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事规则》第83A条披露金钱利益及根据第84条限制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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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FC78/13-14(01)号文件
本文件提供有关以下事宜的资料:委员根据《议事规则》第83A条披露金钱利益,以及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在财务委员会(下称"财委会")会议上审议某项建议时就委员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的限制。

委员根据《议事规则》第83A条披露金钱利益

  • 2.
    《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40段订明,《议事规则》第83A条及第84条适用于财委会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第83A条订明"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事宜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或就该事宜发言,除非该议员披露有关利益的性质"。

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限制委员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

  • 3.
    除了仅适用于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的第84(1A)及(3A)条以外,《议事规则》第84条适用于财委会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第84(1)条订明,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钱利益的任何议题表决,除非该议员的利益属香港全体或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共同金钱利益"),又或议员所表决的事宜是政府政策。《议事规则》第84(4)条订明,任何议员可在表决结果即将宣布前,无经预告动议将某名与议题有直接金钱利益的议员的表决作废。根据《议事规则》第84(6)条,若将某议员的表决作废的议案获得通过,有关的表决结果将会据此更改。有关以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而动议将表决作废的程序,载于《议事规则》第84(5)及84(6)条,并于《內务守则》第3条及该守则的附录II作进一步补充。
  • 4.
    虽然在立法会或财委会会议上未曾有委员根据第84(4)条动议将某议员的表决作废的议案,但立法会曾于2008年11月12日的会议席上处理根据第84(3A)条提出著议员退席的议案。在该次会议上,一名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84(3A)条,无经预告动议以另一名议员不按照《议事规则》第84(1A)条的规定退席为理由而著其退席的议案1。数名议员就该议案发言。最后,议案动议人表示,由于该等发言的议员均不认为相关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他拟撤回该议案。由于并无议员提出异议,议案获立法会许可撤回。

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

  • 5.
    《议事规则》并无特别订明在哪些情况下,议员于立法会或委员会席前的事宜是否有金钱利益,不论是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各议员须自行判断他们在有关立法会或其委员会会议所审议的事宜中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上届立法会的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在衡量应否根据《议事规则》第83A条披露某项金钱利益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是须考虑他人会否合理地认为该利益会影响有关议员就所审议的事宜作出的言行2。监察委员会的看法是,要成为直接金钱利益,该利益应属切身性质而并非仅属遙远或与公众共享的性质。至于"间接金钱利益",则是指该利益并非某议员切身及个人所有,但又确实与该议员有某些关系,致使合理的人会认为该利益可能对那位议员的言行有某些影响3
  • 6.
    《议事规则》第83A条对议员披露金钱利益的规定有别于第83条对议员就个人利益作登记的规定。向议员发出的《个人利益登记指引》第III(3)段订明,"登记个人利益是第83A条以外的附加规定,绝不能取代议员须披露金钱利益的规定。"因此,已登记的个人利益如属第83A条的范畴內,仍然须予披露。
  • 7.
    《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41段订明有关金钱利益的一般规则对某些情况并不适用,例如在文件內提出的建议是关于更改委员因担任立法会议员而获发的薪酬及津贴,有关规则即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无需申报个人利益。主席会宣布所有委员在有关议题上有相同的金钱利益,而秘书会把有关宣布记录在案。委员可继而发言及表决。

属香港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的利益

  • 8.
    第二届立法会的监察委员会曾研究"某部分市民"此一用语的释义,并认为要清晰明确界定其涵义,在技术上并不可能,而个别议员应根据本身的情况,决定其金钱利益是否属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4

