,以反映財務委
員會在批出資本投資基金的款項時,訂明具
體的條款及條件的權力。有關的措辭應與立
法局在一九九零年三月十四日就資本投資基
金的決議案一致。
- 該等會議程序應加入一新段,說明作為總督
指定公職人員的財政司、庫務司和副庫務司
,在根據會議常規第4B(2)條提出議程項目的
有關安排。
5. 關於押後財務委員會議事程序的會議程序,各主席和副
主席認為,若委員在委員會會議上有意提出押後討論一項
建議的議案,會議常規第30(4)條所載的會議程序應予適用
。他們均知道,會議常規第30(1)條,憑藉會議常規第32A
條而適用於財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但他們認為,在財務
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中,委員已有充分機會要求進一步資料
,並就各項建議進行討論及表決。在所有有意就該項建議
發言的委員已表達其意見後,把此項建議付諸表決,並非
不合理的做法。因此,提出押後討論一項建議的議案,並
進入下一項議程,而不須就該項建議作出決定,對委員及
政府當局均不公平。他們建議,若委員基於某些原因,例
如沒有足夠資料,而不打算支持一項建議,他們可否決該
項建議。各主席和副主席由此認為,若出席會議的大部分
議員均認為某項建議的討論適宜押後,則應認定議員願意
接受有關的後果,即整個會議須中止待續,而所有未能審
畢的項目會留待下次會議再行審議,或按主席的指示召開
特別會議審議。
6.各主席因此同意,他們將只允許委員按照會議常規第30
(4)條,在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工務小組委員
會會議上無經預告而提出押後議事程序的動議。
財政影響
7.此建議並不涉及任何財政影響。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Last Updated on 9 Sept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