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

  • 制定法律
  • 1843年
    总督获授权在咨询立法局后,制定香港法律及条例。
  • 1844年
    第一条与奴隶制度有关的香港法例(1844年第1号条例)获得通过。
  • 1858年
    根据于7月通过的立法局《会议常规》,立法局可在总督准许下委任"特别委员会",以研究拟议条例的条文。
  • 1884年
    立法局成立法律委员会,并订明为常设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未能确知。委员会于1968年被废除。
  • 1888年
    根据《英皇制诰》经修订的条文,总督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不但须征询立法局的意见,更须获得立法局的同意。
  • 1970年代早期
    在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设立的非正式委员会架构下,成立"专案小组",审议立法建议。
  • 1985年
    通过《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订明议员的权力及特权,以确保议员能履行他们的职能。
  • 1992年
    法案委员会正式替代"专案小组"进行审议法案的工作。
  • 1996年
    临时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
  • 审批公共开支
  • 1858年
    政府预算案首次提交立法局表决。
  • 1867年
    总督首次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辞》。
  • 1872年
    立法局成立财务委员会("财委会"),处理政府财政预算核准项目以外的公共开支建议,是局內首个常设委员会。
  • 1884年
    立法局成立工务委员会,并订明为常设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未能确知。委员会于1968年被废除。
  • 1955年
    工务小组委员会在财委会辖下成立,以审核工务计划的开支建议及向财委会提出建议。
  • 1962年
    人事编制委员会成立,其后于1964年改为财委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以审核政府有关变更首长级职位及公务员职系架构的建议,并向财委会提出建议。
  • 1985年
    通过《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订明议员的权力及特权,以确保议员能履行他们的职能。
  • 监察政府工作
  • 1882年
    立法局会期首次藉总督发表总督演辞而展开。
  • 早于1845年
    议员可在作出预告的情况下,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议案。
  • 早于1873年
    议员可在作出预告的情况下,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质询。
  • 1946年
    初次就总督报告提出"致谢议案"辩论,自始成为惯例。
  • 1963年
    建立申诉制度,邀请公众就公众关注事项发表意见,其后于1965年实行当值制度,由非官守议员轮流每周接见市民。
  • 1978年
    立法局成立政府帐目委员会,并订明为常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计署署长就审核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帐目所提交的报告书。
  • 1979年
    在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设立的非正式委员会架构下,成立"常务小组",监察政府政策及研究公众关注的事项。
  • 1985年
    通过《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订明议员的权力及特权,以确保议员能履行他们的职能。
  • 1992年
    举行首次总督答问会。自始成为本港立法机关会议的恒常安排。
  • 1993年
    随著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因行政、立法两局议员于1992年分家而解散,立法局在正式委员会制度下设立事务委员会代替"常务小组",负责监察政府的施政、在重要立法或财政建议提交立法局或财委会前就有关建议提供意见,以及研究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

今日立法会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1.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 2.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3.
    批准稅收和公共开支;
  • 4.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5.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6.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7.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9.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 10.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立法会议员继续透过下文所述的委员会制度,履行立法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