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支预算及财务建议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立法会获授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有关政府收支的周年预算必须提交立法会核准的安排,载于《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该条例旨在就香港公共财政的控制及管理订定条文。财政司司长可就核准的开支预算提出修改建议,并提交财务委员会核准。

财政预算案
开支预算
财政司司长每年向立法会提交政府的收支预算。他每年会在立法会的会议席上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辞,概述政府的财政建议,并动议就拨款法案进行二读,使每年财政预算案中各项开支建议在法律上生效。
拨款法案二读议案的待议议题在立法会提出后,有关该法案的辩论即告中止待续。立法会主席在全体委员会考虑拨款法案之前,可先将财政预算案內已并入开支预算的开支建议,交由财务委员会详细审核。
财务委员会会举行特别会议审核开支预算,目的是确保所要求的拨款,不会超过执行核准政策所需的款项。特别会议通常会公开举行,并按照《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49至53段的规定进行。在特别会议后,财务委员会主席会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报告。
在拨款法案恢复二读辩论时,议员可就香港的财政及经济状况,以及拨款法案及预算內所显示政府政策和行政的一般原则作出评论。为使全体议员均有机会就法案发表意见,立法会会一连两日举行会议。政府会在下一个立法会会议上就议员的致辞作出回覆,议员届时将会就法案的二读进行表决。法案倘须作出任何修正,应符合《议事规则》第69条的规定,并在法案进行二读辩论后,由全体委员会处理。法案经三读便获得通过。

收入建议
财政司司长在其财政预算案演辞中提出的收入建议会以条例草案或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供立法会审议。为保障公共收入,行政长官在《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下获赋权作出公共收入保障命令,使该等条例草案或附属法例可即时生效。

其他财务建议
在财政年度內,财政司司长可就核准开支预算向财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在财务委员会的例会上审核,倘该等建议关乎工务或人事编制的事宜,则首先交由财务委员会辖下有关的小组委员会审核,然后才提交财务委员会核准。

结算帐目
因修改核准开支预算而导致的开支,会由有关的开支总目支付。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倘任何总目所支付的开支超出《拨款条例》为该总目所拨出的款额,超出的数额须列入一项《追加拨款条例草案》,并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后尽快提交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