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格及表达方式
2.电视制作小组在拍摄立法会会议过程、立法会辖下委员会公开会议过程,以及立法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举行的新闻简报会过程时,标准拍摄范围如下:
- 镜头应聚焦于获叫喚发言的议员、政府官员或团体代表,而取镜范围最近应以头及肩为限;
- 镜头的角度应保持穏定,但如获叫喚发言的议员、政府官员或团体代表在某些情况下离开了拍摄范围,则另作处理。在该等情况下,摄影机操作员应调校镜头的角度,使该名议员、政府官员或团体代表重返取镜范围的中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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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言的议员正在使用道具或其他工具辅助发言,应将镜头拉远。镜头的阔度应以可把该名议员及其发言道具或辅助工具摄入镜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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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预设的取镜范围而言,在立法会会议上应以立法会主席为对象,在委员会议上则以主席为对象,使会议在视觉上有延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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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般做法,每当在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座位就座的议员起立时,应把镜头转移至该名议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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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在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的秘书或立法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任何职员正在积极参与立法会或委员会事务的情况下,才应把他们摄入镜头。
3.除了以上标准拍摄范围外,电视制作小组可采用其他运镜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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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名议员或政府官员提及另一名议员或政府官员时,以脸部特写镜头及旁切镜头拍摄另一名议员或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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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转換镜头至其他议员的时间过于急速,来不及按正常速度切換取镜范围,则以中景镜头拍摄所涉的一组议员,包括获叫喚发言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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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导演认为恰当,可把镜头左右橫移拍摄在会议上聆听他人发言的议员或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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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使用拍摄群体画面的镜头,以显示一组议员的反应,或确定会议厅或会议室某部分的环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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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点名表决及表决期间,使用广角镜头拍摄会议厅或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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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议由一个议程项目进入另一项目时,使用广角镜头拍摄会议厅或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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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摄影机操作员正在寻找刚刚获叫喚发言的议员、政府官员或团体代表时,使用广角镜头拍摄会议厅或会议室;
- 可拍摄团体代表展示的简介资料(例如电脑投影片或录像),但该等资料不得含有任何诽谤內容。如简介资料看似含有诽谤內容,则应使用广角镜头拍摄会议厅或会议室。摄影机操作员如有疑问,应征询导演或负责督导立法会综合大楼內整个拍摄系统运作的公共资讯高级主任的意见。如委员会主席裁定不可展示有关资料,则应把镜头聚焦于委员会主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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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偶尔将镜头变焦(即拉近或拉远),但在拍摄议员、政府官员或团体代表时,取镜范围最近应以头及肩为限。
4.电视制作小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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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期间以特写镜头拍摄议员、政府官员、秘书处职员及团体代表的文件及电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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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议员互相谈话而当中不涉及正在发言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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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记者席及公众席,但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提及重要来宾或向该等来宾致意的情况,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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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与立法会会议过程或委员会会议过程无关的情况,例如在记者席及公众席发生的干扰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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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秘书处职员,除非他们正积极参与立法会会议过程或委员会会议过程。
对秩序混乱情况的处理
5.拍摄和播放立法会会议过程、委员会公开会议过程,以及立法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举行的新闻简报会过程的目的,是就这些会议和简报会向公众提供一个完整、正式及准确的记录。在会议厅或会议室记者席及公众席发生的扰乱或干扰事件,不属会议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不应予以拍摄。在该等情况下,镜头应聚焦于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确保没有将违规事件摄入镜头。
6.倘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裁定个别议员作出了极不检点或议会不容许的行为,而有关事件又涉及在会议上发言的一名议员,应使用广角镜头拍摄。若有关事件并无干扰正在发言的议员,镜头应继续聚焦于该名发言的议员、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而非极不检点或议会不容许行为。
7.倘在委员会会议期间,委员会主席裁定获叫喚发言的团体代表作出了极不检点或议会不容许的行为,镜头应聚焦于委员会主席,确保沒有将违规事件摄入镜头。若有关事件并无干扰正在发言的代表,镜头应继续聚焦于这名发言的代表或委员会主席,而非极不检点或议会不容许的行为。
8.只要会议继续,拍摄工作应继续进行。当立法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命令暂停会议,拍摄工作应即时停止。拍摄工作于复会后恢复进行。
是否拍摄闭门会议
9.根据秘书处的现行政策,电视制作小组不得拍摄和录影委员会所有闭门会议。
10.当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任何其他议员命令把原为公开的会议改为以闭门形式举行,电视制作小组的成员必须即时停止拍摄和录影有关会议,并在关掉所有拍摄器材后即时离开会议地点的技术室。他们继而应在会议地点外面候命,直至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任何其他议员命令有关会议再度以公开形式举行为止。会议的拍摄和录影工作应在公开会议复会后立即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