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访

档案馆开放予有兴趣研究或希望对立法机关的历史,职能和活动有更多了解的公众人士使用。

欢迎使用者就需要查阅的档案,预先联络档案馆,以便安排。如有其他问题,请向档案馆职员查询。

团体参观可以预约安排。


Location map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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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如需于星期六查阅档案,请与档案馆另行安排。
地址
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
立法会综合大楼 地下阁楼
立法会档案馆
热线
(852) 3919 3448
电子邮件
详情请按以上立法会综合大楼位置图。

立法会档案馆服务使用守则
向下箭头
立法会档案馆(下称"档案馆")保存独特珍贵而具有永久保留价值的档案资料,供立法会议员及职员参阅。公众人士可在档案馆內指定的阅览区查阅有关档案。为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让后世可以继续查阅和使用,请使用者遵守下列守则︰
  1. 首次使用档案馆服务的人士须在立法会档案馆线上申请一个读者帐号查阅历史档案。使用者或须要出示附有相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作核实用途。
  2. 14岁以下的使用者应由一名成年亲属、老师或朋友陪同。
  3. 手提袋、雨伞、雨衣及任何并非在查阅档案资料时合理需要使用的物品,应存放在大堂的贮物柜或档案馆职员指定的地方。
  4. 任何食品、饮品、口香糖、糖果、烟草产品、笔、剪刀、切刀、胶纸或任何会对保存历史档案构成威胁的物件,不得带进档案馆阅览区。
  5. 使用者应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手提电话、传呼机及其他响闹装置应设定为靜音模式,并且不应拨打电话。
  6. 档案馆于同一时间內最多提供 6 件档案予使用者在阅览区查阅。
  7. 翻阅历史档案及资料时务必谨慎,以免造成损毀。使用者应戴上馆方提供的清洁棉质手套,小心地慢慢翻页,避免令档案文件受损。
  8. 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重新编排历史档案,并且不得涂污、标示、以透明物品覆盖档案描摹、折叠、更改或移除历史档案中的任何文件。
  9. 使用者可使用铅笔或手提电脑/类似的手提装置作记录。未经档案馆职员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印获发的历史档案或资料。
  10. 只可用白纸作书签,不得使用报事贴、曲别针或任何会对档案资料造成损毀的物件。
  11. 使用者不应挨靠在历史档案上,或以其作书写垫底之用。历史档案在归还给档案馆职员前须留在桌上。在打开钉装成册籍的档案本后,不得把档案本翻过来反放在桌上。
  12. 档案文件如遭损毀或如有遗失,应即时告知档案馆职员。
  13. 使用者在离开档案馆前,务须将所有获发的档案及资料归还给档案馆职员。
  14. 使用者如拒绝遵守此等守则,或不获准查阅历史档案及/或享用馆內服务和设施。
  15. 有需要时,上述守则会予以检讨并作出更改。
立法会秘书处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