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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須依循下文所載的程序進行。
提名程序
提交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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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獲確認後,小組委員會秘書須向委員發出委員名單,並邀請他們就主席及副主席職位的人選提交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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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席一職的提名須透過秘書處指明的電子方式提交。有效的提名須由一名委員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員附議,並為獲提名的委員接納。委員可提名其本人候選主席一職("有關委員"),惟該項提名須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員附議。在此情況下,有關委員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將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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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委員無論屬於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於一項就主席職位提交的提名中出現。如某委員的姓名在多於一項提名中出現(不論是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身份),則只有秘書處所接獲的首項提名方為有效。秘書處須通知提交任何無效提名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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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席一職的提名須在預定進行選舉的會議("預定的會議")最少一整天前送達秘書處。如提交提名的限期適逢星期六或公眾假期,則該限期須提前至該日之前第一個並非星期六或公眾假期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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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文第3至5段所載的相同規定亦適用於提交副主席一職的提名(如有的話)的情況。
提名截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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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提名期結束後,小組委員會秘書須擬備一份名單,按秘書處接獲提名的先後次序列出主席及副主席職位的有效提名(如有的話),並須在預定的會議前將名單分發給委員。如主席及/或副主席職位有兩項或更多有效提名,選舉安排須按照第9至28段所載的相關安排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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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下文(a)至(c)項列明的情況下,主席及/或副主席的選舉將無須在預定的會議上進行:
小組委員會秘書須在適當情況下將選舉結果及最新的會議安排通知小組委員會委員。如主席選舉及副主席選舉均無須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則僅為進行有關選舉而安排的會議須當作取消。
主席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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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主席一職有兩項或更多有效提名,主席選舉須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
主持選舉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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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主席選舉在立法會每屆任期的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舉行,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在其他任何一次的主席選舉中,在選舉前擔任小組委員會主席的委員須主持選舉。如他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選舉前擔任小組委員會副主席的委員須主持選舉。如該兩名在選舉前擔任正副主席的委員均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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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按照下文第12至17段訂明的程序直接進行投票。主持選舉的委員可處理就進行該等程序而言屬必需的事宜,但不得聽取規程問題或受理任何議案,包括就確立小組委員會進行選舉的方式而提出的議案。候選人不得陳述競選綱領或回答委員提問。
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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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並指示小組委員會秘書發給每名出席會議的委員(包括主持選舉的委員)一張選票。每名候選人須按有效提名名單所列的次序獲編配一個候選人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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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須在選票上使用"✓"號印章於其屬意的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印,並將選票放進投票箱。任何未經蓋印、未妥為蓋印或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上"✓"號的選票,須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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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所有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投票後,小組委員會秘書須在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面前點算選票,並向主持選舉的委員報告點票結果,而主持選舉的委員須核對點票結果,予以確認。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邀請作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委員見證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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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各候選人之中獲最高有效票數的一名候選人當選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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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數,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其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何對該等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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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隨即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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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小組委員會主席的選舉未能在會議的指定開始時間起計30分鐘內完成,主持選舉的委員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並且不得延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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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若小組委員會會議按照上文第18段休會,財務委員會主席有權任命小組委員會某位委員召開另一次會議以進行選舉,並主持選舉的餘下程序。如有需要,財務委員會主席可因應實際情況指明選舉的時限。
副主席選舉
主持選舉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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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副主席選舉是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小組委員會的主席須主持該選舉。如他缺席,在選舉前擔任副主席的委員(如有的話)須主持選舉。如選舉時沒有副主席,或副主席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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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副主席一職只有一項有效提名,而主席選舉是在會議上進行,則在選出主席後,主席
1須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副主席。如副主席一職有兩項或更多有效提名,副主席選舉須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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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副主席選舉是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主席須按照下文第23至28段訂明的程序直接進行投票。主席可處理就進行該等程序而言屬必需的事宜,但不得聽取規程問題或受理任何議案,包括就確立小組委員會進行選舉的方式而提出的議案。候選人不得陳述競選綱領或回答委員提問。
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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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主席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並指示小組委員會秘書發給每名出席會議的委員(包括主席)一張選票。每名候選人須按有效提名名單所列的次序獲編配一個候選人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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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須在選票上使用"✓"號印章於其屬意的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印,並將選票放進投票箱。任何未經蓋印、未妥為蓋印或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上"✓"號的選票,須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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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所有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投票後,小組委員會秘書須在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面前點算選票,並向主席報告點票結果,而主席須核對點票結果,予以確認。主席須邀請作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委員見證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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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主席須宣布各候選人之中獲最高有效票數的一名候選人當選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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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數,則主席須宣布其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何對該等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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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主席須隨即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副主席。
(FC235(20-21))