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1998年7月10日通过
至2022年2月25日的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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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财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立法会属下一个常设委员会,并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1(1)条而成立。委员会的职能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其他法例及议事规则所授予的职能,以及由立法会不时委予的其他职能[议事规则第71(4)条]。1该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 (a)
      审核当局根据议事规则第67条提交,并由立法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71(11)条交付予委员会的开支预算案;及
    • (b)
      核准修改核准开支预算的建议,而有关的修改建议是由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8(1)条的规定而提出的。

委员组合

  • 2.
    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0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委员会的委员须是按照附录I的程序示明加入委员会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委员会,则属例外[议事规则第71(1)条]。
    (FC235(20-21)
  • 2A.
    逾期参加的申请,须在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后,由委员会考虑。只有在议员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委员会方可接纳此等申请。根据本段获准加入委员会的议员,不得只因其获准加入委员会,而要求重选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
    (FC235(20-21)
  • 2B.
    沒有选择加入委员会的议员,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政府当局所提交的议程项目,但却无权投票。只有委员会的委员可参与讨论议案及就议案表决。沒有选择加入委员会的议员,亦可按本会议程序第49至53段所订的规定,参与委员会为审核开支预算而举行的特别会议。
    (FC235/20-21) (FC20/2022)

小组委员会

  • 3.
    委员会可委任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委员会履行由其决定的职能[议事规则第71(5)条]。小组委员会通过的文件,通常不会再次在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是否接纳或推翻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任何建议。根据议事规则第71(5)条而委任的两个小组委员会为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
  • 3A.
    就小组委员会通过的每份文件而言,小组委员会须就委员会应否进一步讨论该份文件,向委员会作出建议。委员会将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处理该份文件,但如有不少于3名委员会委员联名要求推翻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而该要求又获委员会同意,则作别论。委员如欲要求推翻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须在有关的会议不少于两整天前,就该要求向秘书作出预告,但如主席另有指示,可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如该议程项目顺延至另一次会议,则不可就该要求作出新的预告。主席须无经修订或辩论而立即提出该要求的待决议题,供委员会表决。
    (FC235/20-21)

主席和副主席

  • 4.
    委员会的正副主席由委员会委员2互选产生,任期直至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在该下一会期分别选出为止;若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是在下一会期开始前进行,现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该下一会期开始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委员会可在其缺席期间另选一名委员代行主席之职。尽管有第45段的规定,主席或主持选举的委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该等选举中除有权作决定性表决外,亦有权作原有表决[议事规则第71(2)条]。
    (FCR(2002-03)35; FC235/20-21)
  • 5.
    选举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载于附录II。
    (FC235/20-21)
  • 6.
    除附录II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任期首个会期的正副主席选举,须在该会期內委员会首次会议上进行。该次会议须由立法会排名最先的议员[议事规则第1A条]负责召开。至于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则可在该会期开始前举行的会议上进行。是次会议须由在任的主席召开。
    (FCR(1999-2000)15; FCR(2002-03)35; FC235/20-21)

财务委员会秘书

  • 7.
    秘书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制备委员会会议纪录,以及把纪录分发予各委员。会议纪录是以纪要的形式制备,记录出席议员的姓名、须采取的跟进行动(如有的话)及所作出的决定,并夹附会议的逐字纪录本(即场纪录本)。秘书通常不会把会议纪录送交政府当局或其他人士核正,惟记录政府当局或该等其他人士所发表意见的该部分则属例外。
    (FCR(2007-08)33; FC235/20-21)
  • 8.
    秘书负责编印委员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报告书。

财务委员会法律顾问

  • 9.
    法律顾问就所有与委员会的事务及行政有关的法律事宜,向主席及秘书提供意见。
    (FC235/20-21)

