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A 部 立法会议员及立法会人员
1.
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1A.
议员的排名
1B.
立法会主席
2.
语文
3.
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
4.
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5.
立法会代理主席
6.
立法会秘书的职责
7.
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8.
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9.
官员列席会议
10.
官员参与会议程序
B 部 立法会会期、会议及休会待续期间
11.
一般会期
12.
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13.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14.
会议日期及时间
15.
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16.
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17.
会议法定人数
C 部 事项编排
18.
各类事项的次序
19.
立法会议程
D 部 呈请书及文件
20.
呈请书的提交
21.
文件的提交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22.
质询性质
23.
质询时间
24.
质询预告
25.
质询內容
26.
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27.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28.
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28A.
个人解释
G 部 议案
29.
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
30.
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方式
31.
议案及修正案的规限
32.
有关立法会先前所作决定的议案
33.
议案的辩论方式
34.
议案修正案的辩论方式
35.
议案及修正案的撤回
H 部 发言规则
36.
发言时间及方式
37.
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
38.
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
39.
插言
40.
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
41.
发言內容
42.
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
43.
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
I 部 会议规程
44.
主席的决定
45.
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45A.
点名及暂停职务
J 部 表决
46.
就议案作出决定
47.
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
48.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49.
点名表决
JA 部 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
49A.
本部的适用范围
49B.
取消议员的资格
JB 部 內务委员会有关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和相关的议案
49C.
本部的适用范围
49D.
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
49E.
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
K 部 法案的处理程序
50.
法案的格式
51.
提交法案的预告
52.
法案的提交及刊登
53.
法案的首读
54.
二读
55.
法案的付委
56.
委员会就法案的职能
57.
法案的修正案
58.
全体委员会处理法案的程序
59.
全体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60.
法案专责委员会中的程序
61.
专责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62.
专责委员会报告的法案再付委的程序
63.
三读
64.
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
65.
呈交法案予行政长官签署
66.
发回重议的法案
L 部 财政程序
67.
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68.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69.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69A.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70.
拨款法案的三读
M 部 委员会
71.
财务委员会
72.
政府帐目委员会
73.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73A.
调查委员会
74.
议事规则委员会
74A.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75.
內务委员会
76.
法案委员会
77.
事务委员会
78.
专责委员会
79.
专责委员会的程序
79A.
行使委员会主席的表决权
79B.
由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79C.
委员会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79D.
在任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权力
80.
证人的出席
81.
证据的过早发表
N 部 其他事宜
81A.
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
82.
议员以专业身份受聘
83.
个人利益的登记
83A.
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
83AA.
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
84.
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
85.
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
86.
准许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进入会场
87.
行为不检
88.
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89.
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90.
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91.
议事规则的暂停执行
92.
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93.
释义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附表2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附表3 立法会及委员会进行遙距会议的程序
议事规则订立及作出修订的日期一览表
28. 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1)
获委派官员如拟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发表声明,须在该次会议开始前,知会立法会主席。
(2)
议员不得就该声明进行辩论,但立法会主席如认为议员提出的问题与该声明有关,可准许议员向发表声明的官员提出简短扼要的问题。
(2008年第32号法律公告)
28A. 个人解释
(1)
议员如拟就个人事宜作出解释,须知会立法会主席,并预先向立法会主席提交拟作解释的文本藉以征求同意,确保该项解释不会引发辩论,以及內容恰当。如立法会主席批准作出解释,该议员不得偏离获同意的內容。
(2)
该项解释不容辩论,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准许向作出解释的议员提出简短问题,以求澄清。
(3)
如该项解释是就根据JA部(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动议的议案作出,而有关议员又未能出席拟由其作出解释的会议,立法会主席可指示将该项解释的文本一份送交每名议员,而该项解释的內容须当作已予宣读。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28. 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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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个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