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討論文件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保護證人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警方和廉政公署現時採取的保
護證人措施。
背景
2.鼓勵證人挺身而出,把不法之徒繩之於法,是非常重
要的。為此警方及廉政公署已採納了一系列措施,以確
保證人感到安心,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權利,以及為他們
提供足夠保護。
保護證人措施
3.一般來說,警方和廉政公署會採取以下措施保護證
人 --
- 警方或廉政公署會為所有證人提供一份資料小冊
子/單張(附件),解釋刑事案件證人所享有的權
利;
- 所有證人會獲警方及廉政公署提供一張聯絡人員
咭。咭上印有調查主管人員的電話號碼和調查人
員的姓名,確保熟悉該案調查工作的人員能夠24
小時隨時為證人提供意見;
- 每個警方陸上總區最少各有一間單向觀察鏡認人
室。廉政公署執行處亦裝有單向觀察鏡認人設施
。警方/廉政公署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證人可能會
遭報復,或證人憂慮有遭報復之虞,便可採用單
向觀察鏡進行認人。否則,就會進行面對面認人
。在認人過程中,警方/廉政公署都會用證人編
號稱呼證人,避免在認人程序中提及證人姓名或
其他可辨認身分的資料,以免疑犯聽到;
-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交付審判過程當中,如要
向被告提供證人的供詞或其他文件,當局會把證
人的電話號碼、地址和其他可辨認身份的資料刪
去或供其無法辨認;
- 如證人害怕在法院作供,法院可根據《刑事訴
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B條的規定,准許
證人透過電視直播作供或接受盤問。至於涉及
某些性罪行的案件,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第156條,任何可能認出受害人的
資料都是禁止發表或廣播的;以及
- 負責有關案件的主管人員會建議保護措施,例
如在有需要時提供人身保護,接送證人出庭作
供。
保護證人計劃
4.一九九二年十月,一宗謀殺案的審訊因一名主要控方
證人拒絕作供而宣告中止。由於發生這宗事件,當局決
定加強保護證人的安排。警方的保護證人組和廉政公署
的證人保安委員會先後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和六月成立,
負責推行保護證人計劃。這項計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
- 設有一個專業評估證人受威脅程度的制度,以
確定有否充分理由為證人提供保護。這制度現
時由警方保護證人組和廉政公署證人保安委員
會負責。有關為證人提供保護的要求通常由有
關案件的主管人員提出,但市民如認為自己擔
任證人會有危險,亦可主動提出要求;
- 由高層人員負責審批擬向證人提供的保護措施
。警方及廉政公署的批核人員,分別是刑事及
保安處處長和執行處處長(調查);
- 有關證人將與警務處或廉政公署簽署接受保護
的承諾書,列明提供保護的條件;
- 為證人作出本港境內的遷居安排或移居外地的
安排,但後者須先獲得第三國家同意。對於在
本港境內的遷居安排,受保護的證人會獲安排
入住稱為安全居所的特別寓所,由保護證人計
劃人員提供全日24小時保護,或可與房屋署作
出安排,分配一個新的單位給受保護的證人。
至於移居海外方面,當局會根據個別案件的情
況與有關領事館聯絡;
- 當局會就保護的形式密切諮詢擬受保護的證人
,他們可選擇不接受保護及要求更改保護措施
;以及
- 有關證人將與警務處或廉政公署簽署終止保護
通知書,以便把終止保護一事記錄在案。
5.截至本年二月底,警方保護證人組接獲28宗保護證人
要求,其中19宗獲得接納。其他9宗的要求,由於經專
業評估認為沒有必要把證人納入保護證人計劃,或證
人拒絕加入有關計劃,所以並沒有被接納。廉政公署
證人保安委員會則在同期共收到並接納了兩宗要求。
上訴機制
6.現時警方或廉政公署如決定拒絕把某名證人納入保
護證人計劃內,或撤消保護某名已納入該計劃的證人
,有關證人可以提出上訴。若證人對警方或廉政公署
所安排的保護有所不滿,調查主管人員會告知證人有
關的上訴渠道。保護證人上訴委員會是警方設立的上
訴機構,由警務處副處長(行動)出任主席,成員包括
保安局副局長和四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公職人士。
廉政公署方面,現時並未設立正式的上訴委員會,所
有上訴都是向廉政專員提出。至今為止,警方和廉政
公署並未有接獲任何上訴。
改善措施
7.目前的保護證人計劃並不包括更改證人身分,但當
局認為,更改身分,再輔以遷居別處等措施,對人身
保護甚為有效,特別是可使身處高度危險境況的證人
感到安心。為進一步鞏固保護證人制度,我們於一九
九六年七月向前立法局提交《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為更改證人身分等事項提供法律依據。但由於沒有成
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該草案最後失效。我們現計劃在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立法議程內,向香港特區首屆
立法會再次提交該條例草案。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