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22. 质询性质

  • (1)
    任何议员均可就政府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要求提供有关该事的资料,或要求政府就该事采取行动。
  • (2)
    质询须指明要求口头答覆或书面答覆。

23. 质询时间

  • (1)
    在任何一次会议均可提出质询,但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的会议除外。
    (2013年第4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 (2)
    除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4)条(质询预告)提出的质询外,每次会议可提出不多于22项已作预告的质询,该等质询须由立法会秘书按內务委员会建议并经立法会主席同意的方式点算。
    (2013年第46号法律公告)
  • (3)
    如立法会主席认为某次会议将不会就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进行辩论,即不得有多于10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如立法会主席认为某次会议将会就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进行辩论,则不得有多于6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该等质询须由立法会秘书按內务委员会建议并经立法会主席同意的方式点算。
    (2000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 (4)
    內务委员会可向立法会主席建议某次会议不得有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如立法会主席接纳该项建议,则议员不得在该次会议提出该等质询,但立法会主席可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4)条(质询预告)的规定准许提出急切质询。

24. 质询预告

  • (1)
    未作预告,不得提出质询;但在第(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 (2)
    议员就提出质询所作的预告,须不迟于政府需要答覆该质询的会议日期前7整天送交立法会秘书办事处,并须在该预告上签署;但在每届立法会首个会期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质询,则须在不少于4整天前作出预告。
  • (3)
    每次会议上,每名议员不得提出多于两项已作预告的质询,而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不得多于一项。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3A)
    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立法会主席如认为议员额外提出的是公众关注的重要质询,则可准许议员提出该项额外质询。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4)
    如议员以事项性质急切及与公众有重大关系为理由,请求立法会主席准许无经预告而提出质询,则立法会主席如信纳该质询确属此性质,而有关议员已经或将会私下向政府作出充分的预告,以便政府能答覆该质询,则可批准该议员无经预告而提出该质询。
  • (5)
    第(3)款所提述的"质询",并不包括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6(6)或(6A)条(质询的提出及答覆)提出的质询。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25. 质询內容

  • (1)
    质询须符合以下规则︰
    • (a)
      不得包括人名或任何并非为令质询清晰而绝对必需的陈述。
    • (b)
      不得包含提出质询的议员所不拟提供根据的陈述。
    • (c)
      不得包含议论、推论、意见、指摘或绰号,亦不得使用偏颇、讽刺或冒犯性的措辞。
    • (d)
      不得包含多项独立质询,或是过于复杂,以致不能够合理地作为单独一项质询来回答。
    • (e)
      (由2000年第228号法律公告废除)
    • (f)
      不得寻求本身属机密性质事宜的资料。
    • (g)
      不得论及法庭的判决,所用措辞亦不得有相当可能会妨害在法庭待决的案件。
    • (h)
      不得为求取见解、解决抽象法律问题或解答假设论题而提出质询。
    • (i)
      不得询问报章所刊载,或私营机构或私人所作的声明是否正确。
    • (j)
      不得问及本议事规则第41(7)条(发言內容)所述人士的品格或行为,亦不得问及其他人士在其公职或所参与的公共事务范围以外的品格或行为。
    • (k)
      不得要求提供可取览的文件或普通参考材料所载的资料。
    • (l)
      在同一会期內,不得再次提出已获全面答覆的质询。
  • (2)
    关于议员已向立法会秘书作出预告的质询,或议员已要求提出可无经预告而提出的质询,立法会主席如认为其违犯本议事规则第22条(质询性质)或本条的规定,则可指示 ──
    • (a)
      将该质询按其指示修改后列入立法会议程內;或
    • (b)
      在议员要求无经预告而提出质询的情况下,将该质询按其指示修改,方可提出;或
    • (c)
      通知有关的议员该质询不合乎规程。
  • (3)
    立法会主席如认为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2)条(质询预告)作出预告的质询或其中某部分的主题与下述事宜的主题实质相同 ──
    • (a)
      在另一项较早时已作出预告会在同一次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中提出的事宜;或
    • (b)
      在较早时已作出预告会在某次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议案或法案中提出的事宜;或
    • (c)
      常设委员会、专责委员会或获立法会授权对某事宜进行调查的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宜,
    立法会主席可指示通知有关议员该质询或质询的有关部分不合乎规程。
    (2000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26. 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 (1)
    如议员表示拟在某次会议上提出质询,则每项经由该议员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条(质询预告)作出适当预告,而又符合本议事规则第25条(质询內容)规定的质询,须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內。
  • (2)
    每次会议提出的质询,在不抵触本议事规则第23条(质询时间)的情况下,须由立法会秘书按照其接获预告的先后次序列入议程內;如一名议员同时就数项质询作出预告,则按该议员所示的次序,将质询列入议程內。
  • (3)
    除要求书面答覆者外,按照议程依次轮到每项质询时,立法会主席须叫喚以其名义提出质询的议员;该议员届时须起立并读出载于议程的质询,随而由负责作答的获委派官员答覆。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4)
    质询获得答覆后,任何议员均可在立法会主席叫喚其名字时提出补充质询,以求澄清该答覆;但立法会主席如认为补充质询提出与原有质询或原有答覆无关的事宜,或抵触本议事规则第22条(质询性质)或第25条(质询內容),则须拒绝准许该补充质询获得答覆。
  • (5)
    议员不得就质询向立法会陈词,亦不得以质询作为辩论的藉口。
  • (6)
    当按照议程依次轮到某议员的质询时,如该议员不在席提出其质询,则该质询经其同意可由另一议员提出。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6A)
    如立法会主席信纳某议员不在席提出其质询,并信纳沒有其他在席议员根据第(6)款获该议员同意提出该质询,立法会主席须叫喚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该质询。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6B)
    在第(6A)款中,"內务委员会主席" ──
    • (a)
      如內务委员会主席不在席,指"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或
    • (b)
      如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席,指"出席会议的议员中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A条(议员的排名)而定的议员排名序排名最先者"。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7)
    在要求以书面答覆质询的情况下,或在表示将以书面答覆补充质询的情况下,该等书面答覆须送交每名议员,并须印载于正式纪录內。
  • (8)
    任何已作出预告的质询均不得撤回,但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
    • (a)
      如该质询是一项要求以书面答覆的质询,已就该质询作出预告的议员,可在拟提出质询的会议开始前不少于个半小时向立法会秘书作出预告,将该质询撤回;或
    • (b)
      凡立法会主席根据第(3)款叫喚议员提出其质询,该议员可在提出质询之前将该质询撤回,惟须在无议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获立法会许可,而该质询的撤回不容辩论。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27.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本部(本议事规则第25条(质询內容)除外)并不适用于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向行政长官提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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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性质
质询时间
质询预告
质询內容
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