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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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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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对社会大众福祉的关注,可从立法会会议席上所提出的质询上反映。议员提出质询,旨在请政府就具体问题或事件及政府政策提供资料,目的是监察政府施政的成效。
议员可在任何一次会议提出质询,但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的会议除外。每次会议可提出的质询不得多于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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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但不包括获立法会主席批准就急切事项提出的质询。质询由获委派的官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答。就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而言,任何议员均可在立法会主席叫喚其名字时提出补充质询,以求澄清该答覆。如某次会议将不会就不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进行辩论,不得有多于 10 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否则,不得有多于 6 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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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4月17日的立法会会议开始,每次会议可提出的质询的数目由20项增加至2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