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會議)
黑色暴雨警告或颱風下的工作安排

香港的夏季經常會出現颱風和暴雨。強風和暴雨可以對生命和個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亦可能導致嚴重的交通障礙、水浸和山泥傾瀉,使僱員難以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

為什麼立例規管並不切實可行

2. 由於各行各業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和要求各有不同,而一些基本服務,例如公共交通、公用事業、醫療服務、酒店等在惡劣天氣下仍需維持正常運作,因此立例規管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並不切實可行,而且要決定那些行業應受法例規管,那些行業不應受法例規管,也是十分困難的。

外國的勞工法例

3. 根據我們所得的資料,澳洲、加拿大、印尼、南韓、馬來西亞、新西蘭、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英國都沒有特定法例,規管僱員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和工資。

僱主和僱員就工作安排達成協議

4.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勞工處鼓勵僱主與僱員商討,事先制訂在暴雨警告或颱風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僱主在制訂工作安排時,應採取彈性的處理方法,並應首先考慮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問題。如果僱員因惡劣天氣而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僱主便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和勤工獎。僱主也應確保所有僱員知悉有關的工作安排。

工作守則

5. 勞工處出版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下稱該守則),就有關上班、提早下班、復工的工作安排,以及工資計算的方法,向僱主和僱員提供意見和指引。該守則也提供有關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在制定安排時參考。

6. 該守則於勞工處各大辦事處及民政事務處各諮詢服務中心免費派發,並已寄給立法會議員、僱主商會、職工會、中小型企業資源中心,以及約100 000家聘用五名或以上僱員的機構,而內容亦已上載於互聯網上的勞工處網頁,以供市民查閱。

勞工處的宣傳活動

7. 勞工處由今年四月起,加強宣傳事先制訂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的重要性。這些宣傳活動包括:

透過傳媒作出宣傳

8. 經常播出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和每月發放新聞稿。為避免含糊之處,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每當黑色暴雨警告在上午六時和九時之間發出時,勞工處便會透過電子傳媒作出以下宣布:

「勞工處提醒僱主由於黑色暴雨警告現已生效,為僱員安全著想,他們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有關的工作安排。至於已上班的僱員,他們應留在原來的工作地點,除非該處會有危險。」

出版刊物

9. 在《僱傭合約樣本》的刊物中,本處亦建議僱主在擬訂書面合約時,把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計算工資的方法包括在內。本處並印備海報,宣傳事先制訂工作安排的重要性,這些海報已張貼於全港各處的政府告示版上。

舉辦展覽及簡介會

10. 特設的展板已在大型商場舉行的三項展覽中展出。本處亦已為僱主及人力資源從業員舉辦多個簡介會。

在行業層面的三方對話

11. 本處已向四個行業,(飲食業、建造業、戲院業、倉庫及貨運業)的三方小組介紹該守則,這些小組是由作為召集人的勞工處、商會和工會的代表組成。個別行業如有需要,本處亦會協助僱主和僱員制定有關的工作安排。

工作安排的樣本

12. 一些僱主已訂立了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這類工作安排的一些樣本現載於附件一至四。

糾紛個案數目

13. 有關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發出的黑色暴雨警告,勞工處接獲五宗申索個案,每宗均涉及一名僱員;而有關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懸掛的八號颱風訊號,勞工處則接獲一宗由僱員提出的申索個案。在這六宗申索個案中,三宗透過勞工處的調解而得到解決,餘下三宗則轉介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審裁。

14. 就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發出的黑色暴雨警告,截至九月一日為止,本處接獲一宗僱員因沒有上班而遭解僱的申索個案。

勞工處
一九九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