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1998年7月2日订立,其权力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五条。
A 部
立法会议员及立法会人员


1. 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 (1)
    立法会议员如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 ──
    • (a)
      出席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或在该选举中投票;或
    • (b)
      参与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的会议或在会议上表决,或行使作为议员的任何其他权力或职能。
  • (2)
    凡举行換届选举后,以前已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议员,在出席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或在该选举中投票,或行使作为议员的任何权力或职能之前,须再次作该项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1A. 议员的排名

  • (1)
    立法会议员的排名序按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的时间而定;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的时间较长者先排。
  • (2)
    如有两名或以上议员连续担任议员的时间相同,则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条(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规定较先宣誓的议员排名较先。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1B. 立法会主席

立法会设有立法会主席一职,其职权载于《基本法》第七十二条、香港法律及本《议事规则》。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2. 语文

议员在立法会发言,可用普通话、粵语或英语。

3. 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

  • (1)
    立法会主席如出席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议,并认为能执行主席职务,须主持立法会会议或担任全体委员会主席。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2)
    立法会主席缺席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议,或认为不能执行主席职务时,该会议由以下人士主持 ──
    • (a)
      立法会代理主席;或
    • (b)
      如立法会代理主席在该会议缺席,或认为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则为由出席会议的议员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程序互选的一名议员。
  • (3)
    立法会代理主席或其他主持会议的议员,在其主持的立法会会议或担任主席的全体委员会会议或部分会议上,或在立法会主席要求其主持的立法会会议或担任主席的全体委员会会议或部分会议上,享有本议事规则赋予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在该次立法会会议或全体委员会会议或部分会议上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 (4)
    除第(3)款所述的权力外,立法会代理主席亦享有本议事规则赋予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而由立法会主席藉宪报公告所指定的权力。

4. 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按照附表1的规定互选产生。
    (2014年第42号法律公告)
  • (2)
    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3)
    立法会主席的任期至立法会解散为止。
  • (4)
    立法会解散期间,如须召开立法会会议审议急切事项,则立法会解散前担任立法会主席的人士须当作为立法会主席并负责召开及主持会议,并在因应该次立法会会议而举行的全体委员会会议上担任主席。如该名人士缺席或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则立法会解散前担任立法会代理主席的人士须主持会议及担任主席。如担任该两个职位的人士均缺席或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则由出席会议的议员互选一名主席,主持会议。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5. 立法会代理主席

  • (1)
    立法会代理主席由根据本议事规则第75(2)条(內务委员会)获选的內务委员会主席担任。
  • (2)
    如內务委员会主席缺席,或认为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则根据本议事规则第75(2)条(內务委员会)获选的內务委员会副主席须担任立法会代理主席。
  • (3)
    第(1)及(2)款所提述的"內务委员会主席",并不包括在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时获选代行主席之职的人士。

6. 立法会秘书的职责

  • (1)
    立法会秘书须负责就有关立法会程序的一切事宜,向立法会主席提供意见。
  • (2)
    立法会秘书须负责制备立法会会议及全体委员会会议的纪要。会议过程的纪要须载有出席议员的姓名、一切决定及每次进行点名表决的详情。
  • (3)
    立法会秘书须负责按日拟备立法会议程事项登记册,列出已作预告的一切有待处理事项。议员及执行职务时涉及立法会事务的官员均可在合理时间查阅议程事项登记册。
  • (4)
    立法会秘书须根据立法会主席的指示,负责为每次立法会会议拟备议程,列出该次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
  • (5)
    立法会秘书须负责保管表决结果、纪录、法案及其他呈交立法会的文件;议员及执行职务时涉及立法会事务的官员均可在合理时间查阅此等文件,其他人士亦可根据立法会主席批准的安排查阅。
  • (5A)
    • (a)
      立法会秘书须在文件或纪录存在25年內进行附表2的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b)段所提述的覆检,以确定应否将可提供该等文件或纪录以供查阅的时间提早,而若有关文件或纪录仍未可提供予公众查阅,则须在上次覆检后最少每4年再覆检一次。
    • (b)
      立法会秘书可根据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所制订的任何指引,拒绝提供某份文件或纪录以供查阅。
      (2014年第42号法律公告)
  • (6)
    立法会秘书须根据立法会主席的指示,负责制备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所有会议的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 (7)
    立法会秘书须负责为立法会每一个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提供一名秘书。
  • (8)
    立法会秘书须履行本议事规则所委予的其他职责,亦须依照立法会所命令或立法会主席所指示,为服务立法会而履行一切其他职责。

7. 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 (1)
    立法机关法律顾问,由立法会秘书处的法律顾问担任。
  • (2)
    立法机关法律顾问的一般职责,是就立法会的事务或行政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向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秘书提供意见。

8. 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行政长官可为以下目的酌情决定出席立法会或立法会辖下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会议 ──
  • (a)
    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包括在特别会议上,向立法会发言;
  • (b)
    就政府的工作,答覆立法会议员向其提出的质询;及
  • (c)
    提出任何政策、措施、法案、决议案、议案或议题,以便由及在立法会或有关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辩论。

9. 官员列席会议

  • (1)
    获委派官员可列席立法会、全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并代表政府发言。
  • (2)
    获委派官员可就拟列入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会议议程內的事项,向立法会秘书作出预告。
  • (3)
    立法会秘书在拟备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时,如觉得某事项需要获委派官员列席会议,须就该事项列明该官员的职位名称。
  • (4)
    立法会辖下其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可按需要,邀请官员列席其会议。

10. 官员参与会议程序

  • (1)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就某事项列明其职位的官员,以及在该次会议举行之前已通知立法会秘书须就某事项列席会议的官员,可列席该次会议,并代表政府发言。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2)
    官员就某事项列席会议时,就该事项而言,本议事规则对其适用,一如对立法会议员适用,但本议事规则第1条(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第3条(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第17条(会议法定人数)、第20条(呈请书的提交)、J部(表决)及第71(2)、(5A)、(5B)及(5C)条(财务委员会)除外: (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但官员就某事项列席会议时,本议事规则第39条(插言)的规定仅就该事项而言对其适用。
  • (3)
    在符合本议事规则第9(1)条(官员列席会议)的规定下,以及除行政长官另有指示外,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司长可列席任何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列席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议时,本议事规则对其适用,一如对立法会议员适用,但本议事规则第1条(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第3条(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第9(2)条(官员列席会议)、第17条(会议法定人数)、第20条(呈请书的提交)及J部(表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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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议员的排名
立法会主席
语文
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
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立法会代理主席
立法会秘书的职责
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官员列席会议
官员参与会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