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H 部
发言规则
36. 发言时间及方式
(1)
议员发言时须起立,并须将其意见向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陈述。
(2)
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的会议进行中,如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起立,所有议员均须坐下。
(3)
如两名或多于两名议员同时示意发言,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即须选择其中一名议员并叫喚其发言。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4)
议员发言后须坐下,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随即叫喚其他示意或已示意发言的议员发言。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5)
除本议事规则第37条(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另有规定外,议员如未获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许可,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上述许可只会在例外情况下给予。
(6)
第(5)款提述的发言时限,不适用于获委派官员及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1条(文件的提交)及第54(7)条(二读)向立法会作出报告的议员。
37. 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
(1)
就将于立法会会议上动议的任何议案或议案修正案,不论该议案或修正案当时是否已列入立法会议程內,內务委员会可就辩论时间及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时限作出建议,但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可酌情调整相关的辩论时间及发言时限。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a)
(由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废除)
(b)
(由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废除)
(c)
(由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废除)
(2)
凡內务委员会根据第(1)款作出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就委员会的建议,安排以书面知会立法会主席。
(3)
內务委员会根据第(1)款所作的任何建议,如获立法会主席接纳(在此情况下,立法会主席须在叫喚议员动议有关议案前,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将决定告知各议员),对所有议员而非获委派官员均具约束力,而立法会主席须指示发言超过该建议时限的议员不得继续发言。
38. 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
(1)
议员就每项议题发言不得多于一次,但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a)
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或
(b)
依照第(2)款的规定;或
(c)
依照第(3)款的规定作出解释;或
(d)
如属议案动议人,在议案辩论临近结束时发言答辩;或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e)
(由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废除)
(f)
依照第(8)款的规定,就议员提出的议案发言;或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fa)
依照本议事规则第49E(8)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的规定,就察悉內务委员会报告的议案发言;或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g)
获立法会主席许可。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2)
在同一次辩论中,已根据本议事规则第54(7)条(二读)发言的议员,可再次发言。
(3)
已就某议题发言的议员,可再次发言以解释其先前发言中被误解的部分,但发言时不得提出新事宜及只可就被误解的部分发言。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4)
(由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废除)
(5)
如有议员就某议题动议一项修正案,或在辩论该议题时有议员动议一项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则已就该项议题发言的议员可就该项修正案或该项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再次发言。
(6)
(由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废除)
(7)
(由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废除)
(8)
获委派官员可就议员提出的议案再次发言。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39. 插言
(1)
议员不得打断其他议员的发言
──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a)
除非起立要求就规程问题发言,并获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叫喚;遇此情况,正在发言的议员须坐下,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打断其发言的议员须指出其认为应注意的问题,并将该问题交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决定;或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b)
除非要求澄清正在发言的议员在其发言中提出的某项事宜,而正在发言的议员愿意退让并坐下,拟插言的议员又获得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叫喚。
(2)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如认为某议员根据第(1)(a)款打断其他议员的发言之举属滥用程序,可指示该议员不得继续发言。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40. 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
(1)
除第(1A)及(1B)款另有规定外,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某议题起立发言的议员,在发言前可无经预告而动议一项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届时立法会主席须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1A)
凡就根据第(6A)款、本议事规则第16条(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第49B(2A)条(取消议员的资格)、第49E(2)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第54(4)条(二读)、第55(1)(a)条(法案的付委)、第84(3A)或(4)条(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第89(2)条(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或第90(2)条(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动议的议案进行辩论,不得无经预告而动议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1B)
如立法会主席认为动议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是滥用程序,可决定不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或无经辩论而把议题付诸表决。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2)
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如获通过,立法会当前议题的辩论即告中止待续,而立法会须著手处理下一事项。
(3)
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如被否决,立法会须继续辩论当前的议题;在继续辩论时,除获委派官员外,不得再动议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
(4)
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可无经预告而动议一项委员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即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议案如获通过,委员会即须回复为立法会;议案如被否决,则委员会的程序即须继续进行。如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动议委员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是滥用程序,可决定不提出待议议题或无经辩论而把议题付诸表决。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5)
动议修正本条所述的议案,不合乎规程。
(6)
除第(6A)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款中止的辩论,可在其后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恢复进行,惟动议辩论原议案或(如为法案)负责该法案的议员或官员,须在拟恢复辩论当天不少于5整天前,向立法会秘书作出恢复辩论的预告: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6A)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B(2A)条(取消议员的资格)中止的辩论,须在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后最早一次处理一般事务的立法会会议上恢复进行。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7)
根据第(4)款休会待续的全体委员会的程序,可在其后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恢复进行,惟因休会待续而未完成的程序如涉及法案,则负责的议员或官员,须在拟恢复程序当天不少于5整天前,向立法会秘书作出恢复程序的预告: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但全体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8)
第(1)、(1B)、(2)、(3)、(4)及(5)款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根据第(6)及(7)款而恢复的辩论或程序。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41. 发言內容
(1)
议员只限对讨论中的题目发表意见,而不得提出与该题目无关的事宜。
(2)
议员不得以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可能对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决的案件。
(3)
除本议事规则第66条(发回重议的法案)另有规定外,凡企图令立法会在会期內再次考虑立法会在该会期內已作决定的议题,即属不合乎规程;但在立法会主席准许议员动议一项撤销原决定的议案的情况下进行辩论,则属例外。
(4)
凡对立法会议员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词,即属不合乎规程。
(5)
议员发言的內容不得意指另一议员有不正当动机。
(6)
不得以行政长官之名左右立法会。
(7)
除属JA部(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适用的议案所针对的行为外,不得提及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或立法会议员非履行公职时的行为。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8)
不得提及法官或其他履行司法职能人士的行为。
42. 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立法会会议进行中
──
(a)
议员须穿着商务衣饰,并在举止上保持庄重;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b)
如无必要,议员不得橫越立法会会场;
(c)
议员不得阅读报章、书籍、信件或其他文件,但如所载者与立法会事务有直接关连,则属例外;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d)
当一名议员发言时,其他议员须保持肃靜,且不得作不适当的插言;及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e)
议员只可在发言时为阐释其发言论点而展示物件,惟须受內务委员会不时建议的任何有关规定或限制所规限,前提是该物件所展示的任何标志、图像、信息或任何其他资料均须符合本议事规则第41条(发言內容)的规定。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43. 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
除本议事规则第42(a)条(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所订的衣饰规定只适用于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程序外,本部的规则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但委员会主席另有命令者除外。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Introduction
Down arrow
发言时间及方式
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
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
插言
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
发言內容
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
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