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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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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私隐政策声明

私隐政策声明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尊重个人资料私隐,并承诺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的有关规定。

提供个人资料

行政管理委员会可能会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行政管理委员会邀请你提供资料时,会透过其行政机构立法会秘书处("秘书处"),指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个人资料会被保存,以贯彻该等资料被使用的目的或与使用该等资料直接有关的目的。
立法会综合大楼现时有使用闭路电视系统及立法会智慧誊录系统("智识听系统")。关于行政管理委员会就闭路电视系统及智识听系统收集的个人资料所实施的政策及措施,请分别参阅"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立法会综合大楼內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私隐政策声明",以及"‍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立法会智慧誊录系统声纹辨识功能的私隐政策声明"。

披露个人资料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行政管理委员会不会在未得到你的事先同意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你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的保安

秘书处按照保密插口层规约为网络传送的个人资料加密,以确保你的资料得到保护。你向秘书处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均会保密,只限获授权人员查阅。

秘书处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秘书处为执行向立法会及其议员提供行政和秘书支援的工作而持有的个人资料有3大类,分别记载在下列纪录內:
  1. 申诉纪录:当中包括资料当事人及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资料,以及就处理申诉及有关活动收集的资料;
  2. 人事纪录:当中包括受雇于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每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工作详情、薪金资料、付款纪录、福利、工作表现及晋升评核、纪律事宜等;及
  3. 其他纪录:当中包括行政及运作方面的档案、个别人士因参与立法会事务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的职能及活动而向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提供的个人资料。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持有下列纪录內的个人资料的目的为:
  1. 申诉纪录:备存资料的目的是要履行立法会的宪制和法定职能,包括接受申诉并作出处理;
  2. 人事纪录:备存雇员人事资料的目的,是要作人力资源管理用途,例如有关雇员的招聘、聘任、福利管理、补偿、解雇、工作表现评核及纪律等事宜;及
  3. 其他纪录:备存这些纪录的目的各有不同,视乎纪录的性质而定,例如有关立法会事务的行政工作、有关立法会的职能及活动的行政工作、采购物料及设备、获取服务、参与教育、推广及培训活动,处理公众查询等,该等纪录载有个人身份标识符。

保留资料

在不抵触强制保留资料的法律、法定及规管规定的前提下,提供予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会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等个人资料被使用的目的或任何与使用该等个人资料直接有关的目的而所需的时间。

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

根据《私隐条例》,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你的个人资料。如欲查阅或改正由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所持有的有关你的个人资料,请透过以下方式向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
  • 以邮寄方式把有关要求送交个人资料私隐主任(地址: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立法会综合大楼立法会秘书处);或
  • 以电邮方式提出要求(电邮地址:privacy@legco.gov.hk)。

实务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负责监察及督导秘书处人员遵从《私隐条例》的规定。为确保《私隐条例》获得遵从,秘书处会备存以下资料:
  1. 《私隐条例》第27条所规定的资料纪录簿,用以记录拒绝查阅及/或改正资料要求的详情;
  2. 查阅资料要求表格,以便资料当事人要求查阅由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持有的个人资料。

使用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及伺服器日志

秘书处会使用小型文字档案及伺服器日志收集有关使用者对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的喜好及浏览人次的统计资料,但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

小型文字档案

小型文字档案是一个小型的数据档案,当使用者用电脑浏览一个网站时,小型文字档案会建立于电脑內。这种档案通常包含匿名而独有的识别符,用以辨识个别电脑,但不能用以收集任何个人资料,換言之,它不具备辨识网站个别使用者的功能。
秘书处使用小型文字档案收集使用者对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的喜好的统计资料。
你可选择接受或拒绝储存小型文字档案。如你拒绝储存小型文字档案,将不能使用网站的某些功能。

伺服器日志

当你浏览本网站时,你的互联网规约地址、浏览器类型及所浏览的网页会自动被识别及记录在本网站的伺服器日志档案中。伺服器日志用于编制有关本网站使用量的统计资料,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

费用

处理查阅资料要求的费用为每页1.2元。

查询

如对保障资料事宜有任何查询,应向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联络地址载于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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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如透过其行政机构立法会秘书处("秘书处")向个别人士收集个人资料,秘书处在收集个人资料之时或之前,会以适当的形式及方法向有关人士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例如在收集个人资料的表格或网页上提供该声明,或在立法会综合大楼接待处或其他合适地点张贴相关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