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 A 部 立法会议员及立法会人员
  • 1.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 1A.议员的排名
  • 1B.立法会主席
  • 2.语文
  • 3.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
  • 4.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 5.立法会代理主席
  • 6.立法会秘书的职责
  • 7.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 8.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 9.官员列席会议
  • 10.官员参与会议程序
  • B 部 立法会会期、会议及休会待续期间
  • 11.一般会期
  • 12.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 13.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14.会议日期及时间
  • 15.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 16.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 17.会议法定人数
  • C 部 事项编排
  • 18.各类事项的次序
  • 19.立法会议程
  • D 部 呈请书及文件
  • 20.呈请书的提交
  • 21.文件的提交
  •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 22.质询性质
  • 23.质询时间
  • 24.质询预告
  • 25.质询內容
  • 26.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 27.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
  •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 28.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 28A.个人解释
  • G 部 议案
  • 29.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
  • 30.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方式
  • 31.议案及修正案的规限
  • 32.有关立法会先前所作决定的议案
  • 33.议案的辩论方式
  • 34.议案修正案的辩论方式
  • 35.议案及修正案的撤回
  • H 部 发言规则
  • 36.发言时间及方式
  • 37.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
  • 38.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
  • 39.插言
  • 40.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
  • 41.发言內容
  • 42.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
  • 43.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
  • I 部 会议规程
  • 44.主席的决定
  • 45.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 45A.点名及暂停职务
  • J 部 表决
  • 46.就议案作出决定
  • 47.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
  • 48.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 49.点名表决
  • JA 部 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
  • 49A.本部的适用范围
  • 49B.取消议员的资格
  • JB 部 內务委员会有关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和相关的议案
  • 49C.本部的适用范围
  • 49D.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
  • 49E.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
  • K 部 法案的处理程序
  • 50.法案的格式
  • 51.提交法案的预告
  • 52.法案的提交及刊登
  • 53.法案的首读
  • 54.二读
  • 55.法案的付委
  • 56.委员会就法案的职能
  • 57.法案的修正案
  • 58.全体委员会处理法案的程序
  • 59.全体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60.法案专责委员会中的程序
  • 61.专责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62.专责委员会报告的法案再付委的程序
  • 63.三读
  • 64.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
  • 65.呈交法案予行政长官签署
  • 66.发回重议的法案
  • L 部 财政程序
  • 67.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 68.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 69.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 69A.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70.拨款法案的三读
  • M 部 委员会
  • 71.财务委员会
  • 72.政府帐目委员会
  • 73.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73A.调查委员会
  • 74.议事规则委员会
  • 74A.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75.內务委员会
  • 76.法案委员会
  • 77.事务委员会
  • 78.专责委员会
  • 79.专责委员会的程序
  • 79A.行使委员会主席的表决权
  • 79B.由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 79C.委员会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 79D.在任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权力
  • 80.证人的出席
  • 81.证据的过早发表
  • N 部 其他事宜
  • 81A.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
  • 82.议员以专业身份受聘
  • 83.个人利益的登记
  • 83A.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
  • 83AA.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
  • 84.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
  • 85.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
  • 86.准许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进入会场
  • 87.行为不检
  • 88.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 89.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 90.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 91.议事规则的暂停执行
  • 92.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 93.释义
  •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 附表2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 附表3 立法会及委员会进行遙距会议的程序
  • 议事规则订立及作出修订的日期一览表


22. 质询性质

  • (1)
    任何议员均可就政府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要求提供有关该事的资料,或要求政府就该事采取行动。
  • (2)
    质询须指明要求口头答覆或书面答覆。

23. 质询时间

  • (1)
    在任何一次会议均可提出质询,但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的会议除外。
    (2013年第4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 (2)
    除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4)条(质询预告)提出的质询外,每次会议可提出不多于22项已作预告的质询,该等质询须由立法会秘书按內务委员会建议并经立法会主席同意的方式点算。
    (2013年第46号法律公告)
  • (3)
    如立法会主席认为某次会议将不会就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进行辩论,即不得有多于10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如立法会主席认为某次会议将会就不拟具立法效力的议案进行辩论,则不得有多于6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该等质询须由立法会秘书按內务委员会建议并经立法会主席同意的方式点算。
    (2000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 (4)
    內务委员会可向立法会主席建议某次会议不得有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如立法会主席接纳该项建议,则议员不得在该次会议提出该等质询,但立法会主席可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4)条(质询预告)的规定准许提出急切质询。

24. 质询预告

  • (1)
    未作预告,不得提出质询;但在第(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 (2)
    议员就提出质询所作的预告,须不迟于政府需要答覆该质询的会议日期前7整天送交立法会秘书办事处,并须在该预告上签署;但在每届立法会首个会期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质询,则须在不少于4整天前作出预告。
  • (3)
    每次会议上,每名议员不得提出多于两项已作预告的质询,而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不得多于一项。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3A)
    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立法会主席如认为议员额外提出的是公众关注的重要质询,则可准许议员提出该项额外质询。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4)
    如议员以事项性质急切及与公众有重大关系为理由,请求立法会主席准许无经预告而提出质询,则立法会主席如信纳该质询确属此性质,而有关议员已经或将会私下向政府作出充分的预告,以便政府能答覆该质询,则可批准该议员无经预告而提出该质询。
  • (5)
    第(3)款所提述的"质询",并不包括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6(6)或(6A)条(质询的提出及答覆)提出的质询。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25. 质询內容

