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L 部
财政程序


67. 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 (1)
    载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本财政年度或下一财政年度全部服务开支的财政需求预算的法案,称为拨款法案。载有上述财政需求详情的预算案,须在该法案列于立法会议程以进行首读的会议开始之前,提交立法会。
  • (2)
    拨款法案二读议案的待议议题提出后,有关辩论即告中止待续,不得早于其后第七天恢复辩论。恢复辩论时,辩论范围须限于香港的财政及经济状况,以及法案及预算案內所显示政府政策及行政的一般原则。
  • (3)
    除本议事规则第71(11)条(财务委员会)另有规定外,预算案一经提交立法会,即告交付全体委员会,而拨款法案一经二读,亦即告付委予该委员会。

68.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 (1)
    全体委员会审议拨款法案时,该法案的条文须押后至审议附表或各附表后始予审议。
  • (2)
    在审议附表时,每一开支总目均须与有关的预算一并考虑;本议事规则提述的"分目"或"子目",指当时正进行讨论的预算总目的分目或子目。
  • (3)
    在审议附表时,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提出"下述各总目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待议议题,并指示立法会秘书读出该等总目的编号。任何总目或一组总目的编号一经读出,将该总目或该组总目的款额纳入该附表的待议议题,即当作已提出。除非有议员根据下一条规则动议作出修正,否则可就该议题进行辩论。辩论的范围只限于需要拨款服务的政策,而非任何子目或分目的详情,但可提述该项服务所涉及的收入或款项的详情。
  • (4)
    附表內所有总目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随即提出"该附表(或该经修正的附表)纳入本法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该议题不容修正,不容辩论。
  • (5)
    每一附表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提出"下述各条文纳入本法案"的待议议题,并指示立法会秘书读出各条文的编号。任何条文编号一经读出,将该条文纳入该法案的待议议题,即当作已提出。如某条文经作修正,则该经修正条文的编号须由立法会秘书再次读出,而将该经修正条文纳入该法案的待议议题,亦当作已提出。
  • (6)
    除因附表的拨款总额改变而须相应修正者外,不得动议对任何条文作出修正。此等相应修正,只限由获委派官员动议,且可无经预告,而有关议题须立即付诸表决,不容修正,不容辩论。当修正最后一条条文的议题表决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随即提出"经修正条文纳入本法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该议题不容修正,不容辩论。
  • (7)
    就法案各条文提出的议题均已表决后,全体委员会须回复为立法会,并由负责法案的官员就该经修正或无经修正的法案(视属何情况而定),向立法会作出报告。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69.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 (1)
    如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某项修正案会令任何开支总目所获分配款额增加,不论增加的部分为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则该修正案只可由获委派官员动议。
  • (2)
    增加总目款额的修正案,不论所涉者为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须较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款额的修正案获优先处理;如增加款额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则不得动议就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本身削减总目款额的修正案。
  • (3)
    任何议员均可动议藉削减开支总目內子目的款额以削减该总目所获分配款额的修正案,动议格式如下:"为削减(或删除)分目......子目......而将总目......削减......元"。
  • (4)
    如分目已分列为子目,则为削减或删除分目而削减某一总目款额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
  • (5)
    如总目已分列为分目,则只削减总目而不削减该总目的某一分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
  • (6)
    删除某一总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规程,不得列入立法会议程內。
  • (7)
    每一总目的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均须列入立法会议程內,并按照各该子目及分目在预算案总目內的先后次序,逐一加以审议。
  • (8)
    如有多于一项就削减同一子目、分目或总目款额修正案的预告,该等修正案须按照建议削减款额的大小依次列入立法会议程內,以建议削减款额最大者居先。
  • (9)
    就每项修正案所进行的辩论,范围只限于该项修正案有关的子目、分目或总目;某一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不得修正或辩论任何前列的子目或分目。
  • (10)
    当所有列于立法会议程內而与某一开支总目有关的修正案获得处理后,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再次提出"总目......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待议议题,或提出"总目......(经增加或削减)的款额纳入本附表"的经修正待议议题,视乎情况所需。有关该等议题的辩论,须同样受到本议事规则第68(3)条(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适用于辩论的限制所规限。

69A.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1)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后,负责法案的官员须动议采纳根据本议事规则第68(7)条(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作出的报告。
  • (2)
    根据第(1)款提出的议案不容修正或辩论而须随即付诸表决。如该议案获通过,立法会即当作已命令将该法案进行三读,而会议纪要內须记录立法会作出此项命令;负责该法案的官员无须就三读作出预告。如议案遭否决,即不得就该法案再进行任何程序。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70. 拨款法案的三读

拨款法案三读议案不容修正或辩论而付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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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拨款法案的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