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附表3
立法会及委员会进行遙距会议的程序


附表3
[本议事规则第81A条]
立法会及委员会进行遙距会议的程序
本附表的适用范围
  1. 本附表适用于依据本议事规则第81A(1)条(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所指的立法会授权而进行的立法会或委员会遙距会议("遙距会议")。
  2. 载于本议事规则、《內务守则》,以及根据本议事规则订立的任何其他规则及程序的规定,须继续有效,但经本附表修改或增补者除外。
会议预告
  1. 凡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决定,本议事规则第81A(1)条(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提述的决议所指明的事件或事故已达到一个程度,导致立法会或委员会不能在立法会综合大楼进行实体会议,他可指示立法会会议或该委员会的会议遙距进行。遙距会议的预告及议程须按照本议事规则的现有条文发出。
进行遙距会议
  1. 凡进行遙距会议:
    • (a)
      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任何其他议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议员及获邀或被传召出席会议的人士,须透过立法会根据一项依据本议事规则第81A(1)条(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通过的决议所决定的虛拟、数码或电子方式,从香港境內的地方遙距参加会议;
    • (b)
      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任何其他议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具有本议事规则现有条文所规定的一切权力;
    • (c)
      出席会议的立法会议员或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与会者,须透过根据(a)段决定的虛拟、数码或电子方式,从香港境內的地方参与会议,并须在参与会议期间于屏幕上显示其样貌;及
    • (d)
      就点算会议法定人数及在会议上进行表决而言,按照(c)段参与遙距会议的立法会议员或委员会委员,须视作出席会议计算。与会议员的身份须按照立法会主席订定的程序或指引予以核实或认证。
在遙距会议上进行表决
  1. 只有在进行表决时在席的议员才可参与表决。
以举手形式进行表决
  1. 除第9段另有规定外,在遙距会议上进行的表决须按照本议事规则第47条(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的规定和立法会主席订定的程序或指引(视何者适用而定),根据第4(a)段决定的虛拟、数码或电子方式,以举手形式进行。
  2. 就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除外)在会议上进行的任何表决而言,不论是否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若主席命令或有委员要求,立法会秘书处会通知委员有关表决即将进行。
  3. 视乎是否设有电子表决系统而定,在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时,在遙距会议上进行的表决须按照本议事规则第49条(点名表决)的规定和立法会主席订定的程序或指引(视何者适用而定),根据第4(a)段决定的虛拟、数码或电子方式进行。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1. 如设有电子表决系统,以供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遙距会议上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之用,则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或财务委员会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可指示出席而又参与表决的议员在进行点名表决时,须按照立法会主席订定的程序或指引使用该电子表决系统进行表决。
  2. 根据第9段订定的程序或指引可规定与进行点名表决的方式有关的事宜,包括如何核实或认证出席而又参与表决的议员的身份,以及确定在遙距会议上进行点名表决时所作的表决。
  3. 在使用电子表决系统就某事项进行表决前,立法会秘书处会通知议员有关表决即将进行。
公众参与
  1. 若遙距会议过程的纪录透过立法会网站或可供公众人士浏览的社交媒体平台,以网上广播形式提供予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该等会议即当作公开举行。
  2. 新闻界及公众人士可透过立法会网站或可供公众人士浏览的社交媒体平台,旁听立法会或委员会在遙距会议上的公开会议过程。
  3. 在遙距会议进行当日全部时间,公众不得进入会议厅范围。
立法会主席订定程序或指引的权力
  1. 立法会主席除有权订定第4(d)、6、8及9段所指的程序或指引外,亦可就与进行遙距会议有关的任何事宜订定其他程序或指引。
(2022年第11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