会议

  • 10.
    委员会须在主席决定的日期、时间(包括立法会在一届会期结束而下一届会期未开始前的休会期內)及地点举行会议[议事规则第71(6)条]。在每届会期开始时,秘书须就委员会在会期內的暂定会议日期,征求主席同意,然后将会议日期告知委员及政府当局。主席可决定召开特别会议处理紧急事宜,或处理委员会的其他事务。
    (FC235/20-21)
  • 11.
    秘书须在会议日期最少5整天3前,将会议的书面预告发给各委员,但主席可视个别情况指示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议事规则第71(6)条]。委员会会议须公开举行,但主席按照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命令不公开举行者除外[议事规则第71(7)条]。任何文件如列入议程以供讨论但又未能在有关会议中审议完毕,会在下次会议继续审议,或按主席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继续审议。
  • 12.
    委员会会在首读及恢复二读拨款法案期间,举行特别会议,以审议连同该拨款法案提交的下一财政年度的开支预算。
  • 13.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有权规管会议过程,包括有权就审议议程项目或议案设定时限。倘主席未能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若在指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內,他们仍未到达会场,或他们已通知秘书不会出席会议,则与会的委员须互选一人主持会议。如主席决定其本人未能在讨论某一事项时主持会议,则副主席须就该事项主持会议。如上述两人均决定未能主持会议,则与会的委员须互选一人,在讨论该事项时主持会议。
    (FC235/20-21)
  • 13A.
    除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副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委员,在其主持的委员会会议或部分会议上,或在主席要求其主持的委员会会议或部分会议上,享有本会议程序赋予主席在该次委员会会议或部分会议上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FC235/20-21)

会议法定人数

  • 14.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主席加上8名委员[议事规则第71(5A)条]。除非在指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內,出席者达至会议法定人数,否则会议将不会举行。
  • 15.
    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有人向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委员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委员到场。如15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委员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 16.
    委员会主席在指示委员会就一项建议作出决定前,必须确定当时出席会议的人数是达到足够的法定人数。

官员及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 17.
    就小组委员会通过的文件而言,若委员会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不会进一步讨论该份文件,则政府当局不会安排相关官员或任何其他人士列席有关的会议,解答与该份文件有关的问题。然而,如有不少于3名委员会委员根据第3A段作出预告,要求推翻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秘书须在有关的会议举行前的工作日下午5时之前通知政府当局作出安排,以便可能在该会议上讨论该份文件。
    (FC235/20-21)
  • 17A.
    就委员会将讨论的文件而言,主席或委员会可邀请任何官员,或预算总目下有关的非政府团体或组织的成员或雇员,提供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可能需要的资料,或作出解释,或出示纪录或文件;委员会亦可就该等资料、解释、纪录或文件邀请其他人士提供协助[议事规则第71(12)条]。委员如欲要求邀请某官员或其他人士列席委员会会议,该项要求应在有关的会议不少于两整天前送达秘书,但经主席同意可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如获主席或委员会(视乎何者适用而定)同意,该项要求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送交政府当局,以作安排。秘书会在议程內说明获邀参与个别项目讨论的官员和其他人士的职位名称。
    (FCR(2007-08)33; FC235/20-21)
  • 18.
    在财政司司长缺席期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务)会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就公共财政程序向主席提供意见,并统筹政府当局在会议上所作的陈述,包括撤回或修订某项建议。
    (FCR(2003-04)17)
  • 19.
    根据议事规则第80(a)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但行政长官可根据安全和重大公众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19A.
    就委员会将讨论的某议程项目而言,委员可动议议案,要求委员会行使上文第19段所提述的传召权。此类议案不可予以修订,而此类议案的预告须由建议动议该议案的委员及另外不少于5名委员签署,并须在有关的会议最少两整天前送达秘书,但如主席另有指示,可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该预告须附有该议案的措辞,以及解释委员会有必要传召有关人士的陈述。每名委员可就不超过一项此类议案作出预告,或作为签署人。如有关的议程项目顺延至另一次会议,则不可为提出此类议案作出新的预告。主席可全权酌情决定此类议案可否提出。
    (FC235/20-21)
  • 19B.
    如有委员根据第19A段作出动议议案的预告,秘书须在有关的会议举行前的工作日下午5时之前就该议案通知政府当局,以便政府当局作出准备。
    (FC235/20-21)
  • 19C.
    如有委员根据第19A段就某议程项目作出动议议案的预告,而主席裁定该议案可以提出,则在讨论该议程项目的过程中,主席须在他认为适当的时间,命令就该议案进行辩论(或就有关同一项目的所有此类议案进行合并辩论),并须在辩论后分开把每项此类议案付诸表决。如任何此类议案获得通过,主席可无须付诸表决而中止该项目的讨论;以及如中止讨论,委员会须在主席决定的会议上恢复讨论该项目。
    (FC235/20-21)

参考文件

  • 20.
    政府当局可向委员提供参考文件。有关参考文件可能是应委员在过去的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要求而发出,或是政府当局主动为委员拟备的。这些文件由秘书随注明编号的文件发出。

