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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立法會 (2008至2012年)
職權範圍
(1)
就有關向立法會及秘書處提供辦公地方、家具及設備的事宜提供意見;
(2)
評估立法會及個別議員為處理立法會事務而對各項服務及設施的需求;
(3)
就向到訪立法會大樓/綜合大樓的公眾人士提供服務及設施的事宜提供意見;
(4)
制訂解決辦法,以應付上文(1)、(2)及(3)項所鑒定的需求;
(5)
考慮與上文(1)至(4)項有關的財務事宜,並負責批准購置價值5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2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及
(6)
監察上述各事項的進度及發展。
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