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委員會可成立法案委員會,以便詳細研究任何法案,但撥款法案及立法會並無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其他法案,則屬例外。除立法會主席外,所有立法會議員均可加入法案委員會。其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一人出任。法案委員會可邀請政府官員及市民出席會議。 法案委員會會研究法案的整體優劣、原則及詳細條文,並可研究與法案有關的修正案。法案委員會亦可委任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委員會履行其職能。法案委員會完成研究法案的工作後,會通知內務委員會並以書面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結果。法案委員會然後須再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一旦有關的法案獲得通過,或經內務委員會決定,法案委員會即告解散。 在同一時間進行工作的法案委員會,最多以16個為限。如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數目多於16個,輪候制度便會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