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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某项修正案会令任何开支总目所获分配款额增加,不论增加的部分为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则该修正案只可由获委派官员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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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总目款额的修正案,不论所涉者为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须较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款额的修正案获优先处理;如增加款额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则不得动议就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削减总目款额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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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议员均可动议藉削减开支总目內子目的款额以削减该总目所获分配款额的修正案,动议格式如下:"为削减(或删除)分目......子目......而将总目......削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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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目已分列为子目,则为削减或删除分目而削减某一总目款额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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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总目已分列为分目,则只削减总目而不削减该总目的某一分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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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某一总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不得列入立法会议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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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总目的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均须列入立法会议程內,并按照各该子目及分目在预算案总目內的先后次序,逐一加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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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多于一项就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款额修正案的预告,该等修正案须按照建议削减款额的大小依次列入立法会议程內,以建议削减款额最大者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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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每项修正案所进行的辩论,范围只限于该项修正案有关的子目、分目或总目;某一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不得修正或辩论任何前列的子目或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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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有列于立法会议程內而与某一开支总目有关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再次提出"总目......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待议议题,或提出"总目......(经增加或削减)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经修正待议议题,视乎情况所需。有关该等议题的辩论,须同样受到本议事规则第68(3)条(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适用于辩论的限制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