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72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問題

財務委員會目前使用的會議程序在一九九四年十月開始採
用。其後,立法局及其屬下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已有所改變
。因此,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需要作出修改,以確保與
會議常規及立法局的辦事方式一致。

建議

2.除了在內容方面作出若干修改及重新安排段落,以加強
會議程序的清晰和明瞭程度外,該等會議程序的擬議修訂
亦包括如下各點:

  1. 財務委員會當然官守議員的議席在一九九五
    年十月取消;

  2. 為財務委員會推選主席和副主席的安排,提
    供較清晰的指引;

  3. 就提出議程項目的通知列出較具體的規定;

  4. 就有關資本投資基金的建議,清楚說明財務
    委員會在訂明條款及條件方面的權力;及

  5. 就中止財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提供更清楚
    的指引。

3.附件所載的經修訂會議程序,經委員會通過後將即時生
效。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經委員一俟通過,有關人事編
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的適當修訂,亦
將提出。

理由

4.立法局秘書處在本年夏季檢討財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兩個
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後,認為該等程序應作出多項修訂
。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
主席和副主席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擧行的會議上,
就各項擬議更改進行討論,他們同意如下各點:

  1. 立法局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取消當然委員議席
    後,布政司及財政司不再同時是財務委員會
    的成員。因此,對財務委員會當然委員的指
    稱應從該等會議程序中刪除。

  2. 有關推選主席和副主席的會議程序應予修訂
    ,使財務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選擧,可按
    照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的決定
    ,在公開會議上進行,並更清楚地指明進行
    選擧的時間和有權投票的人士。有關的安排
    ,應與內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十月通過,
    並為立法局其他委員會所採用的選擧程序一
    致。

  3. 原有的規則第26條應予修訂,以反映財務委
    員會在批出資本投資基金的款項時,訂明具
    體的條款及條件的權力。有關的措辭應與立
    法局在一九九零年三月十四日就資本投資基
    金的決議案一致。

  4. 該等會議程序應加入一新段,說明作為總督
    指定公職人員的財政司、庫務司和副庫務司
    ,在根據會議常規第4B(2)條提出議程項目的
    有關安排。

5. 關於押後財務委員會議事程序的會議程序,各主席和副
主席認為,若委員在委員會會議上有意提出押後討論一項
建議的議案,會議常規第30(4)條所載的會議程序應予適用
。他們均知道,會議常規第30(1)條,憑藉會議常規第32A
條而適用於財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但他們認為,在財務
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中,委員已有充分機會要求進一步資料
,並就各項建議進行討論及表決。在所有有意就該項建議
發言的委員已表達其意見後,把此項建議付諸表決,並非
不合理的做法。因此,提出押後討論一項建議的議案,並
進入下一項議程,而不須就該項建議作出決定,對委員及
政府當局均不公平。他們建議,若委員基於某些原因,例
如沒有足夠資料,而不打算支持一項建議,他們可否決該
項建議。各主席和副主席由此認為,若出席會議的大部分
議員均認為某項建議的討論適宜押後,則應認定議員願意
接受有關的後果,即整個會議須中止待續,而所有未能審
畢的項目會留待下次會議再行審議,或按主席的指示召開
特別會議審議。

6.各主席因此同意,他們將只允許委員按照會議常規第30
(4)條,在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工務小組委員
會會議上無經預告而提出押後議事程序的動議。

財政影響

7.此建議並不涉及任何財政影響。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Last Updated on 9 Sept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