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职位

  • 9.
    在考虑出任非执行董事职位应否被视为须予披露的金钱利益及/或影响议员的表决资格的议题前,谨请委员备悉,第四届立法会的监察委员会曾考虑一宗投诉,该投诉针对若干议员在一个小组委员会的若干会议上发言前,并无披露他们因在涉及一个项目的公司出任非执行董事职位而在该项目的金钱利益的性质,监察委员会在考虑有关投诉的过程中讨论及商定,对于遵守第83A条来说,该委员会以5项原则来看待公司董事职位5。该5项原则(附录I)载于监察委员会就该投诉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而监察委员会主席于2011年7月1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议案,邀请立法会备悉监察委员会报告列出在金钱利益的程序规则方面的事宜(包括该5项原则)。尽管在辩论中有议员发言支持该5项原则,部分议员对该等原则表示关注及有保留。该等议员的主要关注及表示有保留的意见综述于附录II。议案经辩论后被立法会否决。
  • 10.
    关于出任非执行董事职位就《议事规则》第83A条及第84条而言应否被视为金钱利益的议题前,谨请委员察悉,根据上述规则,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并无分别。第83A条关乎议员在立法会或其委员会审议的事宜中,是否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另一方面,第84条则关乎议员在付诸表决的议题中,是否有直接金钱利益。把议员可能任职的各类型公司董事职位视作并无分别的做法,与《议事规则》第83(5)(a)条施加的个人利益登记规定相符,在有关规定下,任何受薪董事职位均须予登记。
  • 11.
    议员应否在立法会或其委员会会议上把其非执行董事职位作为金钱利益予以披露,须视乎该会议所审议的事宜而定。根据上文第5段,各议员有责任自行判断他们于有关会议所审议的事宜中是否因其出任非执行董事职位而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议员即使已登记关乎其受薪董事职位的个人利益,仍有责任在有关的会议上披露该董事职位所引起的金钱利益。
  • 12.
    同样地,议员的非执行董事职位会否影响其在立法会或其委员会会议上表决的资格,须视乎该会议付诸表决的议题而定。各议员有责任根据他们的情况自行判断他们在该议题上是否有直接金钱利益。
  • 13.
    由于立法会并无提供进一步指引,让议员判断他们于立法会或其委员会席前的事宜中是否因出任公司董事或非执行董事职位而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因此委员应考虑与披露规定相关的基本原则6,以及可参考香港以外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一些法定定义,该等司法管辖区设有与香港相若的个人利益申报制度。在其中一项与出任公司董事的情况可能相关的定义规定,倘若议会议员为某公司的董事,而该公司在涉及该议会的任何事宜中有直接金钱利益,则该议员可被视为在该事宜中有间接金钱利益7。上文第9段提到第四届立法会的监察委员会在考虑一项针对若干议员并无披露他们的金钱利益的性质的投诉时,曾考虑出任非执行董事的议员在甚么情况下因其非执行董事职位而须按《议事规则》第83A条披露金钱利益。第四届立法会的监察委员会认为,非执行董事应有与执行董事相同的受信责任以及以应有谨慎态度和技能行事的责任。因此,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员应了解公司的业务性质。在此情况下,倘若议员担任非执行董事的公司在某委员会审议的事宜中有直接金钱利益,当时的监察委员会认为该议员在该事宜中应拥有间接金钱利益8
  • 14.
    倘若委员希望寻求意见,以了解应否在财委会会议上就某项建议申报某项利益或表决,可联络财委会秘书,如有需要,秘书会就涉及的法律事宜咨询法律顾问。

披露金钱利益的时间

  • 15.
    根据《议事规则》第83A条,议员在委员会席前披露在有关事宜中的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性质,是他就该事宜发言的条件。原则上,议员有责任披露他在所审议的事宜中的金钱利益,而能够令他人得以判断他就有关事宜提出的意见有否受到其利益所影响,上届立法会的监察委员会认为,议员须在他就有关事宜开始发言时披露其金钱利益9
  • 16.
    至于财委会的会议程序,由于在财委会审议根据《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22段所订明的议程文件时,涉及委员对该议程文件表达意见或向政府当局提出问题,财委会委员就财委会审议的建议开始发言或提问时披露其金钱利益,已是惯常做法。
  • 17.
    主席在每次会议开始时,均会提醒委员,若他们在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宜有任何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应根据《议事规则》第83A条在就该事宜发言前披露有关利益的性质。

主持会议

  • 18.
    目前,《议事规则》并无任何规则禁止委员会主席在他于会议所审议的事宜中有金钱利益或角色冲突的情况下主持会议。财委会或其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亦沒有就此事宜订立条文。有关此事的行事方式不同情况下亦有所不同。过往曾出现若干案例,当中有议员感到自己在会议所审议的事宜中有角色或利益冲突,又或认为他人可能有此观感,因而主动选择不主持会议。
  • 19.
    例如,当工务小组委员会在2009年12月2日的会议上讨论3项与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项目有关的拨款建议时,一名委员关注到,由主席主持审议该等拨款建议的会议,或会出现利益冲突,因为主席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建筑公司较早时宣布有意竞投拟议的铁路工程合约。主席暂停会议,以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他其后决定在委员会讨论该等建议期间不主持会议,会议改由副主席主持。
  • 20.
    另一个涉及议员因利益冲突而受到质疑是否适宜担任委员会主席的例子,在一个为审议与玩具规管有关的附属法例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10于2014年2月28日选举主席时出现。在有关个案中,委员A质疑,由于委员B从事玩具制造业务,由后者担任主席会有利益冲突。委员曾进行讨论,委员A表示他反对选举委员B担任主席。由于并无其他提名,委员B当选该小组委员会的主席。
  • 21.
    《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13段、《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第12段及《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第11段均订明,如个别主席决定其本人未能在讨论某一事项时主持会议,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决定他不能负责这项工作,则副主席须就该事项主持会议。如上述两人均决定未能主持会议,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决定他们不能负责该项工作,则与会的委员须互选一人,在讨论该事项时主持会议。

