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立法會 (2008至2012年)
立法會議員透過下文所示的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審核及批准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工作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此外,內務委員會負責處理與立法會會議有關的事宜,並監察研究法案及附屬法例的進度。法案委員會負責審議需要進行更深入研究的法案,並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結果。負責監察和研究政策事宜的委員會稱為事務委員會。現時,立法會轄下共有18個事務委員會,其成立及職權範圍均由內務委員會建議,並呈交立法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