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JB 部
內务委员会有关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和相关的议案


49C. 本部的适用范围

对于本部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其他各部的规则按适当情况而适用。

49D. 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

在获得立法会主席许可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可在紧接已提交立法会省览并可由立法会修订的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或本议事规则第29(2)条(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所提述的附属法例或文书所据以订立的条例的相关条文作出修订的期限完结前的立法会会议上,或(如上述期限获得延展)在紧接经延展的期限完结前的立法会会议上,向立法会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该等附属法例及文书的报告。

49E. 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

  • (1)
    • (a)
      在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D条(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交有关报告的立法会会议之前的一星期或不迟于该星期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可通知內务委员会应就该报告所提述的任何附属法例或文书进行辩论,但有关议员须先向內务委员会秘书提出把其通知列为该次內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项目。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b)
      如在(a)段所述提交报告的立法会会议之前的一星期并无內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则有关进行辩论的通知须在该次立法会会议不少于6 整天前向內务委员会秘书提出,除非该项通知已在较早之前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2)
    在接获有关进行辩论的通知后,內务委员会主席须于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D条(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交有关报告的立法会会议不少于两整天前作出预告后,动议议案察悉该份与任何特定附属法例或文书有关的报告:
    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 (3)
    如內务委员会主席不会出席有关会议动议第(2)款所提述的议案,內务委员会副主席须作出预告及动议该议案;如主席和副主席均不会出席有关会议,将会出席第(2)款所提述的立法会会议的议员中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A条(议员的排名)而定的议员排名序排名最先者须作出预告及动议该议案。
  • (4)
    根据第(2)款动议的议案,格式如下:
    "本会察悉于(內务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提交省览的立法会会议举行日期)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序号) 号报告: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项目编号 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第(1)款应进行辩论的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及在宪报中的公告编号或有关编目)。"。

  • (5)
    议员不得动议修正根据第(2)款动议的议案。
  • (6)
    如已有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9(2)条(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作出的预告,动议修订任何附属法例或文书,便不得根据第(2)‍款就该附属法例或文书动议议案。
  • (7)
    如议案与多于一项附属法例或文书有关,就该议案进行的辩论可划分环节,每个环节处理一项或多于一项的附属法例或文书。
  • (8)
    除本议事规则第38条(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另有规定外,就根据第(2)款动议的议案进行辩论时,每名议员只可发言一次;如辩论划分环节,则每名议员可在每个环节发言一次。
  • (9)
    在议员及获委派官员就根据第(2)款动议的议案发言后,辩论即告结束。立法会主席不得提出任何待决议题,而立法会须著手处理下一事项。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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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
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