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程序

政府帳目委員會(委員會)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2條決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如下:
  • (a)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 72 條被傳召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官員,通常應為審計署署長在其報告書裏提及的收支總目的管制人員;如果所研究的事宜影響超過一個收支總目,或涉及政策或原則問題,則應傳召政府的有關政策局局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到委員會席前應訊,應是被傳召官員的個人責任。雖然他可以由屬員陪同出席,協助解釋細節,但委員會要求提出的資料、紀錄或文件,均應由他單獨負責;
  • (b)
    如果審計署署長的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報告書所提及的任何事項與政府補助 機構的事務有關,則到委員會席前應訊的人士通常應為管制補助費撥款的人員。如委員會認為傳召有關補助機構的代表有助審議,則委員會亦可傳召該代表出席;
  • (c)
    管制人員或其他人士向委員會提供資料或解釋時,委員會會要求審計署署長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協助;
  • (d)
    委員會在報告書內提及不屬於政府及補助機構的任何人士或機構前,須先行聽取這些人士或機構的陳詞;
  • (e)
    委員會通常不應單憑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所述而就某一事項提出建議;
  • (f)
    委員會不應容許管制人員以書面作證,但作為親身到委員會席前應訊的附加資料,則屬例外;及
  • (g)
    委員會應不時與審計署署長進行非正式磋商,向署長建議甚麼地方可進行有收穫的衡工量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