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议事规则第48条(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另有规定外,在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时,赞成者及反对者数目须由立法会秘书记录。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先请赞成议题的议员举手,由立法会秘书在座位表上记录,然后交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议员举手,由立法会秘书在座位表上记录,然后交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再而请就该议题放弃表决的议员举手,由立法会秘书在座位表上记录,然后交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立法会秘书亦须在座位表上记录所有其他在席议员的姓名,并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相应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如无议员提出质疑,则主席须宣布点名表决的结果。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