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附表1
[本议事规则第4条]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总则
  1. 立法会秘书负责进行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提名
  1. 立法会秘书须于选举日至少7整天前邀请议员提名立法会主席一职的人选,并将附件I的提名表格分发给各议员。
  2. 立法会主席的提名表格须由一名作为提名人的议员,以及另外至少3名作为附议人的议员签署。获提名的议员须在表格上签署以示接受提名,并声明其具有资格可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一条及本议事规则第4(2)条(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成为立法会主席。表格填妥后,须在选举日至少4整天前送达立法会秘书办事处。
  3. 任何议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出现在多于一张提名表格之上。如某议员的姓名出现在多于一张提名表格之上(不论是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则只有立法会秘书办事处接获的首张提名表格方为有效,立法会秘书须随即把失效的表格送回提名人。
  4. 截止提名后,立法会秘书须拟备一份名单,按其办事处接获提名表格的先后次序列出所有候选人的姓名,并于选举日至少两整天前将名单分发给所有立法会议员。
选举
  1. 立法会秘书须出席立法会主席的选举,并必须为议员选举立法会主席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2. 当立法会秘书确定议员准备就绪后,随即进行立法会主席的选举。立法会秘书须宣布立法会秘书办事处接获的全部有效提名。
  3. 如立法会主席一职只有一项有效提名,则立法会秘书须如是宣布,并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
  4. 如有两项或更多的有效提名,则立法会秘书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须发给每名出席的议员一张选票,选票的格式如附件II所示。所有候选人的姓名须按立法会秘书办事处接获提名的先后次序,列于选票上。
  5. 出席并有意投票的议员只须在选票上其属意的候选人姓名旁边的空格內划上"✓"号,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划上"✓"号、未妥为划上"✓"号或划有多于一个"✓"号的选票,将会作废。
  6. 所有出席并有意投票的议员投票后,立法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的议员面前点算选票。
  7. 立法会秘书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立法会主席,然后结束选举。
  8.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相同最高票数,则立法会秘书须安排,按上文第9至12段所规定的方法,对该等获相同最高票数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9. 如在第二轮投票中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较其他任何候选人为高,则立法会秘书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其中一名候选人当选为立法会主席,然后结束选举。
  10. 立法会秘书将随即进行抽签,并按结果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立法会主席,然后结束选举。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