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6月26日,維多利亞女皇在總督府公布《英皇制誥》的憲章。該憲章批准成立立法局,並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888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任期、職權,以及其他事項訂立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此外,立法會更獲得《基本法》賦予權力以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立法會在過去一個半世紀經歷了不少重大轉變,由作為一個諮詢架構演變為一個具權責以制衡行政部門的立法機關。現載述立法會自1843年起的演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