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Y立法过程角色扮演

为了加深学生对立法过程的了解,教师可进行课堂角色扮演活动。获选派扮演参与立法过程中不同角‍‍色的学生,可积极参与就模拟法案进行的辩‍论和表决。
活动形式

学生透过角色扮演模拟制定法律的过程。

活动准备

立法会提供以下模拟草案及发言稿:

小学适用
中学或以上适用

教师可自行拟定一项条例草案供学生辩论,并利用已提供的发言稿为蓝本而作适当的修改。

课室的座位配置应按以下座位表安排:

座位表安排
流程

总共需时:45 分钟

时间 需时 流程
(小学适用)
流程
(中学或以上适用)
00:00 - 00:15 15 分钟 教师向学生简介(1)制定法律的过程;(2)表决程序;及(3)模拟草案
00:15 - 00:18 3 分钟 教师向学生解释活动规则,包括:
  1. 除了扮演立法会主席的学生外,其余所有学生必须起立发言;
  2. 所有学生发言前均须举手示意,待主席叫喚其名字后才可发言;
  3. 谁有权表决;
  4. 通过草案所需的票数;及
  5. 立法会秘书须点算所有表决时的票数。
00:18 - 00:20 2 分钟
  1. 扮演立法会主席、立法会秘书及官员的学生,按照座位表就座;及
  2. 教师派发发言稿给学生。
00:20 - 00:22 2 分钟 除了扮演立法会主席、立法会秘书及官员的学生外,其余的学生扮演议员。
  1. 除了扮演立法会主席、立法会秘书及官员的学生外,其余的学生分为4–5组(如每组2–9人), 每组代表社会上不同的持份者;及
  2. 每组学生选出1-2位代表发言。
00:22 - 00:32 10 分钟 首读及二读辩论
  1. 所有学生可自由表达意见;及
  2. 如沒有学生发言,五位指定的学生可自由表达意见,或按发言稿发言。
首读及二读辩论
  1. 每位代表可自由表达意见;及
  2. 如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间过短,每位代表可按发言稿发言。

时间 需时 流程
(小学适用)
时间 需时 流程
(中学或以上适用)
00:32 - 00:35 3 分钟 辩论后表决 00:32 - 00:34 2 分钟 辩论后表决
00:35 - 00:38 3 分钟 三读及表决 00:34 - 00:39 5 分钟 全体委员会
00:38 - 00:41 3 分钟 检讨及回应 * 00:39 - 00:42 3 分钟 三读及表决
00:41 - 00:43 2 分钟 投票选出最佳表现的学生 00:42 - 00:45 3 分钟 检讨及回应 *
00:43 - 00:45 2 分钟 颁发证书/奖励给最佳表现的学生 #

* 检讨及回应:建议教师重申立法会的三读程序是更复杂,以及向学生询问其意见或感想。

# 分发证书给最佳表现的学生:

  1. 于检讨及回应后,学生可举手投票选出最佳表现的学生,教师负责点票。
  2. 如时间不足,教师则可选出最佳表现的学生。
  3. 教师可颁发证书或奖励给最佳表现的学生。
角色资料

立法会主席

  1. 主席须主持和监察整个立法会会议的秩序,他/她是唯一一位可以坐著发言。
  2. 当某位议员举手示意发言,主席应于邀请他/她发言前叫喚其名字。
  3. 主席必须确保每位举手示意发言的议员有机会发言。当所有议员发言后,主席才叫喚第二次举手示意发言的议员。
  4. 主席应善于控制会议时间,以及监察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
  5. 主席须监察表决程序,并随后宣布草案是否获得通过。

立法会秘书

  1. 当立法会秘书于“首读”、“二读”及“三读”(如草案获得通过)读出草案简称时,必须保持站立。
  2. 立法会秘书不可于立法会会议表决。
  3. 在表决前,立法会秘书须点算所有学生人数(即主席及出席的议员),但不包括立法会秘书及官员。他/她须点算通过草案所需票数。
  4. 立法会秘书须向主席汇报表决结果。

官员

  1. 官员须站立发言。
  2. 官员须介绍草案的原则、优点以及爭取议员支持草案。
  3. 官员不可于立法会会议表决。

立法会议员

  1. 每位议员发言前均须举手示意,待主席叫喚其名字后才可发言。
  2. 每位议员须站立发言。
  3. 所有议员均可于立法会会议表决。
参与人数
  1. 参与活动的人数最少约为15人,最多约45人。
  2. 教师按照学生扮演的角色安排学生就座。
  3. 学生按照其扮演的角色及发言稿的內容先后发言。
  4. 除了立法会主席、立法会秘书及官员的发言稿外,本处亦已拟定五名议员的发言稿。
  5. 教师鼓励扮演议员的学生自由发表意见,以营造辩论气氛。
  6. 待所有扮演议员的学生发言后,议员会就草案表决,决定草案是否获得通过。
活动规则

在活动进行期间,学生须遵守下列议会规则(规则是参考立法会 《议事规则》简化而定):

  1. 行为
    1. 除了立法会主席外,其余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士(包括立法会秘书、官员及议员)必须起立发言。
    2. 当一名议员发言时,其他议员须保持肃靜,且不得作不适当的插言。
  2. 发言
    1. 议员发言前须举手示意,待立法会主席叫喚其名字后,才起立发言,并将其意见向立法会主席陈述。议员发言后须坐下。
    2. 如两名或多于两名议员同时示意发言,立法会主席须决定议员发言的先后次序,叫喚议员发言。
    3. 就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或就一项议案辩论时,每位议员发言不得多于一次(教师可因应辩论气氛及活动的时间,自行决定议员发言的次数)。
    4. 议员如未获立法会主席许可,不得就某一议案发言超过XX分钟(每名议员获分配的发言时间需视乎参加辩论的人数及活动的时间而定)。
  3. 表决
    1. 由政府提出的草案,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议员(包括主席)过半数票表决赞成,方为通过(如参与活动的议员有40名,议案须获得最少21名议员表决赞成,方为通过)。
    2. 立法会主席须先请赞成该草案的议员举手(立法会秘书协助点票),继而请反对该草案的议员举手(立法会秘书把投票结果告知立法会主席)。立法会主席继而须说出草案是否获得通过。
    3. 立法会秘书及官员不得参与表决。
制定法律的过程
制定法律的过程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