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28. 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1)
获委派官员如拟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发表声明,须在该次会议开始前,知会立法会主席。
(2)
议员不得就该声明进行辩论,但立法会主席如认为议员提出的问题与该声明有关,可准许议员向发表声明的官员提出简短扼要的问题。
(2008年第32号法律公告)
28A. 个人解释
(1)
议员如拟就个人事宜作出解释,须知会立法会主席,并预先向立法会主席提交拟作解释的文本藉以征求同意,确保该项解释不会引发辩论,以及內容恰当。如立法会主席批准作出解释,该议员不得偏离获同意的內容。
(2)
该项解释不容辩论,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准许向作出解释的议员提出简短问题,以求澄清。
(3)
如该项解释是就根据JA部(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动议的议案作出,而有关议员又未能出席拟由其作出解释的会议,立法会主席可指示将该项解释的文本一份送交每名议员,而该项解释的內容须当作已予宣读。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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