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法例是指根据或凭藉任何条例订立并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规则、规例、命令、决议、公告、法院规则、附例或其他文书。该等法例通常须经立法会审议。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部,审议的程序有两种: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或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任何须经立法会通过的附属法例均须呈交立法会,立法会可藉决议通过或修订有关附属法例。《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5条就该等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议案/决议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法律事务部报告
內务委员会考虑
立法会通过
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的附属法例会先在宪报刊登,然后在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省览。立法会可在附属法例提交后28天內举行的会议上,藉决议修订附属法例。这段审议及修订附属法例的期间称为审议期限。
立法会可在任何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届满前,藉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审议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审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第21天或之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
除在有关的附属法例另有规定外,附属法例在宪报刊载当天生效。附属法例一直有效,除非修订该附属法例的决议获得通过,以及直至该决议在宪报刊登之日。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就上述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附属法例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提交立法会
法律事务部报告
內务委员会考虑
作出修订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