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 A 部 立法会议员及立法会人员
  • 1.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 1A.议员的排名
  • 1B.立法会主席
  • 2.语文
  • 3.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
  • 4.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 5.立法会代理主席
  • 6.立法会秘书的职责
  • 7.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 8.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 9.官员列席会议
  • 10.官员参与会议程序
  • B 部 立法会会期、会议及休会待续期间
  • 11.一般会期
  • 12.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 13.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14.会议日期及时间
  • 15.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 16.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 17.会议法定人数
  • C 部 事项编排
  • 18.各类事项的次序
  • 19.立法会议程
  • D 部 呈请书及文件
  • 20.呈请书的提交
  • 21.文件的提交
  •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 22.质询性质
  • 23.质询时间
  • 24.质询预告
  • 25.质询內容
  • 26.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 27.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
  •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 28.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 28A.个人解释
  • G 部 议案
  • 29.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
  • 30.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方式
  • 31.议案及修正案的规限
  • 32.有关立法会先前所作决定的议案
  • 33.议案的辩论方式
  • 34.议案修正案的辩论方式
  • 35.议案及修正案的撤回
  • H 部 发言规则
  • 36.发言时间及方式
  • 37.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
  • 38.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
  • 39.插言
  • 40.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
  • 41.发言內容
  • 42.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
  • 43.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
  • I 部 会议规程
  • 44.主席的决定
  • 45.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 45A.点名及暂停职务
  • J 部 表决
  • 46.就议案作出决定
  • 47.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
  • 48.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 49.点名表决
  • JA 部 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
  • 49A.本部的适用范围
  • 49B.取消议员的资格
  • JB 部 內务委员会有关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和相关的议案
  • 49C.本部的适用范围
  • 49D.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
  • 49E.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
  • K 部 法案的处理程序
  • 50.法案的格式
  • 51.提交法案的预告
  • 52.法案的提交及刊登
  • 53.法案的首读
  • 54.二读
  • 55.法案的付委
  • 56.委员会就法案的职能
  • 57.法案的修正案
  • 58.全体委员会处理法案的程序
  • 59.全体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60.法案专责委员会中的程序
  • 61.专责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62.专责委员会报告的法案再付委的程序
  • 63.三读
  • 64.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
  • 65.呈交法案予行政长官签署
  • 66.发回重议的法案
  • L 部 财政程序
  • 67.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 68.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 69.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 69A.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 70.拨款法案的三读
  • M 部 委员会
  • 71.财务委员会
  • 72.政府帐目委员会
  • 73.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73A.调查委员会
  • 74.议事规则委员会
  • 74A.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75.內务委员会
  • 76.法案委员会
  • 77.事务委员会
  • 78.专责委员会
  • 79.专责委员会的程序
  • 79A.行使委员会主席的表决权
  • 79B.由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 79C.委员会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 79D.在任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权力
  • 80.证人的出席
  • 81.证据的过早发表
  • N 部 其他事宜
  • 81A.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
  • 82.议员以专业身份受聘
  • 83.个人利益的登记
  • 83A.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
  • 83AA.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
  • 84.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
  • 85.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
  • 86.准许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进入会场
  • 87.行为不检
  • 88.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 89.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 90.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 91.议事规则的暂停执行
  • 92.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 93.释义
  •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 附表2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 附表3 立法会及委员会进行遙距会议的程序
  • 议事规则订立及作出修订的日期一览表


附表1
[本议事规则第4条]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总则
  1. 立法会秘书负责进行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提名
  1. 立法会秘书须于选举日至少7整天前邀请议员提名立法会主席一职的人选,并将附件I的提名表格分发给各议员。
  2. 立法会主席的提名表格须由一名作为提名人的议员,以及另外至少3名作为附议人的议员签署。获提名的议员须在表格上签署以示接受提名,并声明其具有资格可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一条及本议事规则第4(2)条(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成为立法会主席。表格填妥后,须在选举日至少4整天前送达立法会秘书办事处。
  3. 任何议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出现在多于一张提名表格之上。如某议员的姓名出现在多于一张提名表格之上(不论是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则只有立法会秘书办事处接获的首张提名表格方为有效,立法会秘书须随即把失效的表格送回提名人。
  4. 截止提名后,立法会秘书须拟备一份名单,按其办事处接获提名表格的先后次序列出所有候选人的姓名,并于选举日至少两整天前将名单分发给所有立法会议员。
选举
  1. 立法会秘书须出席立法会主席的选举,并必须为议员选举立法会主席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2. 当立法会秘书确定议员准备就绪后,随即进行立法会主席的选举。立法会秘书须宣布立法会秘书办事处接获的全部有效提名。
  3. 如立法会主席一职只有一项有效提名,则立法会秘书须如是宣布,并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
  4. 如有两项或更多的有效提名,则立法会秘书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须发给每名出席的议员一张选票,选票的格式如附件II所示。所有候选人的姓名须按立法会秘书办事处接获提名的先后次序,列于选票上。
  5. 出席并有意投票的议员只须在选票上其属意的候选人姓名旁边的空格內划上"✓"号,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划上"✓"号、未妥为划上"✓"号或划有多于一个"✓"号的选票,将会作废。
  6. 所有出席并有意投票的议员投票后,立法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的议员面前点算选票。
  7. 立法会秘书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立法会主席,然后结束选举。
  8.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相同最高票数,则立法会秘书须安排,按上文第9至12段所规定的方法,对该等获相同最高票数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9. 如在第二轮投票中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较其他任何候选人为高,则立法会秘书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其中一名候选人当选为立法会主席,然后结束选举。
  10. 立法会秘书将随即进行抽签,并按结果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立法会主席,然后结束选举。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