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豁免类别的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拒绝提供属下列获豁免类别的文件及纪录予公众查阅:
  1. 适用于香港的成文法或普通法所禁止披露的文件或纪录;
  2. 与执法、法律诉讼程序及法律专业特权有关的文件或纪录,如披露该等文件或纪录会伤害或损害执法、司法、正在进行或可能会进行的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或有关各方;
  3. 为他人持有或由他人提供并有明确的理解为在未经其同意下不得披露的文件或纪录;
  4. 与个别申诉个案有关的文件或纪录;
  5. 与立法机关及获立法机关授权行使《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2)条所赋予权力的委员会有关的文件或纪录,以及与受覆检规定约束的调查委员会有关的文件或纪录,如过早披露有关文件或纪录会对有关各方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妨碍此等委员会或其后的委员会的运作;
  6. 与立法机关及其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商业敏感资料、研究、统计、数据及预定出版物有关的文件或纪录,如过早披露有关文件或纪录会造成误导或不公平情况,或引致获得不当的得益或利益;
  7. 议员与立法会秘书处之间在保密情况下取得或传递的资料或纪录;及
  8. 如供查阅会不利于保存的文件或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