  • (1)
    质询须符合以下规则︰
    • (a)
      不得包括人名或任何并非为令质询清晰而绝对必需的陈述。
    • (b)
      不得包含提出质询的议员所不拟提供根据的陈述。
    • (c)
      不得包含议论、推论、意见、指摘或绰号,亦不得使用偏颇、讽刺或冒犯性的措辞。
    • (d)
      不得包含多项独立质询,或是过于复杂,以致不能够合理地作为单独一项质询来回答。
    • (e)
      (由2000年第228号法律公告废除)
    • (f)
      不得寻求本身属机密性质事宜的资料。
    • (g)
      不得论及法庭的判决,所用措辞亦不得有相当可能会妨害在法庭待决的案件。
    • (h)
      不得为求取见解、解决抽象法律问题或解答假设论题而提出质询。
    • (i)
      不得询问报章所刊载,或私营机构或私人所作的声明是否正确。
    • (j)
      不得问及本议事规则第41(7)条(发言內容)所述人士的品格或行为,亦不得问及其他人士在其公职或所参与的公共事务范围以外的品格或行为。
    • (k)
      不得要求提供可取览的文件或普通参考材料所载的资料。
    • (l)
      在同一会期內,不得再次提出已获全面答覆的质询。
  • (2)
    关于议员已向立法会秘书作出预告的质询,或议员已要求提出可无经预告而提出的质询,立法会主席如认为其违犯本议事规则第22条(质询性质)或本条的规定,则可指示 ──
    • (a)
      将该质询按其指示修改后列入立法会议程內;或
    • (b)
      在议员要求无经预告而提出质询的情况下,将该质询按其指示修改,方可提出;或
    • (c)
      通知有关的议员该质询不合乎规程。
  • (3)
    立法会主席如认为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2)条(质询预告)作出预告的质询或其中某部分的主题与下述事宜的主题实质相同 ──
    • (a)
      在另一项较早时已作出预告会在同一次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中提出的事宜;或
    • (b)
      在较早时已作出预告会在某次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议案或法案中提出的事宜;或
    • (c)
      常设委员会、专责委员会或获立法会授权对某事宜进行调查的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宜,
    立法会主席可指示通知有关议员该质询或质询的有关部分不合乎规程。
    (2000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26. 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 (1)
    如议员表示拟在某次会议上提出质询,则每项经由该议员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4条(质询预告)作出适当预告,而又符合本议事规则第25条(质询內容)规定的质询,须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內。
  • (2)
    每次会议提出的质询,在不抵触本议事规则第23条(质询时间)的情况下,须由立法会秘书按照其接获预告的先后次序列入议程內;如一名议员同时就数项质询作出预告,则按该议员所示的次序,将质询列入议程內。
  • (3)
    除要求书面答覆者外,按照议程依次轮到每项质询时,立法会主席须叫喚以其名义提出质询的议员;该议员届时须起立并读出载于议程的质询,随而由负责作答的获委派官员答覆。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4)
    质询获得答覆后,任何议员均可在立法会主席叫喚其名字时提出补充质询,以求澄清该答覆;但立法会主席如认为补充质询提出与原有质询或原有答覆无关的事宜,或抵触本议事规则第22条(质询性质)或第25条(质询內容),则须拒绝准许该补充质询获得答覆。
  • (5)
    议员不得就质询向立法会陈词,亦不得以质询作为辩论的藉口。
  • (6)
    当按照议程依次轮到某议员的质询时,如该议员不在席提出其质询,则该质询经其同意可由另一议员提出。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6A)
    如立法会主席信纳某议员不在席提出其质询,并信纳沒有其他在席议员根据第(6)款获该议员同意提出该质询,立法会主席须叫喚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该质询。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6B)
    在第(6A)款中,"內务委员会主席" ──
    • (a)
      如內务委员会主席不在席,指"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或
    • (b)
      如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席,指"出席会议的议员中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A条(议员的排名)而定的议员排名序排名最先者"。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7)
    在要求以书面答覆质询的情况下,或在表示将以书面答覆补充质询的情况下,该等书面答覆须送交每名议员,并须印载于正式纪录內。
  • (8)
    任何已作出预告的质询均不得撤回,但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
    • (a)
      如该质询是一项要求以书面答覆的质询,已就该质询作出预告的议员,可在拟提出质询的会议开始前不少于个半小时向立法会秘书作出预告,将该质询撤回;或
    • (b)
      凡立法会主席根据第(3)款叫喚议员提出其质询,该议员可在提出质询之前将该质询撤回,惟须在无议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获立法会许可,而该质询的撤回不容辩论。
      (200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27.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本部(本议事规则第25条(质询內容)除外)并不适用于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向行政长官提出的质询。
22. 质询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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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