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I 部
会议规程
44. 主席的决定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1)
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委员会主席分别就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遵照会议规程行事负责。主席在会议规程问题上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
(2011年第87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2)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如认为议员提出规程问题之举属滥用程序,可决定何时及如何处理该规程问题。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3)
第(2)款授予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可由任何其他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在处理规程问题时行使,但主持该委员会会议的任何其他委员则不得行使此权力。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45. 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1)
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委员会主席如发觉有议员在辩论中不断提出无关的事宜,或冗赘烦厌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议员的论点,于向立法会或委员会指出该议员的行为后,可指示该议员不得继续发言。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2)
如议员行为极不检点,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委员会主席即须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与立法会或委员会的该次会议;立法会秘书或任何委员会的秘书须按照主席的命令采取行动,以确保该命令得以遵从。
(2011年第87号法律公告)
45A. 点名及暂停职务
(1)
如基于有议员行为极不检点的理由,立法会主席认为,就该等极不检点行为而言,其在本议事规则第45(2)条(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下的权力有所不足,立法会主席可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将该议员点名。
(2)
凡立法会主席得悉,有议员曾在全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或內务委员会作出极不检点行为,而立法会主席认为,就该等极不检点行为而言,全体委员会主席、财务委员会主席或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本议事规则第45(2)条(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下的权力有所不足,则立法会主席可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将该议员点名。
(3)
凡有议员被立法会主席根据第(1)或(2)款点名,立法会主席须就立法会代理主席随即动议的议案提出"(该议员姓名)的立法会职务予以暂停"的待决议题。
(4)
根据第(3)款动议的议案不容修正或辩论而须随即付诸表决。
(5)
如有议员藉根据第(3)款动议及通过的议案被暂停职务,其暂停职务的期限(包括暂停职务当天)如下
──
(a)
于首次被暂停职务,暂停职务期限为一星期;
(b)
在同一届立法会任期內第二次被暂停职务,暂停职务期限为两星期;及
(c)
在同一届立法会任期內其后每次被暂停职务,暂停职务期限为上次期限的两倍,惟该期限不得超逾有关任期完结的日期。
(6)
任何议员如根据本条被暂停立法会职务,须立即离开会议厅。在暂停职务期间,被暂停职务的议员不得参与行使立法会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下的职权。
(7)
如被暂停职务的议员拒绝遵从第(6)款,立法会主席须命令立法会秘书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该款获得遵从。
(8)
被暂停职务的议员无权就停职期间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贴(包括任满酬金),但被暂停职务的议员有权获发还其就该期间招致的工作开支。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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