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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如须发回立法会重议,有关的预告须于该法案获通过后的3个月內送交立法会秘书;该预告须附有法案文本,以及由行政长官签署的证明书,证明其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将该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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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接获须予重议的法案后,须安排将该法案的一份文本送交每名议员,并在宪报刊登该法案全文,除非立法会主席指示在立法会会议上宣读该发回的法案的简称前,该法案不须在宪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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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的简称须按立法会主席的指示列入立法会会议的议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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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会秘书读出法案简称后,一名获委派官员可以就该法案发回发言,该法案随即交付內务委员会,除非立法会就任何议员在获得立法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出的一项可无经预告而动议的议案另有命令。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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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如命令法案不须交付內务委员会,即当作已命令安排就该法案动议一项"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发回的......(法案名称)经重议后予以通过"的议案,该议案可由任何议员无经预告而动议。会议纪要內须记录立法会作出此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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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回的法案交付內务委员会,內务委员会须立即安排(如认为有需要,可连同任何为修订该发回的法案而提交并已交付內务委员会的法案)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研究该发回的法案。內务委员会在完成该发回的法案的商议工作后,可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一项"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发回的......(法案名称)经重议后予以通过"的议案。 (2000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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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不得动议修正根据第(5)或(6)款动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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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赞成"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发回的......(法案名称)经重议后予以通过"的议案的议员数目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秘书须读出该法案的简称,并在该法案末端写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今天重议,并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注明日期。立法会秘书须核证该法案的真确本一份,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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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赞成"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发回的......(法案名称)经重议后予以通过"的议案的议员数目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秘书须读出该法案的简称,并在该法案末端写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今天重议,赞成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发回的......(法案名称)经重议后予以通过的议案的议员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并注明日期。立法会秘书须核证该法案的真确本一份,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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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该法案的议案根据第(5)或(6)款动议前,如行政长官已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六条签署发回的法案,而立法会秘书亦已接获有关通知,则不得就该法案再进行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