议程文件

  • 21.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二(六)条委派的官员的财政司司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务),或任何委员,可就拟列入财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內的事项,向秘书作出预告[议事规则第9(2)条]。有关议程项目的预告应在有关的委员会会议举行最少6整天前送达秘书,但如主席另有指示,可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惟委员就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 章)作出决定的事宜而动议的议案,其预告时间不得少于2整天。拟提出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FCR(2007-08)33)
  • 22.
    财务委员会议程文件属于讨论文件,內容是请求委员会批准修改核准开支预算、新建议的财政影响(只限无须即时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者)、有关授权予财政司司长的建议或其他由政府当局提出的建议,以及由财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除非基于紧急情况而经主席指示,否则秘书应在审议有关议程文件的会议举行当日最少5整天前,将文件分发予委员。

公开及机密文件

  • 23.
    委员会非机密性质的议程文件,均会公开讨论,但主席按照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命令不公开讨论者除外[议事规则第71(7)条]。倘议程文件属机密性质,而委员对该文件又有疑问,则委员会通常会在所有非机密性质的文件讨论完毕后,闭门讨论有关机密文件,但主席按照委员会的决定而命令另作安排者除外。倘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将一份文件列为机密文件,则须在提交的文件其中一段说明其将文件列为机密的理由。
  • 24.
    秘书会以密封的信封,将机密文件送交各委员。委员应小心确保该等文件得以安全保管,且不应向未获授权的人士透露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以传阅方式考虑文件的安排

  • 25.
    委员会主席可命令任何须由委员会决定的事宜,藉传阅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员研究,而委员亦可以书面向主席示明其批准。如过半数委员在主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届满前已示明其批准,同时在限期届满时并无委员以书面向主席表示反对,或要求将该事宜交由委员会开会决定,则该事宜须当作已获委员会批准。

撤回议程文件的安排

  • 26.
    在委员会会议席上,财政司司长或在其缺席期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务)可在下列情况下撤回文件 -
    • (a)
      在文件提交表决前的任何时间;或
    • (b)
      在文件提交表决后但在主席宣布结果前,获委员会委员一致批准撤回。
      (FCR(2003-04)17)

修改政府当局提出的建议

  • 27.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修改核准开支预算的建议必须由财政司司长提出,而委员不能对财政司司长的建议作出修改。委员会必须就原本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及表决。倘若委员会不批准有关建议,财政司司长便须考虑是否作出修订,俾能提出一个可令委员会接受的新建议。
  • 28.
    虽然议事规则第69条规定议员可就预算提出修正案,但这项规定只在全体委员会审议拨款法案本身时才适用,即开支预算仍未获批准的阶段。
  • 29.
    政府当局若根据立法局在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决议第5段,寻求委员会在资本投资基金项下批出款项,委员会可就批出此类批核安排订明具体的条款及条件。

财务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 30.
    除立法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本身的行事方式及程序[议事规则第71(13)条]。

财务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 31.
    主席须就委员会会议遵照会议规程行事负责。主席在会议规程问题上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议事规则第44条]。
  • 32.
    主席如发觉有委员在讨论时不断提出无关的事宜,或冗赘烦厌地重提本身或其他委员的论点,于向委员会指出该委员的行为后,可指示该委员不得继续发言[议事规则第45(1)条]。
  • 33.
    委员不得打断其他委员的发言 -
    • (a)
      除非要求就规程问题发言,并获主席叫喚;遇此情况,正在发言的委员须退让,除第33A段另有规定外,打断其发言的委员须指出其认为应注意的问题,并将该问题交由主席决定;或
    • (b)
      除非要求澄清正在发言的委员在讨论中提出的某项事宜,而正在发言的委员愿意退让,且主席又同意该议员插言。
      (FC235/20-21)
  • 33A.
    主席如认为某委员根据第33(a)段打断其他委员的发言之举属滥用程序,可指示该委员不得继续发言[议事规则第39条]。
    (FC235/20-21)

语文

  • 34.
    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可用普通话、粵语或英语发言。官员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士同样可用普通话、粵语或英语作答。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均以中英文制备。

会议形式

  • 35.
    在会议上,委员均应就座,发言时亦无需起立。当主席进场或离场时,委员亦无需起立。
  • 36.
    委员应举手或按动"要求发言"按钮(倘若其座位已装设该按钮),以示意发言。
    (FCR(2011-12)70)

议案

  • 37.
    除本会议程序或委员会在2018年1月13日制订和通过的决议另有规定外,议事规则第29至35条在作出主席决定所需的适应化修改后,应用于委员会处理议案的会议程序。
    (FC235/20-21)

