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L 部
财政程序
L 部 财政程序
  • A 部 立法会议员及立法会人员
  • 1.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 1A.议员的排名
  • 1B.立法会主席
  • 2.语文
  • 3.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
  • 4.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 5.立法会代理主席
  • 6.立法会秘书的职责
  • 7.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 8.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 9.官员列席会议
  • 10.官员参与会议程序
  • B 部 立法会会期、会议及休会待续期间
  • 11.一般会期
  • 12.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 13.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14.会议日期及时间
  • 15.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 16.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 17.会议法定人数
  • C 部 事项编排
  • 18.各类事项的次序
  • 19.立法会议程
  • D 部 呈请书及文件
  • 20.呈请书的提交
  • 21.文件的提交
  •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 22.质询性质
  • 23.质询时间
  • 24.质询预告
  • 25.质询內容
  • 26.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 27.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
  •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 28.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 28A.个人解释
  • G 部 议案
  • 29.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
  • 30.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方式
  • 31.议案及修正案的规限
  • 32.有关立法会先前所作决定的议案
  • 33.议案的辩论方式
  • 34.议案修正案的辩论方式
  • 35.议案及修正案的撤回
  • H 部 发言规则
  • 36.发言时间及方式
  • 37.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
  • 38.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
  • 39.插言
  • 40.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
  • 41.发言內容
  • 42.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
  • 43.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
  • I 部 会议规程
  • 44.主席的决定
  • 45.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 45A.点名及暂停职务
  • J 部 表决
  • 46.就议案作出决定
  • 47.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
  • 48.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 49.点名表决
  • JA 部 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
  • 49A.本部的适用范围
  • 49B.取消议员的资格
  • JB 部 內务委员会有关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和相关的议案
  • 49C.本部的适用范围
  • 49D.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
  • 49E.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
  • K 部 法案的处理程序
  • 50.法案的格式
  • 51.提交法案的预告
  • 52.法案的提交及刊登
  • 53.法案的首读
  • 54.二读
  • 55.法案的付委
  • 56.委员会就法案的职能
  • 57.法案的修正案
  • 58.全体委员会处理法案的程序
  • 59.全体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60.法案专责委员会中的程序
  • 61.专责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62.专责委员会报告的法案再付委的程序
  • 63.三读
  • 64.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
  • 65.呈交法案予行政长官签署
  • 66.发回重议的法案
  • L 部 财政程序
  • 67.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 68.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 69.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 69A.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70.拨款法案的三读
  • M 部 委员会
  • 71.财务委员会
  • 72.政府帐目委员会
  • 73.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73A.调查委员会
  • 74.议事规则委员会
  • 74A.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75.內务委员会
  • 76.法案委员会
  • 77.事务委员会
  • 78.专责委员会
  • 79.专责委员会的程序
  • 79A.行使委员会主席的表决权
  • 79B.由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 79C.委员会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 79D.在任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权力
  • 80.证人的出席
  • 81.证据的过早发表
  • N 部 其他事宜
  • 81A.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
  • 82.议员以专业身份受聘
  • 83.个人利益的登记
  • 83A.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
  • 83AA.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
  • 84.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
  • 85.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
  • 86.准许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进入会场
  • 87.行为不检
  • 88.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 89.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 90.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 91.议事规则的暂停执行
  • 92.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 93.释义
  •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 附表2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 附表3 立法会及委员会进行遙距会议的程序
  • 议事规则订立及作出修订的日期一览表


67. 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 (1)
    载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本财政年度或下一财政年度全部服务开支的财政需求预算的法案,称为拨款法案。载有上述财政需求详情的预算案,须在该法案列于立法会议程以进行首读的会议开始之前,提交立法会。
  • (2)
    拨款法案二读议案的待议议题提出后,有关辩论即告中止待续,不得早于其后第七天恢复辩论。恢复辩论时,辩论范围须限于香港的财政及经济状况,以及法案及预算案內所显示政府政策及行政的一般原则。
  • (3)
    除本议事规则第71(11)条(财务委员会)另有规定外,预算案一经提交立法会,即告交付全体委员会,而拨款法案一经二读,亦即告付委予该委员会。

