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及选举立法会议员出任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程序
(內务委员会于2022年2月25日的会议上通过有关文件)

PDF
2022年2月2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立法会CB(2)105/2022号文件
档号:CB2/T/1

目的

  • 本文件旨在请內务委员会通过有关提名及选举立法会议员出任下列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拟议程序:
    • (a)
      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 (b)
      保良局顾问局;
    • (c)
      东华三院顾问局;
    • (d)
      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及
    • (e)
      香港大学校董会。

背景

  • 2.
    在每届立法会任期开始时,內务委员会均会获邀考虑有关提名及选举立法会议员出任上述5个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程序。有关获提名/选出的议员人数、该等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任期,以及相关法例条文的资料载于附录1。按照相关法例规定,获如此提名/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必须由立法会议员从他们当中提名/互选产生。这意味着立法会全体议员均符合资格提名或获提名为候选人,并在该等选举中投票。
  • 3.
    鉴于过往各届立法会的內务委员会均由除立法会主席以外的全体议员组成,历届议员均接受內务委员会为进行上述选举的适当场合,而在过往各届立法会中,该等选举一向按照內务委员会通过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举行。随着第七届立法会內务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有所改变,1实有需要作出其他安排,让立法会全体议员均能参与上述5个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提名/选举程序。

请委员考虑及通过的拟议程序

  • 4.
    为协助第七届立法会议员提名及互选议员出任上述咨询/管治团体的成员,现建议采用附录2所载的提名及选举程序。拟议程序与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和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及选举程序相若。2 根据拟议程序,有关选举的日期、时间及地点须由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条所指的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担任的立法会代理主席决定。该等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所有提名均须在指明限期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有效提名的数目超过出任咨询/管治团体成员所需的议员人数,便会在预定的选举中进行投票,届时立法会全体议员均可使用电子表决系统投票。

征询意见

  • 5.
    谨请委员通过附录2所载有关提名及选举立法会议员出任上述5个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拟议程序。如拟议程序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和并非內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均会获告知该程序,而立法会代理主席则会获邀决定有关选举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22年2月23日

  1. 根据《议事规则》第75(1)条,內务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0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而內务委员会委员为按照內务委员会决定的程序示明加入內务委员会的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
  2. 有关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方式的拟议决议案,已于2022年1月19日的立法会会议上获立法会通过。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和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的拟议提名及选举程序,已获內务委员会于其2022年1月14日的会议上通过。

附录1

立法会议员获提名/选举为成员的咨询/管治团体

咨询/管治团体获委任的议员人数任期相关法例条文
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2位整届立法会任期赈灾基金于1993年12月1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藉决议设立,旨在提供一个机制,使政府能迅速为在香港以外地区发生的灾难提供援助。决议亦订明委任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就基金发放款项事宜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两位行政会议成员及两位立法会议员。
保良局顾问局1位保良局顾问局根据《保良局条例》(第1040章)成立,就影响保良局及其行政的事宜向保良局董事会提供意见。顾问局由不多于15人组成,并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出任主席。根据第1040章附表第18(2)(e)段,立法会议员须从他们当中提名一人出任顾问局的当然成员。
东华三院顾问局1位东华三院顾问局根据《东华三院条例》(第1051章)成立,就影响东华三院及其管理的事宜向东华三院董事局提供意见。顾问局由不多于14人组成,并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出任主席。根据第1051章附表第19(2)(c)段,立法会议员须互选提名一人出任顾问局的当然成员。
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
("中大校董会")
3位3年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第1109章) 第7(a)条, 中大校董会是香港中文大学的管治及行政机构。 根据第1109章规程11第1(l)段,中大校董会的成员须包括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 3 名人士。 规程 11 第 4(1) 段订明,获指定或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任期由获指定或当选的日期起计为3 年,并有资格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规程11第4(1)段亦订明,议员如停止出任立法会议员,即须停止出任中大校董会成员。
香港大学校董会
("港大校董会")
5位港大校董会为香港大学的最高咨询团体。根据《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规程XV第1(d)段,港大校董会的成员须包括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5名人士。根据第1053章规程XV第5 段,获选出任港大校董会成员的议员在港大校董会的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度当选。规程XV第9(a)段亦订明,议员如停止出任立法会议员,即当作已退出校董会。

根据港大校务委员会在2011年6月通过的一项决议,5位获选加入港大校董会的议员将在相互之间作出一项提名,以供港大校务委员会考虑以个人身份委任为其成员。

  1. 该5个咨询/管治团体为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保良局顾问局、东华三院顾问局、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及香港大学校董会。

附录2

提名及选举第七届立法会议员出任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程序

  • 第七届立法会从议员当中提名及互选议员以出任5个咨询/管治团体成员("有关选举")的程序如下:1
    • (a)
      有关选举须由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条所指的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担任的立法会代理主席主持。有关选举的日期、时间及地点须由立法会代理主席决定;
    • (b)
      立法会秘书处("秘书处")须在选举日期最少5整天前向全体议员发出通告及提名表格,邀请他们提名人选出任该5个咨询/管治团体的成员;
    • (c)
      提名须透过秘书处指明的电子方式提交。有效的提名须由一名议员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附议,并为获提名的议员接纳;
    • (d)
      任何议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于一项就某咨询/管治团体成员一职提交的提名中出现;否则,只有秘书处所接获的首项提名方为有效。然而,议员可提名其本人候选某咨询/管治团体成员一职,惟该项提名须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附议。在此情况下,有关议员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将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现。秘书处须通知提交任何无效提名的议员;
    • (e)
      提名须在选举日期最少两整天前送达秘书处;
    • (f)
      若在截至提名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提名数目少于出任咨询/管治团体成员所需的议员人数("所需人数"),就有关咨询/管治团体所定的提名限期会自动延展至选举日期的一整天前。如经延展的提交提名限期适逢星期六或公众假期,则该限期须提前至该日之前第一个并非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日子。秘书处会就此通知全体议员。如在截至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提名数目仍少于所需人数,立法会代理主席会获邀就有关咨询/管治团体另定选举日期;
    • (g)
      若在截至上文(e)或(f)段提述的限期或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提名数目与所需人数相同,获提名人须当作妥为当选为有关咨询/管治团体的成员。如就该5个咨询/管治团体中的每个团体所接获的提名人选数目均与所需人数相同,在此特定情况下,立法会代理主席可决定不举行预定的有关选举,并藉向全体议员发出通告宣布选举结果;
    • (h)
      若在截至上文(e)或(f)段提述的限期或经延展的限期届满时接获的提名数目超过所需人数,便须在预定的选举中进行投票。议员须使用电子表决系统以记名方式投票。议员投票选择的获提名人数目可等同,但不得多于所须委任的人数。取得最多票数的获提名人将会获宣布当选;
    • (i)
      若一名本可当选的获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获提名人获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须根据上文(h)段所订的选举方式,就该名获提名人与此等其他获提名人举行另一轮投票;
    • (j)
      若根据上文(i)段进行另一轮投票后,仍有一名本可当选的获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获提名人获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立法会代理主席须在此等获提名人中,以抽签方式决定哪位/哪些获提名人会取得余下的席位;及
    • (k)
      秘书处会尽快将选举结果通知议员。

  1. 该5个咨询/管治团体为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保良局顾问局、东华三院顾问局、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及香港大学校董会。
Introduction
Down arrow
目的
背景
请委员考虑及通过的拟议程序
征询意见
附录1. 立法会议员获提名/选举为成员的咨询/管治团体
附录2. 提名及选举第七届立法会议员出任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