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及选举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及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內务委员会于2022年1月14日的会议上通过有关文件)
2022年1月1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立法会CB(4)1/2022号文件
档号:CB4/PAC/APP
CB(3)/C/1 (22-25)
CB(2)/CROP/1
CB4/COA/2022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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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旨在请內务委员会通过有关提名及选举下列委员会委员的拟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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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政府帐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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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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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议事规则委员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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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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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和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是按《议事规则》第72、73、74及74A条的规定成立的立法会委员会,其各自的职权范围载列于本文件
附录1、2、3及
4。该4个委员会各自的成员组合如下:
| 政府帐目委员会 |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 议事规则委员会 |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
主席 | 1名 | 1名 | 1名 | 1名 |
副主席 | 1名 | 1名 | 1名 | 1名 |
委员 | 5名 | 5名 | 10名 |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及不超过10名当选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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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和议事规则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全部均由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在过往各届立法会,获任命的议员担任该等委员会的委员,直至当届任期完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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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立法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內务委员会主席(担任委员会副主席)、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以及不超过10名其他委员(按內务委员会所决定的方式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选出)。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获选委员的任期为1年,或直至下一次就该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为止,以较早者为准。根据《议事规则》第74A(4)条,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主席加上3名委员。
拟议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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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建议采用:(a)本文件
附录5所载的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和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及选举程序;以及(b)本文件
附录6所载的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及选举程序。根据拟议的程序,该4个委员会委员的所有提名均须在指明限期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有效提名数目超过席位数目,便须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藉投票进行选举,届时內务委员会委员须使用电子表决系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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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选出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和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后,內务委员会将会暂停会议10至15分钟,以腾出时间让各委员会的当选委员相互选出各自的主席及副主席。关于提名及选举该3个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现建议采用本文件
附录7所载的程序。该程序以过往各届立法会所采用的程序为依据。该3个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的选举结果须由內务委员会通过,继而呈交立法会主席,以便作出任命。
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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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谨请议员通过
附录5、6及
7分别所载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倘若內务委员会通过有关程序,如有必要,建议在
2022年1月28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该4个委员会的选举。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4
2022年1月12日
附录2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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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的编制、备存、取览等各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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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虑议员或其他人士就该登记册的形式及內容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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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虑与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有关的投诉,或就议员未有登记及申报其个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诉,并经委员会考虑后如认为适当,调查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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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虑与《议事规则》第83AA条(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所提述的议员行为有关的投诉,并经委员会考虑后如认为适当,调查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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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考虑关乎议员以其议员身份所作行为的操守标准事宜,并就该等事宜提供意见及发出指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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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及建议,包括关于根据《议事规则》第85条(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作出处分的建议。
附录5
提名及选举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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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会议员以便立法会主席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序,必须在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该会议日期须由內务委员会指定("选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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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委员会秘书须在选举日期最少5整天前向立法会议员发出通告及提名表格,邀请他们提名人选以便任命为上述3个委员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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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名须透过立法会秘书处("秘书处")指明的电子方式提交。有效提名须由一名议员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附议,并为获提名的议员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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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议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于一项就某委员会委员一职提交的提名中出现;否则,只有秘书处所接获的首项提名方为有效。然而,议员可提名其本人候选某委员会委员一职,惟该项提名须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附议。在此情况下,有关议员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将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现。秘书处须通知提交任何无效提名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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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名须在选举日期最少两整天前送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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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在截至限期届满时,就某委员会接获的有效提名数目少于席位数目,有关限期会自动延展至选举日期的一整天前。如经延展的提交提名限期适逢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秘书处将就此通知所有立法会议员。如在截至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有效提名数目仍少于席位数目,內务委员会会获邀就该委员会另定选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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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有效提名数目与席位数目相同,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在预定进行选举的內务委员会会议("预定的会议")上宣布获提名人正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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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有效提名数目超过席位数目,便须在预定的会议上进行投票;內务委员会委员须使用电子表决系统,以记名方式投票。委员投票选择的获提名人数目可等同,但不得多于席位数目。取得最多票数的获提名人将会获宣布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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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一名本可当选的获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获提名人取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须根据上文第8段所订的选举方式,就该名获提名人与此等其他获提名人举行另一轮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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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根据上文第9段进行另一轮投票后,仍有一名本可当选的获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获提名人取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在此等获提名人中,以抽签方式决定哪位/哪些获提名人会取得余下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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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进行投票的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投票纪录(如有的话)会上载至立法会网站。