68.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 (1)
    全体委员会审议拨款法案时,该法案的条文须押后至审议附表或各附表后始予审议。
  • (2)
    在审议附表时,每一开支总目均须与有关的预算一并考虑;本议事规则提述的"分目"或"子目",指当时正进行讨论的预算总目的分目或子目。
  • (3)
    在审议附表时,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提出"下述各总目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待议议题,并指示立法会秘书读出该等总目的编号。任何总目或一组总目的编号一经读出,将该总目或该组总目的款额纳入该附表的待议议题,即当作已提出。除非有议员根据下一条规则动议作出修正,否则可就该议题进行辩论。辩论的范围只限于需要拨款服务的政策,而非任何子目或分目的详情,但可提述该项服务所涉及的收入或款项的详情。
  • (4)
    附表內所有总目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随即提出"该附表(或该经修正的附表)纳入本法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该议题不容修正,不容辩论。
  • (5)
    每一附表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提出"下述各条文纳入本法案"的待议议题,并指示立法会秘书读出各条文的编号。任何条文编号一经读出,将该条文纳入该法案的待议议题,即当作已提出。如某条文经作修正,则该经修正条文的编号须由立法会秘书再次读出,而将该经修正条文纳入该法案的待议议题,亦当作已提出。
  • (6)
    除因附表的拨款总额改变而须相应修正者外,不得动议对任何条文作出修正。此等相应修正,只限由获委派官员动议,且可无经预告,而有关议题须立即付诸表决,不容修正,不容辩论。当修正最后一条条文的议题表决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随即提出"经修正条文纳入本法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该议题不容修正,不容辩论。
  • (7)
    就法案各条文提出的议题均已表决后,全体委员会须回复为立法会,并由负责法案的官员就该经修正或无经修正的法案(视属何情况而定),向立法会作出报告。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69.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 (1)
    如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某项修正案会令任何开支总目所获分配款额增加,不论增加的部分为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则该修正案只可由获委派官员动议。
  • (2)
    增加总目款额的修正案,不论所涉者为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须较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款额的修正案获优先处理;如增加款额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则不得动议就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削减总目款额的修正案。
  • (3)
    任何议员均可动议藉削减开支总目內子目的款额以削减该总目所获分配款额的修正案,动议格式如下:"为削减(或删除)分目......子目......而将总目......削减......元"。
  • (4)
    如分目已分列为子目,则为削减或删除分目而削减某一总目款额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
  • (5)
    如总目已分列为分目,则只削减总目而不削减该总目的某一分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
  • (6)
    删除某一总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不得列入立法会议程內。
  • (7)
    每一总目的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均须列入立法会议程內,并按照各该子目及分目在预算案总目內的先后次序,逐一加以审议。
  • (8)
    如有多于一项就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款额修正案的预告,该等修正案须按照建议削减款额的大小依次列入立法会议程內,以建议削减款额最大者居先。
  • (9)
    就每项修正案所进行的辩论,范围只限于该项修正案有关的子目、分目或总目;某一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不得修正或辩论任何前列的子目或分目。
  • (10)
    当所有列于立法会议程內而与某一开支总目有关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再次提出"总目......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待议议题,或提出"总目......(经增加或削减)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经修正待议议题,视乎情况所需。有关该等议题的辩论,须同样受到本议事规则第68(3)条(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适用于辩论的限制所规限。

69A.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1)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后,负责法案的官员须动议采纳根据本议事规则第68(7)条(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作出的报告。
  • (2)
    根据第(1)款提出的议案不容修正或辩论而须随即付诸表决。如该议案获通过,立法会即当作已命令将该法案进行三读,而会议纪要內须记录立法会作出此项命令;负责该法案的官员无须就三读作出预告。如议案遭否决,即不得就该法案再进行任何程序。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70. 拨款法案的三读

拨款法案三读议案不容修正或辩论而付诸表决。
67. 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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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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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拨款法案的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