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J 部
表决


46. 就议案作出决定

  • (1)
    除本议事规则第49B条(取消议员的资格)及第66条(发回重议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关乎弹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条、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规定外,所有提交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均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议员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05年第235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4号法律公告)
  • (2)
    由议员提出的议案(但根据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议事规则或《基本法》条文动议的议案除外)或法案,或议员对任何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须分别获下列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 ──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 (a)
      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及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 (b)
      经功能界别选举和经地方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
      (200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 (3)
    任何议案如不获通过,即当作被否决。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 (4)
    若表决赞成某议题的议员多于在进行表决时在席议员的半数,议题即获得过半数票。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47. 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

  • (1)
    除非属第(2)款适用的情况,否则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将待决议题交由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表决时 ──
    • (a)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先请赞成该议题的议员举手,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议员举手;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b)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继而须根据其判断,说出其是否认为出席会议的议员中赞成该议题者达到所规定的多数。如有议员对其判断提出质疑,则在该质疑按(c)段的规定获得处理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宣布该议题就此决定;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 (c)
      如有议员要求进行点名表决,以质疑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的判断,则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命令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进行点名表决。除本议事规则第49(4)至(7)条(点名表决)另有规定外,点名表决须在点名表决钟声响起5分钟后立即进行。 (2017年第23号法律公告)
  • (2)
    除与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B条(取消议员的资格)或第66条(发回重议的法案)或《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关乎弹劾案的部分)或第一百五十九条动议的议案有关者外,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将议员提出的议案或法案,或议员对任何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的待决议题交由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表决时 ──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4号法律公告)
    • (a)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先请赞成该议题的议员举手,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议员举手;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b)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继而须根据其判断,说出其是否认为本议事规则第46(2)条(就议案作出决定)所提述的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赞成该议题。如有议员对其判断提出质疑,则在该质疑按(c)段的规定获得处理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宣布该议题就此决定;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 (c)
      如有议员要求进行点名表决,以质疑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的判断,则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命令议员进行点名表决。除本议事规则第49(4)至(7)条(点名表决)另有规定外,点名表决须在点名表决钟声响起5分钟后立即进行。
      (2017年第23号法律公告)

48.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除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另有指示外,凡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场內设有电子表决系统以供点名表决之用,出席而又参与表决的议员在进行点名表决时,须按照该电子系统操作的规定使用该系统进行表决,而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继而须宣布点名表决的结果。

49. 点名表决

  • (1)
    除本议事规则第48条(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另有规定外,在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时,赞成者及反对者数目须由立法会秘书记录。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先请赞成议题的议员举手,由立法会秘书在座位表上记录,然后交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议员举手,由立法会秘书在座位表上记录,然后交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再而请就该议题放弃表决的议员举手,由立法会秘书在座位表上记录,然后交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立法会秘书亦须在座位表上记录所有其他在席议员的姓名,并由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相应读出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如无议员提出质疑,则主席须宣布点名表决的结果。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2)
    除本议事规则第48条(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另有规定外,在有命令就议员提出的议案或法案,或议员对任何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进行点名表决时,须依照第(1)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但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读出本议事规则第46(2)条(就议案作出决定)所提述的两部分议员中,赞成该议题、反对该议题、放弃表决及任何其他在席的有关议员的姓名及数目。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 (3)
    议员如表示其表决有误或其表决遭错误计算,可要求修改,但必须在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宣布点名表决的结果之前提出。
  • (4)
    在紧接立法会主席宣布议案修正案的点名表决结果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宣布法案的任何条文或任何修正案的点名表决结果后,议员可无经预告而立即动议于其后就该议案或该议案的任何修正案,或就法案的任何条文或任何修正案进行点名表决时,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须在点名表决钟声响起一分钟后立即进行各该点名表决。届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无经辩论而就该议案提出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
    (2010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5)
    如第(4)款的议案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就其后进行的每项有关的点名表决(如有的话)作出相应的命令。
  • (6)
    如有多于一项有关立法会议程所列附属法例或本议事规则第29(2)(b)或(3)条(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所提述的文书的议案,则在立法会主席宣布该议案或该议案的任何修正案的点名表决结果后,议员可无经预告而立即动议于其后就附属法例或文书提出的议案或该议案的任何修正案进行点名表决时,立法会须在点名表决钟声响起一分钟后立即进行各该点名表决。届时立法会主席须无经辩论而就该议案提出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
    (2009年第129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7)
    如第(6)款的议案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须就其后进行的每项有关的点名表决(如有的话)作出相应的命令。
  • (8)
    如点名表决钟发生故障,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命令立法会秘书作出安排,通知在会议厅范围內的议员进行点名表决。点名表决将在该命令发出后10分钟进行。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2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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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点名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