发言规则

  • 38.
    议事规则第36至42条的规则(第42(a)条所订的衣饰规定除外)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程序,惟主席另有命令者除外[议事规则第43条]。
    (FC235/20-21)
  • 39.
    除第39A段另有规定外,在委员会会议上被主席叫喚就一项建议发言的委员,在发言前可无须经预告而动议一项中止某议程文件的讨论的议案,届时主席须提出该中止待续议案的待议议题[议事规则第40条]。委员就该议题发言时,其发言不得多于一次[议事规则第38条],发言的时间亦不得超过3分钟或主席所决定的任何时限。倘若沒有或再无委员示意就该议题发言,主席须随即向委员会提出该议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有关议题经提出后,委员不得就该议题发言[议事规则第33条]。
    (FCR(2007-08)33; FC168/17-18; FC235/20-21)
  • 39A.
    如主席认为动议该项中止某议程文件的讨论的议案是滥用程序,可决定不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或无经辩论而立即把议题付诸表决[议事规则第40(1B)条]。
    (FC235/20-21)

金钱利益的披露

  • 40.
    议事规则第83A条及第84条将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 41.
    有关金钱利益的一般规则对某些情况并不适用,例如在文件內提出的建议是关于更改委员因担任立法会议员而获发的薪酬及津贴,有关规则即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无需申报个人利益。主席会宣布所有委员在有关议题上有相同的金钱利益,而秘书会把有关宣布记录在案。委员可继而发言及表决。

问题

  • 42.
    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后,通常首先会处理上一次会议未完成讨论的事项(如有的话)。为方便沒有议程项目文件的公众人士了解有关情况,主席随后会就每份文件(机密文件除外)作出简介,并会介绍负责在会上解答有关文件问题的人士(如有的话)。就委员会将讨论的文件而言,主席会邀请各委员讨论有关文件,或向负责解答问题的人士提出问题。
    (FC235/20-21)
  • 43.
    委员就一项建议所提出的问题,必须与议程文件的內容有直接关系。对于更广泛的政策问题,委员可在立法会会议提出,或向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提出,主席在决定有关问题是否合乎规程时,须在适当的情况下参照议事规则第25条有关质询內容的规则。
  • 44.
    各有关决策局及/或部门代表列席会议,是要解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倘若委员需要有关人员在会议上对其问题作出详尽或非常专门的口头答覆,则须预先通知秘书,以便有关人员准备作答。倘若政府当局未能在该次会议中给予圆满或明确的答覆,有关代表可视乎情况,随后向委员会发出参考文件,以书面补充有关答覆,或写信给提出问题的委员,并将信件副本送交其他委员。

表决

  • 45.
    委员会对所有事项作出决定时,均须以出席会议而又参与表决的委员赞成及反对者的过半数意见为依归。主席或任何主持会议的其他委员不得参与表决,但如在其他委员的赞成者及反对者数目相等的情况下,他有权作决定性表决[议事规则第71(5B)条],但他所作的决定性表决,不得使待决议题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而得以通过。
  • 45A.
    就小组委员会通过的文件而言,若委员会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或委员会的决定,不会进一步讨论该份文件,主席须无经讨论而立即将该份文件付诸表决。就委员会已讨论的文件而言,主席把该份文件付诸表决前,须询问委员是否有进一步提问。
    (FC235/20-21)
  • 46.
    主席将待决议题交由委员会表决时,须先请赞成该议题的委员举手,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委员举手。主席继而须根据其判断,说出其是否认为出席会议而又参与表决的委员的过半数赞成该议题。如无委员质疑主席的判断,主席须宣布该议题就此决定。如有委员要求进行点名表决,以质疑主席的判断,则主席会命令委员会进行点名表决。钟声响起5分钟后,委员会便立即进行点名表决[议事规则第47(1)条]。
    (FCR(2005-06)11; FCR(2016-17)85; FC235/20-21)
  • 47.
    在主席命令进行点名表决时,议事规则第48及49条所载的规则,将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在紧接主席宣布议程项目下的一项点名表决结果后,委员可无经预告而立即动议于其后就相同的议程项目下的任何议案或待议议题进行点名表决时,委员会须在点名表决钟声响起一分钟后立即进行各该点名表决。届时主席须无经辩论而把就该议案提出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若响钟设备发生故障或在不可响钟的情况下,主席须命令秘书作出安排,通知在会议厅范围內的委员会委员参与表决。表决将在该命令作出后10分钟进行。
    (FCR(2005-06)11; FCR(2010-11)39; FCR(2016-17)85; FC235/20-21)
  • 48.
    如有委员未有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声明与某事项有直接金钱利益关系,而参与了表决,其表决仍属有效(而委员会的决议亦属有效),除非其表决根据议事规则第84(4)条的规定作废。

