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10章
議案
導論
議案的目的
議案的種類
實質議案
附屬議案
與處理法案的程序相關的附屬議案
辯論中止待續或全體委員會休會待續的議案
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規定
根據第1章第35條或其他條例批准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的議案
修訂受第1章第34條或其他條例規限的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的議案
根據第1章第34條或其他條例延展作出修訂的審議期的議案
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的議案
作出預告的方式
有關議案及修正案的規限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是否適用於議案
法律及憲制方面的考慮
《2008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3) (第2號)公告》
《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
由公帑負擔的效力
新增而獨特的法定職能
政府承擔額外開支的法定責任
政府的收入減少
就關乎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事宜發表意見
呼籲市民進行違法作為屬不合乎規程
避免預議規則
提出修正案的形式
議案辯論的過程
議員提出辯論以便就關乎公眾利益的問題發言
歷史背景
1968年前
1968年至1991年
1992年至1997年
1998年7月至今
根據《議事規則》第16條提出的休會辯論
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的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議案
獲委派官員答辯
議案辯論(不擬具立法效力)
辯論時段編配予個別議員
察悉政府諮詢文件或委員會報告的議案
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的報告的議案
其他議案
議案辯論的次序

附錄一覽表

10-A
立法會會議處理的法案、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期規定
10-B
議事規則委員會提交的1998年7月2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處理議員提出的法律草案的程序及《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項的詮釋
10-C
立法會主席就葉劉淑儀議員及李永達議員就修訂《2008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3)(第2號)公告》提出的擬議決議案的裁決
10-D
立法會主席就陳淑莊議員就廢除《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 (綜合)(修訂)令》提出的擬議決議案的裁決
10-E
立法局主席就李卓人議員提出題為《1995年人民入境(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的議員私人條例草案的裁決
10-F
立法會主席就何秀蘭議員就《區議會條例草案》提出的擬議修正案所作的裁決
10-G
立法會主席就李卓人議員就政府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第360章)提出的決議案所動議的擬議修正案所作的裁決
10-H
就不得修正或沒有修正案的議案進行辯論的程序
10-I
就議案的各項修正案分開進行辯論的程序
10-J
就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進行辯論的程序
10-K
申請辯論時段—(表格編號CB(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