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C 部
事项编排


18. 各类事项的次序

  • (1)
    每次会议的事项须依照以下次序处理,但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或第13条(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举行的会议除外︰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 (a)
      (由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废除)
    • (b)
      致悼辞及其他礼节性演辞。
    • (c)
      立法会主席宣读各项文告及作出各项宣布。
    • (d)
      提交呈请书。
    • (e)
      将文件、委员会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
    • (f)
      向政府提出质询及由政府作答。
    • (g)
      由获委派官员发表声明。
    • (h)
      作出个人解释。
    • (i)
      政府提交的法案。
    • (j)
      政府提出的议案,但(ja)段所指明者除外。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 (ja)
      政府就根据某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提出的议案。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 (jb)
      议员就根据某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提出的议案,但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E(2)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动议的议案除外。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jc)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9条(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及第90条(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给予许可的请求。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k)
      议员提交的法案。
    • (l)
      议员提出的其他议案。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m)
      (由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废除)
    • (n)
      处理本议事规则第16(4)条(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规定的事宜。
  • (2)
    第(1)款(b)、(c)、(g)及(h)段所述事项,无须事先作出预告而进行,但除(c)段所述事项外,其余事项均须先获立法会主席许可,方可进行。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19. 立法会议程

  • (1)
    立法会议程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并须有中、英文本。在沒有抵触第(1A)款的情况下,每次会议所有经事先作出预告的事项,须依照本议事规则第18条(各类事项的次序)规定的次序,列于该次会议的议程內。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1A)
    就任何将列于立法会会议的议程中的议案或法案,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全体委员会主席有权选择就该等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新条文及新附表,并有权指示他认为类同的两项或以上的该等议案或修正案予以合并,以及就审议该等议案或法案设定时限。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2)
    拟向政府提出的质询,须依照本议事规则第26(1)及(2)条(质询的提出及答覆)的规定,列于立法会议程內。
  • (3)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或第13条(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举行的会议。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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