为审核开支预算而举行特别会议的程序

  • 49.
    财政司司长会在拨款法案首读的会议上正式向立法会提交周年开支预算,并在该会议举行数天前,预先向各委员提交开支预算的文本。立法会主席在全体委员会考虑拨款法案之前,可先将开支预算交由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审核[议事规则第67及71(11)条]。审核开支预算的目的,是确保所要求的拨款,不会超过执行核准政策所需的款项。
  • 50.
    在特别会议举行前,委员会各委员及立法会其他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可就开支预算提出问题,由有关的管制人员以书面作答,或透过其所属政策局局长以书面答覆。任何就书面答覆而提出的补充问题,有关的政策局局长及管制人员将会在特别会议上以口头答覆或其后以书面回覆。
    (FCR(2003-04)17) (FC20/2022)
  • 51.
    在拨款法案首读后,委员会通常会一连三天公开举行特别会议。各政策局局长及管制人员(如所属部门未设有政策局局长,则由管制人员负责)会列席特别会议不同节数的会议。各政策局局长会带同其主要管制人员列席。各政策局局长及管制人员(如所属部门未设有政策局局长,则由管制人员负责)可扼要说明其决策工作的范围、来年工作的缓急次序和所要求的资源。
    (FCR(2003-04)17)
  • 52.
    其后,委员会各委员及立法会其他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会就有关人员陈述时提出的要点、就议员最初的问题给予的书面答覆,以及开支预算等事宜发问。列席会议的政策局局长及管制人员会回答议员的问题,并在有需要时,在会议后以书面形式提供补充资料。
    (FCR(2003-04)17) (FC20/2022)
  • 53.
    在特别会议后,主席须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有关特别会议会议过程的报告。

恶劣天气

  • 54.
    在恶劣天气期间,下列安排将适用于委员会:
    • (a)
      当1号或3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黃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所有会议将继续如期举行。
    • (b)
      若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适用于全港的极端情况公布在会议的原定时间前两小时內发出或生效,除非主席另有指示,否则所有会议将予取消。
    • (c)
      若8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会议进行期间发出,主席应宣布休会待续。
    • (d)
      若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在会议进行期间发出,主席应决定休会待续还是继续举行会议。
      (FCR(2016-17)85; FC235/20-21)

  1. [议事规则第71(4)条]一词是指该条文曾参考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1(4)条的条文。
  2. 除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委员"一词是指财务委员会委员。
  3. "整天"一词作为一段期间,不包括作出预告当天、举行有关会议当天及有关期间內的星期日及公众假期,而结束时间为该段期间最后一天的下午5时。
    (FC235/20-21)

附录I(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2段)

示明加入财务委员会的程序

  • 议员须依遵下文所载的程序,示明加入财务委员会("委员会")。
  • 2.
    议员可在紧接新一届任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之前的星期五正午或该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委员会,则属例外。然而,任何议员一经当选为立法会主席,即不再是委员会的委员。就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而言,议员如拟加入委员会,可在有关会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之前的倒数第二个星期五正午或该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参加,而交回回条的限期须视为有关议员的委员会委员身份开始生效的时间。如交回回条的限期适逢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公众假期的日子。
  • 3.
    若于交回回条的限期届满时,加入委员会的议员少于50名,则交回回条的限期会自动延展至下一天(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的正午。如在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加入委员会的议员少于50名,则该限期会逐次自动再延展一天,直至有不少于50名议员加入委员会为止。
  • 4.
    若委员会委员或立法会议员名单有所变更,导致委员会由少于50名委员(包括主席在內)组成,立法会主席可作出指示,邀请议员在指明限期前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委员会。
  • 5.
    在某一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可在宣布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加入委员会。有关议员的委员会委员身份由秘书处接获其回条之时开始生效。
    (FC235/20-21)

附录II(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5段)