附录6
提名及选举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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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的委员选举必须在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该会议日期须由內务委员会指定("选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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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员会秘书须在选举日期最少5整天前向立法会议员发出通告及提名表格,邀请他们提名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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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名须透过立法会秘书处("秘书处")指明的电子方式提交。有效提名须由一名议员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附议,并为获提名的议员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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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议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于一项就委员会委员一职提交的提名中出现;否则,只有秘书处所接获的首项提名方为有效。然而,议员可提名其本人候选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一职,惟该项提名须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附议。在此情况下,有关议员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将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现。秘书处须通知提交任何无效提名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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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名须在选举日期最少两整天前送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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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在截至限期届满时并无接获任何有效提名,有关限期会自动延展至选举日期的一整天前。如经延展的提交提名限期适逢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秘书处将就此通知所有立法会议员。如在截至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仍无接获任何有效提名,內务委员会会获邀另定选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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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有效提名数目少过或相等于10名,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在预定进行选举的內务委员会会议("预定的会议")上宣布获提名人正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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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有效提名数目超过10名,便须在预定的会议上进行投票;內务委员会委员须使用电子表决系统,以记名方式投票。委员投票选择的获提名人数目可等同,但不得多于席位数目。取得最多票数的获提名人将会获宣布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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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一名本可当选的获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获提名人取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须根据上文第8段所订的选举方式,就该名获提名人与此等其他获提名人举行另一轮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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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根据上文第9段进行另一轮投票后,仍有一名本可当选的获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获提名人取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在此等获提名人中,以抽签方式决定哪位/哪些获提名人会取得余下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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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进行投票的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投票纪录(如有的话)会上载至立法会网站。
附录7
选举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
主席的选举
主持选举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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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选举委员会主席而言,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如他获提名候选主席一职,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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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在任期內进行选举填补主席一职的空缺,副主席须主持选举。如副主席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出席的其他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如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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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按照下文第4至12段订明的程序直接进行投票。主持选举的委员可处理就进行该等程序而言属必需的事宜,但不得听取规程问题或受理任何议案,包括就确立有关委员会进行选举的方式而提出的议案。候选人不得陈述竞选纲领或回答委员提问。
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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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即席邀请委员提名委员会主席一职的人选。有效提名须由一名委员口头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未获提名的委员口头附议,并为获提名的委员接纳。委员倘提名缺席的委员候选该职位,必须表明已获得该名缺席委员接受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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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主持选举的委员获提名候选主席一职,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须按上文第1或2段所述,由其他委员代替他主持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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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只有一项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主席。然而,如主席一职沒有任何有效提名,则委员会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当作当选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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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持选举的委员)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其在选举中获提名的先后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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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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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的委员报告点票结果;而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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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在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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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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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主席。
副主席的选举
主持选举的委员
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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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即席邀请委员提名委员会副主席一职的人选。有效提名须由一名委员口头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未获提名的委员口头附议,并为获提名的委员接纳。委员倘提名缺席的委员候选该职位,必须表明已获得该名缺席委员接受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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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只有一项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副主席。然而,如副主席一职沒有任何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委员会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当作当选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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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有两项或更多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主持选举的委员)一张选票。每名候选人须按其在选举中获提名的先后次序获编配一个候选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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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须在选票上使用"✓"号印章于其属意的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印,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任何未经盖印、未妥为盖印或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候选人编号旁边的空格內盖上"✓"号的选票,须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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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委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的委员报告点票结果;而主持选举的委员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邀请作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委员见证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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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在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有效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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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数,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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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随即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席。
目的
背景
拟议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征询意见
附录1. 政府帐目委员会职权范围
附录2.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职权范围
附录3. 议事规则委员会职权范围
附录4.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职权范围
附录5. 提名及选举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附录6. 提名及选举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附录7. 选举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