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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
立法局会期首次藉总督发表总督演辞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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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1845年
议员可在作出预告的情况下,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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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1873年
议员可在作出预告的情况下,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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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
初次就总督报告提出"致谢议案"辩论,自始成为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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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
建立申诉制度,邀请公众就公众关注事项发表意见,其后于1965年实行当值制度,由非官守议员轮流每周接见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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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立法局成立政府帐目委员会,并订明为常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计署署长就审核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帐目所提交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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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在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设立的非正式委员会架构下,成立"常务小组",监察政府政策及研究公众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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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通过《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订明议员的权力及特权,以确保议员能履行他们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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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举行首次总督答问会。自始成为本港立法机关会议的恒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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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随著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办事处因行政、立法两局议员于1992年分家而解散,立法局在正式委员会制度下设立事务委员会代替"常务小组",负责监察政府的施政、在重要立法或财政建议提交立法局或财委会前就有关建议提供意见,以及研究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
今日立法会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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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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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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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批准稅收和公共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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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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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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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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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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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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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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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立法会议员继续透过下文所述的委员会制度,履行立法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