选举财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

  • 财务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选举须依循下文所载的程序进行。
提名程序
提交提名
  • 2.
    在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获确认后,委员会秘书须向委员发出委员名单,并邀请他们就主席及副主席职位的人选提交提名。
  • 3.
    主席一职的提名须透过秘书处指明的电子方式提交。有效的提名须由一名委员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员附议,并为获提名的委员接纳。委员可提名其本人候选主席一职("有关委员"),惟该项提名须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员附议。在此情况下,有关委员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将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现。
  • 4.
    任何委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于一项就主席职位提交的提名中出现。如某委员的姓名在多于一项提名中出现(不论是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则只有秘书处所接获的首项提名方为有效。秘书处须通知提交任何无效提名的委员。
  • 5.
    主席一职的提名须在预定进行选举的会议("预定的会议")最少一整天前送达秘书处。如提交提名的限期适逢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
  • 6.
    上文第3至5段所载的相同规定亦适用于提交副主席一职的提名(如有的话)的情况。
提名截止后
  • 7.
    在提名期结束后,委员会秘书须拟备一份名单,按秘书处接获提名的先后次序列出主席及副主席职位的有效提名(如有的话),并须在预定的会议前将名单分发给委员。如主席及/或副主席职位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选举安排须按照第9至28段所载的相关安排作出。
  • 8.
    在下文(a)至(c)项列明的情况下,主席及/或副主席的选举将无须在预定的会议上进行:
    • (a)
      如主席一职只有一项有效提名,该名获提名的委员须当作当选为主席。然而,如主席一职沒有任何有效提名,则委员会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当作当选为主席;或
    • (b)
      如副主席一职只有一项有效提名,该名获提名的委员须当作当选为副主席。然而,如主席选举须在会议上进行,则在选出主席后,须宣布唯一获有效提名候选副主席一职的委员当选为副主席;或
    • (c)
      如副主席一职沒有任何有效提名,则在选出或当作选出主席后,主席须指示安排另一次会议,以按照本附录所载的程序进行副主席选举。
    委员会秘书须在适当情况下将选举结果及最新的会议安排通知委员会委员。如主席选举及副主席选举均无须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则仅为进行有关选举而安排的会议须当作取消。
主席选举
  • 9.
    如主席一职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主席选举须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主持选举的委员
  • 10.
    如主席选举在立法会每届任期的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举行,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如他获提名候选主席一职,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在其他任何一次的主席选举中,在选举前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如他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选举前担任委员会副主席的委员须主持选举。如该两名在选举前担任正副主席的委员均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 11.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按照下文第12至17段订明的程序直接进行投票。主持选举的委员可处理就进行该等程序而言属必需的事宜,但不得听取规程问题或受理任何议案,包括就确立委员会进行选举的方式而提出的议案。候选人不得陈述竞选纲领或回答委员提问。
投票程序
  • 12.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持选举的委员)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有效提名名单所列的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 13.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 14.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的委员报告点票结果,而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 15.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 16.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 17.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 18.
    如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未能在会议的指定开始时间起计30分钟內完成,主持选举的委员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并且不得延长会议。
  • 19.
    若委员会会议按照上文第18段休会,立法会主席有权任命委员会某位委员召开另一次会议以进行选举,并主持选举的余下程序。如有需要,立法会主席可因应实际情况指明选举的时限。
副主席选举
主持选举的委员
  • 20.
    如副主席选举是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委员会的主席须主持该选举。如他缺席,在选举前担任副主席的委员(如有的话)须主持选举。如选举时沒有副主席,或副主席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 21.
    如副主席一职只有一项有效提名,而主席选举是在会议上进行,则在选出主席后,主席1须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如副主席一职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副主席选举须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 22.
    如副主席选举是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主席须按照下文第23至28段订明的程序直接进行投票。主席可处理就进行该等程序而言属必需的事宜,但不得听取规程问题或受理任何议案,包括就确立委员会进行选举的方式而提出的议案。候选人不得陈述竞选纲领或回答委员提问。
投票程序
  • 23.
    主席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席)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有效提名名单所列的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 24.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 25.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席报告点票结果,而主席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席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 26.
    主席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 27.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席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 28.
    主席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FC235/20-21)

  1. "主席"一词在此及随后或指根据上述第20段的规定主持选举的另一名委员。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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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委员组合
小组委员会
主席和副主席
财务委员会秘书
财务委员会法律顾问
会议
会议法定人数
官员及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参考文件
议程文件
公开及机密文件
以传阅方式考虑文件的安排
撤回议程文件的安排
修改政府当局提出的建议
财务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财务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语文
会议形式
议案
发言规则
金钱利益的披露
问题
表决
为审核开支预算而举行特别会议的程序
恶劣天气
附录I. 示明加入财务委员会的程序
附录II. 选举财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