最新发展

  • 22.
    在2014年4月29日的监察委员会会议上,委员曾讨论有关遵守《议事规则》第83A条下披露金钱利益的规定的事宜11监察委员会商定在不久将来征询议员的意见,以考虑《议事规则》第83A条应否修订如下:
    • (a)
      把共同金钱利益从议员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披露金钱利益的规定中豁除;及
    • (b)
      明文规定负责审议立法建议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委员,须在他们首次在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就某事宜发言时,披露金钱利益,而在随后的会议上则无须重复披露同一项利益。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1
2014年5月15日

  1. 《议事规则》第84(1A)条订明"在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议上,就表决的议题有直接金钱利益的议员须在该议题进行表决时退席,除非该议员的利益属香港全体或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又或议员所表决的事宜是政府政策"。
  2. 就监察委员会2009年12月16日举行的会议发出的立法会CMI/17/09-10号文件第4段。
  3. 于2011年6月22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就一宗针对何锺泰议员、林健锋议员及石礼谦议员的投诉作出考虑后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第3.4段。
  4. 立法会CMI/52/00-01号文件(经立法会CMI/53/00-01号文件于2001年6月6日发给议员)。
  5. 于2011年6月22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就一宗针对何锺泰议员、林健锋议员及石礼谦议员的投诉作出考虑后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第3.14段。
  6. 见上文第5611段。
  7. 立法会CMI/17/09-10号文件。
  8. 于2011年6月22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就一宗针对何锺泰议员、林健锋议员及石礼谦议员的投诉作出考虑后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第3.9段。
  9. 同上第3.8段。
  10.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废除)规例》及《〈2013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
  11. 请参阅立法会CMI/30/13-14号文件。

附录 I

就《议事规则》第83A条而言看待公司董事职位的5项原则

  •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就一宗针对何锺泰议员、林健锋议员及石礼谦议员的投诉作出考虑后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中列出就遵行《议事规则》第83A条而言看待公司董事职位的5项原则:
    • (a)
      若某间公司已竞投某项目的合约,或已获批该项目的合约,则该公司会被视为在该项目中有直接金钱利益;
    • (b)
      若某间公司基于上文(a)段所述的情况而被视为在某项目中有直接金钱利益,则担任该公司董事的议员会被视为在该项目中有间接金钱利益;
    • (c)
      就按照《议事规则》第83A条的规定披露金钱利益而言,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无区分;
    • (d)
      为按照《议事规则》第83A条的规定披露利益,议员应采取合理步骤,了解他担任董事的公司在委员会审议的事宜中是否有金钱利益;及
    • (e)
      在一般情况下,若某间公司("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已竞投或已获批某项目的合约,该母公司会被视为在该项目中有间接金钱利益,而且基于此点,担任该母公司的董事的议员会被视为在该项目中有间接金钱利益。

附录 II

议员在有关''和金钱利益程序规则相关的事宜''的议案辩论中发表的意见

  • 就第四届立法会议员对遵行《议事规则》第83A条而言应如何看待公司董事职位的5项原则曾表达的主要关注及有保留的事宜,现综述如下12:
    • (a)
      虽然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负有相同的受信责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并沒有像执行董事般拥有的权力及控制权。独立非执行董事只出席公司的董事局会议,就企业管治提供意见,而他们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因此,期望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员采取步骤,以了解公司有否竞投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所审议项目的合约,或是否已获批该项目的合约,并据此决定须否按照第83A条的规定披露利益,这既不合理,亦不切实可行;
    • (b)
      因并无界定何为"采取合理步骤",故议员可能容易被指称违反第83A条。为免违反第83A条,议员如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便可能会在会议发言前,被迫申报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利益,而此举不但会耗用会议时间,还有违披露利益的目的,即让其他人判断议员在立法会或委员会对相关事宜的意见有否受其利益所影响;
    • (c)
      规定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议员了解公司旗下附属公司有否竞投立法会或立法会辖下任何委员会所审议项目的合约,或是否已获批该项目的合约,既不合理,亦不切实可行。另外,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无职权或职责了解其公司旗下附属公司的最新业务活动,况且有些公司有很多附属公司,而其附属公司又有本身的附属公司,而这些附属公司亦可能有自己的董事局。此外,在香港现行的公司注册制度下,母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属独立实体,有各自的控制及责任范围;及
    • (d)
      有需要厘清利益是否过于遙远的问题,即已竞投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所审议项目的合约或已获批该项目的合约的附属公司所拥有的金钱利益,在多大程度上会受第83A条囿制,以致议员如担任该附属公司的母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便应披露其来自该附属公司的间接金钱利益。

  1. 请参阅立法会CMI/28/11-12号文件。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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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根据《议事规则》第83A条披露金钱利益
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限制委员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
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
属香港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的利益
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职位
披露金钱利益的时间
主持会议
最新发展
附录 I. 就《议事规则》第83A条而言看待公司董事职位的5项原则
附录 II. 议员在有关''和金钱利益程序规则相关的事宜''的议案辩论中发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