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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设有一个名为內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委员为按照委员会决定的程序示明加入委员会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0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整届立法会任期,但如委员退出委员会,则属例外。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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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由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任期直至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在该下一会期分别选出为止;若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是在下一会期开始前进行,现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该下一会期开始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委员会可在其缺席期间另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
(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05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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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按照委员会决定的程序选出。除该程序另有规定外 ──
(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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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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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须决定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及由委员会、一个或两个事务委员会或某法案委员会委任的小组委员会的席位分配机制,以及选举该等委员会正副主席的程序。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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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已根据本议事规则第54(4)条(二读)交付內务委员会后,委员会可于任何时间将该法案交付一法案委员会研究,或安排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研究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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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将法案交付法案委员会的时间及次序时,委员会可考虑当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54(4)条(二读)交付委员会的其他法案的数目及相对优先次序,并可随时更改有关任何法案的交付时间及次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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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将法案交付法案委员会及与该法案委员会磋商后,可决定该法案委员会须完成研究该法案的日期;委员会亦可随时在与该法案委员会磋商后,更改所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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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交付法案委员会后,已示明加入法案委员会并按照委员会根据第(3A)款决定的机制获分配法案委员会席位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即属该法案委员会的委员。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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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就法案委员会、根据第(12)款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及根据本议事规则第77条(事务委员会)成立的事务委员会的程序、第(3A)款所述的事宜,以及由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或由立法会主席向委员会交付,或由委员会本身的委员所提出的任何其他事宜,发出指示或提供指引。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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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讨论法案委员会的任何商议过程,以便就恢复立法会二读辩论一事通知委员。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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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须决定下列事宜的研究方式 ──
(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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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第(10)款所提述的附属法例、其他文书及呈请书后,委员会可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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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研究不属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或同时涉及多个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备受公众关注的事宜,或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2021年第125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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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员。 (2005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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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须由委员会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决定的事宜,须以参与表决的委员赞成者及反对者的过半数决定。
(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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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根据第(12)款委任以便协助委员会研究第(10)款提述的事宜的小组委员会除外)的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任何其他委员不得参与表决,但如其他委员赞成者及反对者数目相等,则在此情况下他须作决定性表决。
(2005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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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2)款委任以便协助委员会研究第(10)款提述的事宜的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任何其他委员享有原有表决权,而沒有决定性表决权。
(2005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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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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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第(12B)及(12C)款的规定,主席或主持选举的委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委员会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选举中,同时享有原有表决权和决定性表决权。如在该选举中有两名或以上获提名的委员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主席或主持选举的委员(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作决定性表决。
(2005年第177号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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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可将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任何政策事宜交由一个根据本议事规则第77条(事务委员会)成立的事务委员会研究,并可就研究该等事宜的职权范围咨询事务委员会,并作出建议,亦可要求及听取该事务委员会就有关事宜提交报告,以及视乎需要,再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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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须在主席决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有关每次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的书面预告,须在会议日期最少3天前发给各委员,但主席可视个别情况指示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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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议须公开举行,但主席按照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命令不公开举行者除外。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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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5年第177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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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7A)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主席可命令将任何须由委员会决定的事宜,藉传阅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员研究,而各委员亦可以书面向主席示明其批准。如过半数委员在主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届满前已示明其批准,同时在限期届满时并无委员以书面向主席表示反对,或要求将该事宜交由委员会开会决定,则该事宜须当作已获委员会批准。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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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法案是否视作已准备就绪可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而言,委员会主席可藉传阅文件方式确定委员会委员的集体意见。除非过半数委员在主席指定的限期届满前,已就拟议的恢复辩论安排以书面向主席提出反对,否则该法案即视作已准备就绪,可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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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委员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