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管治团体 | 获委任的议员人数 | 任期 | 相关法例条文 |
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 2位 | 整届立法会任期 | 赈灾基金于1993年12月1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藉决议设立,旨在提供一个机制,使政府能迅速为在香港以外地区发生的灾难提供援助。决议亦订明委任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就基金发放款项事宜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两位行政会议成员及两位立法会议员。 |
保良局顾问局 | 1位 | 保良局顾问局根据《保良局条例》(第1040章)成立,就影响保良局及其行政的事宜向保良局董事会提供意见。顾问局由不多于15人组成,并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出任主席。根据第1040章附表第18(2)(e)段,立法会议员须从他们当中提名一人出任顾问局的当然成员。 | |
东华三院顾问局 | 1位 | 东华三院顾问局根据《东华三院条例》(第1051章)成立,就影响东华三院及其管理的事宜向东华三院董事局提供意见。顾问局由不多于14人组成,并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出任主席。根据第1051章附表第19(2)(c)段,立法会议员须互选提名一人出任顾问局的当然成员。 | |
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 ("中大校董会") | 3位 | 3年 | 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第1109章) 第7(a)条, 中大校董会是香港中文大学的管治及行政机构。 根据第1109章规程11第1(l)段,中大校董会的成员须包括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 3 名人士。 规程 11 第 4(1) 段订明,获指定或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任期由获指定或当选的日期起计为3 年,并有资格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规程11第4(1)段亦订明,议员如停止出任立法会议员,即须停止出任中大校董会成员。 |
香港大学校董会 ("港大校董会") | 5位 | 港大校董会为香港大学的最高咨询团体。根据《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规程XV第1(d)段,港大校董会的成员须包括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的5名人士。根据第1053章规程XV第5 段,获选出任港大校董会成员的议员在港大校董会的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再度当选。规程XV第9(a)段亦订明,议员如停止出任立法会议员,即当作已退出校董会。 根据港大校务委员会在2011年6月通过的一项决议,5位获选加入港大校董会的议员将在相互之间作出一项提名,以供港大校务委员会考虑以个人身份委任为其成员。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